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所得税
栏目

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微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1篇】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基础信息表》是填报后续申报表的基础,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其填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结构

二、《基础信息表》概述

1.集成基础信息

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

2.划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类型

将年度申报基础信息划分为三类:

(1)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2)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3)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纳税人在填报时应能够清晰掌握需要填报的事项。

由于基础信息中不同事项的涉税信息较多,大部分填报事项使用代码表方式选择填写。纳税人在填报时,根据其经济业务涉税业务类型选择代码表对应的类型即可。

3.分纳税人类型选择填写

为了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的填写,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纳税人申报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三、《基础信息表》填写要点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23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具体说明: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具体说明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

(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具体说明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23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23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撰稿人:谢德明

作者简介:

谢德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

河南浩诚税务师事务所首席财税专家顾问

【第2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怎么计算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是百分之二十,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其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申报,并且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税率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

3.非居民企业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0%;

4.pe溢价投资类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在40%左右。

二、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

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法律快车提醒您,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的申报资料,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怎么填写

根据季度末月利润表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

【第3篇】202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上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均应按2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会计核算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由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20号文件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方面,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例:某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并采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本年利润为9524.87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纳所得税=9524.87×50%×20%=952.49(元)

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952.49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

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952.49

贷:所得税费952.49

缴税: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952.49

贷:银行存款952.49。、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4篇】小微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单来说不超过 100 万部分按照 2.5%计算税额;100 万~ 300 万之间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 2.5%计算 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税所得为 80 万元,应纳税税款为 80×2.5%=2 万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100 万元以内的仍按照 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 120 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 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第一条。

【第5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

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您参加了吗?您是获得了退税还是无奈补税了呢?

就在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再次迎来明确的降费通知。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聊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我们每周会定期发布法律故事、法律解析等干货。

有任何与民事、刑事、经济、婚姻、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也可以找小柳咨询,帮您解决困难。

1、个人所得税再次减半

2023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区分征收方式,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而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就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了。

但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从2023年到2024年的这两年中,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那么您依旧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的个体户,则可以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申请退税。

2、小微企业税费再降

2023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而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率为5%。

可是当2023年结束以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因为政策到期的缘故,成为了一个“真空地带”,让不少企业办税人员感到迷茫。

直到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都统一采用5%的税率计算税费。

3、个税年度汇算

从3月1日起,已开始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凡是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综合收入超过12万、已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朋友,都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参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而在参与年度汇算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教育、自己在参加继续教育、或有首套房住房贷款、或者无房且在租房、有赡养老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产生了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认真填写。

可以帮您减少个人所得税补税支出,或帮您获得个人所得税退税。而对于需要补税的朋友,一定注意,要在汇算时间以内补缴税款,不然会计算滞纳金的。

最后,有问题可以找小柳。凡是对法律法规不解,对税务筹划不懂,有任何与民事、刑事、经济、婚姻、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也可以找小柳咨询,帮您解决困难。

【第6篇】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7篇】小微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计算很简单!

从事财务工作的兄弟姐妹们,想必大家年前已经收到国家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大礼包”了,在密集繁多的各项优惠中,小微企业所得税这个元老型优惠依旧坚守,迎来了它的第8次扩围——

(划重点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就是小微企业了。

那么如果你是一个小微企业,按照新政策填报申报表时,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栏次该如何计算呢?有没有简便算法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优惠政策是怎么说的吧。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

新政策中,小微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了超额累进的方式,划分为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以及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优惠力度不同。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看一下小微减免的计算。

例题:假设a企业2023年第1、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weixin公众号:税税通,期待您的关注)经过判断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240万元。a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2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小微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第1季度:我们先依据新政策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80×25%×20%=4(万元)

减免税额=80×25%-4=16(万元)

计算很简单,但我们还有更简单的方法——先不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的金额,而是把计算公式直接列在减免税额的公式中,那么将变成下面这样:

减免税额=80×25%-80×25%×20%=80×(25%-5%)=80×20%=16(万元)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免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20%

下面再来看一下第2季度。

第2季度:同样的,按照正常步骤需要先计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240-100)×50%×20%=19(万元)

减免税额=240×25%-19=41(万元)

计算也不难,但一会25%一会50%的能不能更简单点呢?当然可以——仍然先不计算出实际应纳所得税的金额,而是把计算公式直接列在减免税额的公式中,那么将变成下面这样:

减免税额=240×25%-100×25%×20%-240×50%×20%+100×50%×20%

=240×(25%-10%)+100×25%×20%

=240×15%+5=41(万元)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减免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15%+5

掌握了上述两个公式,几秒钟就可以轻松计算出小微减免的金额了。我们来用两个例子试一下吧。

1、某小微企业2023年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则小微减免税额=60×20%=12(万元)

2、某小微企业2023年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则小微减免税额=120×15%+5=23(万元)

是不是超级简单呀,大家赶快来计算下自己企业可以减免的税额吧

【第8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导读:2023年1月开始鼓励和照顾小型企业规定来了,给我们小规模企业带来了很大福利,有了更多的优惠空间,那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怎么填申报表呢,小编整理了一份非常实用文章,希望对大家有用.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怎么填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有个体工商户,也有以公司形式存在的企业,两者在填写申报表时有区别.

(一)个体工商户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二)公司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次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举个例子:某公司按季销售额50000元,将50000元销售额填写在第10栏次,第9、17、及18栏次系统自动带出.

附填表说明:

1、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3、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4、第17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5、第18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6、第19栏 '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9篇】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2023

之前微头条里说到某企业按照税务局要求,对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表进行自查,因为搞错了当年的小微企业标准,结果闹了一场虚惊,感叹十年来小微企业从鸡肋到香饽饽的变身,就汇总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更,权当“纪念”吧!

近十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更

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因为之前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比较窄,特别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看上图2023年始,开始执行所得减半的优惠,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仅仅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来说小微企业的优惠还是比较鸡肋。

假如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非小微企业需纳所得税额为3*25%=0.75万,小微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0%*20%=0.3万,相差仅0.45万元,且还要走审批程序,也比较麻烦,故很多企业并不重视。

随着政策的调整,到2023年度,假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非小微企业的所得税额为2.5万,而小微企业则为1万元,能少缴1.5万元,嗯!有点香。

2023年度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项上限提高到20万,小微企业比非小微企业要少缴所得税3万元,比较香了。后来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又逐步提高到30万、50万、100万,直到2023年,除了将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0万外,还对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划分阶梯“税率”,即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彻底成了香饽饽。

特别是根据税总发[2014]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的认定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 ,保障了广大企业彻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度适用的政策多次变更,核对该年度时需要注意,另外职工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原来一直采用老标准,2023年才不分工业企业、其它企业,并设置了统一年标准。

【第10篇】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

北京税务 2022-04-06 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项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五、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日

0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政问答

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规定的相关政策,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内容,现就中小微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相关事宜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说明。

q1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12号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作出的重大决策,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是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一,通过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节省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促进经济平衡增长。

q2

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税前扣除优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例如: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机器,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则该企业可就单位价值的50%,即450万元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其余450万元可在剩余9年计算折旧进行扣除,即以后9年每年可在税前扣除50万元。

q3

中小微企业选择适用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的,当年不足扣除形成亏损的弥补期限如何确定?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例如:上例中,假设2023年度该小微企业未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前的纳税所得为200万元,一次性扣除450万元机器购置款后形成250万元亏损,250万元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如该小微企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10年弥补亏损年限政策,其2023年的发生的250万元亏损可以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q4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如何确定?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q5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如何确定?

中小微企业中的信息传输业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下简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大类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和“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企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门类行业为“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列示的中类和小类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

q6

在计算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时,其从业人员包括哪几类人员?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q7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计算?

中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q8

企业购置的哪些固定资产属于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范围?最低折旧年限分别是多少年?

享受优惠的设备、器具,是指企业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4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最低折旧年限5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10年)。

q9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按照预缴申报的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后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q10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在12号公告发布前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例如:在12号公告发布前,某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900万元的电子设备,企业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3年计提折旧,企业可以选择在公告发布后的2023年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一次性扣除。

q11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3年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能否变更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q12

对于12号公告中未明确的涉及器具设备购进情形、单位价值、税会差异、扣除时点、享受优惠的手续等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项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2日

03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三)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a企业预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2、3、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例2.b企业2023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综上,b企业预缴第2、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23年第1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2季度和第3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23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综上,c企业预缴2023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11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丨来源:财政部微信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12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3月24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指出“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根据会议精神大家都通俗的理解为利润不超100万部分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仍按2.5%优惠政策执行。然而3月2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公告2023年第6号)原文如下:“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句话,将原来优惠政策上的减半征收抹去了,原来的2.5%变成了5%。还有此文中并未提及100万-300万这个区间,然后大家又找出2023年第13号文来解读这个区间的税率猜测还是按5%来执行。政策要反复对比甄别,确定自身企业适用于哪个文件,这个过程确实有点累心!如果不想那么操心,还有不到一周时间就到4月了,电子税局系统中季度所得税申报模块肯定已经设定好,到时候自动带算就确切知道到底税率是多少了!

【第13篇】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年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对原有增值税普惠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一定的回调,简要概括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由上年的月销售额≤15万(季度销售额≤45万)回调到月销售额≤10万(季度销售额≤30万)

2.恢复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对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减政策的抵减比例做出回调。其中,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为此,导图财税对最新政策做了及时整理,现分享截止2023年1月15日更新后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汇总,供需要的朋友工作备查 。

其他

【第14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20%

2023年第1季度小微企业、个体户所得税如何算?报表如何填?

日期:2021.4.11

来源:税乎网

2023年第1季度小微企业、个体户所得税如何算?报表如何填?这是纳税人非常关心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政策:《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下面结合总局的解读,我们进行引申说明.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款计算和报表填写

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假定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3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图1

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补充:超过100万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全额征税。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税乎网补充: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所得税=80000*10%-1500-2000(残疾人减免)-2250(个体户50%减免)=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税乎网补充: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所得税=1200000*35%-65500-6000(残疾人减免)-139750(个体户50%减免)=208750元

个体工商户c、d申报表填写如下:

图2

【第15篇】小微企业的小规模企业所得税税率

前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出了公告,其中包含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优惠,那有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工信部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这你弄清楚了吗?

下面我就具体整理了 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工信部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可别再傻傻分不清楚了哟。

小规模纳税人和税收认定上的小微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重合的可能,即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也极有可能是小微企业;但反过来,小微企业因其年营收超过500万元,却不一定是小规模纳税人。工信部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标准所划分的大中小型企业,则多数基于统计需要而为。

这三个企业形态,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标准认定,可对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相同:

注1:国家限制及禁止行业

此处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产业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限制及禁止行业,具体可至工信部网站进行查实,企业在所得税汇缴时,只要注意不要选填成限制或禁止行业即可,有《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06**至4690的企业,即为限制或禁止类。

注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含义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企业税前利润基础上,考虑纳税调整后的金额。税前利润即为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纳税调增/调减,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际发生额的60%可扣除,且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当然,企业纳税调整的项目还有很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300万,可以请会计师进行测算。

注3: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并非某一时间点的数值,而是以平均值来计算,先计算季度平均值,再计算年度平均值。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某企业1月1日员工人数290人,3月31日员工人数302人,则季度平均值=(290+302)/2=296人,则第一季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当然,这里应注意,员工人数包括派遣员工。

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与员工人数一致。

注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需要特别提示的一个概念,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仅仅是增值税法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反的则为一般纳税人,两种在增值税计税方式上有根本的差别,简单来讲,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或5%)缴纳增值税,且不能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税率为6%、10%、16%,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仅为一项,即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这里特别提醒,有些企业申报的销售额并非计算500万的范围,标准公式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未扣除之前的征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查补税款申报当期销售额

这里应该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未超500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至税务机关申请转为小规模纳人,至于明年是否还可以转,目前尚不明确,故若企业有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意愿,则应在年底前办理。

非常值得提醒的是,从缴税及税收筹划来看,并不是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节税,毕竟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此外,对于出口型企业,还有出口退税的问题,故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尤其涉及到集团企业间的税收总体筹划时,更应该全面统筹后才有最佳的节税方案!

注5:工信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你学会了吗?

《小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