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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问题(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12 19:28:01 热度: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劳务派遣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第1篇】劳务派遣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派遣一直是财务人员zui头疼的地方,比如:

建筑行业通过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跨省异地工作应该如何缴纳薪金社保?

被派遣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才能为公司节省开支?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

如果小主们也有上述疑问,或对劳务派遣的知识点不够清晰,这篇文一定要看了。

本文围绕“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为小主们全方位讲解“劳务派遣”的相关税务处理,同时阐明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开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问题,提醒小主们注意税务稽查。

和小好一起往下看吧~

01

“劳务派遣”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劳务派遣公司轻资产的财务特点,一般资产负债率都不会超过50%。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

一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两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方取得了工资薪酬收入的,实际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后纳税人还要自行申报。

【补充】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供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供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常见于一些施工企业、影视制作、公关活动类):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以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业的特殊性: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依法代扣代缴并向职工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报税缴纳。

02

“劳务派遣”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47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分别按一般计税方法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两者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

甲公司是用工单位,2023年8月份向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80万元为甲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6%)*6%=56603.77元

小规模3%: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选择差额计税方法:

乙劳务派遣公司应缴纳税额=1000000-800000(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200000

200000/(1+5%)*5%=9523.81元

【补充】 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属于服务业,它和一般的商品流通行业不一样,进项发票缺乏,进项不能及时的抵扣销项。

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会选择差额计税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可以为公司少交部分税,减轻公司税负担。但差额计税的发放,需注意开发票,报税,以及一些日常工作差异性处理的问题。

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不能较好的区分派遣到每个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名单,这样就牵扯到了人员、工资的统计问题;银行回单,明细乱;容易出现工作问题。

小好有话说

即便是劳务派遣,依然会牵扯到各类税种政策,如何有效管理各项费用支出,计算工资薪金呢?

小好推荐使用“好会计”智能云财务管理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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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劳务派遣”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条例: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用工单位:企业接收外部劳务派遣用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公司)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支出和取得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补充】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认定,主要有三大指标:人员、资产、应纳税所得。

企业的范畴,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用工单位:

小微利从业人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职工人员+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劳务派遣公司:

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的都算自己公司的人数,与用功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算入用工单位人数(合同协议跟谁签算谁的)

【举个例(按18年标准)】

工业企业,原本公司社保人员95人,享受小微利政策(工业100人以内的标准),接受劳务派遣员工20人=115人>100人,不享受这项政策了。【单位劳动法,又有规定,接收劳务派遣员工的主要特点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不超过用工单位人数的十分之一。】

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04

税收风险

1. 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正确的科目管理费用-劳务费),如果是工业企业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费也是可以得,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来吧;

2. 派遣公司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3. 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 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由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现,这方面很少有,劳动者本身的风险,基本都是用工单位和劳动派遣公司会出现一些税收风险。

05

开票的问题

1. 差额开票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2. 一张普票+一张专票

普票为向用功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专票管理费的收入(如果小规模也可以开管理费专票,向税务局代开)

3. 开票内容:“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资及社保费。

一般管理费和支付工资的内容,不要在一张票种开具,最好分开。

或者问下当地税务12366,这样开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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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劳务派遣逃避个人所得税

可别小看劳务派遣行业,劳务派遣覆盖领域日趋广泛,发挥着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 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等积极作用。

不过,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行业不断发展,出不规范行为越来越多。

虚构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利用劳务派遣资质为招投标加分;偷税漏税(虚列成本、虚开发票);以 “假外包、真派遣”逃避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

不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也给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失(税金)

劳务派遣行业劳务乱象丛生,偷税漏税行为屡禁不止。

记得在2023年的时候,税务部门就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集中整治。严打了一批劳务公司。

在2023年税务部门加快构建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大稽查为震慑的现代税收征管大格局。以零容忍的态度“露头就打”,实施“双随机”抽查全覆盖,整治了大批税务违规的劳务派遣行业。

2023年6月至8月,短短两个月时间里,广东税局就查处了82家劳务公司虚开普通发票。

其实,我们看着两年税务对劳务派遣行业合规性也越来越重视,稽查力度也越来越大。

但是劳务派遣行业偷税漏税却愈发严重,可以说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了。

劳务派遣行业苦日子到了!国家重拳出击大力整治

2023年7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重拳打击劳务派遣中的不法行为。

文件指出:运用“互 联网+监管”,大力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通过日 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方式,严查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行为。

看到此处,你可能认为这是人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跟税务稽查无关。

但你要清楚,目前中国税务征管模式是大数据稽查。也就是说,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已经实现了互通互联,每一份数据都可以实时比对。

至此,业务虚假,虚开发票;身份虚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不报个税,漏缴社保可能将成为过去,劳务派遣行业真的苦日子到了。

具非官方数据显示:2023年查获的虚开、偷税漏税等不规范税收案件中有2%来自劳务派遣行业,2023年上升至5%,其中为建筑劳务比重最大。

2023年,税务将重点稽查劳务派遣行业这几点

1、稽查工资成本列支

第一,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花名册是否与工资表、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第二,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日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是否与工资表一致;

第三,检查全员全额申报被派遣人工资个税申报表中的被派遣人数、姓名、工资总额是否与银行付款凭证一致。

如果出现以上三种不一致的情况,则劳务公司可能存在虚列人员,多做工资表,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稽查成本支列,对外虚开

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1)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

(2) 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开发票;

(3) 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

(4)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

检查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服务款总额是否与劳务公司开票金额是否相等。

如果出现不相等的情况,则存在劳务公司多开发票给用工单位虚增人工成本,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稽查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检查劳务公司与被派遣人是否签订合同,是否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说实话,税务稽查真的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可是就是有人不听劝,非得去踩红线避税。请问,合理、合法、合规节税它不香吗?可能众智君说上一百句顶不上你被税务稽查一次。

【第3篇】劳务派遣企业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企业老板和财务肯定不会陌生,是灵活用工市场非常普遍和有效的用工方式。在实务中,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建筑业用来规避所得税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但是利用劳务派遣来“合理避税”的方法就那么万无一失吗?

江苏省发布正式文件:严打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随机抽查频次,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重点严厉打击超法定用工比例和“三性” 岗位用工、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恶意规避参保义务、超时加班、“假外包、真派遣”等违法行为。

而且随着金税四期的日益完善,未来地税、国税、税务、审计信息可以更充分共享,同时,税务、业务、人力资源、银行等部门信息将进一步打通,这有助于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的监督管理,总之 趋势向严也为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劳务派遣是什么?存在什么风险?

首先国家对劳务派遣有明确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在这三方关系中,用工单位是甲方,支付劳务费给派遣机构,因此可以取得发票作为扣除的凭证;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代扣代缴。

虽然说,现在劳务派遣的模式得到很多企业的认可,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非常多的风险~

比如,很多公司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或者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而且,企业在税务处理上也容易出现失误,如:用工单位将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三、企业如何防范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关于劳务派遣的税收风险众多,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都要注重避免身陷涉税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寻找合作伙伴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取得了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资质证书,这样才能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劳务派遣公司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被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福利费用等数额,并且支付工资时要通过银行转账,这样才能留下资金流动的证据,避免出现无票缴税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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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劳务派遣代扣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企业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在税法规定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对“劳务派遣”有如下界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一方面降低了用工企业的培训成本,规避裁员的风险;另一方面增强了用人的灵活性。因此,受到用工企业的青睐。那么,劳务派遣用工的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呢?如何扣缴呢?

1、派遣企业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通俗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举个例子,某人在派遣企业甲公司取得工资4500元,用工企业乙公司取得工资3800元。甲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缴个税=(4500-3500)×3%=30元;乙公司则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3800×10%-105=275元;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00+4500-3500)×20%-555=40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5-(30+275)=100元。

这样的扣缴个税方式,实际上非常繁琐,更合理的选择应该是用工企业将加班费、奖金等与工资一起支付给派遣企业,同样由派遣企业发放并扣缴个税。

【第5篇】劳务派遣合同不给个人所得税

劳务派遣是当前市场常见的一种高效用工方式。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公司会因为一些不合规行为而陷入税务风险。据观察,当前劳务派遣行业已经成为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行业,各地公布的税务稽查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个人都可能面临税务风险,甚至会被移送追究刑事处罚。

劳务派遣行业的税务风险点有哪些,行业各类主体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实现税务合规:

一、增值税方面

1、开具发票联与记账联不同金额发票,在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按正常经营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开具,记账联虚增工资、五险一金支付金额,减少增值税计税金额,少缴增值税。

2、招募临时用工,扩大试用期范围,进行劳务派遣,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包括五险一金,实际并未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或者长期挂账拖欠不缴,增加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4、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开发票。或者给用工单位开具假发票,编造账外账。

5、以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名义,从用工单位预收、实收中介费,不计收入,挂往来账,达到延迟或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6、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存在不适用开具专票的情形,适用税率不正确,未根据开票规则,正确填报申报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为自己、用工单位或者其他试图多列成本、费用的单位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对较多人数的劳务派遣,超过了用人单位人数的 10%的,且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多与虚开发票相关。

2、未将取得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仅以中介费差额计入收入,其他应付的工资、四险一金等挂往来账,长期挂账不支或少支,隐瞒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支出金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计提了三费后,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进行重复计提,扩大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偷逃企业所得税。

4、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多列成本。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代付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中介费,双方均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者用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代付,其他奖金、福利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对派遣工人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不代缴社会保险,而是直接发放给用工人员由用工人员自行缴纳,仍按扣除应缴纳的保险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虚假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际工资支付与申报数据不一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4、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预扣预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劳务派遣行业防范税收风险的注意事项

会计资料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发票开具、资金往来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合同要求,根据经济业务适用的不同开票规则,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一)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在开具专票、选择适用税率、申报表填写方面要与适应政策保持一致。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

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计算的税额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

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

(二)发票如实反应真实业务,劳务派遣公司开票金额要与公司规模、实际业务相匹配。

(三)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单位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

(四)劳务派遣公司要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列支人员人数、工资信息要保持一致。

(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准确列支收入、成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时申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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