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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风险(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管理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风险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风险

【第1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风险

加强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2023年02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赵俊

异常凭证指的是状态异常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加强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发票管理的重要一环。异常凭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管理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是基于同一事项的不同管理侧面。理论上,两者可以同步管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管理系统、税种间具体管理规定的不同,两者的协同管理与预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难点

一是异常凭证税前扣除是否合规举证难度较大。

现行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暂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口退税、消费税抵扣。对于异常凭证的认定及推送方式,以“异地协作平台-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系统”为依托,根据异常凭证的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情形,由系统发送给纳税人。接收到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认为所对应的经营业务真实,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整个工作过程,认定由税务机关对照具体情形即可举证,申诉环节由纳税人提供具体证明资料举证。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的,税务机关并不能直接以此为依据,要求其进行纳税调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等增值税相关规定看,异常凭证只是存在疑点的发票,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列举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合规情形,还须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负责举证确认。

实际工作中,取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大多放弃增值税的申诉,这对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原因在于,对于虚开等不合规情形,税务机关的举证难度较大,这是影响管理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

二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制度的差异。

增值税实行按月(季)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前期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规定即可在当期申报中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

与此不同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季度申报是按会计利润为基础的预缴申报,纳税人收到的当年度异常凭证,确属不合规发票且无法补开换开、不能提供无法补开换开证明时,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调整。此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收到的异常凭证涉及不同年度纳税调整的,应按其所属期由远及近在不同年度进行申报调整并加收滞纳金。

三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处理上的差异。

增值税的上述规定及其较快的反应机制避免了滞纳金问题的产生,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容易被纳税人理解接受。企业所得税由于前述提及的问题,往往增值税处理完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却不能同步处理,累积下来,以前年度异常凭证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加大了处理难度。

加强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的建议

虽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异常凭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异常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线索和抓手,其作用不言而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是持续做好和优化“跟票管”“按户管”工作。现行“跟票管”“按户管”工作,与增值税“以票控税”联动管理,与增值税发票全链条风险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管理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风险管理,是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抓手。持续做好和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常态化的全链条联动防控,对于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意义重大。工作中,应注重提高反馈质量,做好反馈内容的辅导、审核,做好风险应对。

二是建议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具体规定、发票管理办法、28号公告等涉及异常凭证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出台综合性管理办法,统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的步骤流程。推进管理系统整合,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步风险应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推动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开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纳税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定期开展以案说法,灵活运用小视频、微信等图文并茂的形式,把现实中的正反案例推送给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引导企业重视异常凭证问题,自查自纠,防患于未然。同时,推动规模较大企业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探索试行原始凭证电子化,在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同时提高风险应对效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第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2月了,2023年也逐渐接近尾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将开始了,财小加特别整理了汇算清缴全攻略(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谨以实际情况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范围

1. 凡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执行或参照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 不执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存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存在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存在政策变动可能,仅供参考):

查账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 企业年度内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如纳税人选择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建议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 * 号为必填项。

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后,输入密码(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

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

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款。

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问题

此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点这里回顾)!

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明确。关注财加教育,后续我们将及时跟进放送!

二、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财小加对此进行了整理,点这里回顾:收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三、报表填报时,几个易错点

下面,根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小加整理了一些易错点(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2. 一般情况下,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3.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6.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8.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篇幅原因,更多汇算清缴及其他财税相关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3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认重组的具体类型?

答:根据总局2023年第33号公告第三条:“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允许纳税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重组类型,但是重组当事各方需要保持一致,并且重组类型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4篇】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净利润的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净利润越高,对企业来说意味着收益越大,但同时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也越高。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一件头痛的事情,作为财务人,一定要在充分了解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合法合规的进行纳税筹划。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从公式看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有两个思路,一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率!

一、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 合理降低应税收入总额凡是企业发生的销售业务,应该适时入账。不应当计入收入账户的,则不要入,能少入的尽可能少入,能推迟入账的,则尽可能推迟入账。此外还要注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二、增加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1)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比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等

(2)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及时取得税务机关许可,以便可以及时税前扣除

(3)有些期间费用有扣除比例,比如业务宣传费用,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企业应该控制好这些费用的比例,不要超额了,否则也是增加企业的负担

(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等等

三、成本费用发票欠缺怎么办?

(1)经营过程中,每一笔业务往来都要有相应的票据,无票业务越少越好,获得合规的成本费用票据进行税前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2)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流程,提高财务人员专业财务知识,避免因为财务漏洞导致的企业税负压力大

(3)经营过程中一些小额零星的不超过500元的支出,可以凭收据发货单等等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只是部分缺少成本发票,那么可以用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这部分的成本发票缺失,现在在园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的。个独核定个税0.6-1%,个体工商户核定个税在0.3-0.5%,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发票,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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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香港公司注册、深圳公司注册、国内公司注册、金融公司注册!

催收执照、贷款代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不良资产处置,资产清算、法拍公司转让,公司收购转让!升级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工商变更、验资实缴、审计会计等等

企业资质备案办理:

iso体系认证、资质认证、icp、edi许可证申请

拍卖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许可证、第二类医疗、第三类医疗、第一类医疗备案等相关资质等等

【第5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以前炒股的时候,经常发现上市公司收购目标企业时,很多采用股权支付的方式,原来上市公司采用股权支付可以使目标企业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目标企业时限解禁后,直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时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既解决了目标企业缴税资金的压力,又使上市公司获得目标企业并且不用支付现金。这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充分利用了税法中特殊性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对对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

一、企业重组 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 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 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 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5、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 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85%)

二、五种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企业债务重组

a、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纳税调整。

b、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

3、资产收购

4、企业合并

5、企业分立

列表如下:

重组方式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特殊性税务处理

2、股权收购

(1)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2)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同时也满足其他三个条件)

(1) 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3、资产收购

(2) 一方取得非股权支付:按比例确认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4、合并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同时也满足其他条件)

(2)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 合并中的亏损弥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5、分立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同时也满足其他条件)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4)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例1:甲企业共有股权 1000 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 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7 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 元。在收购对价中乙企业以股权形式支付 6480 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720 万元。

解:资产转让所得=(9-7)×1000×80%×(720÷7200)=160(万元)

例2:乙公司将 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 300 万元,取得现金对价 20 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 200 万元,转让时的公允价值为 320 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 50 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解:股权支付额比例=300÷320=93.75%>85%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特殊重组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320-200=120万元

纳税调减所得额=120-7.5=112.5(万元)

例3:丙生产企业 2021 年合并一家小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 5700万元、全部负债为 3200 万元、未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额为 620 万元。合并时甲生产企业给股份公司的股权支付额为 2300 万元、银行存款 200 万元。该合并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假定当年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年利率为 6%)。

解:补亏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5700-3200)×6%=150(万元)。

企业合并符合特殊重组税务处理的条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在补亏限额内弥补。(150<620)

三、 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1、划转的类型

a、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 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b、 零所得划转,降低税法遵从的税收成本。

2、符合的条件

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a、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 均不确认所得

b、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 原账面净值确定。

c、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 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例4:丁公司 2021 年 5 月份接受 100%控股母公司乙无偿划转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值 3000 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500 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为 2200 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解:甲公司接受无偿划转设备的计税基础=3000-500=2500(万元)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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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分税制:将税种统一划分成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

国税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证券交易税、部分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地方税种: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

国地税合并:202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开启。方案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2023年6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

申报纳税简介:

首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基础信息表

如果没有发生税金,也应按时进行零申报

增值纳税申报,需要安装电子办税服务平台客户端。

办理途径: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按各地税务局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办理申报纳税

实行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办税服务厅、登录各地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平台(注册app扫码登录或税号用户名登录)、客户端

纳税/税款缴纳方式:

网上申报-银联卡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

办税服务厅-个人三方协议或pos机刷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一、企业所得税

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查账征收、非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分期预缴: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年终汇算清缴:正常情况下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关联申报(年度):关联业务 完成年度申报后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表:a类 按期预缴(查账征收 非定期定额征收)b类 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分期预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内的其他表。

(一)预缴纳税申报(a类、非居民企业)

预缴方式: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企业类型:一般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纳税机构场所、汇总纳税(主要、其他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

1、预缴税款计算:

利润总额

实际利润额(即应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金额(附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额(附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附表)-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特定业务预缴所得税额

2、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填报(按比例分摊)

3、非居民企业主要、其他机构场所税款分配:分别填报(分配比例)

附报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按季度填报信息: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是或否)

(二)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b类)

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能核算收入总额的/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按季度填报信息:季初、季末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万元)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是或否) 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是或否)

(三)年终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

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自然月1日至月末日(扣缴);具体的起止年月日(自行纳税、经营所得);自然年度1月1日至年末日(年度自行纳税)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报送期限

代扣代缴:每月(次)扣缴的次月15日内;

经营所得: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a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年度汇总纳税申报(b、c表)。

自行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境外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适用范围及申报表: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

a表 适用于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b表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c表 适用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a、b、c表。

《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风险(6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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