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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5 14:56:01 热度: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计算方法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第1篇】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去税务局进行申请即可。

【第2篇】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2023年政策仍旧延续之前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税孟达2023年1月取得180000元全年奖,当月工资15000元,当月各项扣除合计为9000元。对于全年奖,孟达选择按年终一次性奖金办法,单独计算纳税,全年奖应纳个税180000/12=15000180000×20%-1410=34590

工资薪金七级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当年月数-5000*当年月数-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不满4000减800,满4000减按80%纳税,(稿酬应纳税额在其基础上在打7折)劳务报酬三级累进税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率20%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56%+劳务报酬*80%-60000-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大病医疗-预扣预缴的房租不满不满4000减800,满4000减按80%纳税。税率20%,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交纳个税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相关合理费用)*20%

1.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混合征收制。、2.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3.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独生子女补贴不征收个税5.出租车驾驶员采用单车承包方式获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征税6.』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中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以下三种a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的税b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c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7.纳税人在 2023 年之前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办理年度汇算: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c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d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居民个人王某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其两个子女分别就读于中学和小学。2023年王某与个税汇算清缴相关的收入及支出如下(1)扣除按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全年领取的工资共计180000元,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款9480元。(2)在工作地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每月支付房租5000元。将其位于另一城市的自有住房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500元。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王某当年并未向单位报送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考虑出租房产涉及的其他税费。4500*0.8*0.2*10*12=4320 出租房屋交纳的个税180000-60000-1500*12-2000*12=7800078000*0.1-2520=52809480-5280=4200 退税4200

【第3篇】股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本篇为北交所通识系列文章之股利分配税收政策个税篇,下一篇对机构投资者股利分配税收政策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公司的利润分配分为“送现金”和“送股票”两种方式,送现金是指现金股利,即通过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也称派股息或派息;送股票是指股票股利,用股票替代现金向股东无偿发放,也称送红股或送股。由于派息和送股都是对当年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所以都需要缴税。

这点与转增股本不同,转增股本虽然也是送股票,但用的是资本公积金而非收益,不需要缴税,你可以理解为你自己投了公司,刚开始按2元/股算,你出了200元,所以公司股本一共100股,后面你说公司股本要扩大一倍,出的钱不变,还是200元,但是股本变成了200股,所以单价就变成了1元/股。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对分红送股获得的个人所得均按照20%的费率征税。

比如某公司送转方案为:每10股送10股转5股派3元(含税),如果投资者持有1000股,送转后投资者账户会变为2500股(原来的1000股+送的1000股+转增的500股)和300元现金(现金分红),如果该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期限不到1个月的情况下卖出股票,送的股票和现金都需要按照20%的税率扣税,即1000*20%+300*20%=260元(送股价按股票面值1元/股计算,这里注意下,转增的部分不用交税,原因前文已述)。

刚拿到的钱就缩水,这是很多投资者不想看到的,但若能满足一定持股期限这笔费用是可以省掉的。要想合理规避掉这笔费用,需要先了解上市公司相关的税收政策。

在2023年11月15日北交所开市前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政策,暂按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北交所的相关政策与新三板相同。

那么新三板政策如何?我们来看下:

1.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0%/10%/20%三档税率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股利分配适用的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按照投资者的持有期限长短确定不同的应纳税比例和税率,北交所上市公司沿用该政策,这一点也与沪深市场相同。

但是在限售股(原始股)限售期间股利分配的税收处理上又有所不同,沪深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在解禁之前取得的股利适用20%的税率减半征收,解禁之后才开始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即持股期限自解禁之日计算。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北交所的限售股,不区分解禁前和解禁后,统一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即持股期限从个人取得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股票之日开始计算。

这意味着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个人所得税征收只看持股期限,不区分限售与否。所以北交所投资者仅需关注持股期限即可,那么持股期限如何计算?

2.持股期限=股票卖出日(非股票分红日)-股票买入日

股转系统对持股期限的解释是:“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简单理解就是取得(包括公开发行/二级市场买入/送转获得)当天到卖出前一天对应的持续时间,跟分红时间没有任何关系。

比如投资者2023年1月1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是2023年1月1日卖出则为持有1年,按20%的税率减半缴纳;如果是2023年1月2日卖出则为持有1年以上,无需缴税。

这里的持续时间是按照自然日计算的,若本月不存在上月同日的日期,则以本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满一个月的期限。比如投资者在2023年1月29/30/31日买入某只股票,并于2月28日卖出,则为持有期限1个月。

3.易被忽略的税收缴纳细节

上市公司派发股利时,若尚未转让股票则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才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再由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简单理解就是不卖就不扣税,只有卖出股票时才会根据卖出之日计算持股期限扣税。

这时就会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投资者在分红当天将账户中的股票卖出后又买了回来,算不算持续持股?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只股票经过多次买卖,持股期限又该如何计算?

针对前一种情形,按照净卖出数量计算当天减持情况,然后据此计算净卖出部分的税,因为券商是在收盘后统计当天股数变动的。

比如投资者账户中有1000股,当天卖出1000股后又买回1000股,算连续持股,即当日做t+0不扣税。若当天卖出1000股后仅买回500股,则净卖出的500股则需按照持股期限扣税。

而对后一种情形,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比如投资者在2023年1月1日买入5000股,2023年2月1日买入3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8000股。2023年1月2日卖出其中的6000股,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视为此次卖出了2023年1月1日买入的5000股和2023年2月1日买入中的1000股(其中5000股持有期限为1年以上,1000股持有期限为1年以下),账户中还剩下2023年2月1日买入的2000股。

最后,有两个时间节点务必要注意,即1个月以内是包含1个月的,比如投资者1月1日买入某股票,如果于2月1日卖出则持有期限为1个月以内,适用20%的税率全额征税;如果于2月2日卖出则为一个月以上至1年,适用20%的税率减半征税。同理1个月以上至1年也是包含1年的,就算仅相差1天,前后税率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总结一下:上市公司送股、现金分红要纳税,转增股本不纳税。另外与沪深市场相比,北交所股利分配不管是否限售,均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即持股期限不同税率不同,1年以上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1.持股期限按自然日计算,卖出当天不算在内。2.只有在卖出之日才扣税。3.先买的先卖,且当日做t+0不扣税。

特别说明:文章中的数据和资料来自于公司财报、券商研报、行业报告、企业官网、公众号、百度百科等公开资料,本人力求报告文章的内容及观点客观公正,但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文章中的信息或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人须对任何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负责,本人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负任何责任。

【第4篇】个人所得税稿酬计算方法

一、稿费个人所得税之——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 (1 - 30% )或=(每次收入额-800) x 20% x (1 -30% )

2. 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 30%)或 =每次收入额 x (1 -20% ) x20% x (1 -30% )

【例】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2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 (1-30% )= 20000x(l -20%) x20% x(1 -30%) =2 240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呢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不得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稿费个人所得税之——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照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故其实际税率14%。

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4%

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对稿酬进行筹划呢~

一、稿费个人所得税之——“次”的规定

同一作品再版的单独算一次;

同一作品呢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呢再出版或者先出版,之后再在报刊上连载的,连载的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单独算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和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合并算一次)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按照预付的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合并算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的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之前出版的、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算并征收个税。(合并算一次)

举个栗子:

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2004年2月出版获稿酬8000元。因市场需要,2004年12月再版该教材又获稿酬3000元,计算李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稿酬算两次

8 000*(1-20%)*14%=896(元)

(3 000-800)*14%=308(元)

加一个栗子:

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2004年3月出版获稿酬8500元,该年10月份因教材加印又获稿酬700元,计算李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两次稿酬算一次

(8 500+700)*(1-20%)*14%=1030.4(元)

二、稿费个人所得税之——身份的转化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公司的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呢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们撰写、编写或者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的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再举个栗子:

小简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呢多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给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两天在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在三千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2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20000元。于是三个月后呢,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呢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王敏达来说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专栏作家在税收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他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划算?

作为该报记者,工资薪金所得

(20 000-3500)×25%-1005=3120(元)

作为专栏作家,稿酬所得

[(2000-800)×20%×(1-30%)×10]=1680(元)

如果小简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文章,每篇字数在3000字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两万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性质。

[20 000×(1-20%)×20%]=3200(元)

从税收筹划角度,小简以专栏作家的向报社投稿最为划算。

举一反三再有稿酬收入时小伙伴们不要忘记合理的对自己的稿酬进行纳税筹划哦~

以上就是稿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啦,get到了嘛?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很多企业和个人选择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因为个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可申请核定征收,相比较而言呢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是很低的。

【第5篇】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问题内容:1.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常年兼职从事编辑专业工作的,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作为稿酬所得申报代扣代缴?

2.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职务(但不从事编辑专业工作),在任职期间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作为稿酬所得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29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6篇】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20%

二经营所得、

六-九:20%

【第7篇】北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简单讲就是在京缴纳的社保,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然分之一。政策规定在京缴纳社保每年可加3分;

注意:

1、社保是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有1个月的缴纳记录,都可以加分,分值按0.25分/月计算。

2、社保补缴不加分,如不是为了满足近7年社保缴纳的申报条件所进行的补缴,其他补缴没有意义。

3、社保是积分落户分值中占比最大的一项,因此千万不要断缴

方法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社保年数*12个月+剩余社保月数)*0.25

方法2: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社保年数*3+剩余月数*0.25

举个例子:

如果你缴纳社保7年4个月,那么分数应该是:7*3+4*0.25=22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简单讲就是你是否购买房产,没有则按租房0.5分/年、如果你或配偶名下有房则按1分/年计算。

注:

1、住所指标同社保一样,都是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分值分别是租房0.042/月,自有房0.083/月。

2、若自有房年数>社保年数,按社保年数算;若自有房年数<社保年数,多出的社保部分按租房分算。

3、只认定本市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房。

4、如果自己名下无房,配偶名下有房的情况下,房屋在婚内购买才加分。婚前房产不加分。

5、父母名下的房屋不加分

计算方法:

方式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租房总月数*0.042+自有房总月数*0.083

方式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租房年数*0.5+剩余租房月数*0.042)+(自有房年数*1+剩余自有房月数*0.083)

举个例子:比如你社保缴纳7年4个月,按房本日期计算拥有房产1年1个月

租房(7-1)*0.5+(4-1)*0.042+自有房1*1+1*0.083=4.21

三、教育背景指标:

也就是学历加分,大专(高职)可加10.5分;统招本科双证15分;全日制双证硕士26分;全日制双证博士37分。(所以说考研非常关键)

注意:

1、学历需要是教育部认可学历,国内学历学信网可查,国外学历则需要中留服认证

2、只有毕业证或学位证按下一级学历分值计算

3、在职学历需要扣除相应年限的社保分和住房分(3.5分),除了本科按4年制计算以外,其他学历均按3年扣除

4、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举个例子:

原大专学历,后来提升学历为成人本科学历,那么你的加分是15分扣除4年社保加住房,所得积分仅有1分。还不如原有的大专分高,因此一定要注意。

四、职住区域指标:

直白讲就你在郊区有房2分/年;有房的同时,社保也在郊区缴纳3/年。12分封顶。

注意:

1、此项指标无论你符合哪一个加分,最多只能加到12分。只是快慢的区别。

2、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不计分。

3、2023年1月1日起开始算分

举个例子:

如果你在郊区购房满3年,第3年时候,将社保从市区转到了郊区那么:2+2+3+3+2=12分在第5年加满。

五、年龄指标:

年龄指标是45周岁以前可加20分,超过45周岁少加4分。

注意:

系统年龄要比实际年龄多2岁,因此也就是47周岁(含)之后开始扣分,每年-4分,20分封顶。

举个例子:

比如1974年生人,45周岁也就是2023年应该扣分,但实际按手册中的积分表来看2023年是最后一年加年龄分。

六、纳税指标:

申报前进三年满足1年纳税10万及以上可加2分,6分封顶

注意:

1、纳税时间是以入库时间为准,把控好时间

2、三年内纳税不能为0

3、突击纳税有风险,要权衡规避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核算积分仅仅是以上几项指标,将每一项相加即可获得自己目前的积分情况。至于其他指标,获取加分实在是困难重重,因此我就不做过多分享了

【第8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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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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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记。

上海市并不是第一个印发相关通告的地区,实际上,自202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 “先完税,后转股”,包括北京、深圳、广东、海南在内的20余个省市区都已先后印发类似文件,明确了“先完税,后转股”的要求(详见文末附录:各地已出台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文件汇总)。

为何规定“先完税,后转股”?

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该在股权发生转移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个人股东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事项,税务机关如果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交换也很难掌握个人股权转让的交易情况。因此,政策规定之初,未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征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同时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但实践中,因为地方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很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并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就完成了股权转让交易,税收流失情况严重。《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的施行,特别是上海等20余省市相继发布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管理方法,从根源上堵塞了个人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漏税行为。

政策解读

1、“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结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两部门交互,完税将成为个人股转的必经程序

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中,多个地区文件明确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启“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在金税三期时代,多部门交互的机制已初步实现,相信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两个部门交互的信息将更加及时和完整,税务机关将能更加简便和高效地获取相关应税交易信息。可以看出,缴纳相关税费将会是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一道必经程序。

3、各地对“完税凭证”的要求各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对“完税凭证”没有进行具体解释,各地对于“先完税”的要求也存在差异,部分地方要求提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即可,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其他相关材料;部分地方则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最近印发通告的上海则自行设计了 “先完税”需要提交的信息收集表格;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模糊处理,虽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分查验完税情况,但材料清单中并不包括完税凭证或其他证明已完税的相关资料。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小节引用的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引用自67号文)。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1)关于股权转让收入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需要注意,无论什么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和什么名目(违约金、补偿金等)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此外,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合理,虽然从公式上看,收入越低,个税越低,但是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随意约定,若被税务局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关于股权原值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以看出,股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股权原值的认定方法不同。

(3)关于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的其他税费,由于“先完税,后转股”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不涉及增值税,所以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印花税。

(4)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交易行为中买方(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卖方(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5)关于纳税地点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关于纳税时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需要注意,对于分期付款的股转交易,并非全部价款支付完成后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付款节奏和比例分期纳税是不被允许的;此外,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款项的支付为必要条件。如果满足上述规定中除(一)之外的其他条件,就算股权出让方尚未收到任何款项,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需要及时申报纳税。

2、印花税

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立据人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考虑到股权转让业务的偶发性质,应当按次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观察

此次,上海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通告虽然只是进行重申或强调,但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税务领域应用逐渐深入,税务部门正慢慢打破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互,将个人股转税务前置。

“先完税,后转股”从一开始的形同虚设,到逐渐落实至执行层面,这透露出了税务局重视个人股权转让税源,加强个人转让股权税收征管明确信号。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标的金额较大,且涉税关系和场景复杂,为了提高个人股转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注意:

1、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申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合规风险。

2、股权转让中较为关键的是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其中,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转双方应当从商业实质出发,结合转让场景与定价方法,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3、及时审阅和评估历次可能存在不合规的股权转让节税的税务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免造成后期被税务局认定为偷逃税款等情况。

来源刘学 颜湘红

【第10篇】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全年一次性奖金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大家该选择什么样的计税方法对自己有利呢?以及如何操作呢?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计税,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其中:

(1)单独计税是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方式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一)单独计税

1.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即(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

(1)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即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采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计入到全年的收入中,根据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交的个税。

应纳税额=(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小王2023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6万元,专项扣除(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个税起征点5000元/月执行。

(一)单独计税

情形1:若当月工资为1万元,高于费用扣除额8000元(5000+2000+1000)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选取税率:36000/12=3000,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3)全年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12-8000*12)*3%-0=720元

(4)应纳税额=1080+720=1800元

情形2:若当月工资为50000元,低于扣除额8000元(5000+2000+1000),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选取税率:[36000-(8000-5000)]/12=275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8000-5000)]*3%-0=999元

(3)全年每月工资应纳税额=0元

(4)应纳税额=999+0=999元

(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情形1:

(1)应纳税所得额=36000+10000*12-8000*12=60000元

(2)全年应纳税额=60000*10%-2520=3480元

情形2:

(1)应纳税所得额=36000+5000*12-8000*12=0元(2)全年应纳税额=0元

(三)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差异对比

情形1: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为1800元,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为3480元。

情形2: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为999元,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应纳税额为0元。

由此可见,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是选择单独计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主要看哪种方式对纳税人有利。如果全年的综合所得少,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更有利;如果全年的综合所得多,选择单独计税更有利。

案例分析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怎样操作?

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不管单位采用怎样的预扣预缴方式扣了个税,只要我们在每年3-6月份的个税年度清缴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就可以对预缴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具体操作需要在个税app进行,具体如下:

(1)如果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进入申报个税时,“工资收入栏”会显示“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

(2)点击“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进入“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页面。然后选择“单独计税”或者“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奖金计税方式选择

由于个税系统可以自动计算两种不同方式应纳税额,所以我们可以进行两次操作,比较后选择有利的方式。

【第11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2月29日,国家宣布:延续年终奖优惠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于视频截图

来源于视频截图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计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分析】在个人收入中除工资外,其他收入也列入工资中,但以下部分免征个税(列举常见的部分):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劳动保护费、误餐补贴等)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3.生活补助费免税

4.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5.生育津贴免税

下面来列举计算一下,年终奖单独申报与年终获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的区别:

一、单独计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下面税率表对应的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

小文全年工资在扣除了专项、五险一金等项目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年终奖金10万,对小文来说,两种计算方式的应纳税额分别如下——

单独计税:

收入应纳税额:24万*20%-16920=31080元

奖金应纳税额:10万*10%-210=9790元

合计应纳税额:31080+9790=40870元

最后到手金额:299130元

并入综合所得

收入应纳税额:(24万+10万)*25-31920=53080元

最后到手金额:286920元

综上计算,单独申报比并入综合申报少缴了12210元,也就是到手的工资比合并申报多了12210元。#个人所得税##个税##优惠#

【第12篇】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财税特征:

一、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没有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与有限公司等企业主体的市场地位是平等的,其准入门槛在法律层面是一致的。

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开设银行账户,而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而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四、无法转让、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也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六、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如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七、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八、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九、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收入是“经营所得”,不是“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并入最终的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哪些支出不能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一、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生产经营的个人家庭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十四、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年度汇算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自2023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西藏税务

【第13篇】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实施办法》,凡是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个人养老金,但每年最多只可以缴纳12000元

缴纳个人养老金的费用国家将给予税收优惠,这也是个人养老金最有吸引力的地方,特别是那些工资、薪金等税后年收入高于10万元的,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业主、或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自媒体创收的人员将受惠更多。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最低固定税率两个方面,简单来说,在缴费和投资期间都不需要缴税,只在领取个人养老金期间按照3%(现行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的固定税率扣除个人所得税。

可以说,个人养老金3%的税率相比较综合所得的3%-45%税率、经营所得的5%-35%税率、投资收益等其它所得的20%税率确实低很多,这正是个人养老金值得参加的关键所在

从这个税率对比来看,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收入或收益,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

综合所得缴税人员少缴税费情况

各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收入按照综合所得缴税的,每年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在840元-5040元之间,税后收入不同,少缴的税款不同:

税后年收入超过10.8万元至20.4万元的,每年少缴8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20.4万元至36万元的,每年少缴20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36万元至48万元的,每年少缴26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48万元至72万元的,每年少缴32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72万元至102万元的,每年少缴396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102万元的,每年少缴5040元

经营所得缴税人员少缴税费情况

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业主按照经营所得缴税的,每年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在240元-3840元之间,税后经营收入不同,少缴的税款不同:

税后年经营收入3万元及以内的,每年少缴2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3万元至9万元的,每年少缴8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9万元至30万元的,每年少缴20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每年少缴3240元

税后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每年少缴3840元

其它所得缴税人员少缴税费情况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或者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自媒体创收等其它所得按照20%缴税,税前年度收益或收入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每年则可以少缴2040元。

总结

通过以上三种不同类型的人少缴税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同时少缴2040元来说,之前按照20%缴税的人起步价最低,只要1.2万元,而按照综合所得缴税的,起步价最高达到20.4万元。说明,按照其它所得计税的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后受益最大,经营所得计税的人受益次之,综合所得计税的人受益排名靠后。

如果年度综合收入在10.8万元以下,或计税经营收入和投资等其它收益在1.2万元以下的,则受益很小或没有受益。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以上个人所得税少缴数据,只是按每年12000元的缴费标准计算的,实际上还存在投资环节的缴税问题,如果考虑进去,最终少缴的钱会超过上述数据的。

【第14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过去的时候,对于普通职工发放年终奖是一个很头疼的事情,一旦搞不好会扣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年终奖2万元,月工资3500元,需要缴纳4445元的个人所得税。印象很惨痛,2008年工资只有1000元,年终奖发了2000元,结果直接被扣掉了100元个人所得税,心疼死了。

不过,国家为了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2023年国家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202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四大变化:第一,个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元。第二,实施居民综合收入计税。第三,按年综合计税,实施预扣预缴。第四,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按年综合计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基础上,加上因人而异的专项附加扣除,人们个税起征点往往能够提升到7000~8000元。如果我们采用按年综合计税的方法,8000元的起征点代表了一年收入9.6万元都不需要缴税。不过,我们是预扣预缴的,需要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才可以退税。

其实大多数人的年终奖都是1~2月份过年之前发放,但是往往就被延迟到下一年度了。如果我们是在12月份发放,就可以将当年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全部使用上了。一般不会多缴。

比如,平时每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3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独生子女赡养父母2000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1000元。

第一种计算方法汇算清缴

如果是当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该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实际上是0,毕竟扣除6万元的累计减除费用和3.6万元的累积专项附加扣除,年收入9万元是不需要纳税的。

如果是1月份发放个人所得税,1月份累计减除费用只有5000元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3000元,应税所得额会高达2.7万元,1月份当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990元。这一部分钱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汇算清缴的时候,核算完就会退回,可是一般汇算清缴会比较麻烦。

第二种计算办法,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

实际上,这种方法在以前就出现了,是专门针对年终奖发放的一种优惠。如果本人当月工资高出免税额,按照年终奖除以12找出对照税率。

按照假设条件,2.7万元除以12只有2250元,对照税率只有3%。也就是说只需要缴纳2.7万×3%=510元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比3990元的个人所得税要低很多。

有人说原先不应该缴税,现在还是缴税了呀。确实如此,不过对于有的人来说还是划算的。

比如每月收入3万元的高收入群体,每月的应税所得额是2.2万元,最高适用税率是20%。如果其年终奖发放12万元,这样我们可以查找出的对应税率只有10%。

这样按照有关税率计算,需要缴纳9480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通过汇算清缴,将其年终奖平均到每一个月的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上升到25%,至少需要缴纳29850元个人所得税。明显还是年终奖计算公式划算的多。

不过这一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月以前的期,最终所有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都纳入汇算清缴。

所以,未来的纳税政策还是越来越公平的。

【第15篇】深圳市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6月17日,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北交所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获得深交所同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前后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无变化。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企业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明显差异。笔者建议相关投资者关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的变化,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介绍

g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g公司股票正式在新三板公开转让。挂牌前g公司有四位股东,分别是高某、李某、黄某(未在公司任职且始终未增减股份)和钱某。其中,高某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7月,g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3年10月,g公司向北交所提交转板申请事项,同年11月15日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6月,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总股本为1亿股,不涉及新股发行,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6000万股,占转板后总股本的60%。转板前,g公司的股东为高某、李某、黄某、梁某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中,高某、李某的身份不变,挂牌后新增股东梁某为g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监管要求,g公司控股股东高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某和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承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g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以下称“转板前股份”),也不提议由g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含北交所上市公司,下同)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原始股,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同时,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g公司挂牌前已存在的股东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如果在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转让所持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g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取得公司股票的股东,转让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在内的公司所有股东,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可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起始时间为取得g公司股票之日。

深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含转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税收政策上全部界定为限售股,适用现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如果g公司从新三板摘牌或北交所退市,重新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高某、李某、黄某、梁某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的、g公司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对于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产生的股息红利,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产生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板前后股东个税差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办法,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转板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转板政策上对于从北交所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仅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监高在转板前持有的股票做出限售安排即可,其他股东在公司转板前持有的股份则为非限售流通股。

在我国,对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虽然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都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持股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本案例中,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东高某、李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板后转让所持股份(限售股)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转板前后并无差异。问题在于,对于部分股东来说,同一份股票在转板前后可能需要做不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比如,g公司股东黄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黄某的身份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转板后,其持有的转板前股份不受限售安排限制。如果黄某在g公司转板后转让这部分股票,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无须缴纳税款。相比之下,股东梁某是在g公司挂牌后转板前加入,其持有的股票并非原始股,因此,如果梁某在g公司转板前转让其持有股份,不需要就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板后,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持有的股份需要受限售安排限制,按沪深交易所适用的政策,梁某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板带来的个税差异怎么办?(作者:梁山)

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实务中因转板带来的涉税问题还有一些。

比如,北交所上市公司转至沪深交易所上市后,转板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孳生的送、转股如何界定?转板后,股东适用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转板后,限售股解禁流通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问题尚无法从现行税收政策中找到明确答案,使得征纳双方在计算税款时均存在一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尽早明确相关政策,以支持和引导资本有序健康发展。

短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税收政策上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或者,考虑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转板时持有的做出限售安排的股份,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转板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沪深交易所其他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从长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衡税制、堵塞漏洞”的原则,对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不再区分限售股与非限售流通股,统一按上市前和上市后发行的股份界定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个人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统一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富山,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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