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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1-09 18:20:03 热度:1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年度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第1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已经接近尾声了,今天正好其他部门的同事问我一个问题,就是现在新的财务报表里面,利润表的格式已经改了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这两个科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面没有,应该填在哪里?不然整个数就对不上了。

其实这个情况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就有了,我们只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上面的“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选择是,这样在申报表主表就可以不受逻辑约束,在营业利润可以自己填写数字就行了。这也是税局为了应对主表和财务报表不一致才想出来的办法。

【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2023版

今天为大家发布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

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基础信息表注意事项

一是基本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勾选。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

【小微企业简化年报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小微企业免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因此,小微标识是与否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及匹配对应表单。

二是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

勾选相应情况后,填报表单会根据填写情况自动勾选部分报表。

其中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为系统自动预填,也支持自行填报。如提取错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一)小微企业免填股东信息。

(二)非小微企业,系统自动提取投资比例前十位的股东信息,股东数量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在【其他股东合计】。

01

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发现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解答

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解决:

第一步: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备案界面。

第二步:填写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即可解决。

02

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网报系统数据还是未更新,怎么办?

解答

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常见更新同步数据:

1.基础信息表中的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

03

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解答

检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未达标,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04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相关数据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答

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

05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时,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自行生成,因此需检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是否填写正确。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否勾选为2015版。

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07

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的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是否选择为“是”。如选择为“是”,则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08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要求是?

解答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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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如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第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的审核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按照规定,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3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期,随小编一起学习有哪些变化以及注意事项,助力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快捷办理!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新增第12.1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2.2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供中小微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按比例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关注点①: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3年第4季度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均可通过填报第11.1行或第12.4行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点②: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关注点③: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行次,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该表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关注点①: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第15行的企业类型。

关注点②: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1行填报。

关注点③: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2行填报。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并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关注点①:该表第16.1行的填报主体是取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投入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关注点②:该表第30.1行的填报主体是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企业。

关注点③:该表第30.2行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1行与第12.4行填报情况自动带出。即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同时允许100%加计扣除。

关注点④: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享受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政策,请务必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业”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一致,并与企业实际相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关注点①:填报本表的纳税人需根据系统提示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确认不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税人,还需要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确认第4季度研发费用计算方法(“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对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纳税人,还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本表第l1行、第l1.1行、第l1.2行,以及第51行均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确认的身份类型和计算方法自动计算填列。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特定区域优惠政策的填报进一步明晰。

关注点①:本表新增行次适用于上述特定区域纳税人填报。对甘肃总机构企业来说,如果在上述特定区域设立了符合该区域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就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具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第十八条执行。

温馨提示

汇算清缴后,若产生应退税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页面跳转至《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页面,提交申请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其中:应退税款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系统审核、自动退税,欢迎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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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3.拨打0931-8112366电子税务局热线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网上咨询,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来源:甘肃税务

【第5篇】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关注我,办税路,更轻松

温馨提示

@深税可以一键零申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啦!

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您申报了吗?本月31号就是最后一天申报期了,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税进行年报零申报,请跟小编了解@深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功能吧!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且相关所属期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总分支机构企业,可以使用本功能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零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表零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无法使用本功能

02 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功能描述:提供给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批量零申报,即每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所有申报数据全部都为0的情况下才符合本模块申报,点击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符合。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批量零申报

03 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

04 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可通过此功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企业,可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b类)季(年)度申报

注:2023年及此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无法通过本功能申报

05 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功能描述:对于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外,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仅填写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三项内容即可完成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系统会自动补充填报表格其他相关项目,并帮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企业所得税a表要素化申报

06 本期零申报套餐

功能描述: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进行当前所属期所有税费种的一键零申报。目前支持的零申报类型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含附加税费)、居民企业所得税(a类)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 b类)季度申报

路径:办税首页-申报-本期零申报套餐

来源:中国税务报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处理。更多资讯,请点击下方“了解更多”查阅。

【第6篇】为什么要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创意配图:税务

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修定了,《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有什么新转变?

答:依据《国税总局有关修定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23年第24号)有关要求,共对13张表格开展了修定。

在其中,对表单样式以及申报表明开展调节的表格共11张,包含《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税务申报基本备案表》(a000000)、《纳税调整新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费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财产损害抵扣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借款损害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免减特惠明细表》(a107020)、《免减所得税特惠明细表》(a107040)、《手机软件、集成电路芯片公司特惠状况及明细表》(a107042)、《海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除此之外,依据上述附注调节状况,同歩对主表《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有关数值数据的申报表明开展了改动。

温馨提醒:在申报《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本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注《海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以前,请您认真阅读全新申报表明。

如需了解更多资讯请持续关注我们!

【第7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件

课程内容框架

1、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3、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4、免税收入税务处理的规定

5、税前扣除的规定

6、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7、税前扣除中的发票问题

8、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9、预缴税款的税前扣除

10、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本要求

依法纳税

准确纳税:多缴税:企业受损;少缴税:企业违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1、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正确汇缴的关键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间接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5)预租行为收入的确认(31号文第10条)

预租的定义

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将房屋出租

收入确认时点

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

(6)预收租金的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1) 79号

第一条: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填报方法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1] 92号)附件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预计毛利额的填报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8)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填报

第二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已按照上列第- - 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将预收房款混为购房定金,不结转收入;

分开开票,一部分预售房款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入账,将另一部分预售房款开具收据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形成账外小金库。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法律规定:

第五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税发(2021) 31号

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认定依据是,企业取得的资金必须是从财政专户拨付取得的。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资金,在税务上不认定为财政资金。

五、收入总额中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

1、关于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3、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手册ppt》共计108页,涉及的内容知识繁多以及讲解的很细致,多家大型地产企业使用过。这里将会分期发出来,希望的点个订阅,无需其他要求。

【第8篇】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什么要修改?修改的背景、原因、基础和目的分别是什么?

【全面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即:

1、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2、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

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5、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重点】

6、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7、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重点】

8、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

9、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重点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重点修改了4张表,即:

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

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3、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

【一般性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3、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5、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6、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集结论】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删除4张附表,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重点修改了4张表,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共涉及各类申报表22张。有关2023年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与业务处理技巧,请务必参加中财讯于2023年1月份在全国各省市举办的为期两天的培训班进行学习。不能前往课堂培训学习的财会人员,可以通过中财讯app【智通财税】进行现场直播培训学习,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足以!

声明:本文内容属于中财讯集团作者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另外,凡是非本公司名称之下所有机构或个人擅自使用本文内容充当自己作品,一律属于抄袭,请转载者自觉尊重原创。

【第9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首先,身为会计人员都应该清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到5月31日!现在是4月底,还未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抓紧时间了。注意最后的截止时间哦!

接下来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10个表格修订了内容,下面是具体的变化汇总以及修订后的填写说明,不清楚,借此机会瞅瞅吧!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相关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的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填写

五、《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案例填报示例

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案例填报示例

七、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做这项工作,到最后一个月,时间上就有点紧张了!上述整理的有关申报表的变化内容及填写说明,就到这里了,也祝大家接下来的财务工作一切顺利哦!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将于本月截止,别忘了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以下操作流程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例

一、登录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陆。

二、填写申报表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选择申报入口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报系统设置了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键零申报三个入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一般企业(适用对象:适合于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第一步: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温馨提醒:点击右上角获取初始化数据,将基础信息表的数据回到初始状态。

第二步: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勾选相应的表单进行填写。

勾选好表单,点击“下一步”来到正式的申报表填写界面。

勾选的表单统一在左侧“报表列表”中展示,填报过程中可任意切换表单。提交申报前,需要退出系统或者返回上一步的,点击申报表右上角的“暂存”或“保存”按钮保存所有表单数据;

温馨提醒:

1.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单表重置”是对当前所在的表单数据进行重置,回到初始状态;“重置”则是将所有表单的数据均还原至初始状态,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可按照需求进行选择;

2.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

橘色——温馨提醒:

黄色——申报逻辑校验有误:

第三步:全部表单填写完成保存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会出现以下界面。

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可为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其他申报信息的比对,帮助纳税人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第四步:多缴税款提醒功能

申报成功后,网报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对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减少填报收入、支出表及期间费用表):

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击小型微利企业入口,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申报步骤即与一般企业的一致。

一键零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2.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申报时主表数据均为零;

3.非资格类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选择一键零申报入口,系统弹出提示“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均为零?”

点击确认后出现以下界面:

纳税人录入资产总额(该项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后点击保存,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纳税人确认《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四、税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您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确认后会展示出“申报成功”。 您可以点击“缴款”,即可跳转到缴款界面进行网上扣款。

或在申报期截止日前,选择左侧菜单“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五、更正申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选择查询条件后,找到对应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进入网报系统。

税小夏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快来申报吧!

【第11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业务场景】

我们经常会被客户问到好会计/易代账是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原理】

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①简而言之就是2个工作:汇算+清缴。汇算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得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与预缴相比,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清缴是要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完成清缴的工作。

②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上,其实就是咱们汇缴工作的主流程:

首先,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一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一部分不一致,肯定是审核不通过

接下来,就是第二部分,根据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也是我们汇算工作的难点。咱们经常发生的费用的扣除比例有: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烟草行业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利息支出,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不能超过你对应的合同金额的5%

最后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就要乘以税率,扣除企业享受的一些税收优惠,与预缴的税额比对,算出应补或应退的税款,在5月31日前提交报表和相关资料,办理税款结清的工作。

③在此需重点讲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我们做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并且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不光是条件放大了,减免力度也是加大了,说白了,就是不超过100万的部分是5%的税负,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是10%的税负(此只要符合条件,填表申报,就能直接享受,不需要单独去税局报备审核。)

2、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①操作入口: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可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②系统自动取数逻辑:“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

自动匹配:科目体系中预置的明细科目涉及到汇算清缴填报可自动取值

如:期间费用明细表,对应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系统预置的明细科目自动取值到申报表 (如果认为默认的取值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也可以修改匹配取值科)

用户匹配:系统科目体系中未预置的明细科目或用户新增的明细科目,可添加取值公式单元格:鼠标移至单元格会出现编辑按钮 ,则该单元格可添加取值公式;也可手工录入金额单元格,凡是能选中的单元格,则可以录入金额,手工录入金额后回车或单击其他可编辑单元格,数据自动保存。

③小型微利企业设置:汇算清缴中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的“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根据“设置-财税设置”中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设置计算减免税额。当对应汇算清缴申报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设置小型微利企业为“是” 时,税表将按照政策计算减免税额

3、需要特别注意:

①适用范围:企业形式为“公司”且会计制度为“2007企业会计准则或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暂不支持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工会会计制度

②启用期间:开始启用时间为2023年度,支持2019及以后年度切换实例说明】

一、好会计/易代账如何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按上述在系统中设置好)已做完2023年度账(12月已结账),在2023年3月开始做汇算清缴,登录好会计/易代账进:进税务-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下:

1、为何申报表主表会有差异,此差异如何解决?

①首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核对作用!咱们汇缴工作的流程。第一部分是利润总额的计算,这部分一定是要和我们会计的财务报表保持高度一致,这部分不一致,申报时肯定是审核不通过的,因此系统预置了“利润表金额”和“差异”这两栏,目的是方便对账的;

②其次此企业对不上是因为系统自动取数为:“自动匹配”与“用户匹配”相结合,从附表002一直到附表012中存在很多项目需要用户自己设置好取数公式或者手工录入,我们以附表002为例设置一下,操作截图如下:

③逐一按此思路设置好各附表后即可自动生成申报表如下(差异为0),然后可据此在当地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即可

备注:每个附表左边的“?”代表的是此附表主要项目取数未设置好取数公式,需要手工一一设置好后此图标就会消失

2、汇算清缴申报表中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代表什么?

账载金额是指记账时实际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记入的金额。例如:职工福利费支出,账上开支了9000元,因此账载金额记9000元。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支出的14% 假如本年工资为100000,乘以14%等于14000元,这就是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00元。假如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3、汇算清缴之后的账务处理(需要手工做凭证)

应补缴税额时:

①先补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②缴纳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退税款时 :

①退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②先冲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③调整未分配利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多会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2类企业需重点关注申报表变化

2023年02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何振华 钟祖龙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作出修订。笔者提醒,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12类不同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税额的计算

2023年,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填报说明,但适用政策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发生较大变化。

举例来说,甲公司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甲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2.5%×20%+(150-100)×50%×20%=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研发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变化

首先,研发企业如果属于制造业企业,由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要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并在填报a107012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时选择填报恰当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其次,企业如果有多个研发项目,应重点关注,填报a107012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栏次,不再分项目计算。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应分项目进行,即企业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乙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若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现在,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不仅如此,各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仅需计算一次,不再需要分别计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最后,企业还要关注,此次申报表修订,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24 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97号公告提供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并规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考虑到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一,28号公告增设了简化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即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那么,a107012表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 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将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也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变化

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可比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根据13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因此,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也随之提高至100%。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填报相应的加计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叠加享受优惠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免后的所得不得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在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期间,不得同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等。

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表修订,将a107040表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规则由“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同时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调整为:“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举例来说,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内),2023年利润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一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700万元。该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300万元。当企业选择同时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时,其2023年度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500+(700-500)×50%=600(万元),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600-30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0×25%=25(万元)。

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00×(25%-15%)=10(万元)。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10万元,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10×[(700-500)×50%]÷(1000-600)=2.5(万元),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2.5万元。

由此,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10-2.5=7.5(万元),2023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5-7.5=1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不可叠加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下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四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紧接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由“大中小”三级分类调整为“大中”二级分类,同时根据减免税优惠方式的不同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区分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二是调整《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三是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具体指标,细化了“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内容,并同步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由46项精简至33项,提升了填报的精准度。

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二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由原来的《减免所得税优惠表》(a107040)第33行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7行填报;同时,还在a100000表增加了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并在填报说明中明确,当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时,该行次填报a109000表的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重点关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变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项目类别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这对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意义重大。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便于企业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企业适用2009版目录所规定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适用2021版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收入的项目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进一步完善了综合利用的资源以及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及填报说明,但企业需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此外,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目录规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填报相应申报表享受优惠。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特定地区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a107040)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的填报说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等部分。对此,特定区域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对此,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报享受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

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31号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二是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对此,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千万别错过优惠“窗口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重点关注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变化

3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怎么申报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办税,企业所得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 , 2023年版) -不需要填写

2、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03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需要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04从业人数”: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实际我们在填写“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的数据可以根据2023年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季度平均值填写(前提是企业所得税季度数据无误)

持股人员及比例可以在企查查查看

圈内为必选必填项,其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确定-确定,会跳出来

小微企业一定要勾选a107040,否则享受不到减免优惠(其它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勾选)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数据根据财务报表中利润表2023年本年累计填写

全部填写完之后保存

4、(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部分数据通过附表生成,如需填写,请填写对应附表数据

5、(修订)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工资薪金根据明细账中职工薪酬本年累计填写

其它按照企业自身情况填写,填写完之后保存-确定,之后会出现(修订)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

因为后期企业拿了一些2023年未入账的票据凭证,所以要把这部分支出调减

保存好之后可以看到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纳税总额减少了6210.22元

点击保存-确定

6、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没有就直接保存-确定就行)后面数据无误依次保存

7、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保存之后数据无误直接保存

8、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核算)

保存之后主表数据无误直接保存就行

点击申报-勾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提交-确定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载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

作者 李宜航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导言

2023年,国际环境日趋错综复杂、国内疫情反复冲击,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为助企纾难解困、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稳定市场主体、鼓励科技创新,保障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本文详细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并对其中的实施要点进行解析,以期对读者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对顺利完成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2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初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初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有资金压力。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01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下同),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同,一次性扣除的比例分为两档:一是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全额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第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该判定标准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基础上大幅放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所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02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该政策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范围。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二是设备、器具购进时点的判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系列围绕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陆续出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机险·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济活力,2023年第2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2023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于该政策的适用期限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因此2023年第28号公告同步明确了计算方法,规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理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进一步下降至5%。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基础研究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别做出了制度安排。

投入方方面(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方面,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2023年第32号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等适用政策的形式要件。

(四)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州南沙地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和实质性运营两个条件。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要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中限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财税[2018]55号文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政策调整干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上述判定口径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将上述政策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放管服”改革

2023年,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为基点,创新征管思路和服务举措,加大力度优化办税流程,推动税收政策落地落细,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除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之外,税务部门也出台政策便利纳税人更加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

该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同时,办理方式方面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做法,即“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在10月预缴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符合,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规定

为规范政策执行,便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该公告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判断方法、预缴期限、多缴税款处理方面,基本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保持了政策适用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删除了“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即明确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简化了办税流程。

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作者 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导言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电报表,主要变化是增加了2023年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填报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予以归纳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由原来的“加计扣除比例”修改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机险的研发弗田台额 aoao 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用于填报2023年适用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下同)为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其他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案例填报

例1:甲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x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1/4*100%=97.5(万元)。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具体填报见表1。

例2:乙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x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x1/4x100%=97.5(万元)。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具体填报

见表2。

二、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用于填报中小微企业2023年度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今,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额度提高至500万元以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3:丙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6月购进一台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金额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丙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600÷5x6/12=60(万元),税收上计算折旧金额为600x50%=300(万元),纳税调减300-60=240(万元)。丙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见表3。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用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 相应政策

2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理解该政策关键点有四:一是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二是仅限于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三是设备、器具没有金额限制,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设备、器具没有研发限制,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加计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4:丁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金额24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丁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240÷10x1/12=2(万元);税收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240万元,纳税调减240-2=238(万元),同时加计扣除24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策不区分固定资产金额是500万元以上还是500万元以下,但填报申报表时需要区分。前者填报第11.1行,后者填报第12.4行。丁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4和表5。

四、基础研究-

(一)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前者用于填报相关机构取得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后者用于填报企业出资给相关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和基础研究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案例填报

例5:戊公司于2023年向a高校出资1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对于戊公司来说,该100万元不仅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对于a高校来说,该10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戊公司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6。

a高校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7。

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一)报表变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明细行次(15.1-15.2),用于填报原始权益人或项目公司执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就基础设施reits给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其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填报

例6:己公司是原始权益人,2023年1月将持有的不动产划转给项目公司,该不动产计税基础1亿元,公允价值5亿元,己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23年2月,己公司与基础设施reits项下的专项支持计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专项支持计划,作价10亿元。2023年4月,基础设施reits发行基金,己公司认购20%份额。2023年6月,己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10亿元。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己公司划转不动产不确认所得,纳税调减4亿元;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己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账载金额为10-5=5(亿元),税收金额为(10-1)x(1-20%)=7.2(亿元),纳税调增7.2-5=2.2(亿元)。己公司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见表8。

六、南沙先行启动区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的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5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问题1: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2: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三、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3:某制造业中型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补缴税款20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明确了,享受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因此,您企业应在2023年5月底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产生的应补税款20万,可与2023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10万一并延后至2023年10月份缴纳入库。

问题4: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5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5万元,及时取得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

问题5:某制造业小微企业,第四季度享受缓缴税款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年度汇算应退税款2万,应如何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

答:企业享受第四季度缓缴税款10万元,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若结果显示汇算清缴可退税2万元,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问题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问题7: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发生的搬迁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参与汇算清缴,有何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问题8: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专项报告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问题9: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答: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问题10:汇算清缴申报环节使用了“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企业防范申报风险帮助很大,今年汇算清缴申报环节是不是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服务?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已嵌入征管系统 ,依托电子税务局,在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进行数据扫描,就其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给予纳税人相关风险提示。是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的有效抓手。

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系统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来源:沈阳税务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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