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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规模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第1篇】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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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存在范围很广,同时也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外出购买的很多商品都是个体工商户所售出的。然而在我国的相关经验的不管是个体还是企业都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其税种繁多,税率较大。

企业缴纳相应的税款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相应的税负压力,从而实现企业最大的经济利润化价值,也是属于企业的合法权利。

小规模个体工商户要缴纳的税种中,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从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开取增值税普票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意思是不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后附加税也是不需要缴纳的,这样个体工商户就剩下个人所得税,那个人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在35%,税负压力是极大的,该如何合法的减轻呢?

在税收洼地园区,小规模个体工商户能享受核定征收,享受核定征收后个体工商户能较大程度上减轻在个人所得税上的税负压力,实现最大的经济利润化价值!

那在税收洼地园区能减轻多少个人所得税税负压力呢? 不同的税收洼地园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考虑到的就是园区内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减轻多少所得税税负压力,这才是享受核定征收的最终目的。

如在税收洼地园区重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能享受个人所得税0.75%的核定征收,极大地减轻所得税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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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小规模纳税人月末结转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通过小编老师的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结转成本需要在购进时、销售时以及结转成本时三个阶段做不同的会计分录。下文是小编老师汇总的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用。

小规模纳税人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分录如下: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预付帐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价税合计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怎么做?

销售货物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工业会计新手 :销售商品时候: 1030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 30月末结转时: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最后把销售成本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商品销售成本。

1、注册资金交存验资户:

借:银行存款----验资户;贷:实收资本

2、由验资户转入基本户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贷:银行存款----验资户

3、取备用金

借:现金;贷:银行存款

4、签定租房合同,交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

5、购置电脑、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

整体上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一般都会在购进时做银行存款科目处理,销售的时候做主营业务收入的科目处理,最后结转成本时应该就会计入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科目进行核算。关于小规模企业结转成本的介绍小编老师就说到这里了。如果你还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欢迎关注。

【第3篇】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完整外账

一、内账和外账都需要附带原始凭证吗?

1.企业涉及的所有经济业务都要在内账中反映。

2.无法在外账处理的账务,其原始票据粘连在内账凭证后;在外账中反映的账务,其原始票据无法附在内账中,可在内账分录中注明“见外账×月×号凭证”以方便查阅或以复印件代替,但应考虑复印多少及成本问题。

二、什么票据可以做外账?

只要是正式的发票、或是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都可以用来记账,但选用做外账的单据还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要见票就做,还要把握投入产出平衡,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或评审,请关注林老师微信13711174084备注“高会”免费交流。

三、内账和外账的现金日记账的数额(就是库存现金)相差很大怎么办?

1.内账就是公司内部真实账目,一般的公司存现金的比例不会很大。

2.外账是对外的套账,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按库存现金管理规定,只要三至五天的零用现金,因此也不可能很大。但由于相当部门现金实际已经支付了,但无法在外账中反映,从而造成外账的现金偏大。目前比较简单的方法是把这部分现金以往来款形式转出去。

四、做外账跟做内账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内账要记录少申报的收入以及对应成本、费用等,还有外账不允许列支的部分费用,比如白条,或者送礼的灰色支出什么的。内账应该是外账的一个补充,在外账不存在虚开虚列的情况下,结合在一起应该是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五、内账好做还是外账好做?

当然是内账好做。内账就是内部使用的账,也是最真实的账,按照会计准则按部就班就可以了,外账的话,很多单位都掺假,为了粉饰效益或者逃税等目的,所以要想尽各种办法把账做得漂亮,还要担心风险。

有时也未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内账做准难,做到利于管控更难,外账做规范难,做到以假乱真更难。

六、外账和内账应该如何分开做?

1.因为内账是内部管理的,所以所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单据都要做。

2.外账是应付税务局等部门的,账是“做”出来的,采用的是选择性单据。很多做两套账的企业,做内账顾不了外账,做了外账又顾不了内账。

3.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很简单实现内账外账的方法:先做外账,外账凭证打印两份,其中一份做内账附件,这样查内账就很简单容易找到原始凭证了。

七、内账和外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有什么区别?

区别不大,对于会计科目,外账是严格遵用,而内账则是灵活采用或变通。

八、做外账的步骤及注意事项:

(一)外账步骤

1.首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种账簿要设置齐全,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2.根据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4.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记账凭证,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5.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7.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注意事项

1.按照单位所属行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2.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掌握成本费用列支范围、扣除标准。

3.熟悉税收政策、各种税费的税率、计提依据等。

九、如何查企业外账?

账外账目前已成为企业逃避缴纳税款的一种主要方法,它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销售产品又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设置的账簿以外设立的一种账。由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流行。同时,账外账由于纳税人以不需供货方发票为由,压低购货成本,可能导致供货方不缴或少缴税款;而纳税人自身又由于销售的货物不开具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

(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即对检查对象有个基本判别,该企业是否存在账外账?具体可以从企业生产规模、纳税申报情况、同类企业比较、主要销售渠道、主要原材料及进货渠道、用电量等几个方面综合加以分析。

(二)突击检查

对企业的账外经营一般比较难以查证,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权力,尽可能多地发现账外账的第一手资料。1.应该对存放财务及经营资料的地方如企业财务科、销售科等部门进行检查,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税收有关的账册、凭证,如合同、收据、现金日记账、收料及发货记录单等;2.对纳税人的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责成纳税人提供与购进及销售货物有关的资料如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发货单等;3.对纳税人的电脑记录加以检查,往往有些企业对生产进度、员工考核、业务费支出、应收应付账款等资料都录入了电脑,对这部分资料进行检查同样很有必要;4.对企业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查看企业固定资产是否全部入账,原材料入账、使用、报废情况,车间生产产品情况等;5.要了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销售主管、财务主管是否有长期信用卡或私卡,目前大部分账外经营的货款往来都在企业或财务负责人的信用卡或私卡里交易。

(三)账证检查

如不能直接发现证据,在只能就账查账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对记账凭证中所有资料进行详细检查,如业务费结算、是否有按工时结算的工资记录、邮寄费、车旅费凭证、运输发票凭证等,从中发现线索;同时,要了解企业产品情况,如一定数量或金额产品的耗电量、耗时量、投料比例等。

十、如何查企业有没有账外经营?

1、账户核对法

一是到企业的开户银行调查其开户情况,掌握其全部银行账户,然后同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如果所掌握的账号比提供的多,就有账外经营的情形存在。

二是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逐笔核对。对银行对账单上有业务记录而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无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作重点调查。

三是将销售收入明细账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有关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减少记录,而销售明细账无记录的现象,应进一步调查库存商品的去向,检查是否有隐匿收入的行为。

四是将生产车间的生产记录与库存商品入库单核对。检查有无将库存商品少入库或不入库而进行账外经营的现象。

2、投入产出核对分析法

即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生产部门的消耗与产出配比,计算出产品的产量,再按企业产销比率计算出企业应实现的收入,然后与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若相差较大,就有可能存在隐匿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还可以将企业生产部门的生产统计日报、月报和年报中反映的产品产量与会计账表所核算的产品入库产量进行核对,若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产品不入账、账外销售的问题。

3、核对营销业务记录法

企业销售业务一般在营销部门都有所记录,可以通过核对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并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相比较,如果营销部门的业务记录与货运文件、相关销售发票、会计记录不相符,就有可能存在现货交易或销售收入不入账、账外设账、偷逃税款等问题。

4、突击盘点法

即对库存资金及存货进行突击检查,从中查找漏洞。

一是对库存现金的盘点采取临时检查的方法,检查其账实是否相符。如果盘点的实际数大于账面数,且无正当理由的,就很有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需进一步进行核查。

二是对存货实施突击盘点。如果实际数量、品种要比账面多,说明有库存商品少入账或不入账的现象,应进一步检查其是否存在账外账的情形。

5、票据、存根核对法

企业的票据、存根是业务发生的原始记录,核对票据存根和会计记录可从中发现账外收入。将单位对外开具的发票、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逐一进行核对,检查记账联是否有缺号的现象,是否与存根联相符;同时将发票、收据存根与销售合同核对,检查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设置账外账的行为。

来源|轻松会计学习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能开专票吗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明确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据悉,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按照以往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先预缴税款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然而代开专用发票需要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申请,耗时耗力。因此,从2023年起,税务总局就陆续开始在部分行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便利纳税人。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相关政策实施路径:

2023年8月1日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1月4日起

在全国推行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试点政策简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过程,节约办税时间成本。同时,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实时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吸引客户,稳定和扩大经营业务。

2023年3月1日起

在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被纳入了试点范围。

2023年6月1日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税务总局再次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

2023年2月1日起

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023年3月1日起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温 馨 提 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第6篇】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7篇】小规模变更一般纳税人

企业经营中,涉税风险的规避非常重要。而税务局口径上的涉税风险提示,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比较权威的参照。

湖南税务在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公布了一批常见的涉税风险清单,对企业而言很有参考意义。我们主要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其进行了梳理和归类,总共20种情形,供大家参考。

建议大家最好对照自查,规避相关涉税风险,毕竟税务局提示的东西,一般而言也是重点检查的东西。

一、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小规模如果享受免税优惠,没有按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虽然有人表示部分地区税务局即便开3%普票,也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个人觉得不妥。如果你享受了免税,就按规定开免税发票,最为妥当。

2、企业的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没有分别核算。其中免税收入的申报,进项额没有做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大家需要注意。

3、不动产已经进行抵扣,但又改变了用途,没有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转一般纳税人标准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应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

5、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没有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6、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非法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虚抵进项税额。

7、在发票开具方面,企业还需要注意,如果取得经营收入需要按规定给消费者开票,否则构成违法,最高可以罚一万。至于虚开行为,更是历来检查的重中之重,在这里不做赘述了。

另外,2023年对于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的高压严打持续进行,我们将留抵退税拆分出来,单独说一下。其常见的涉税风险点有5个。

1、登记的行业跟实际经营的业务不符,按制造业等行业进行退税。

这个属于骗取留抵退税,属于严查、必查之列。

2、少计收入,虚增留抵。

在增值税收入上动手脚,少计增值税收入,虚假增加留抵税额,这个存在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

3、应该转出的进项税,不及时进行转出,还跑去退税。

4、虚增进项税额,并以此多退税款,这个也属于骗税。

5、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不及时进行收入确认,进行虚增留抵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需要注意的涉税风险

1、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也未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2、存在超额扣除各种费用,比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扣除,但同时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在这里我们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常用的税前扣除标准表,供大家参考:

3、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没有计入营业外收入。

4、企业通过虚增费用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尤其是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的虚增费用,更是检查的重点。

5、应当视同销售,而未进行视同销售,少缴企业所得税。

比如企业设置了内部的职工医院,将自产药品配给职工医院,但不在当期确认收入。

6、不按规定及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7、高新企业是检查的重点之一,涉税风险包括诸如不符合条件虚假申报并享受高新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虚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8、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需并入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最后,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20个常见涉税风险点,大家一定不能再有了。建议大家对照清单,做好核查和整改,避免涉税风险。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现在2023.1.1开普票应该开几个点呢?有谁知道?

奇怪的现象发生了,至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免增值税政策至2023年底结束后,新的政策至今还没有出来,政策出现了空档期,你去税局柜台咨询说他们也不知道,现在建议先按照3%开。本以为近两年社保年底补钱的现象已经够奇葩了,现在又出现了开票不知道开几个点的现象。那么政策的稳定性呢,政策的可预见性呢?这两年作为财务人太难了,天天在跟企业老板解释为什么这样为什么那样!

【第9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含不含税?

对营改增之后的应税项目,财税2023年36号文附件一第35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含应纳税额。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包括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就要升级为一般纳税人,这里所指的500万也是不含税。

第二、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月度10万季度30万以内免征,仅限于普票,不开票也算普票收入。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免税,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在免税标准之内,只要开了专票就视为放弃免税优惠,所以要占用额度,例如季度开了20万普票,15万专票,超过了免税标准,这35万全都需要交税。

第三,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1+1%)?

“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和减按1%征收率征收”是两种减税方式:

假设含税销售额20万,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征收率仍然是3%,不含税销售额就是20/(1+3%),这叫依照3%征收率,然后再减按1%征收,其应纳税额为20/(1+3%)*1%,假设去掉前面依照3%征收率这个短语,只说按1%征收率征收,那就是说征收率降为了1%,销售额就是20/(1+1%),应纳税额为20/(1+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

【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开票流程

针对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后如何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小编举几个常见的例子进行说明吧!

例如: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适用3%征收率,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该公司2023年4月-6月发生销售收入40万元(不含税,以下均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其中10万元销售收入是从乙客户中取得,乙客户要求开具专票用来抵扣,而甲公司为长期与乙公司进行合作,可以3%开具10万元的专用发票给客户乙,从丙、丁客户中取得30万元销售收入,未要求开具专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申报呢?

开具给乙客户的专用发票正常缴纳增值税:10*3%=0.3万元

开具免税发票的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如图:

若该公司2023年4月-6月发生销售收入50万元(不含税且按季度已超过45万元),都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应填列主表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相应政策进行填列即可),主表填列如下:

类似以上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赶快收藏起来吧,以上例子和相关数据只为方便计算和理解而做的假设,若涉及不严谨或有更好的补充可以打在评论区大家一起学习吧。

end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南方源公众号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6月24日

【第11篇】小规模纳税人开17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应该是会计工作中经常见到的问题,那么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该怎么缴纳税款呢?这部分内容你了解吗?如果不清楚,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吗?

根据法律法规,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请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骑士是省去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己开票的流程,小规模的客户拿着这张专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小规模纳税人真的可以代开专票?

据法律法规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由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代开的是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所以客户能抵扣的也就是3%的进项税,很多客户还是不愿意的,抵扣的税额太少,如果要经常代开专票,小规模最好是转为一般纳税人,由企业自己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提供给客户,也方便及时收款,客户到时候能抵扣的也是17%的进项税。

小规模代开发票怎么缴税?

小规模代开发票时,应该将开具发票的金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3%)

2、应纳增值税=发票金额÷(1+3%)×3%

相关的会计分录有:

1、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附件:发票

2、税款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附件:税票

以上就是有关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实务中的一个咨询案例: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陕西西安,2023年6月成立以来,基本上未发生任何业务,所以一直都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但在2023年2月份,公司签订了一单销售货物合同,收到第一笔开票收入580万元(不含税)。请问:

一、我公司是否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8〕33号《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再区分行业,统一标准为500万元以下,也就是说,如果超过500万元,便不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综上所述,因为贵公司2023年6月成立至2023年2月份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实际经营期为9个月,开票收入580万元,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所以,贵公司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我公司应该在何时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如果不办理会怎样?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综上所述,税务总局令第4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该在何时办理以及如何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做了规定。它给的时间要求是: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到底是2月份还是1季度呢?要看贵公司选择的是按月报税,还是按季度报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的是按月报税,就应该在2月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15内去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贵公司选择的是按季度报税,就在1季度所属的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去办理相关的手续。

另外如果贵公司不办理。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三、2月份“一不小心”就超过了500万,2月份应该如何计税?还能继续适用3%征收率吗?

根据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综上所述,税务总局令第43号明确纳税人应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而且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因为原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票,所以,在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就可以去领专票了,此情况目前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33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如果贵公司是按月纳税,在2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比方说选择3月18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3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4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3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2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选择4月1日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2月份以及3月份的交易依然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如果贵公司是按季度纳税,在(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在2023年第1季度申报期结束以后)比方说选择在4月20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贵公司可以选择4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也可以选择5月1号作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如果贵公司选择在5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如果贵公司选择5月1日后按照一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那么贵公司1季度内以及二季度的4月份均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最后,我们来做个总结:

(1)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应转为一般纳税人,这个“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2)对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该在何时办理以及如何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做了规定。它给的时间要求是: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这块需要区分按月纳税和按季纳税。另外如果公司达到标准不去办理,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公司的计税方式,增值税税负会有一定的影响,公司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做选择上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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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货物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情况:

■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再也不是只有3%了,而是有两种:3%和5%。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和5%(原建筑业、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税率为5%,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自2023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种及税率

增值税:税率为销售收入的3%

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具体得看税务局怎么定,小规模很常见的为定额税(固定的税)

城建税:应纳增值税的7%

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的3%

其他基金:如价格调控基金等也是按增值税的比率计算(要缴的基金跟当地地税局要求的有关)

印花税:签合同(按合同额的比率计算),另外每年初换账本也得贴花,注册资本的比率也得缴印花税。具体比率问你们的税管员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个人所得税:超过起工资薪金起征点就得为职工代扣代缴申报个税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15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2023年刚刚到来,各方势力都在看国家税务局动态,为什么,在2023年3月,我国税务局颁布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在2023年4月,我国税务局新颁布公告,1%增值税恢复至3%,但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

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使得每年年初,各个部门对于税务局的新政策过于关注。去年2023年,很多小规模企业都享受了免增值税的政策,不开增值税专票,则免3%的增值税,不管对于谁来说,都是很优惠的,只是说,转移了税负在支付方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2023年对于增值税的政策,是怎么一个变动呢?

目前,一月四号止,国家税务局官网还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对于一些朋友圈营销号说的恢复3%的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还得打一个问号“?”,那么,为什么说会恢复3%增值税呢?

一方面,3%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小规模企业的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之前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规模企业纷纷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规模企业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全国也都放开了,那么恢复3%增值税征收率也属于正常;

另一方面,国家因为疫情,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税收太少,国家要征税,并且,很多违规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要求小规模企业实缴3%的增值税也合情合理。

不管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以国家税务局官网为准,只要没出公告,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先别急着开票,一旦后面出公告需要说实缴3%增值税,那么还不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增值税专票划得来。

国家暂未出公告,一切静待佳音!!!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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