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4篇优质的年度申报表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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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税可以一键零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啦!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您申报了吗?本月31号就是最后一天申报期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税进行年报零申报,请跟小编了解@深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吧!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相关所属期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总分支机构企业,可以使用本功能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零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无法使用本功能
02 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功能描述:提供给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批量零申报,即每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所有申报数据全部都为0的情况下才符合本模块申报,点击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符合。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03 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04 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无法通过本功能申报
05 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仅填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项内容即可完成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系统会自动补充填报表格其他相关项目,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06 本期零申报套餐
功能描述: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进行当前所属期所有税费种的一键零申报。目前支持的零申报类型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 b类)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
来源:中国税务报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处理。更多资讯,请点击下方“了解更多”查阅。
是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表又进行了相关调整!没有听错,这次有9张表格有了较大的变化。好多财务人员都说太多内容要重新整理了,马上要开始做年度申报了,又变化!各位财务人员莫慌!看完下面的内容迅速掌握新报表变化,申报表填报易如反掌。后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填写说明(电子档文末抱走)!
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对比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a100000)修订前后对比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修订前后对比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修订前后对比
2023年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写说明
……篇幅有限,今天就先到这里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已经整理。
优化纳税申报!税务总局明确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现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五条中“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六条第一项、附件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
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变化有哪些?一起来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今天为大家发布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
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基础信息表注意事项
一是基本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勾选。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
【小微企业简化年报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小微企业免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因此,小微标识是与否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及匹配对应表单。
二是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
勾选相应情况后,填报表单会根据填写情况自动勾选部分报表。
其中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为系统自动预填,也支持自行填报。如提取错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一)小微企业免填股东信息。
(二)非小微企业,系统自动提取投资比例前十位的股东信息,股东数量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在【其他股东合计】。
01
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发现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解答
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解决:
第一步: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备案界面。
第二步:填写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即可解决。
02
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网报系统数据还是未更新,怎么办?
解答
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常见更新同步数据:
1.基础信息表中的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
03
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解答
检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未达标,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04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相关数据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答
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
05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时,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自行生成,因此需检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是否填写正确。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否勾选为2015版。
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07
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的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是否选择为“是”。如选择为“是”,则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08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要求是?
解答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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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
为落实捐赠支出扣除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修订了《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等表单,调整了《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等表单的部分数据项。
(二)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原有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等4张表单。
(三)对部分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优化
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等表单的数据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四)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和实施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部分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春节假期刚过,不少企业已着手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认真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不难发现,以下九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申报表的变化。
中小微企业
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据此,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新增第12.1行、12.2行及12.3行。举例来说,a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0月购进3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540万元的电子设备,单位价值720万元的机帆船,以及单位价值900万元的机器,以上3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4年、10年。
根据12号公告,a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54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帆船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360万元(720×50%),剩余价值在余下3年进行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9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
在填报申报表时,a公司财务人员应分情况填写至《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将电子设备的数据填至12.1行“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将机帆船的数据填至12.2行“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将机器的数据填至12.3行“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而后,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调整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
科技型中小企业
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据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
例如,2023年,b科技型中小企业营业收入3300万元,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2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那么,b公司财务人员应将120万元的研发费用合计数填写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然后,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27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金额为1200000。
高新技术企业
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据此,《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内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同时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新增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例如,2023年11月,c高新技术企业购进两台研发设备,单位价值分别为240万元和600万元。那么,c公司财务人员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将价值240万元的研发设备的数据填至《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将价值600万元的研发设备的数据填至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调整金额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第32行。此外,c公司财务人员还需将本年度的加计扣除数额840万元(240+600)填写至《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一般企业
28号公告同时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即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
举例来说,d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2023年营业收入5亿元,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那么,d公司有两种填报方法可以选择。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选项(代码122),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8000000,l1.2行填入12000000,第51行填入17000000。若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d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第50行,依次勾选“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及“按比例计算”选项(代码121),并在l1行填入20000000,l1.1行填入5000000,l1.2行填入15000000,第51行填入16250000。采用电子申报的,合计数将自动带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值得注意的是,28号公告提高税前扣除比例的规定,同时影响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企业。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在调整第28行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其填报步骤与上述企业类似。
出资投入基础研究的企业
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内增加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假设2023年e公司营业收入3000万元,发生相关支出1800万元,其中400万元出资给f大学用于基础研究,利润总额700万元,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e公司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0.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接收基础研究资金收入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32号公告同时明确,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上例,f大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6.1行金额栏填入4000000。
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此,《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增加第24.4行“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将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25%-15%)填至《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24.4行金额栏。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企业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
据此,《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填报栏次,并同步修改本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调整两张表单的表间关系。
举例来说,g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于2023年向h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并取得h公司股权,划转资产账面价值1700万元,评估价值2500万元,公司无其他事项发生。那么,g公司应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第15.1行“(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第4列填写“账载金额”8000000,第5列“税收金额”填写0,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8000000。
政策性搬迁企业
2023年及以后年度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汇缴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仅需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俊 何振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2023年以来,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发《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
1.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等7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等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优化填报口径,对《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中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完善。
(二)取消《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填报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报送要求
为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三、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创意配图:税务
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修定了,《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有什么新转变?
答: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修定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23年第24号)有关要求,共对13张表格开展了修定。
在其中,对表单样式以及申报表明开展调节的表格共11张,包含《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税务申报基本备案表》(a000000)、《纳税调整新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费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财产损害抵扣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借款损害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免减特惠明细表》(a107020)、《免减所得税特惠明细表》(a107040)、《手机软件、集成电路芯片公司特惠状况及明细表》(a107042)、《海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除此之外,依据上述附注调节状况,同歩对主表《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有关数值数据的申报表明开展了改动。
温馨提醒:在申报《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以前,请您认真阅读全新申报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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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一年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检制度更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该按一年为限期,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的工商机关发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个人以及单位都能够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
一、工商年报
先来谈谈咱们最常见的工商年报,年报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几乎所有商事主体都需填报,包括个体户。
那工商年报要提交哪些信息呢?
1.公司股东缴纳的出资情况、资产情况;
2.企业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3.企业的存续状态;
4.企业各类变动情况,如股权变更信息、购买股权信息等;
5.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网址信息等;
6.企业从业人数、财务信息、社保信息等。
工商年报逾期会有什么后果呢?
1.企业未按时进行工商年报的,将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且罚款3千-5千少不了!如果满3年,企业还未补交年报申请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企业发展严重受阻。
二、税务年报
税务年报,也就是之前说的“汇算清缴”,简单的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汇算清缴是要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等少数几类企业除外。)
有些老板会把“汇算清缴报告”和“汇算清缴”当成一回事。
二者是不一样的喔!以深圳为例,税务没有强制要求每家企业都要做“汇算清缴报告”,但是汇算清缴是一定要做的!
税务年报申报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等,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而且无论你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进行税务年报。
税务年报逾期会有什么后果呢?
如果老板们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话,税务局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会被处以罚款,到时就新账旧账一起算,涉及到税款的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如果您不仅没申报,公司还“下落不明”,那被税局列入非正常户后果就严重了。
无论是工商年报还是税务年报,全都以企业财务报表为基础的。并且不仅是企业和公司,个体户老板们也得进行年报!所以,如果不是不记账报税,财务报表可完全没法做?要是想年报,还得从记账报税、补账开始。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修订情况如下: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四、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内容进行优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23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现在我们来了解下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流程:
一、二级分支机构申报前,要取得总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再根据分配数来填写本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二、登录国税电子税务局,输入税号、密码,进入申报界面。如下图所示:
三、点击“我要申报”。如下图所示:
四、选择跨地区经营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点击“进入申报”。如下图所示:
五、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纳税期间,点击“填写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六、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如下图所示:
七、进入表格。根据总公司的分配表,填写数据。(注意: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得税额)如下图所示:
八、主表第35列的金额应等于总公司分配表上分配所得税额,数据填写完毕,点击“申报”。如下图所示:
九、核对无误,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十、完成上述步骤后,系统自动生成报税凭证,年度申报结束。如下图所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类企业需重点关注申报表变化
2023年02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钟祖龙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作出修订。笔者提醒,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12类不同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税额的计算
2023年,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填报说明,但适用政策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发生较大变化。
举例来说,甲公司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甲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2.5%×20%+(150-100)×50%×20%=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研发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变化
首先,研发企业如果属于制造业企业,由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要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并在填报a107012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时选择填报恰当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其次,企业如果有多个研发项目,应重点关注,填报a107012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栏次,不再分项目计算。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应分项目进行,即企业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乙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若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现在,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不仅如此,各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仅需计算一次,不再需要分别计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最后,企业还要关注,此次申报表修订,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97号公告提供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并规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考虑到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一,28号公告增设了简化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即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那么,a107012表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 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将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也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变化
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可比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根据13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因此,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也随之提高至100%。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填报相应的加计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叠加享受优惠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免后的所得不得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在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期间,不得同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等。
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表修订,将a107040表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规则由“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同时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调整为:“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举例来说,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内),2023年利润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一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700万元。该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300万元。当企业选择同时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时,其2023年度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500+(700-500)×50%=600(万元),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600-30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0×25%=25(万元)。
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00×(25%-15%)=10(万元)。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10万元,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10×[(700-500)×50%]÷(1000-600)=2.5(万元),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2.5万元。
由此,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10-2.5=7.5(万元),2023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5-7.5=1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不可叠加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下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四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紧接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由“大中小”三级分类调整为“大中”二级分类,同时根据减免税优惠方式的不同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区分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二是调整《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三是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具体指标,细化了“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内容,并同步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由46项精简至33项,提升了填报的精准度。
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二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由原来的《减免所得税优惠表》(a107040)第33行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7行填报;同时,还在a100000表增加了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并在填报说明中明确,当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时,该行次填报a109000表的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重点关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项目类别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这对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意义重大。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便于企业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企业适用2009版目录所规定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适用2021版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收入的项目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了综合利用的资源以及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及填报说明,但企业需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此外,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目录规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填报相应申报表享受优惠。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特定地区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a107040)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的填报说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等部分。对此,特定区域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对此,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报享受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
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31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二是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对此,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千万别错过优惠“窗口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重点关注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变化
3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查账征收的企业,请问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修订了哪些表单和填报说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第二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本次共对13张表单进行了修订。……。仅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第三条规定,《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因此,你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关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新修订的13张表单和修改的2张表单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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