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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小型微利企业,大家肯定不陌生,不就是小微企业嘛。但是此“小微”不等于彼“小微”。通常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从企业规模(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来判断的,指的是经营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虽然也被大家称为“小微企业”,但是其实际上是小型企业(包括微型企业)+微利企业,不但要考虑企业的经营规模,还要考虑企业的盈利情况。因此,由于划分标准不一致,“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大家注意。
实际上,“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一个概念,与其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以下笔者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演变历程,给大家做个剖析,抛砖引玉,欢迎指正。
其实,“小微企业”是最近几年由于国家出台诸多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才逐渐被大家熟知,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却是一位“老同志”。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距今已有15年的历史了。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也说明,国家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实从2007年就已经开始了。
接下来,笔者以表格的形式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演变做总结概括,详情见下表。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量标准的变化(表一)
序号
政策依据
定量标准
执行时间
企业
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
人数
资产
总额
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工业企业
30万
100人
3000万
无截至时间的规定
其他企业
30万
80人
1000万
2
财税[2017]
43号
工业企业
50万
100人
3000万
2017-1-1
至
2018-12-31
其他企业
50万
80人
1000万
3
财税[2019]
13号
无
300万
300人
5000万
2019-1-1
至
2021-12-31
注:虽然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截至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但是后续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应纳税所得税减免幅度进行调整时,定量标准仍然按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后续没有新标准出台,其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有效。
二、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的变化(表二)
序号
政策依据
减免优惠
执行时间
1
财税[2009]
13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0-1-1
至
2010-12-31
2
财税[2011]
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1-1
至
2011-12-31
3
财税[2011]
117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1-1
至
2013-12-31
4
财税[2014]
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4-1-1
至
2014-12-31
5
财税[2015]
34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1
至
2015-9-30
6
财税[2015]
99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1
至
2016-12-31
7
财税[2017]
4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10-1
至
2018-12-31
8
财税[2019]
1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10-1
至
2021-12-31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1-10-1
至
2022-12-31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10-1
至
2024-12-31
总结:
1、通过表一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的定量标准从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一直没有变化,直到2023年财税[2017]43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将应纳税所得额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到2023年,国家层面对小微企业进行大力扶持,为保证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因此财税[2019]13号将3个定量标准全部进行了大幅调整,同时取消了企业类型的限制,到目前一直按财税[2019]13号的标准执行。
2、通过表二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2023年之前一直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30万元执行,其中从2023年-2023年,其参与减免(即减半征收)的部分越来越大,从2023年的3万元到2023年的30万元。2017-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2023年,财税[2019]13号将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同时进行分段减免,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该项优惠的执行,使得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负大幅降低,按顶额300万元计算,最高税负为8.3%,远低于其20%的名义税率。
从2023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在2023年优惠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按顶额300万元计算,其最高税负在8.3%的基础上,再拦腰一刀,变为4.2%。
通过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诞生之初只有税率优惠(20%税率),从2023年开始,更加优惠的政策逐渐出台,尤其是2023年大幅提高定额标准及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幅减免,使得越来越多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通过不断的为小微企业减负增力,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大力扶持。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目前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23年底第34号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共九张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03
《资产折旧、撤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04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05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06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07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08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09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仅修订填报说明的表单共一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废止的表单和填报说明以及相关规定,下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
(2023年第54号)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2023年第57号)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04公告》
下述规定同时废止:
01 第十一条“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
02 第十条“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总体上来说公司以及个人的税务关系就会越来越规范,原本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也会逐渐规范到税务征收范围内。不过为了对冲这种实际加税,国家会再给中小企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哪一种企业模式,其实只要清晰自己的定位,再明白国家最新政策,一般不会出太大问题。
真正容易出问题的,就是像薇娅这种短期快速从小微成长为巨头的企业,早期的草莽班子,没有经过一系列股权、公司架构的正规调节,就很容易出现乱子。总之一旦规模起来了,宁可多付点服务费,也要合规保平安,这是日后的一个大趋势所在,千万不要想不开去挑战国家的大数据网,不然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疑难问题(一)
马上就要6月底了,我去年因为资产总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我公司2023年1-6月的利润预缴是40万左右,请问,应该怎么预缴2023年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路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建筑企业,2021 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比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少 5000 多元,请问我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
一路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你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及时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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