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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8 11:32:02 热度: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1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现金分红

(一)持有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取得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2.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3.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有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取得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取得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

1.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办理纳税申报。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取得股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股份制企业用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三)企业取得资本公积转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三、留存收益送红股或非股权(票)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一)个人从非上市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取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2.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股票股息红利,应做免税申报,并可以在转让股权(票)时按照面值增加股权(票)的计税基础。

本文由莲税观阿莲姐姐参考姜新录老师“陇上税语”上送、转股的税务处理总结一文,致谢!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2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最近与友人讨论个有趣问题如下(做部分修改):如2023年新成立有多个自然人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且已全投入,2023年当年实现税后利润为100万元(未作分配),2023年度净利润(无纳税调整项)为-200万元,2023年初公司因某些原因注销清算,当时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2023年实现未分配利润是否能弥补2023年的亏损?

根据利润分配表中逻辑关系“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就很清楚明白是自动抵销,且无需相关账务处理。

2、2023年注销清算时2023年实现未分配利润是否要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2023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一般公司规定,公司分配红利前应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以无需分配红利。

综上所述,因无需分配红利,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税眼看世界”对此相关问题提醒如下:

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关键看是否有未分配利润分配,是否实际分配了股息红利。未分配利润是会计核算的未分配利润,不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使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元,有可能未分配利润是正数。这种情况注销时实际分配股息红利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分配利润累计为负数,实际没有任何股息红利分配,则不存在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公司清算有清算所得,超过股东投资部分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事后我针对这个题进行了以下拓展性思考:

1.对前期未分配利润形成大额正数的,是否考虑安排实际经营且前期投入比较高的项目,那就无需留存到税后形成未分配利润?这样是否对后期股权变更有好处呢?

2.对前期未分配利润形成大额正数的,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章程取得合理效果呢?当然如果前期预先搭建好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后期的分红做好准备,是最佳的方式。

【第3篇】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现如今,很多人都会投资股票作为理财方式,投资股票所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很多股民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对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

一、适用期间

本次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如何纳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持股期限的长短,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所不同。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下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怎么计算的。

【案例】公民甲取得挂牌公司股票,20天后卖出,取得收入20万元;公民乙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于3个月后转手取得收入30万元;公民丙在取得挂牌公司股票后,两年之后卖出取得收入25万元。

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4(万元)

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50%×20%=3(万元)

丙由于其持股期限超过一年,所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扣代缴

股民个人在转让股票时,无需办理申报,只需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够缴纳税费即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以上就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问题,就目前的政策来看,投资期限越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股民应据此合理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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