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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网店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6 20:05:03 热度:1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没有营业执照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网店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网店吗

【第1篇】没有营业执照可以开网店吗

目前国家鼓励自由创业,很多人也通过联网络创业。那么,如果个人经营网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一起来看看市监总局的最新回复。

个人开网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且年累计交易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办理登记。如果同一经营人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多个网店,则每家网店的交易量将合并计算。 个人零星小额交易中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由发起人亲笔签名或由会议主席及出席会议董事亲笔签名的股东大会或创始会议纪要(征集设立)在股东大会上(设立);

4、公司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字的章程;

5、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核准名称

确认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到工商局或在线提交核名申请。如果失败,则需要重新核名。需要1-3个工作日

2、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后,按预约时间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的通知。需要 5-15 个工作日

3、领取执照

预约当日,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办理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材料: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②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

③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④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⑤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⑥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证明。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税筹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2篇】营业执照没有注销怎么办

公司不经营了,立马去注销掉营业执照!

公司已经不营业了,却不注销营业执照,就放在那不管,也不年检,那就会被列入经营异常,三年以上不年检的话,执照将直接被吊销

先说一下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

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是一家公司主动停止经营的结果

吊销:

企业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公司被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旧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而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法人和股东也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到那时,不仅会被限制出行,无法购买高铁票等,你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影响,并且不允许贷款买房,也不能再担任企业的高管

所以,一旦公司决定不再营业以后,立马去将营业执照注销掉,不要拖!

【第3篇】没有门面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怎么办?

最近有很多朋友咨询我,说想弄个营业执照,开个小的创业公司,平时自己接一些对公的业务。但是自己没有实际的经营地址,不知道该怎么办?这也是很多人想创业,因为公司刚起步,资金比较紧缺,昂贵的房租对于刚成立的企业确实是雪上加霜,所以第一步就卡住了,如今国家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仅在工商注册方面进行改革,且对公司注册要求宽松了很多,即使没有钱,没有地址也可注册公司,那么创业者没有地址如何注册公司呢?

那么解决这种困扰的办法,就是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虚拟地址是什么?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吗?

虚拟地址并不是虚假的地址,虚假的地址不能用于注册公司,但虚拟地址可以用于注册公司的,但是这个地址不能用于实际办公,适用于不需要实际办公地址的创业者。是否合法安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正规的虚拟地址是合法的。

注册地址挂靠也就是指客户不用提供一个专门的场地注册公司,但是必须登记一个注册地址,否则后续无法联络将纳入黑名单处理,所以选择挂靠地址,是一个省钱、省时、省力的一个最佳方案。

以下就是简单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最常见的几种地址挂靠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注册公司挂靠地址作参考的时候,有所帮助。

1、住宅地址

常见初创企业首选地址,节省前期创业成本负担,现地址有25位数房屋编码即可注册。

优点:节省前期创业成本负担,

缺点:经常没在家,可能无法及时接收到信函及检查会导致进入异常,抽查了也有的无法提供场地证明材料实审。

2、集群地址

集群地址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地址,这种地址就是属于入驻一些商务秘书公司,商务秘书公司是经过工商局批准,专门为初创业公司进行地址托管,这种地址在公司注册或者地址变更被驳回的情况下,是可以为客户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去实审的

优点:挂靠服务费便宜,且后期可以接收工商局、税务局信函,有效地避免了地址异常的情况。

缺点:商务地址是可以挂靠多家公司的,所以达不到一址一照的要求。

3、红本地址

此地址通过房管局正规备案,并且颁发红本租赁凭证,目前市场上对这种地址的需求非常之高,可以用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工商税务抽查等等一系列事项;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红本租赁凭证办理时,承租方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优点:一址一照,通过房管局备案的正规租赁凭证,且可以用于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后期可以为客户提供接收工商局、税务局信函的服务。

缺点:价格高些

4、申请政府提供孵化器地址:为了鼓励创业,拉动郊区经济发展,国家为了鼓励创业,实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包括提供免费注册地址,意思就是由园区政府提供虚拟的注册地址,这个地址是被认可的,公司注册下来后可以在本市的任何地方经营,后期根据实际地址到工商做出地址变更。

再来给大家说一下,还有哪些地址可以用来进行公司注册:

农民房(小产权房、统建房),小区,写字楼,大厦,商铺等,均可以用于公司(个体工商户)注册使用,如果自己有这些地址的话,可以首选自己的地址用于公司注册。

提醒:

公司地址挂靠已经规定是合法的,但是您选择挂靠地址时,需要看对方的挂靠地址是否在工商局备案,如果备案说明正规合法,如果没有备案,会有风险!需要房东或业主提供红本租赁合同(一址一码)和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地址。

随着中小企业的崛起,诞生了很多工商注册的机构,可免费提供工商注册地址,且提供公司注册,会协助帮忙解决公司注册的各种问题如给公司取一个高大上的公司名称、解决没有地址注册公司、提供代办注册公司的虚拟地址等还会提供注册公司后企业的代账记账问题!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怎么办?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吗?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怎么办?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怎么办?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吗?非常实用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可以注册吗?

注册公司没有办公地址怎么办?虚拟地址注册合法吗?

【第4篇】没有营业执照的后果

现在国家要求电商必须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是电商不仅是淘宝店铺、京东店铺这些,大家都知道的微店啊、公众号的卖产品的,这种都算电商,按照相关规定都是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那么如果电商没有营业执照,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没有办理电商营业执照,一旦被查出,最高会给予50万元的处罚。营业执照如果办理了,但没有公示在店铺显著位置,会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处罚的

当然,如果是以下这两种特殊情况做电商的,是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

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比如自己家种的水果、自己编织的十字绣之类的。

2.纯分销也不用办理营业执照,就是不通过自己发货,完全靠分销别人的链接赚取利润的,有点像淘宝客之类的,这种也不用办理营业执照。

那么,电商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呢?

最简单的方式当然是找代办公司了,一般几百元钱就能搞定,自己也不用操心费时间。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店铺经营地址和店铺名称等最基本的资料即可。

如果想节约这个钱,那就选择自己办理。自己办理的话就要稍微复杂点,除了身份证等上诉说到的基本资料外,需要自己去工商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提前说明是办理电商营业执照,然后按照流程走就可以了。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办理电商营业执照,网店登记人信息最好和营业执照上的登记人信息一致。

另外说一个利好政策,淘宝等电商平台开设经营的主体,可以用网店营业地址登记个体工商户。也就是说原来办理营业执照是需要有实体店铺的,还有各种合同问题,现在开网店做电商,只需要网店地址就可以去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如果资料准备的齐全,去当地工商局办理成功收资料后,大概3-5个工作日就可以拿证,建议先在网上预约登记后去现场备案办理。

【第5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名称

今天是6月17日

距离年报的截止时间

6月30日

越来越近

各位市场主体

您年报了吗?

3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月30日前完成年报

千万别忘了!

为帮助大家顺利年报

我们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

在这里集中解答!

↓↓↓↓

一、我开的是卖菜的小门市,是不是不用年报了?

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凡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您开的小门市的营业执照,如果是在2023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

如果您是2023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2023年无需年报,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

二、登录系统时,提示密码错误、无法登录怎么办?

答:今年首次填报年报的,登录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首次登录后,为保障市场主体登录密码安全,系统会强制要求修改密码,请修改密码后妥善保管。

如因工作人员调整等原因遗失或忘记登录密码的,可拨打年报咨询电话与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重置登录密码;重置后的登录密码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三、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名称显示为***,我应该怎样登录系统填报年报?

答:录入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四、从哪可以看出我年报是否成功了?

答:为确认年报信息为“已公示”状态,请重新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查询”窗口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基本信息”页面中的“企业年报信息”栏目,页面如显示“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日期”,即可确认“2023年度报告”已报送公示成功。

五、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答:需要。

六、新成立的企业“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答: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

七、“从业人员”如何填写?

答:上一年度12月31日当日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八、分公司“从业人员”如何填写?

答: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从业人员如果由总公司统一填报,分公司“从业人员”这一项选填“0”;如果是各自填报,按实际从业人员情况各自填写人数。

九、未报以往年度年报的企业应当如何补报?

答:企业在补报了以往年度年报后,方可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比如,企业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在2023年度年报报送时限内(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在公示系统上补报2023年度年报后,才能报送2023年度年报。

十、还有其他问题怎么办?

答:如果您在年报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您可以拨打企业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咨询服务电话咨询解决。

最完整的年报方法在这

↓↓↓↓

(一)登录官方网站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二)下载阅读《年度报告信息填写说明》

《年度报告信息填写说明》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书(电子版)和年度报告信息填写须知。

为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场主体在填写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前,应当认真阅读年度报告信息填写须知,并严格按要求填写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三)填写年度报告信息时的注意事项

1.如何正确登录

一是要在登录页面“左上方”正确选择主体类型: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建议在选择“登录方式”时,选择“方式一:普通登录”。

三是在录入主体名称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名称全称填写,个体工商户按照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录入时,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后及中间不得添加其他字符或空格,否则将无法正常登录。

四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今年为首次填报,登录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后系统为确保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安全,会强制要求重新录入新的密码,市场主体修改并录入新密码后,请退出系统重新登录。

五是已报送公示过历年年度报告信息的市场主体,如因工作人员调整等原因遗失或忘记登录密码的,可拨打年报咨询电话与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重置登录密码;重置后的登录密码为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

2.如何正确填写年度报告信息

一是填报年报信息时,要严格按照年度报告信息填写须知的要求,规范填写。特别注意:市场主体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填报时的实时信息;其余信息为截至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二是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中,继续实施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多报合一”,各类市场主体要结合实际,全部填报后方可报送公示。

三是涉及报送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信息、疫苗生产企业年报信息、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年报信息、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的各类市场主体,其报送授权是由各级海关、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应报送名单”并导入系统的,如有问题,可及时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管辖机关反馈

四是所有应年报企业均需填报“特种设备情况”。

五是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并公示后,在2023年6月30日前均可修改并重新提交、公示;修改前后的信息将同时向社会公示。

3.如何确认已报送公示

各类市场主体将年度报告信息填写完毕后,请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并公示”按键,然后点击“确定”按键即完成公示操作流程。

为确认年报信息为“已公示”状态,请重新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查询”窗口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基本信息”页面中的“企业年报信息”栏目,页面如显示“2023年度报告信息”和“公示日期”,即可确认“2023年度报告信息”已报送公示。

【第6篇】公办学校有没有营业执照

孩子在杭州上幼儿园需要准备啥?幼儿园需要什么时候报名?幼儿园公民统招吗?上幼儿园有什么条件集体户口咋上公办?我家娃有机会上公办吗儿童居住证必须要办吗?在哪办?……

大场面来了!!今天,这是关于一篇关于2023年杭州上幼儿园入园报名热门问题的问答专题!入园君整理了家长们的常见问题及往年入园家长们的经验分享,帮助萌新入园家长解决入园困惑!

2023年入园家长可以重点参考,接下来快一起去看看有没有一同在困扰着你的问题吧~

【注:以下所有入园问题答疑多来自于家长经验分享、家长群交流讨论、网络信息搜集,非官方权威统一回复,且不同区域政策可能有所不同,所以答疑仅供新生家长参考哦!】

杭州入园报名疑难解答

问:幼儿园招生的对象的年龄段是指?

答:入园当年的8月31日(含)前已经年满三周岁的杭州市区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2023年杭州入园年龄标准:2023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2023年杭州入园年龄标准:2023年9月1日——2023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问:幼儿园什么时候报名?幼儿园实行公民统招吗?

答:一般会在5月上旬完成网上信息采集,6月初进行现场报名。

所有公办幼儿园与部分民办幼儿园实行公民统招,部分私立幼儿园会提前自主招生,具体可以关注幼儿园公众号或官网。

注意:网上信息采集登记不涉及选择幼儿园,只是教育局收集本年幼儿信息由于规划各区各个幼儿园具体招生计划。

问:网上登记是网上报名吗?大概在什么时候?在哪里登记?

答:网上信息采集只是录入幼儿信息,相当于生源摸底,以此来规划招生计划,采集时间一般在5月上旬,需在浙江服务网或浙里办app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注:信息采集≠幼儿园报名

问:如何知道自己应该对口那所幼儿园?

答:杭州各区各个幼儿园的招生范围与计划班数都会在当年招生政策公布后陆续公布的。

家长想要知道自己能报哪所幼儿园,需要提前关注所在街道/社区公告或幼儿园门口张贴栏或幼儿园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布招生细则。

下方搜索回复“学区”

获取杭州幼儿园对口学区范围划分

问:信息采集后,教育局会统一分配幼儿园吗?

答:不会!!!要自己查找所在小区对应的幼儿园进行现场信息验证(线下报名),2023年是6月4-5日家长需拿着报名材料去幼儿园做登记报名。

下方搜索回复“现场验证”

获取杭州幼儿园现场信息核验攻略参考

问:错过信息采集了,怎么办?

答:2023年信息采集的时间是5月13日—5月16日,2023年信息采集的时间是4月25日-4月29日,时间截止采集系统会关闭。但是对于那些还未进行信息采集的家长其实还有一个办法——直接到现场报名!

其实信息采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集宝宝的信息,同时摸底需要入园的人数,如果有家长不慎错过了信息采集,也可以直接携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幼儿园现场进行报名。

问:我家爸爸是杭州户口,并且在杭州有房,但宝宝和妈妈户口在老家,现在还不在杭州,这样宝宝有机会上公办幼儿园吗?

答:几率很小,小孩上学主要看孩子本人户口,户口在哪就在哪读上公办的机会比较大,外地户籍杭州入园的话需提前办理儿童居住证。

问:幼儿园报名能报名几个?

答:根据杭州市区的招生政策公民统招的幼儿园只能报名一个,公办幼儿园需要按照所属学区划分报名。

特别提醒:余杭临平区的幼儿园报名时志愿填报是可以选择多个幼儿园的。

问:小孩可以跟着大人落户在人才市场集体户吗?

答:我了解的是,人才引进落户杭州到人才市场,小孩子可以随迁,属于常住人口,孩子是集体户就不用居住证了。前提是人才市场开同意落户证明的时候,把小孩子也写上去。

问:儿童居住证要怎么办?去哪办?

答:首先孩子需连续公安网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儿童居住证(居住登记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先咨询小区警务室)。

连续居住登记满6个月后可持以下材料至当地办证派出所或服务中心办理。所需材料如:

1、父母(监护人)1方(近期满一年不含补交)个人专用社保清单

2、父母:双方居住证,双方身份证

3、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

4、未做过身份证的儿童,需带其本人到派出所拍电子照片

5、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下方搜索回复“儿童居住证”

获取杭州儿童居住证详细办理攻略

问:儿童办居住证需要小孩子到场吗?

答:居住登记需要孩子本人照片,有合规的照片或身份证就不需要到场,否则需要现场拍摄照片。

问:请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是问谁要呀?

答:拿着房产证,房产证上所有名字的身份证,租房合同,去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材料:(仅供参考)

下方搜索回复“租赁备案”

获取杭州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办理流程

问:在上城区的居住登记已满半年,要搬到萧山去。还要重新登记6个月吗?还是直接可以办理居住证?

答:往年家长经验分享:以前我在闲林那边居住登记,后来我们搬到良渚,然后他去办的时候,人家说已经登记走了,直接办了。这种可以到萧山住的地方登记说明下就好了,办理下信息变更,变更登记完应该就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因为居住是连续计算的,只要在杭州居住满6个月就可以。(具体各区政策以当地派出所要求为准)

问:父母双方办理居住证,父母双方社保不符合办居住证要求怎么办?

答:社保条件(合法稳定就业)不满足,可以用合法稳定住所申办,具体操作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办证派出所。

问:没满3周岁可以读幼儿园吗?私立幼儿园可以上吗?

答:9月2号出生的 ,那就比同年的小孩晚读一年,私立好像也不能上,只能上托班。但不排除一些招生条件相对宽松的民办幼儿园,有需求的家长可以多找几家民办园咨询看看。但公办园是不可能,公办入园要求严格限制时间。

注意!2023年入园年龄范围:幼儿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出生。

问:儿童居住证登记可以和父母社保缴纳同时进行吗,还是一定父母要社保满1年后,才能开始做儿童的居住登记?

答:可以同时进行的,居住登记越早越好~

扫码回复“居住登记”

获取杭州居住信息登记线上办理流程

问:我有高级证 ,现在打算办人才居住证 ,但是居住地和参保地不在同一个区可以办人才居住证吗?

答:家长往年经验分享:可以,我之前住下城区,但公司在萧山区也是办下来了。但是今年的具体政策不同,家长最好提前咨询当地办理单位~

问:1月登记,6个月后才能办好拿到小孩居住证,是不是会错过幼儿园报名时间了?

答:可以的,只要在当年8月底前拿到证件就可以,只是报名的时候会比较麻烦,不能统一报名。所以至少要提前半年着手办理儿童居住证的,宜早不宜迟~

问:幼儿园有学籍号吗?没有学籍号或外地学籍号会影响孩子在杭州上小学吗?

答:一般幼儿园都有学籍号,但是就目前的政策来说,小学入学主要看户籍或积分,与幼儿园学籍没有直接关系,幼儿园有无学籍都不会影响孩子上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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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杭州幼儿园学籍及幼升小问题科普

问:公寓可以办理居住证吗?

答:不可以~

问:公办幼儿园可以同时跨区报名吗?

答:公办的不可以,一般按户口所在地学区划分。

来自家长自身经验:别说是跨区报名了,在同一个区里的幼儿园,跨服务区,生源紧一点的报名时连材料都不收你~~

问:我家孩子是一表,可以上对口公办吧?

答:大体上公办是可以的,但若遇上超热门幼儿园,一表可能也被调剂。要是身处热门学区,就算是一表一也不能掉以轻心哦!

如果一表生都爆满,则一般按照宝宝落户顺序依次录取,幼儿园招生录取顺序如(快来看看你在哪一档)

问:公办不能上,民办应该很容易吧?

答:注意:所有参与公民统招的民办录取标准及所需材料和公办是一致,当然也有自主招生的民办和私立,条件就会相对宽松。

但是性价比较高的民办名额也是靠“抢”的。一不留神名额就没了,至于动辄上万/月的私立,除了价格贵其他应该没毛病了~

问:住户不一致,该去哪里上幼儿园?

答:优先要去户籍所在地报名哦,幼儿园报名首先看宝宝户口在哪,户口在哪就在哪上学是最容易被意向学校录取的。

杭州市区集体户的话是可以以实际居住地的对口幼儿园报名,但在户籍所在区报名最好。

问:杭州市户籍的幼儿,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在不同区,应该去哪个区报名?

答:杭州市区常住户口幼儿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对就近安排入园。

问:外地户口的幼儿未被幼儿园录取怎么办?

答: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实际居住地附近的幼儿园报名,未被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问:集体户口如何解决入园问题?

答:杭州市区集体户口家庭幼儿,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特别提醒:如果是余杭、临平、萧山等区域的集体户需要在户籍所在区域入园。

下方搜索回复“集体户”

获取杭州集体户儿童入园报名攻略

问:我的居住证和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均不在一个区,可以去哪个区报名?

答: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幼儿,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幼儿中优先安排,如果不一致,可由居住证地址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问:何为“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答:1.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并至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及以上(即入园前一年8月31日前办理临时居住证,且至入园前无中断);

2.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父母至少一人或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1年及以上的(即入园前一年8月前开始,按规定连续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

问:可以同时报名公办园和民办园吗?

答:部分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报名时间比较自由,招生公告最早会在三月底陆续公布,民办园报名时间与公办园有先后。所以,部分家长想试报民办园的,可以先报下这部分民办,再报公办。

问:幼儿园可以跨区报名吗?

答:不可以。杭州幼儿园需要在户籍地报名,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对就近安排入园。市区集体户可以集体户规则入园。

例:户口在上城区,不能在西湖区报名。没有户口的话,居住证在哪个区就要在哪个区报名,家长签发的人才居住证在哪个区孩子就要在哪个区入园。

问:父母有居住证,小孩没有,影响报名吗?

答:影响!幼儿园报名主要看的是孩子的信息,如孩子的户口、居住证等。所以非杭籍孩子上幼儿园需要办理《儿童居住证》。

2023年滨江区入园政策中提到一点:父母一方有人才居住证的孩子可不持有儿童居住证。

问:上小班前想报托班适应下,有什么推荐吗?

答:浙里办app “托育一件事“可查询。选择所在地区,点击“托育机构”,已备案托育机构由近到远分布,家长可浏览相关托育机构信息(包括托育机构的简介、机构的资质、机构面积、收费标准等)。

扫码回复“托班”

获取杭州各区幼儿园托班及托育机构汇总

【第7篇】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登记管理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归集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归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便利化程度。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四)合伙企业: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住所、出资额、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分支机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

(七)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备案事项由登记机关在设立登记时一并进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下列市场主体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四)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分支机构应当按所属市场主体类型注明分公司或者相应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有限合伙人外,申请人应当将其他合伙人均登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应当符合章程或者协议约定。

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出资额)以人民币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

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下列人员进行实名验证: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第十七条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系统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利害关系人就市场主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者其他有关实体权利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造成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受到任职资格限制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时,应当依法及时申请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应当经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市场主体设立后,前款规定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或者负责人)姓名、类型(组成形式)、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可以凭电子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在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提供公证文件的除外。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以及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及具体变更事项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需要对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决定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决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者补充的合伙协议;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变更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币种发生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改制为公司,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设立条件申请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退社,成员数低于联合社设立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达到法定条件。

第六章 歇业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七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第四十五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中止调查:

(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含电子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

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市场主体应当于15日内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吊销情况标注于电子营业执照中。

第六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利用市场主体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机关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申请人,包括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依法设立后的市场主体。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需要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八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目录、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

第八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综合编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8篇】营业执照没有年检怎么办

企业的年报时间延长了,也要引起重视,防止到时候忘了,下面珠算小编给大家讲下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年报被列入异常了应该怎么办?营业执如果没有年报的,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怎么办?

当营业执照没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应该补充提交年报,该年报可在三年内补报,但越快越好。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补报后需搜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移出申请应写明申请的机关,未按时年报的原因、补报的时间,申请的内容、落款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3、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账户。

4、正本与副本的区别: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是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使用上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是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9篇】医院有没有营业执照

【咨询】

营利性诊所无证无照,卫健与市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

随着《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385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等文件的相继发布,“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再有争议。

由于营利性诊所必须向卫健部门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属于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诊所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既无证又无照经营”,都应由卫健部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无权查处。

需要注意的是,以前卫健部门对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适用原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不再适用。当然,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是卫健部门的事儿,与市场监管部门无关。

由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不属于国务院规定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所以正常情况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先办理营业执照再申请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这个程序上看,营利性诊所只应出现“有照无证”和“既无照又无证”的情形,不会出现“有证无照”的情形。

但由于历史原因(起初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前置许可即“先证后照”,国务院推行“先照后证”改革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未列入前置许可目录,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成了后置许可即“先照后证”)以及卫健部门与市监部门之间工作衔接等问题,实践中有可能仍然存在“有证无照”的营利性诊所,这种“有证无照”的营利性诊所,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所指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鉴于这种情形大都是历史原因或部门衔接不畅等非当事人因素导致的,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督促引导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给其主动改正的机会,对仍然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没有房产证可以办营业执照吗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看一般没什么风险的,如果想晒房产证的话,晒封面就可以了,这个没任何影响,但如果办理房屋买卖,那就需要晒房产证房本里的详细信息给中介,这样才能够走正常流程。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有风险吗

有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房产证拍照给其他人去办理什么手续,其实这个倒没有什么风险。

当然如果你是给其他陌生人,我觉得就没有必要了,因为毕竟是自己的隐私,涉及到自己的名字,还有房屋的一些信息,所以最好不要轻易的给别人拍照片。

当然如果被人拍了照片,也不用担心,因为一个房产证照片,既不能够卖,又不能够去办理贷款,所以自然对你来说,没有任何的影响。

房产证拍照给别人看有没有问题

没有。

如果将房产证拍照发给别人是没有什么影响的,因为房屋抵押和办理产权转移,都需要出示房产证原件,而且这些都在房地产主管单位办理,假证件是没有办法通过的,就算他人非法提供假证件通过了,也属于房地产主管单位的责任,对产权人而言是没有什么影响的。

房产证可以借给别人办营业执照吗

这是违法行为,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转借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11篇】没有店面能申请个体营业执照吗

我之前想着开个网店就去注册了个营业执照,可是一直没空做,现在一年了,懒得做了。不去注销可以吗?注销的流程是什么?

财务公司主管 蔡明

个体户即使没有经营也要正常报税,可以0报税,但是不能不报税,否则就会税务异常并产生罚款,严重了还会影响到个人征信。这种情况还是尽快给工商去电咨询下怎么补罚款,然后正规注销掉执照吧。 如果不想自己去研究,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包办注销,省事省力。

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 苏月

公司不再经营要及时注销掉,放任不管不但会有罚款,还会影响征信的。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不经营了都要及时的去注销掉,放任不管是会被工商局列入进入失信黑名单。

财税管理公司会计总监 张旭

不报税,长期下去会经营异常的。还会被吊销的,满三年以上就属于严重违法了。

建议个体户如果不经营了,还是注销,这样后期就没有相关责任了。

带着你的需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先到税务部门注销,领取税务注销证明,再到工商局注销,取得执照注销证明。很简单的。

【第12篇】服装店没有营业执照

很多开餐饮店的创业者,都知道开业后店里是要挂营业执照的,最近有开餐饮店的朋友,问金泉财税的同事,开业后店里要不要挂营业执照呢?

店里是不是有营业执照就可以了,不用挂出来的?

其实是开餐饮店还是服装店的,店里都要挂营业执照。

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七)项进一步明确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也是有这样的规定。

店铺在开业前要做好以下准备:

1、办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

创业者可以带好身份证及房产证复印件到工商所办理,如果你不了解情况,也可以找一个比较靠谱的财税公司帮你办理。

营业执照办好后,要统一挂在墙上公开展示,记得买几个a3规格的相框。

2、消防:大店(一般300平米以上)需要在开业前要有单独的消防审批,小店基本就是社区级的检查,也就是街道办派人定期来店里检查,看看灭火器/应急灯,基本没什么大问题。

3、市容管理审批。门面装修,特别是灯、招牌、广告等户外设施,临时建筑或设施要经规划局批准。

4、刻章。凭营业执照和工商局介绍信到当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社刻合同专用章。

5、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0天内,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创业之路不易,与时间赛跑的过程中,更要学会最大化利用时间,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佛山金泉财税,主营代办营业执照、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审计汇算,商标注册、税务筹划、涉税刑事案件等财税行业的一条龙服务,用专业的服务与企业达成了无缝的沟通,为创业者节省时间,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13篇】没有营业执照罚款多少

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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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天津市河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消息,该区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两部门对疫情期间擅自违规营业的一家按摩店及其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

经查,天津市河东区激励康保健按摩店未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开展经营活动,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对此,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注销该按摩店的营业执照,对其经营者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公安分局对该按摩店经营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河东区域内的棋牌室、麻将馆、桌游室、剧本杀、密室逃脱、网吧、ktv等密闭娱乐场所,以及洗浴中心、按摩、足疗(含采耳、修脚)等经营场所,继续保持关停状态,恢复开放时间将另行通知。请相关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切勿私自开展经营活动,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14篇】怎么举报没有营业执照

实体商家最怕向工商局或者315曝光平台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双方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消费者协会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发货有以下处罚如下:

(一)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低不少于一元,最高不超过三十元。

(二)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网站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未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

(三)买家没收到货可以申请退款,退款成功后,可以对卖家发起延迟发货的维权,客服核实情况后对卖家进行处罚。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能让商家得到什么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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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事业单位有没有营业执照

最近各事业单位都在发布招聘公告,想考事业单位的同学们也一定是在积极备考,那在备考事业单位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事业单位是什么?事业单位有几种编制?在进行报考!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要发营业执照,事业单位不需要),由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学校)、科技(科研)、文化(媒体)、卫生(医院)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注意:事业单位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有时会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职责

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全额拨款事业编、差额拨款事业编、自收自支事业编、参公事业编。

1参公事业编这种编制是非常不错的,不仅待遇好晋升空间也很大,只要没犯严重的错误,晋升是很有优势的。

2全额拨款事业编这种编制的工作其实和机关中的公务员的工作相差不多,而且近些年来公务员编制竞争越来越大,每个岗位也比较紧张,工作负担较重,成立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就缓解了公务员的工作量,这类岗位也便成为了考生及继公务员之后的最好选择,全额拨款事业编财政由相关部门或是政府部门直接拨款,其性质就和公务员相差不了多少了。

3.差额拨款事业编

主要意思是国家财政及相关部门拨款一部分,招聘单位负责一部分财政。很多人对这类编制不是特别看好,觉得待遇什么的一定没有全额的好,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也有很多差额事业编的福利待遇也很好。

4. 工勤编、临时工、政府雇员

这三类人当中,政府雇员的福利待遇应该是最好的。很多单位招聘中高级政府雇员,通常年薪都是十几万以上。不过,这和应聘者自身的价值有关系,你得要有本事才能成为中高级政府雇员!

工勤编,主要是技术工人。他们大多是有技术但没有学历的编制,工资收入比一般事业编较低、但比社会普通工人的工资要高。

临时工不算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里面的,只是临时在政府等机关单位进行工作,不享受事业编制和公务员的基本待遇。临时工的待遇比编制内的待遇差很多,所以大家看到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时候,要考虑清楚再去。

沈阳市事业单位10号就报名了!想考沈阳事业单位的同学们赶快备考起来吧,沈阳事业单位课程,正在开课中,欢迎给同学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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