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自行申报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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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个人所得税app(推荐)
01、软件下载及注册登陆
您要在官方应用商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后登陆app。在首页最上面或正中位置选中对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办理汇算申报。(本文截图将以2023年度汇算为例,下同)
02、信息确认
在开始办理汇算前,您可以先查询对应年度的收入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是否正确,如有异常,请按提示操作或修改。
03、收入申诉
如收入信息发现陌生单位和不属实收入,可以通过右上角批量申诉,或者点开单笔收入点击右上角发起申诉,税务机关将受理您的申诉开展核验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核实处理。
注意:您发起异议申诉,必须从目前在职、从未在职、曾经在职三个选项选择申诉内容,以便税务部门归类处理。
04、选择申报年度
在确认收入、专项附加扣除、银行卡等信息无误后,开始进入对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环节。
05、选择填报方式
如2023年度,填报方式分2种。
一是申报表预填报,由税务局将2023年度平时预扣预缴申报收入直接导入申报表(要求您符合预填报的条件,适合大多数任职受雇较简单的纳税人);
二是自行申报,需要您根据自己在2023年度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如实填报。
06、作废或更正申报
如果您发现本次汇算申报信息错误,可以在申报记录查询界面作废本次申报或更正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个税app作废次数只有5次。若超过5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大厅办理汇算申报。
07、申请退税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退税时,系统会提醒您发起退税申请。小编不建议您选择放弃退税,国家给咱的红利,应享尽享哦!
08、信息确认及提交
请确认您的银行卡信息,提交后系统将把退税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审核,符合退税规定的,系统会将应退税款直接退至您捆绑、验证通过的个人银行卡,请您耐心等候并通过退税记录查询办理进度。
在税务机关审核环节,如果您发现本次退税申请有误,可以选择撤销退税,并重新发起。
09、补缴税款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补税时,系统提供银联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让您便捷缴税。温馨提醒:请您务必完成缴税操作,避免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使用网页web端申报,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已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的自然人,可通过登录手机app后首页右上角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网页的二维码来完成网页版的快速登录。
或者您可以点击登录页面的【密码登录】,在弹出登录框输入注册的手机号/登录名/证件号作为账号进行登录。
2.若您没有取得境外所得,登录后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一是从首页的【常用业务】区块的【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
二是从顶部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下的【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
3.进入后,选择相应的申报年度,选择填报方式。
4.申请退税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退税时,您可以选择退税。小编不建议您选择放弃退税,国家给咱的红利,应享尽享哦!
5.补缴税款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补税时,系统提供银联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让您便捷缴税。(温馨提醒:请您务必完成缴税操作,避免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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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一、自行申报纳税事项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取得经营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 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 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 超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 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补税)。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年终汇算清缴时间
1、纳税人取得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6 月 30 日前。
4、居民个人从中国 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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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材料】
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 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9.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0.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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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是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体现,小编进行了一个细致的梳理,希望能有助于学习掌握。
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有几张申报表?
一共十张申报表,分别是: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本次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完善的报表共有几张,是哪几张申报表?原有报表仍有效的是哪张?
(一)完善的报表共四类七张,本次根据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完善了以下报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相关填报内容和说明;
(二)原有申报表仍有效的是《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7〕39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商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财税〔2018〕22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三、本次新增的申报表是哪几张?
新增了三张申报表,分别是:
1.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有关规定,制发《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根据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有关政策规定,制发《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和《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四、每张申报表适用范围各是什么?
(一)基础信息表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该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注:本表配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写。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适用于自然人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填报其个人基础信息。
注意: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本表是配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填写的。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预扣预缴申报;
2.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以及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按月或按次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包括: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2.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
(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该表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境内综合所得,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6.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五)《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征收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六)《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该表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下同)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类型备案。
(七)《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该表适用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注意:根据财税〔2019〕8号(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质是个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但计算方法与常规采用“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同)。
(一)其中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其中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总结新个税申报表记忆导图: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
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 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 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
3.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 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拫;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 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
4.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
5.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 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笑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 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 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三、自行申报钠税的申报地点
1.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 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 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
4. 在中闰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在中国境内有户辑,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拫。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 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 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 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
(3)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 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 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 选择并阇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 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管理
1.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 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的纳税人办理肖行纳税申报。
3. 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 补、退、抵手续。
4.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5. 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6. 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 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7.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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