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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1 08:52:01 热度:3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别人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

【第1篇】别人的营业执照可以贷款吗

我们知道,抵押经营贷因为其额度高、利率低、使用范围广而具有优势,并且被广泛使用。但是,也有不少人因为不知道如何办理经营贷或者没有公司资质而发愁。

我常常被网友问,经营贷为什么一定要有公司?什么样的公司才可以办理经营贷?我想办理经营贷却没有公司怎么办?被问多了,我了解到很多朋友还不知道如何办理企业经营贷,心中存在很多疑问。针对这些问题,老熊就来一次关于办理企业经营贷的科普吧,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

企业抵押经营贷,是不是只要是一家公司就符合要求?其实并不这么简单,需要顺利办理经营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

1、首先公司不能涉及房地产、金融等明确营业范围。

我国是对金融、房产等行业有明确贷款限制的,所以这类营业范围的公司是不能申请企业经营贷。还有一些重资产、强周期的行业也不符合贷款条件,比如煤矿、钢贸、冶金能、重型机械类型的行业。哪些类型的企业是最适合企业经营的公司呢?例如科技、贸易等类型的公司为最佳。

2、公司名称里,不能含有金融、房产、投资、证券等受限文字,不能进件申请。

3、如果是上班领薪者,建议从事的行业和之前工作有一定相关性。

这个是很重要的,银行对于跨行业的借贷人比较慎重,有不少朋友因为这个跨行业的因素导致申请被拒绝。

4、公司的注册资金最好100万以上,虽然银行没有绝对的限制,但部分银行对于注册资金较少的公司会有些风险上的考虑。

5、借款人要与公司有一定的关联。因为经营贷是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所以借款人必须与公司有一定的关联性。例如借款人需要是公司法人/股东(占比超过30%)/实控人/,或者公司法人与借款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我们在考虑创业成立公司的时候必须考虑借款人必须是公司法人或者股东。

6、对公司的成立时间有要求。虽然有些银行产品允许新注册公司进件,但是随着政策的收紧,很多城市能以新办执照进件的贷款产品已经越来越少,大部分经营抵押贷款对公司营业执照的要求都超过了半年。

以下是如何办理经营贷款公司的方法:

方法一:快速购买现成的公司。收购过户一家成立有一年以上的公司,借款人成为公司的法人或者股东,以便具备申请企业经营贷的条件。借款人作为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申请房产经营抵押贷款。

方法二:如果自己没有公司,但是直系亲属有公司,可以让直系亲属主袋人,自己做抵押人(自己有房产),办理房产经营抵押贷款。

方法三:重新注册一个公司,做正常的业务合同,走流水,开具发票。经营一年后,向银行申请经营贷,这种是比较稳妥办理企业经营贷的方式,缺点是时间较长。

正常办理企业经营贷,对于借款人来说,没有自己的企业,想办理经营贷的方式只有以上几种。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建议借贷人有真实经营,贷款用途要正规,因为银行后续会有抽查,具有一定的抽贷防线。

【第2篇】打印别人的营业执照

不用排队 不用预约

营业执照可以自助打印?

这是真的!

点击执照打印,拿出居民身份证轻轻一刷,人脸扫描识别,全程语音提示,机器“吐”出执照——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而且,营业执照自助打印只能操作一次,不用担心别人冒领您的执照。

至此,肃州区市场主体申领营业执照实现了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自助打印的无缝对接。该自助服务设备的顺利启用,不仅为群众开辟更高效、便捷的智能商事登记申办渠道,也将有效缓解商事登记窗口“业务多、排长队”的困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服务承诺措施,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营造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公平的政务服务环境。

(来源:肃州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丽萍)

【第3篇】帮别人办营业执照5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湖南高院

转自:河北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捡到他人身份证,

一般人都会想办法

归还失主或者交给警察。

湖南怀化一女子却将其据为己有,

盗用身份多次购买火车票、

住宿酒店、办理工商登记、

办银行卡、金融贷款……

近日,

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称芷江县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在怀化火车站捡拾到一张向某玲(身份证住址为湖南省慈利县某村)的居民身份证。2023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多次盗用向某玲的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在长沙、怀化、芷江等地进行住宿登记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023年3月,为了办理某消费金融业务,王某在李某刚的陪同下前往芷江某银行,拟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借记卡。为了能顺利办卡,两人还向银行提供了一张伪造的慈利县某村村委会证明,致使该银行在王某与向某玲的身份证照片不符的情况下为王某办理一张银行卡。

同年7月,李某刚在芷江县某车行看中一辆某品牌小汽车,但两人因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买车。于是王某再次使用向某玲的身份证并冒名顶替在某金融公司办理了一笔64932元的车辆按揭贷款,将小汽车买下。

另查明,2023年3月,王某、李某刚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但此时王某未与其原配偶徐某江办理离婚手续。在李某刚明知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仍办理了结婚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23年4月生育一女。直到2023年12月,王某才与其原配偶办理离婚登记。

2023年6月,王某因犯诈骗罪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12月1日,芷江县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解回重审,并于次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

芷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李某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被告人李某刚明知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办理结婚酒席,且两人生育一女,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重婚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刚的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和重婚罪,连同其原犯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重婚罪,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王某在拾获他人身份证后,不仅没有主动交到公安机关,还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住酒店、办理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卡和办理抵押贷款,公然违法犯罪,给受害人向某玲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被告人李某刚不仅没有劝阻还积极协助,并从中获利,最终两被告人没能逃脱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并说明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遗失身份证后给自己带来麻烦。同时如拾获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应就近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

【第4篇】营业执照可以给别人吗

利辉墙板厂是从事轻质墙板制造、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登记经营者为曹某,实际经营人是傅某某。利辉墙板厂开始生产经营后,刘某某于2023年入职利辉墙板厂,从事护厂等工作,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刘某某自到利辉墙板厂上班以来,听从利辉墙板厂的实际经营者傅某某的安排从事相应工作,且劳动报酬由傅某某支付,傅某某也按约给刘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2023年至2023年还欠付刘某某劳动报酬10000元,为此,傅某某在2023年4月给刘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刘某某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傅某某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后利辉墙板厂因疫情原因和经营不善,于2023年9月底停工停产,但刘某某作为护厂人员仍留守在利辉墙板厂看护工厂。

2023年12月,双方就劳动报酬给付问题在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协商,并由利辉墙板厂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2023年度利辉墙板厂共欠刘某某“工资”1500元,结算单上加盖有利辉墙板厂的公章,利辉墙板厂于2023年9月30日停工停产后,刘某某按照傅某某的要求一直坚持为利辉墙板厂护厂至2023年4月。因利辉墙板厂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刘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2月13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慈劳人仲不字【2021】第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1月7日,刘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利辉墙板厂、傅某某支付刘某某工资6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利辉墙板厂及傅某某拖欠劳动者刘某某的劳动报酬,本案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刘某某为利辉墙板厂提供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刘某某所举微信聊天截图能够证实:在利辉墙板厂停止生产经营后,傅某某于2023年4月11日向刘某某发送消息,要求刘某某看好工厂、不让别人拖东西,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刘某某在利辉墙板厂工作至2023年4月;关于利辉墙板厂、傅某某欠付刘某某劳动报酬的金额问题,刘某某提交的“欠条”证据能够证实利辉墙板厂、傅某某尚欠刘某某2023年—2023年劳动报酬10000元;双方共同提交的结算凭据及刘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能够证实利辉墙板厂、傅某某尚欠刘某某2023年劳动报酬1500元和2023年1月—2023年4月刘某某应得的劳动报酬12000元(3000元/月×4),以上共计23500元(10000+1500+12000),故此,对利辉墙板厂、傅某某尚欠刘某某劳动报酬23500元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刘某某主张其在利辉墙板厂实际工作至2023年10月底,没有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关于利辉墙板厂、傅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支付刘某某劳动报酬的问题。利辉墙板厂登记经营者为曹某,实际经营者为傅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法律只规定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但基于工商登记在对外经营中的公示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上的利害关系,对外产生的债务,由实际经营者和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利辉墙板厂、傅某某应当共同支付拖欠刘某某的劳动报酬。故,对刘某某主张要求利辉墙板厂、傅某某支付刘某某劳动报酬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利辉轻质墙板厂、傅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动报酬23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遂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利辉墙板厂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之规定,利辉墙板厂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用工责任。傅某某系利辉墙板厂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利辉墙板厂的债务承担责任。故一审根据刘某某的诉请,判决利辉墙板厂、傅某某共同支付刘某某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5篇】营业执照可以借给别人

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

经营一家公司并不容易,尤其在这个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场如战场,一些经营者因为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公司亏损,难以为继,便想要将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出去,但是,我国对于营业执照的监管是很严格的,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是很多人想要探究的问题。下面,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营业执照可以转让吗这个问题。

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单独进行转让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如果有以上情况,根据情节而定,可能会处以罚款,也有可能会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时,可以召开股东会,征求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进行清算,编制财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清算完毕后注销公司,使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公司的原股东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切不可直接将营业执照借给他或转让给他人。

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都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以,营业执照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营业执照不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可以通过公司变更的方式进行转让。

【第6篇】要别人营业执照能干嘛

案情概要

2023年8月,薛辉通过朋友认识了上家,通过上家向薛辉沟通,称将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薛辉,变更成功后上家再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相关的物品收回,公司的事务不用薛辉参与,只需做一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并向薛辉支付800元好处费。2023年12月11日,一无所知的薛辉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红伊接受薛辉家属的委托以及指派,担任薛辉的辩护人,潘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薛辉,详细了解了案情,并获知薛辉在2023年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六级病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50%以上。

基于案件情况,潘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潘律师认为薛辉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诉应认定为自首,且只是在朋友的要求下担任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公司的任何事务,对上家的任何事情也不清楚,薛辉的涉案行为可能不涉及犯罪,即使薛辉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其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薛辉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达到应当予以逮捕的条件,没有逮捕的必要。

综合来看,潘律师认为薛辉没有任何逃避处罚的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容易对其矫正,如果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薛辉必然不会再犯类似错误,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也体现了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

案件结果

鉴于薛辉的精神问题,最终检察院对薛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了监视居住。

办案心得

潘红伊律师:“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当事人当时是拘留状态,在与其会见之后了解到当事人的涉案情节轻微,且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我们通过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变更为了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的强制措施来说,相对更有利于当事人。”

霖小律有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办案律师

潘红伊

四川霖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执业经验六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评价:潘律师曾获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业务能力提升,为许多当事人争取了取保候审、无罪、缓刑、减刑、不起诉处理等较好结果,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文中人名为化名

【第7篇】营业执照是别人的名字

近年来,随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民商事纠纷数量的上升,很多人发现自己“被股东”了,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为了某家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还因为所涉公司的纠纷成为“被告”和“被申请人”。被冒名登记的原因有很多,有些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在某些情形下被非法利用,而以前工商登记程序并不需要人脸识别且无法核对笔迹,难以做到完善的实质审查,只能通过形式审查完成登记,就导致了很多人“被股东”的情况。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了这种情况下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应承担责任,但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且申请撤销登记也需要一定的程序:

首先,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登记。向登记机关如实反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对异议情况予以公示,并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的登记机关在处理此类事项时态度和方式并不相同,可能存在消极作为的情况。

其次,如果登记机关消极作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登记机关撤销虚假登记。这时可能需要被冒名人提供更为完善的证据,并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等。在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出诉讼时效提起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三是提起确权之诉。被冒名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不具备股东资格。查阅以往的法院判例会发现这类确权之诉的成功率并不高,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管辖问题,有部分法院认为股东因身份被冒用请求撤销登记应属于行政诉讼管辖;二是证据不足,原告仅证明登记文件中的签字被冒用,但原告确实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或往来,法院认为可能存在当事人同意他人代签的情况,因此,以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三是被冒名人的默许,法院认为部分当事人在明知被登记为股东后默认或消极处理,例如“在得知其被注册为公司股东后,亦未及时依法寻求法律救济,且在执行法院另案执行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没有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对登记事项的知情和默许,因此驳回起诉。

四是在被诉案件或执行案件中提出抗辩或异议。这种方式适用于被冒名的股东在事先不知情而在成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时才知道被冒名的情形,这时,应积极应诉,提出抗辩,在执行程序中应及时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否则可能承担相关责任,而在后续的确权之诉中被认为以默许股东身份。

综上,我们认为在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后必须及时积极地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出台后,第一时间向登记机关申请是最好的策略,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确有股东因在登记时不方便亲笔签署因此委托、授权他人代为签名的情况,因此并非只要证明签字非本人笔迹就可以证明被冒名,还应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对该事项不知情或自身积极、明确提出反对的相关证据,例如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否则也存在败诉的风险。

【第8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

现在在抖音小店开店的商家可以说是越来越多了,如果要这种小店开店的话,都是需要去办理营业执照的,这是最新电商法的规定,那么进行抖音小店认证的时候,是否可以使用别人的营业执照?

抖音小店认证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吗?

抖音小店认证不可以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哦。

各位抖音用户们,如果您想要开一个抖音小店去卖货的话,是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哦,如果您自己的营业执照被别人注册的话,那么最好是去解除绑定比较好,不然你自己就没有办法开抖音小店了。

抖音小店相关问题解答:

1、抖音门店入驻还要付费吗?

答:不需要,免费的,但是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2、入驻抖音门店,与蓝v认证、抖音小店有冲突吗?

答:抖音门店、蓝v认证、抖音小店是完全不冲突的,不管你有没有开通以上三个,都可以去免费入驻抖音门店。

3、抖音门店和企业认证的区别在哪里

答:企业认证后,就可以认领抖音门店。

文章来源:易尚客服外包

【第9篇】营业执照被别人拍照了

想要办理营业执照的老板会有一个问题:在南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去店铺拍照吗?

如果你在南宁办理的是个体户的营业执照,那么工商人员是会去到你的店铺看点并且拍照的,但如果你在南宁办理的是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个就不一定了,有一些工商人员会上门看点并且拍照,有一些就不会,具体的得看该片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不过需要注意一点,如果你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去银行开户,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是会上门拍照的。

因此,各位小伙伴在选择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如果你想选择的地址不够好的话,或者说是之前就有过异常出现,那么建议换一个地址,因为你不能保证这个地址不会再出现异常。

那么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会对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吗?

1. 注册地址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证明场地是真实存在的,就需要相关的场地证明文件,比如说房产证、房屋租赁凭证、红本租赁合同、街道办或管理处开具的场所使用证明等。

2. 办公场地不属于违法建筑和危险建筑,比如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 在注册地址里,非住宅是最基本的,但现在有一些住宅也可以作为注册地址的,不过是需要相关证明才行。

4. 虚拟地址只用来注册,但是不能办公,在选择虚拟地址需要注意,一定要寻求正规第三方代理机构提供。

以上就是在南宁办理营业执照需不需要去店铺拍照的内容,已经阅读完毕的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留言小金,小金在看到后的第一时间都会回复的!如果遇到财务、税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商标注册等方面的难题,咨询小金哦!

【第10篇】别人的营业执照能用吗

三男子通过非法渠道取得4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在某电商网站注册开通网店,并将注册成功的网店账号对外出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张某、郭某、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万元。

2023年4月,郭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网友,得知可以通过注册某电商网店账号出售牟利。于是,张某、郭某、蔡某三人共同出资到湖南长沙找该网友学习使用他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网店账号并转售牟利的技术。同年5月起,张某、郭某、蔡某三人成立专门工作室,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人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某电商网站注册申请开通网上店铺,将注册成功的网店账号对外出售并从中牟利。2023年8月3日,张某、郭某、蔡某被尤溪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查获9台电脑主机、2个移动硬盘、3个u盘、11部手机、1台笔记本电脑、4张营业执照。

案件被移送尤溪县检察院起诉后,为获取充分证据,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制定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被扣押电脑里的身份信息抽取部分进行核查,证实其真实有效。为避免信息重复计算,检察官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共筛除重复信息2017份,最后认定有效身份证4881份、有效营业执照4751份。为了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获利金额,检察官在提审时了解到郭某有用某小程序记账的习惯,便逐笔进行核实,最终认定三人获利4.9万余元。

尤溪县检察院以张某、郭某、蔡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世贤 张梅娇)

【第11篇】营业执照用别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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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生活中,你是否有过丢失身份证的经历?是否被冒名办理过银行卡或者从事其他活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被冒名情况时有发生,而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典型的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行为。2023年9月9日,丰台法院第十二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类纠纷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则和风险防范予以重点回应。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于某诉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实际出资人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公司工商登记的行为侵害了被冒用人姓名权,应当根据其侵权情节、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赵某系某商贸公司股东,某商贸公司由郭某、赵某于2023年1月28日各出资四百万元设立。2023年5月2日,某商贸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1、同意免去赵某的执行董事职务。2、同意选举于某为执行董事。赵某及郭某分别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23年5月16日,某商贸公司委托朱某协助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三项信息均由赵某变更为于某

2023年9月,于某经网络搜索得知其姓名被登记情况,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变更后某商贸公司工商信息中不得再有原告名字及身份信息。2、某商贸公司、郭某、赵某、朱某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发澄清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经查,于某曾在2008年丢失身份证,后于2023年2月补办身份证。某商贸公司、赵某、郭某、朱某均未提供相反证据。朱某认可其系专门从事代办企业工商业务,其接受某商贸公司的委托代为办理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但认为其是按照公司的流程、工商流程出具相应的资料从事代理工作,不可能审查身份证,相应材料都是公司出具的,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商贸公司系经其股东赵某及郭某以股东会形式做出将于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但均未举证证明于某在某商贸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或工商信息登记经过本人同意,故认定三被告系擅自使用了于某的姓名用于工商登记,侵犯了于某的姓名权,于某要求三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登报道歉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中,因于某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全国性的负面影响,故具体登报范围由法院结合案情、某商贸公司注册地等因素,确定为以在北京市范围有影响力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为宜,刊登费用由某商贸公司、赵某及郭某共同负担。朱某系接受某商贸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受托人,对所从事的受托登记行为仅负有一般形式审查义务,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故对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令:1、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撤销于某的登记信息。2、某商贸有限公司、赵某及郭某于北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为于某消除不良影响。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冒名登记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作为公司股东或高管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本案是未经姓名权人本人同意、擅自将姓名等身份信息用于公司工商登记的典型案件。姓名权系仅次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传统人格权利,《民法典》完善了对姓名权这一人格权利的保护和利用,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本案对于盗用他人姓名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体现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保护力度和裁判尺度,主要包括:

第一,侵害姓名权可根据诉请判令登报道歉。人格权的保护更侧重于权利的人身属性,因此不同于合同、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以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本案被侵权人于某请求判令侵权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登报道歉等责任,即系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人格权保护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侵权人应当及时变更姓名等身份信息以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更是澄清错误、消除误解等人格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

第二,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后果相适应。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特殊性,《民法典》专门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判令被告登报道歉时,即考虑了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的相关情况及影响范围,综合认定应当登报消除影响的地域范围。

第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二

刘某诉北京某投资公司、淄博某投资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公司员工主张其姓名信息被盗用于关联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就其姓名等信息系被冒用而非出于工作需要同意公司使用承担举证责任,防止员工作为名义股东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3日,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成立,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投资人姓名包括:刘某、淄博某投资公司、潘某等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北京某投资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中,多处显示有“刘某”字样的签字。北京某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刘某名下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同日,该20万元作为出资转入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

后,案外人郝某因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强制执行,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刘某遂起诉至法院,称其于2023年6月曾在淄博某投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淄博某投资公司利用其身份证等,冒用其姓名签署了北京某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利用其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通过转账伪造了刘某的股东出资20万元,从而将其登记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而其对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潘某的证言佐证,请求判决:1、消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刘某的姓名。2、判令淄博某投资公司承担股东的出资责任。

其后,案外人郝某向有关机关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刘某系于工作期间自愿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刘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试图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逃避公司法中名义股东责任的典型案件。在公司法律实践中,投资人承担了实际出资、但与他人协商一致将其股权登记于其他人名下的现象为协商挂名。在协商挂名情形中,由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决策权并享受股东收益权,而挂名人不实际承担出资义务且仅基于实际出资人的指令行使表面的股东决策权。

针对以上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分别作出规范,规定:作为名义股东,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而对于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则明确规定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被冒名人不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

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的保护,但亦应对当事人被进行工商登记是否经其同意进行审查尤其是发生在员工信息被公司登记的场合下,员工往往有可能因工作需要而配合公司作为关联公司的名义股东,而在挂名公司需对外承担债务时,又以其姓名被公司盗用为由试图逃避作为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故员工应就其系被冒用而非名义股东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于某试图利用法院认定其为被冒名登记的股东,逃避其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王某诉某兴旺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案件要旨

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相关登记记录公布于网络或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被便捷查询且无法消除历史登记记录,对被冒用人生活、经营、投资等造成影响,被冒用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方应当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兴旺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均为徐某,设立于2008年初。在公司申请设立的材料中,公司监事一栏显示“王某”,并登记有王某身份证号。2008年9月,北京恒信某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名称为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但到场签字人为“廖某”

2023年3月,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现名称北京某兴旺公司,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由廖某变更为史某,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载为王某,产生方式为“选举”。

2023年,王某家属于网络信息中发现王某的任职情况,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撤销王某作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监事的有关工商登记项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兴旺公司于2023年9月办理了变更登记,变更了对王某担任监事的工商登记。王某认为,其本人在两个案外公司系投资股东,本案被告公司盗用其姓名用于公司登记,相关登记历史记录已无法消除,对其对外投资合作的声誉造成影响、导致其他投资人误以为其在被告公司兼职,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裁判

本案证据显示自2008年起“王某”始终被登记为北京某兴旺公司的监事,但王某并未实际担任该职务,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北京某兴旺公司冒用了王某的姓名进行登记,鉴于北京某兴旺公司于本案诉讼中已经办理变更,其变更登记诉请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处理。

对王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考虑到在当前的网络信息时代,其姓名被冒用所留有的无法消除的历史痕迹且该信息亦很容易被他人获取、了解,在网络大数据的收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方面必然对其有一定的影响。且北京某兴旺公司盗用王某姓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间较长、也因此获得了利益,故综合王某受影响程度、时间的长短、后果及目前的状态,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目前,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姓名被冒用进行工商登记,由于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公司的基础工商登记信息具有了网络公开性,王某长期“担任公司职务”通过网络信息广为传播,得以被非常便捷地被查询、获取,对姓名权的侵害在互联网上产生持续的影响。

司法裁判对其姓名权遭受侵害的事实,应当考量侵害后果的时代特点,网络信息时代既破除了大量的信息壁垒,亦导致公开信息在信息网络中将长期存在,而近年来兴起的网络大数据技术更是将网络信息定向收集和归类推向新的高度。此种情况下,被冒用的姓名随着网络信息公开,既成为长期存在的无法更改的历史信息,亦成为了网络大数据能够收集到的客观历史数据,对被冒用人在个人信息、个人征信方面将存在长期影响,司法裁判在认定姓名权存在网络侵害后果时,应当予以纳入考量

基于人格权中对姓名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价值及法律后果等综合考量,足以认定王某因姓名权遭受侵害导致了精神损失,本案在综合北京某兴旺公司侵权手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等因素支持了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既保护了王某的姓名权,又对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发挥了司法的示范功能。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基本情况

在日常生活中,不慎丢失身份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身份证丢失可能发生各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或使用他人丢失身份证办理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冒用他人姓名办理工商登记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姓名权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专门就姓名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下面,结合丰台法院近年来审判实践,对“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情况、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通报,希望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姓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共筑和谐社会。

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案件的审理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案件在审理认定过程中的特点

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材料是否本人所签署,此类事实必要时需要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方式查明,增加了被冒名人证明成本。在非本人所签署的情形下,将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经过本人的同意挂名,尤其是在当事人曾经在登记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等情况,或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领取报酬、借用证件等情形。

二是被冒名人的个人身份证件材料大多存在主动或被动地对外泄露的经历。前者如因入职、或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对外主动提供身份证相关材料,后者如常见的身份证件曾经丢失等。

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执行人权益。以我院为例,自2023年至今,此类案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开庭审理的比例约为54.5%。同时,被侵权人往往是在被卷入公司债务之后方知晓侵权事实,此种情况下,涉及是否扩大债务的承担范围问题,公司的债权人系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一方,诉讼权益亦应依法得到保障。

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被诉代理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实践中部分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代理进行工商登记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上述,代理登记机构代为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的制度系来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登记代理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七章“代理”进行认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侵权后的侵权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侵权方需承担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在《公司法》上的相关责任。以股东为例,《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侵权方应承担侵害人格权的系列民事责任。相关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等保护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的请求权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侵权情节,判令侵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一并判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报纸、网络等有关公开媒体中澄清有关事实、对被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

三是侵权方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审判中一般均可以认定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恶意,即“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具有应受谴责性,在此基础上,具体是否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一般需要结合侵权结果所造成的具体影响、侵权行为是否导致被侵权人遭受财产查封或卷入其他诉累等情节综合认定。

四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权方可能承担行政法上的相关责任。《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对提交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有关的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第12篇】把营业执照借给别人用

资料图片

外地籍一男子在朋友的利诱之下,远赴千里来到十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他人注册公司,事成后自己没分到一毛钱反而还被他人利用,虚开增值税发票80多份,涉案价值800余万元。东岳民警通过摸排,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并将其抓获。

4月29日,东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调查系列虚开发票的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均指向一个叫陈某的外地籍男子。5月10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东岳公安分局民警将陈某成功抓获并带回十堰。

据陈某交代,今年2月初,和朋友李某等人小聚时,偶然提起自己手头略紧,想找点活儿挣钱,李某便出主意让陈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帮他去办营业执照,然后给陈某几千元的提成。因不懂相关法律知识,陈某便答应了。

次日,李某带着陈某来到十堰交材料,李某称自己也是托人办证,在十堰等了两天都没见到等的那个人,李某又以怕耽误陈某的时间为由,让陈某留下身份证,而自己独自在十堰等人办证,出于对朋友的信任,陈某也没多想便回了家继续找工作。

然而自十堰一别,陈某再也没等到李某归来的好消息,也联系不上他,根本不知道这事到底办没办成,更没有拿到所谓的分红,陈某心寒不已。直到东岳警方抽丝剥茧一层一层的详细解释,陈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李某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办了营业执照,注册了公司,还先后为多次虚开增值税发票80多份,这些发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涉案价值超过800多万元,知道真相的陈某痛心疾首,没想到自己竟然被好朋友彻彻底底的利用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第13篇】营业执照复印件借给别人行吗

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

各位朋友,房产证千万不能外借房产证复印件,具体风险如下:

风险一:被人恶意用于借款担保

a、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复印件用于借款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还款,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b、房产有可能面临被拍卖的后果。

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用于担保的房产面临被拍卖风险。

风险二、被人拿去注册公司

a、别有用心的人将拿着房产证复印件做一份假租赁合同用于注册公司。

风险三、被人当作素材做假房产证卖出你的房产

现代人造假的本领高超,如你借出房产证复印件,有可能被人当成模板,用来造成房产证原件,然后对外配合你的身份证原件对外以产权人的身份对外出售你的房产。

风险四、被人当成用于业主大会表决公共收益

众所周知,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若你的房产证复印件被人拿着,就可能被人冒名顶替表决并领取本应属于你的公共收益。

风险五、被人冒名拿去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如你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被人拿着,有可能能被人拿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你承担乱作为的法律风险。

【第14篇】营业执照被别人盗用

审判实践中,公司公章“失控”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四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公司公章“失控”时,公司该怎么办吧!情形1:公司公章在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由于此种情形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基于公司内部高度自治的特殊性,建议首先可通过公司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情形2:公司公章被未经公司授权的职员使用并对外签订合同若事后公司对该行为表示追认,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追认通知,并积极履行合同;若公司认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属于公司人员私用公章的个人行为,而合同相对方主张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公司应就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人员未获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形3:公司公章被盗首先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章丢失,取得报案证明后,持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司经营地范围内有影响力且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可持刊登报纸及公司营业执照等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公章。在公章被盗后如出现加盖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情况,合同并不因公章被盗用而直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该合同仍有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从而成为对公司产生拘束力。若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诉讼,公司需对已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知道或应当公司公章已被盗用的事实(例如合同缔结在登报声明丢失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未取得公司授权等事实进行举证,以阻却合同对发生法律效力。

【第15篇】用别人的营业执照开店违法吗

据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上海静安警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经查,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男,42岁)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并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正告:对于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违法犯罪行为,上海警方始终“零容忍”,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严惩不贷,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稳定,保障市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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