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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出租房屋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第1篇】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租要交哪些税,怎么代开发p呢?我们先上案例再做详细分析:

2023年6月底,甲将个人住房出租给乙,租期为半年(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采取租金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共计收取租金30000元。因房屋门窗损坏,8月,甲支付了300元修缮费用,支付凭证齐全。已知当地按照50%幅度减征房产税、附加税费等。甲收取的半年租金共计30000元,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可免缴增值税,进而免缴附加税费。同时,根据24号文的规定,甲还可享受免缴印花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因此,甲出租住房,只须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房产税方面,因甲免缴增值税,在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税额,即:

每月应缴纳房产税=30000÷6×4%×50%=100元。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也不扣减增值税额。虽然为一次性收取房租,如甲与乙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按月分摊租金。每月租金为5000元,可扣除的税金为100元,8月发生的300元修缮费用准予扣除。

8月取得的租金,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300-100】×10%=360元。

其余五个月取得的租金,每月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100】×10%=390元。

以上是实务工作中的案例计算过程,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这样计算,以及这样计算缴税的依据是什么?

一、个人出租住房,一般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税【2008】24号(简称“24号文”)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住房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费

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附件2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房东如果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国税总2023年第5号(简称“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36号文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附加税费方面。个人出租住房的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免征的,附加税费也免于征收。对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个人可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财税【2016】36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税总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简称“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其中,自然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实文件中做出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13号文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附加税费。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明确附加税费具体的减免优惠政策。

三、房产税

24号文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同时,13号文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以北京市为例,个人出租房产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适用2.5%的综合征收率,其中房产税减按2%征收。需要强调的是,房产出租时,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24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强调的是,房产出租的,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国税函【2009】639号(简称“639号文”)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时,纳税人可依次扣减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中,修缮费用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五、代开发票问题

个人出租住房,承租方多为个人,有时也可以是企业。就个人而言,取得发票可以用于提取公积金或办理其他与住房相关事项。对企业,尤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需要取得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需填报3份《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同时提交载有租金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原件查验(信息核实无误后合同及证件资料及时退还),即可办理个人不动产租赁发票代开业务。

有些省市已经推出线上代开功能,如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4月就已经推出自然人代开房屋租赁发票新功能。纳税人通过填写相关信息采集申请表,并上传相应附件,即可申请代开发票。

六、此外,有一些城市采用了综合征收率,如北京。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地区对于个人出租70年商品住宅的综合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2.5%的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4%的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而其他类型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下的,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月租金收入(不含税)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12%的综合征收率进行征收。

重要提示:各地税务机关在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政策,实操中以当地当期最新规定为准!

欢迎持续关注金星财税的税务筹划专题,我们本着全面、系统、落地、实操的原则,为你提供纳税方法、税务筹划的实操案例及政策依据!

【第2篇】个人出租房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出租房屋应就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费。

(一)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根据最新减税降费规定:

1、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10万以内的,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减征50%,按2%征收。

【第3篇】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律师 李改

天津昊哲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购置了房产,不管是出于投资、自住,也不管是父母出资还是个人奋斗,总归是多了一份保障。由于我国采取的是法定婚后财产共同制,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并不会因结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简介】

大树与小草于2023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二人名下都有房产且没有贷款,经商议,婚后二人住在大树的房屋内,小草名下闲置房屋为了出租个好价格,大树联系装修公司重新进行了装修,又联系了中介,后该房屋一直对外出租。2023年5月,小草起诉离婚,大树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将小草房屋出租收取的租金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租赁行为本身是一种经营活动,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在本案中将租金部分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律师说法】

一、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一方房屋,婚后取得的租金属于投资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经营所得,凝聚双方劳动价值,属于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从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民法学相关理论,孳息是指因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例如树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的存款利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自己婚前房产产生的租金仍属于个人所有。

三、认定房屋租金到底是孳息还是经营收益,主要看婚后对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劳务。出租房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后,都需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出租后,还要尽到相应的管理、修缮义务。如果婚后参与了上述工作,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未投入任何精力,单纯的收取租金,则应当认定为孳息,属个人财产为宜。在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既不能损害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悖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第4篇】出租房屋给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

七、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何博士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三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第5篇】个人出租房屋税率中个人所得税

网友问政:

请问个人出租房屋所得,需要缴哪些税?税率是多少?以每年10000租金计算,需要缴纳多少钱?

7月26日,大庆市税务局回复:

你好,关于个人出租房屋,需要区分出租住宅和非住宅,计税方法不同。

出租住宅:增值税1.5%,月租金未超过十万元免增值税;房产税4%(2023年以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0.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增值税应纳税计算,免增值税的同时免附征税。

出租非住宅:增值税5%,月租金未超过十万元免增值税;房产税12%(2023年以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增值税应纳税计算,免增值税的同时免附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面积及位置确定;印花税按合同总金额0.1%(2023年以后减半征收)。

网友问政:

从三亚回庆在北京中转、回大庆让胡路需要隔离吗?家住阳光佳苑。

7月26日,让区龙岗街道回复:

居民您好,根据最新政策要求,从三亚回庆人员不需要隔离,回庆后到所在居委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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