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纳税申报规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内容提要: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该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向哪里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自行申报是向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吗?小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地点进行了梳理,用一张简洁的思维导图呈现给你,希望你能够喜欢。
来源:头条号/公众号:注册税务师cta、智飞法律网
原标题:税务课堂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金额限制等问题
税务课堂-联兴财税分号,周四准时上线,敬请期待
问答1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解答:
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每月开10万发票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其中一环(收入),除了收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费用、调整税项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答2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吗?单张票能开10万吗?
税务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具体要看地区,每个地区税务环境不一样,最高开票限额也不一样。
适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以下地区最高开票限额供参考: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为100万。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算盘》来帮你找答案。
从企业注册经营那天开始,就需要缴纳税款了。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经营一般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本文主要讲解一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主要用于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费用以及利润,可以按照规定进项申报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25%的税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企业各项扣除以及年度亏损。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分为定额和核定税率征收
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税率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的利润率进行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以下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特定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第三方污染行业,15%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
3、投资额超过80亿或满足一定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入驻税收洼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能够享受核定征收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划定特定的行政区划,入驻当地的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之后的税率为0.5%—2.1%,算上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综合税负也不会超过3%。
企业就不用考虑企业缺少成本票,利润虚高等导致的企业所得税税负重的问题了。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税算盘》,查看正文请关注公众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计提处理
登录“云端财务”,选择:业务处理-财务管理-财务期末业务处理,如下图:
计入“财务期末处理”,如下图。请选择记账期间,按序处理1-12项期末业务,再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
注意:在期末业务处理中,系统会自动判断您公司是否需要有关期末事项的处理,并自动进行计算,操作者一般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13.计提企业所得税”,出现如下选项:
选择记账日期和需要处理的公司并确认,系统会自动计算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计提的事项,并明细列示。如下图:
点击清单图标
,可查看本月和本年业务明细,如下图:
选择明细行,点击“财务凭证”,可查看该业务的财务记账凭证。如下图:
点击“后续凭证”,可查看该凭证的关联凭证。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功能菜单包括:调整计税基础、计提所得税、保存计提结果和撤销计提数据,菜单在窗口左下角,如下图:
如需要,企业可根据所得税政策,调整所得税计税基础,这一般是指调整税会差异。选择要调整的项目,点击“调整”,出现如下调整窗口,手工更改计税基础值,然后确认。
完成计税基础调整后,单击“调整”,进入如下调整页面:
选择企业类:“小型微利企业”,如下图:
系统会根据前期损益和本期损益,自动计算减计后的计算基础,并计算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如下图:
确认计提处理,然后点击“保存”数据,系统会出现如下提示:
该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可以进行多次的,后一次的处理结果会覆盖前一次结果,不会出现重复问题;对于不正确的处理也可以撤销,恢复原状。
点击“确定”后,处理结果将提交云端服务器。正确保存数据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注意:每次操作完成后,请一定要保存数据,不然处理结果将被抛弃。
二、查询计提结果
重新进入计提界面,可以看到计提结果。如下图:
点击财务凭证列的图标,可查看企业所得税计提的财务凭证。如下图:
注:凭证打印功能在:业务查询—财务管理--财务业务查询--记账凭证明细表中。
三、预交企业所得税
登录金税系统中,根据计提结果,进行所得税预缴。
提示:由于本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按月进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每一季度三个月的计提结果,进行合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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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始,我们将对越南政府税收的整体情况做概要介绍,以便中资企业在规划投资越南前,能够对越南整体税收情况有所了解,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优惠政策上。
一、越南对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企业所得税 (cit)
根据越南法律设立的企业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就全球收入征税。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 20%(2014 年由25% 降至 22%,目前降至 20%)。满足特定条件时还可享受优惠税率。某些行业可能适用更高的税率,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稀有自然资源业务(从32%到50%不等)以及铂、金、银、锡、钨、锑、宝石和稀土等采矿(从 40% 到 50%))。
2. 增值税 (vat)
增值税适用于提供用于在越南生产、贸易和消费目的的商品和服务。 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0%。 特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可能享受减税和豁免。
3.特别销售税 (sst)
sst是一种消费税形式,适用于某些商品的生产或进口以及某些服务的提供,例如香烟、酒类和彩票。sst税率范围从5%到150%不等。
4.印花税(stamp duty)
印花税适用于某些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包括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和枪支。印花税税率从0.5%到15%不等。
5.营业执照税 (blt)
blt根据商业登记证或投资证上的注册资本对经济组织征收,每年从100万越南盾到300万越南盾不等。第一期blt 应在企业注册时支付,随后按年度支付。
6.外国承包商税 (fct)
fct是一种在越南广泛应用的预扣税制度。 它适用于从在越南开展业务或与越南缔约方进行交易而获得收入的外国实体或个人,无论他们是否在越南拥有任何法人实体。
所有税收都在国家一级征收。 通常,这些税务申报文件会定期(每季度和/或每年)提交给公司所在的省税务局。
二、如下几种情形如何征税
1.企业支付给外国公司股东的股息
股息只能在公司税后发放,因为股息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因此,股息只能在公司的纳税年度之后并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后每年汇出一次。支付给外国股东的公司利润无预扣税。
2.越南公司从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
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否则越南公司从外国公司收到的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越南公司)。
3.越南公司支付给外国公司股东的利息
外国实体贷款支付的利息适用5% 的预扣税。
债券支付的利息(免税债券除外)、存款利息附带的红利、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向外国实体发行的存款证需缴纳5%的fct。债券和存款证的发行需缴纳总销售收入0.1% 的税,但是,根据税收协定,上述税率可能会降低。
4.支付给外国公司股东的知识产权许可费
支付给外国实体的知识产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根据税收协定降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图就能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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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其中,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
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帐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
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的顺序排列;
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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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预缴申报表及核定征收申报表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修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目前最新表单:《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2)目前最新填报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表单样式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最新: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样式;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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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架构说明
1.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2.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3.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二)文件依据
1. 2023年3号公告修订填报说明,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1)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2)仅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三)必须报送的申报表
1.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两张: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但是,为全面搜集涉税信息,收集数据用于比对,有5张纳税调整项目表,只要有相应发生额,就必须勾选报送的申报表(发生即填报),无论其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 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四)优惠享受时间
详见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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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如果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时注意哪些要点呢?下面大家一起来看下。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怎么填写?
1、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
2、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4、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
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6、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
7、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
9、主表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知识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截止,还没有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要抓紧时间了!第一次接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能手足无措,不知道该怎么办!别着急,给大家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用到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各种申报表的填写说明,没有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朋友们可以对照完成填写!希望能帮助大家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
【文末可抱走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目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篇幅有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37张纳税申报表模板以及申报表的填写说明剩下的部分就不展示了,资料已经打包好了,有需要的朋友们可直接抱走哦~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正值申报纳税期,4个“关键词”带你厘清政策要点,一起来学习吧。
一
继续延长
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二
缓缴期限
1.按季申报
2.按月申报
注意:
1.缓缴的税费包括上述所属期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三
自愿选择
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四
自动延长
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温馨提示:
1.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税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
2.若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严肃处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继续延缓缴纳政策?在实务处理中,遇到以下问题这样处理↓
案例1: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案例2: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3年10月暂不划扣其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2023年2月划扣入库。
案例3:纳税人c按照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3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3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案例4: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2023年2号公告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本《公告》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2月缴纳入库。
案例5: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3年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3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2023年1月申报期内缴纳。本《公告》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至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2023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2023年5月申报期内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中国税务报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主表是整个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核心和灵魂,本节对其进行具体解析。
一、主表的结构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主表,共36行,在结构上分为3个部分:即利润总额计算(1—1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4—23行);应纳税额计算(24——36行)。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的过程和结果。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从主表的结构看,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一减一加。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加项为主表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可以把已从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根据主表所述表间关系,第18行:(1)当a100000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2)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3)当a100000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案例1.某公司在境外a国有一分支机构,2023年境内营业机构和境外a国分支机构税前盈亏情况假设有以下五中情况(见下表),且以前年度境内外营业机构均没有结转弥补的亏损,当公司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情况下,试分析其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多少?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当第19行≤0时,本行填报0,表明所得减免不能扩大可弥补亏损所得额。
案例2.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减免所得额为20万元,则第20行业=0,如果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则-100-20=-120,相当于扩大了可弥补的亏损所得额。
当第19行>0时,表a100000第19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本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案例3.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所得额为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20万元。
当第19行>0时,表a100000第19行<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本行=表a100000第19行。
案例4.a公司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a107020表合计行第11列即减免所得额为120万元,第20行业填写100万元。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9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毛姐姐,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哪些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这5大优惠记好咯!2023年依旧享受
第一,增值税3%继续减按1%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
第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季销售额45万以下免两个教育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费,一般与增值税一同减免
第五,利润不超过100万,企业所得税2.5%,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下来企业所得税税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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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整理中级会计职称的思维导图的时候发现,中级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科目涉及到的所得税一章学习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考试深度是不一样的。借着整理中级会计思维导图的机会,再回顾一下、推演一下,换一个角度切入去深入理解所得税会计的逻辑。
1、理解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反应税务局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形成的企业对税务局负有的纳税义务、税务局对企业的征税权利。
所得税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位置在利润表利润总额的下方、净利润的上方。我们都知道利润表的编制原则是权责发生制,有时候即使一个期间有客户把钱打到了账上,也未必能算这个期间的收入,还有可能是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利润总额是权责发生制规则计算下得到的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是权责发生制×税法规则综合约束的结果。
缴纳所得税是长期行为,需要从两个层次理解。
第一层是实务操作过程中,因为时间差等原因导致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与计算出的当期所得税有出入。即向税务局实际缴纳的税款有时候并不等于当期所得税,如果实际缴纳数字大于当期所得税,则有预付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出来会是“其他流动资产”,即当期所得税资产;如果实际缴纳数字小于当期所得税,则有欠缴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出来会是“应交税费”,即当期所得税负债。
第二层是根据税法规则计算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举一个例子用来解释为什么会有估计的递延所得税被计入利润表上所得税费用行也符合权责发生制:售后服务的费用要在还没实际发生的时候,估计预提计入利润表,是因为这笔费用追根溯源与当期发生的交易挂钩。递延所得税费用也是这种情况。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2、理解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抵免税;减免税、抵免税是税法税收优惠范畴的事情,在此处不展开忽略处理。所以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税率。
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在计算当期所得税时,要把范围整理清楚,该扒拉进来的扒拉进来,该剔出去的踢出去,之后再乘以当下适用税率。
被踢出去的分两种,一种是未来也不能被扒拉进来的,如超出合理标准的应付职工薪酬,一种是未来可以再扒拉进应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的,如折旧或者售后维修形成的预计负债。未来再被用作扣除项计算所得税时,当然用的是未来期间的所得税率。
对于后一种可以举个更形象的例子:如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每期计入50的折旧,但是税法上只允许税前扣除30,所以计算当期所得税的时候要先踢出去50-30=20再乘以当下税率,等未来时刻再次计算未来的当期所得税的时候才能被当做扣除项的一部分,而此时只能作为递延所得税在所得税费用里体现,这个20乘以未来转回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即得递延所得税。这样其实就是把所得税费用一劈两半,一部分当期应交,一部分递延缓交。但是事实上,需要做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多,所以为了防止遗漏、错乱,必须想一个方法能够逐一排查,从而达到当扣则扣,当缓则缓的效果。这个办法就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先来追踪一下那个被踢出去的20去哪里了。为了做这个标记,税法上设定了计税基础这个名词。假设固定资产本期折旧、计税之前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都是100,折旧完账面价值是100-50=50,但是税法上只允许折旧30,所以计税基础是100-30=70。计税基础70大于账面价值50,未来可多在税前扣除的利益金额为70-50=20(暂时性差异),会减少未来缴纳的所得税。以此为例,资产负债表左边捋一遍,检查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大小关系,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不同。这是我想吐槽的点,同样是计税基础。官方非得给不一样的定义,拐个弯考验脑回路是不是通滴呦,想了想其实他们是为了让暂时性差异的定义统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就是暂时性差异。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负债未来可以税前扣除金额。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即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从左向右理清,也就实现了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的剥离。但是不是所有的资产和负债都是如此简单,还有一些特殊和复杂的情况与众不同。
4、通常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
暂时性差异=|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
资产一次性or分次进入利润表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在税法和会计的意义上,进入利润表的总额几乎是相等的,差异是进去的多少和早晚,由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一般而言,这种差异都会影响所得税费用,但是也有例外。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5、长期股权投资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方能够控制差异的转回,并且没有转回的计划,这种情况下,长投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来永远也不会影响所得税,所以这种情况下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投,如果打算长期持有,这种情况与上面的情况相似,相应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但是当持有意图发生改变,长投会被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处置,那么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会随着处置动作影响税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
6、部分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项金融资产是独立在所有者权益内部实现小循环的,从生到死,其相应的纳税情况,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以在日常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其暂时性差异影响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7、合并相关的所得税
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因此也不会有暂时性差异出现。非同一控制下,正常的应税合并情形,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都是重新设置,按照通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原则即可。
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很有意思。账面价值有可能都变了,计税基础没变,这会导致税前扣除的金额发生变化(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出现差异),为了符合免税规定,让这种变化不去影响所得税,而把这种暂时性差异影响全部灌入商誉这个弹性科目:商誉的计税基础定义为0,账面价值是合并成本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相应份额的差,暂时性差异不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4、兜底的
所得税会计通常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核算,例外情况是企业合并,合并时点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or负债。
如果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既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有可能影响商誉,有可能影响所得税),这种差异又不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加计扣除只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扣,会计上计算税前利润时是不做扣除项的),规定这种暂时性差异也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or负债。比如说自研的无形资产,自研过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75%,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价值的175%计算计税基础进行税前扣除。
为什么研究开发费用的暂时性差异不影响递延所得税?税收恩惠讲究当下,当下处理当下收益,至于未来期间,未来的事不好说,也许优惠政策就变了呢。
写这玩意比写思维导图难多了,
原创不易希望大家动动小手点个在看吧:)
hi,我是文白,费曼导图的创始人。财税首席,致力于让学习变得简单;
如果觉得好,请让更多人知道。
导读:大家只知道企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却不知道有哪些企业是需要缴纳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以及有哪些义务需要遵守,对这个内容不知道怎么处理的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是指按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所得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存在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中“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主要是指:
(1)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
(2)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
(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除上述所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3. 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范畴,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哪些?上文小编介绍了有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六个企业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更多财税相关的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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