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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财税〔2019〕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财税〔2019〕13号 2023年第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1、居民企业所得税委度预缴申报表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自办理2023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自2023年10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财税〔2015〕106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八、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十一、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十三、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十五、北京2023年冬奥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由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设立机构场所或不设机构场所两种经营模式,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现对非居民企业各种情况下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分析。
一、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需就其下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a)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 发生在境外但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根据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所设立机构场所属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也需就常设机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ø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2. ø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服务;
3. ø 转让处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4. ø 转让属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的动产;
5. ø 转让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而拥有的权益性资产;
6. ø 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7. ø 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8. ø 其他所得。
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免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为免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取得上述所得,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 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或者取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根据税收协定和《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来判断,收入项目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1. 签订税收协定
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在国和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根据所签订税收协定,以下收入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构成常设机构才需纳税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以下两项收入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ø 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
ø ø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收益。
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则该非居民企业的上述两项收入无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主要是境外企业派雇员到境内提供劳务的情况。
不构成常设机构也要纳税的收入
即使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以下收入也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ø ø 转让、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利息;
ø ø 境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
ø ø 税收协定上未规定的其他收入所得。
因此,在签订税收协定条件下,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的,除了需就其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和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还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转让收入等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只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动产转让收入等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没有签订税收协定
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和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依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办理,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10%的税率。
依据《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是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设立了机构和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和它设立的这些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关联的非居民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该以其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来缴纳。
在该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指的是在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在取得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所得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是20%。不过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用该税率。比如在《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如果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那么就可以减按10%的税率进行征收。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对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进行了规定:被派遣人员工作的风险责任由派遣企业部分或全部承担的,并且派遣企业负责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那么一般会将其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提供劳务;另一种情况是,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方的企业,并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和场所是相对固定和持久的,也就是说该机构和场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其中第三条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时,依据的是“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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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按是否设立机构、场所被分为两个类别,纳税义务有所不同: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应就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两类不同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应设计了不同的征管模式: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与居民企业基本一致,一般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清算、注销等涉税事项办理;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扣缴。
此外,对于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符合特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与法定扣缴的征管模式类似,但仍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提供劳务的场所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
因此,在境内提供短期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属于上文所述第一类非居民企业。
一般征管模式
根据现行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短期劳务,主要涉及以下涉税事项:
1.办理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合同备案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发包劳务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3.纳税申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一般应当据实申报,不符合据实申报条件的应进行核定申报。具体为:(1)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账簿,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核定申报。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等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注销登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在劳务结束后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此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劳务收入时,单笔支付等值5 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特殊措施——指定扣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短期劳务,符合《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取特殊措施,即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指定扣缴后,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即可,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较为简便,不再需要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清算、注销等。不过,目前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的时间节点暂未进行明确,实务中通常参照法定扣缴的规定,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扣缴申报。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指定扣缴只是改变了申报主体,并未改变申报时间,因此要求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的时间应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保持一致,即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要求的时间。由于支付时间通常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要求的时间并不同步,如要求在每次支付时扣缴申报,可能产生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间早于纳税人应当自行缴纳税款时间的情形。
征管现状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短期劳务,按照一般征管模式办理登记、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清算、注销等事项的程序较为繁琐、难度大、成本高,形成以下征管现状:
一是有遵从意愿或为防范后续风险的纳税人主动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指定扣缴,进而通过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较为简便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税务机关来说,虽然有些情况并非严格符合指定扣缴的规定情形,但既能为纳税人提供便利,也能保障税款不会流失,指定扣缴逐渐成为一个可选操作。
二是申报不规范但足额缴税。有的税务机关对指定扣缴执行较为严格,纳税人请支付人将劳务费按法定扣缴的所得类型(如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扣缴申报,未规范申报但却履行了缴税义务。但是,这样会使得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混淆,降低了申报数据的质量,不利于统计分析,更容易衍生出其他政策和征管问题。
三是复杂繁琐的程序打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积极性,降低纳税人遵从度,造成税款流失的风险,而税务机关发现和防范风险的难度较大。
本文来源:《国际税收》2023年第11期
作者:王增光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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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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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步:
若主表12行填写了减免金额,则需要补充填写《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减免信息表》
第十一步:
填写完成,请将报告表下方单选项“是否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勾选“是”
第十二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明细信息,也可作废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积预扣预缴的方法,最常见的工资就是。劳务报酬、稿酬等采用先预扣预缴,年度总的汇算清缴时,与工资一起合并计税。
对于有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只能选择一处扣减5000/月的费用。同时各项附加扣除,也只能在一处扣减。
可以很明显的看到,收入越高,我们的税负就会越高。很多人可能上半年,收入落在3%的税率,下半年就在10%或者更高。导致同样的税前收入,但是个人所得税更高,就是这个原因。
对于个税来讲很多人考虑如何进行筹划,很多说法。比如在税收洼地进行个税的缴纳,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低税率或者税收返还。还有就是尽可能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减少税前收入。
也有讲到成立一个工作室,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还有就是给员工话费补助,交通补贴这种形式、出差的津贴。这些如果符合规定标准,可以不计入工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纳税,是我们个人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年度的汇算清缴。现在金税四期上线,更是智能。大数据时代,各种筹划,都需要符合税法的规定。
同时以上这些是居民纳税人适用的条款,非居民另行讲解。
问:我公司是一家非居民企业,请问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二条规定,(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其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度或2023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条规定报表自办理2023年度或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第四条规定,《公告》对不同报表分别设置不同启用时间:扣缴表自2023年10月1日启用;预缴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启用;年报表及相关附表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考虑到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纳税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选择2023年度或2023年度汇总纳税的,可提前启用修订后的预缴表和年报表。
综上,你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和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年度纳税申报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附表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目前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
a、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b、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季度平均值)、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季度平均值)三个条件的企业。
c、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同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d、自 2019 年 1 月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适用上述税收优惠;但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优惠:20%
三、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时间段
年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
税额计算
2019.1.1
2021.12.31
低于 100 万元(含)
所得额减按25%
应纳税额=所得额×25%× 20%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所得额减按50%
应纳税额=所得额×50%× 20%
提示:分段计算,0-100 万元-300 万元,各段相加。
新增:2021.1.1-2022.12.31 起,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所得额× 12.5 %×20%
例1:甲企业成立于 2019 年 5 月,其财务人员于 2020 年 4 月向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咨询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财务人员的下列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bcd)。
a.小型微利企业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b.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c.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d.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例2:乙公司 2021 年从业人数 130 人,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10 万元。
解: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2.5% ×20%+(210-100)×50%×20%=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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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可以少缴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这之前,财税〔2019〕13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截止)
划重点!!!
1.小微企业,再减半征收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由10%降至5%。
当前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所得税政策如下表。
2.小微企业判断标准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优惠时间
优惠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从10%降到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又降了?错!
有些会计会疑惑: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有2.5%,5%,10%,20%。
事实上,2.5%和5%以及10%并非其税率,这里我们姑且理解为税负率。
根据上文所说的优惠政策,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仅按20%税率交税,而且还有分段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所谓分段就是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5%(25%*20%)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率就是10%(50%*20%)
举例说明,2023年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如果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25万元。
这里的5%,10%就是这么来的,为什么前面说你应该把这个理解为税负率,原因就是这里,因为税率始终是20%。
而在新政策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100*12.5%*20%)+200*50%*20%
这个2.5%的税负就是这么来的,就是在原来5%基础上再减半。
现在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好了,2023年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
=(100*12.5%*20%)+200*25%*20%
也就是2.5%和5%了。
所以,不管是2.5%,5%,10%都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率。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定税率自始至终只有一个,那就是20%。
2023年企业所得税最全税率表
赶紧收藏!
企业所得税有哪些常见税率?每种税率有哪些适用情况?
一、基本税率:25%
基本税率主要适用于一般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包括20%、15%和10%。
1.适用20%税率
2.减按15%征收
3.减按10%征收
其中,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章仅供参考。
来源:税政第一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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