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中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何操作?详见以下内容。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遵循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另一条所称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总结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之后),见下表: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键环节及注意事项
(1)做好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审验,留存备查资料,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格。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情况;(3)资产总额的情况。
(2)各类型企业性质,符合条件统一享受标准。
各类型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3)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独立纳税人二级分支机构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6)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不含已派出人员。
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7)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实际利润额”。
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是会计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税收优惠政策《税筹小七》为您解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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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单来说不超过 100 万部分按照 2.5%计算税额;100 万~ 300 万之间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 2.5%计算 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税所得为 80 万元,应纳税税款为 80×2.5%=2 万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100 万元以内的仍按照 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 120 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 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第一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啦,最近税小福接到许多企业的咨询,大家针对弥补亏损提出了许多问题,今天整理了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般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申报表的填写
案例分析:
2023年某企业发生亏损50万元,2023年盈利40万元,2023年亏损10万元,2023年盈利5万元,2023年亏损10万元,2023年盈利30万元。
该企业2023年的亏损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可弥补至2023年的所得。首先先弥补2023年的所得40万元,弥补后还剩余10万元可弥补2023年所得5万元,弥补后仍剩余5万元,可弥补2023年所得。同理2023年、2023年亏损都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以后年度的所得。
网友
税小福,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呢?
那么,我就以上述数据为例,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税小福
1
第二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各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报中第十九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
第5-8列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中“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指相对于本年的前n年度,如果本年为2023年,则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分别指2015、2014、2013、2023年。
【第5列】填写要求是若前四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
【第6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三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第7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二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12、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第8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一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12、2013、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3
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指本年(2023年)盈利时可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需要考虑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后剩余的亏损才弥补(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不允许弥补的情形
1.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2.
核定征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3.
境外亏损不得弥补境内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4.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5.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其他热点问题
1.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填报说明
税小福
2.
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税小福
3.
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小福
问:请问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益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被拆迁企业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取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目前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符合条件和完成必要的备案流程的情况下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问:那被拆迁企业拿钱和拿房子享受的税收结果是一样的吗?
答:原则上都是递延纳税,但是适用上有略微的区别。
如果被拆迁企业获取的货币性补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规定,在搬迁开始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完成政策性搬迁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最长不超过5年内(含搬迁当年)实施递延纳税。
但如果被拆迁企业是通过产权置换和实施主体达成拆迁补偿约定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11号公告”)的文件精神,考虑到产权置换的拆迁补偿方式没有必要的货币资金可供纳税,所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如果是采取资产置换的,实务中一般对应着回迁房,那么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用被拆迁房屋原来的计税成本来代替回迁房屋的计税成本的方式享受递延纳税,待到回迁房屋对外转让产生纳税资金后再对其增值实现征税。
问:那么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既获取一部分货币补偿又回迁一部分房屋是否也可以享受11号公告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
答:可能存在适用风险。正如我们前面所述,11号公告产权置换能够适用递延纳税的前提是考虑纯产权置换方式下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而且11号公告里所强调的补价是被拆迁企业支付给实施主体的补价(一般而言是超协议回迁面积或者增购的部分),而不是指实施主体支付给被拆迁企业补偿,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所以在实务中,如果被拆迁企业因房屋被征拆而统一获得货币加房屋回迁的混合拆赔,有可能会面临无法适用和享受11号公告的递延纳税政策且取得的货币补偿需要提前纳税的风险。我们建议在这种方式下应考虑对拆迁补偿约定进行重新安排,以同时满足商业要求和政策要求。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小张是一家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小张所在的公司新购置了一台价值为600万元的精密设备。关于该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小张还特意来咨询了小景。具体内容有哪些?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我公司购置的该台价值600万元的精密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列支扣除吗?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情形如下:
情形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情形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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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判断我们公司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呢?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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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公司的从业人数呢?
是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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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计算确定呢?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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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公司因选择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该如何处理?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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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公司购置房屋是否也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不可以的。上述优惠政策中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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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购置当年度未选择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以后年度还可以再变更享受吗?
不行哦~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明白啦,感谢小景的解答~
不客气,很高兴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
1.问:2023年4月28日,我公司通过沪港通购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某内地居民企业a公司股票10万股并持续持有。2023年5月1日,我们公司取得该a公司所派发的股息收入15万元。请问a公司的股息红利如何确认应税收入?
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a公司派发红利时,你公司已连续持有a公司股票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这笔15万元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问:居民企业a公司一家从事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究的技术服务公司,该公司将自身研发的新产品生产专利技术(已获国家认证)的所有权以合同价500万元转让给境外一家企业。a公司该专利的无形资产净值合计200万元,花费印花税、律师费等税费合计20万元。请问该a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首先该项专利技术应该属于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且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后可以享受优惠。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500-200-20=280(万元)
a公司在当年汇算清缴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a公司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3.问:某企业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共支付研发活动费用50万元,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50*80%=40万元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4.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5.问: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居民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还必须同时符合一个条件:即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规定,该项收益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问:中国某居民企业a向我国某银行w国分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为期5年,利率6%,利息每年底支付一次。请问当年底a公司第一次向境外w国支付6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规定,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为该分行的收入,计入分行的营业利润,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与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超百万条所得税风险数据如何被识别
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前三季度,河北省共150多万户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面对如此数量的纳税人缴费人、如此庞大的税收数据,仅依靠传统事前审批、事后人工防控的手段,难以实现精准监管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积极探索从信息管税到数字赋税再到智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路径,搭建省、市、县、分局“四级联防”体系,多角度设置风险指标,充分发挥不同税务机关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形成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共识别出103.2万条风险数据,并已消除87.4万条。借助信息化手段,筑牢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防火墙”,需要重点关注五方面内容。
注重分析算法的准确性
面对浩如烟海的涉税数据,需要以有效的分析算法精准识别企业税务风险。因此,河北省税务局深入研究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电子发票和税收优惠等数据的关联关系,模拟数据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利用准确有效的分析算法还原真实情况、识别风险。例如,在识别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时,河北省税务局通过发票电子底账库采集企业外购商品服务的发票数据,结合“金三”系统中纳税人申报的固定资产折旧、人工工资等数据,根据企业会计核算流程,运用企业的投入产出逻辑设计计算公式,推算出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数额,再与企业实际申报数额进行比对。将差额绝对值和相对比均较大的纳税人确定为重点风险排查对象,组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业务骨干分级应对,省级税务机关全程跟踪督导。
注重信息数据的聚合性
在深入挖掘系统内部数据的同时,河北省税务局积极引用外部数据、公开信息,充实税收风险分析数据来源,通过内外部信息聚合,提高风险分析指向的精准度。举例来说,在管理企业重组及股权转让等高风险事项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首先通过平台模块获取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管理台账、股东及分红管理台账中近5年的数据,然后利用网络上相对前瞻、权威的数据库查询涉及河北省企业的股权转让数据。最后,将外网查询股权转让价差与台账数据、企业纳税申报转让收益进行对比,并选定差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作为重点目标,抽调全省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注重试点任务的前瞻性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跟票管”“按户管”软件的试点单位,软件正式上线后,河北省税务局进一步在省、市两级税务机关探索不合规普通发票税前扣除的风险防控工作,充分利用系统发票数据资源,基于存在“一人控制多户集中开票”“环比突增开票”“大量开具作废发票”和 “大量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况的纳税人,筛选一批风险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在“跟票管”软件中运行分析,并组织相关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同时,河北省税务局注重从开票方式、受票方行业等方面入手,开展具有前瞻性的风险排查、识别和应对工作。一方面,以衡水市为试点,从开票方式入手,排查新型开票方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风险,将代开金额较大,货物劳务服务名称与征收品目不一致,且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低的发票作为重点,共排查6000多份疑点发票,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发票3200多份,准确率达53.3%。另一方面,以石家庄市为试点,从受票方行业特点入手,锁定水泥产品下游行业,结合水泥产品的特性,选取具有增值税税率低、运输距离远、材料配比不合理等特征的水泥产品受票企业,开展水泥产品下游行业取得不合规普通发票专项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900多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弥补亏损超过2000万元。
注重风险防控的全面性
在探索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统筹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遵从风险,全面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多数情况下,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在税务风险已经发生后才有所察觉,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改变这一现状,河北省税务局坚持事前提醒、事中防范的原则,运用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模块设置的59个执法监控指标,对企业正在发生的涉税事项按季监控,对企业已经完成的涉税事项按年扫描,如果发现问题将分期、分批组织整改,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
注重典型经验的示范性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河北省税务局在日常工作中就十分注重发挥案例的作用,并将这一做法带入探索以数治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模式的过程中,及时总结风险应对经验做法,并进行复制推广,提高全省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工作的效率。比如,位于河北邯郸的武安市税务局成功完成了对某钢铁企业股权转让的风险应对工作,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做法,河北省税务局便将这一案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供各地税务机关参考借鉴。
再比如,在开展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的过程中,河北省税务局先后选取正定县税务局西平乐税务分局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作为试点单位,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实时调整风险取数口径,形成“试点—调整—完善—推广”的工作路径,完成了1908条风险的应对工作,入库税款600多万元,入库滞纳金120多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税晓通》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两会后,国家在财政和税收层面上都陆续出台了政策,最近最受企业关注的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公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企业的两大税种,所以这两个公告出来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先来讲解一下关于小微企业所得是优惠政策的公告,是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公告的内容大概就是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降税政策,也是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降低企业的压力。
对于小微企业年纳税所得税额超过100万元部分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200万*25%*20%=10元 10万/200万=5% 相当于企业年利润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减按5%征收。
这样就直接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在现在这个大环境下企业的经营本来困难,所以这样的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只要企业的年利润不超过300万,企业的税负就能降低。但对于一下利润较高(年利润超过300万)的企业依旧按照25%的所得税缴纳。
小编在来讲一讲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主要就是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干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真的是天大的好消息,疫情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3%,去年受疫情影响税率减按1%征收,现在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500万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开具专票依旧是3%,所以对于必须开具专票的企业税负反而增加了,由1%提高至3%。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如何确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增值税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一定的回调,简要概括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由上年的月销售额≤15万(季度销售额≤45万)回调到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
2.恢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对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的抵减比例做出回调。其中,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此,导图财税对最新政策做了及时整理,现分享截止2023年1月15日更新后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汇总,供需要的朋友工作备查 。
税
费
其他
北京税务 2022-04-06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项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日
0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问答
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现就中小微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相关事宜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说明。
q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12号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答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一,通过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平衡增长。
q2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以后9年每年可在税前扣除50万元。
q3
中小微企业选择适用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的弥补期限如何确定?
答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例如:上例中,假设2023年度该小微企业未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前的纳税所得为200万元,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后形成250万元亏损,250万元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如该小微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弥补亏损年限政策,其2023年的发生的250万元亏损可以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q4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q5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如何确定?
答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大类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门类行业为“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中类和小类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q6
在计算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其从业人员包括哪几类人员?
答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q7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计算?
答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8
企业购置的哪些固定资产属于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范围?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多少年?
答
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最低折旧年限5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
q9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答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按照预缴申报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后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q10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例如:在12号公告发布前,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电子设备,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计提折旧,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告发布后的2023年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
q11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能否变更享受?
答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q12
对于12号公告中未明确的涉及器具设备购进情形、单位价值、税会差异、扣除时点、享受优惠的手续等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项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03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是最后一个月了,兔年即将到来,今年国家对于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扶持是比较巨大的,那么明年对于企业的政策会有哪些大的改动吗?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普票是免税的,但是专票却恢复3%征收了,一年500万内的营业额普票免税对于很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讲是一件好事,增值税少了,企业所得税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利润在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按照5%征收,当然个人所得税还是20%,这个是很多年都没有变化。
企业三大税收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面两个都减免税负了,个人所得税交的很少,那么明年会改变吗?
政策一般是在第一个季度末出来,那么“核定征收”政策会有很大的变化吗?近两年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些严格监管,也不允许在核定了,接下来如何选择呢?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将是最好的选择,个体户在今年11月1号后,各地机构不允许在歧视个体户,可以做投标了,如果普票也恢复3%征收,那么开专票也是一样的。
个体工商户目前是一年一核定,定期定额核定,固定税率,个税核定税率在0.3%-1%,今年普票免税,那么综合税负在1.5%左右就完税了,即100万的收入,纳税成本在1.5万元,一年可以做到500万内的营业,综合税负又这么低。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的一些无票支出,个人在外承接业务需要申报缴纳税收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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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以申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答: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基本延用了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即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
对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无法确认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能不能享受政策,本次借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的部分判定标准,以确保政策红利及时送出。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对此就有明确的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则根据设立时点是否同时符合这两项条件来判断。同时,为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税务总局3号公告同时明确,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税务总局3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3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4、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税10号公告和税务总局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5、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新设立企业如何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这个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新设立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直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二种情况,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区分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和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两个阶段来适用政策,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要根据刚才第三个问题中介绍到的人员和资产等标准来判断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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