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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经营者,从集团公司拿了上百万,以为集团公司是自己开的,集团公司的钱=自己的钱,因此拿个上百万也只不过是是左兜里的钱进右兜里的钱,自然不用申报纳税。
可是实际上是这样的吗?集团公司的钱老板可以自由支取吗?怎么转都不用交税吗?这类问题在中小企业屡见不鲜,但在财会人员这里该怎么平账还真的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说到底不是小数额,很容易就要出大事。今天接下来就带大家深入分析一下到底怎么处理类似的情况。
错误案例:经营者和集团公司“借”350万,
财务会计入账错误导致罚款70万!
合肥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察觉到,在2023年的该集团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帐信息显示,某一个人公司股东于2023年向集团公司借款350余万元用于购置房地产,账款一直以来并没有退回。归根结底,经营者a这么多年自主创业白手起家开了集团公司,做生意红火,不断进钱。随之成功创业,生活条件自然也要改善!于是就从集团公司“借”走了350万买房子…
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本着做帐要做平的原则,做了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经营者借款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350万元】
或者
【借:银行存款350万元】
【贷:股本—经营者入股350万元】
以上两种做法都是:“借”走的钱作为股东借款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下长期性不退回。
因此税局在税务稽查中,在集团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下察觉到了这笔经营者转走多年都没有退回的350万元“借款”,税局一翻凭证,一看这个分录,二话不说,两字:补税!
最后对经营者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贴心地计算了滞纳金和罚款,一共35万呢!一共105万就这么没有了,你是经营者,你心疼不?你是财务,你害怕不?
有些财务会计可能会说,这有什么问题?我也是这样的做帐的啊!
这种处理方式看上去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去年税务稽查深入开展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02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
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年时国税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件(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明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退回,又未用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退回的借款可视为集团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政策
03
重点关注!经营者从集团公司“拿钱”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这个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明文规定,持税务登记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部门报告。
看了上述这种,可能有财会人员想:“那我就直接的按分红处理方式,交个税吧,这样的最安全最稳妥!一定没问题!”
什么!你要这么处理方式?这样的确实最合规,但估计经营者不能同意。一般来讲,能自由在集团公司拿钱走的经营者大多是中小企业的唯一公司股东,而且是个人独资企业。(假如集团公司还有其他公司股东,这就不叫拿钱了,这个是非法职务侵占)对这样的事情的集团公司,经营者一定会想,“集团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可是我取走自己的钱还要交税?不不不,那我是万万不会高兴的。这点事都做不好,要你干什么?你被炒了!”
别担心,今税来帮你!
首先,你要了解将集团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经营者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属于向集团公司借款的话:
借:其他应付款-经营者名
贷:银行存款
之后取得专用发票,证实其主要用途,可以是购置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也可冲抵其他应付款。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付款
或者经营者还款:
借:银行存款/现金
但假如借款期限超出一年,按企业所得税法明文规定会以为是对经营者个人的分配利润,需要就该账款缴纳个人所税。
不难看出,集团公司虽然是经营者的,可是却不是经营者的小金库,经营者从集团公司账上直接地取走资金,想长期性不还去干别的那是万万不行的。
看到这里,你会不会也感到一阵凉风,快看看自家的账本,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财务风险!财务之路,且行且珍惜啊!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都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小编为你整理成下表,让你快速掌握。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涉税汇总
上表中,个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果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小型微利企业等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
此外还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即公司股东长期从公司借款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11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不仅要依法对公司计征增值税(即使是无偿的),同时还要对股东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钱不等同于老板的钱,老板或股东能否向公司借款?不管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个人使用,都不只是直接转出这么简单,会计及税务如何处理?“借”钱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提前规划有借有还。
借款用途
企业把钱借给股东个人按用途主要分两种情况:股东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使用,股东借款用于个人使用。
股东借款用于企业经营:
通常是以备用金、差旅费等名目来借款,最终通过采购发票和出差费用报销来冲销借款。a
保留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b
股东借款是为了新的项目投资,可考虑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
股东借款用于个人使用:这种情况下,需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股东个人需要支付资金使用利息。
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这部分往往都被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最终形成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也无法消化,继续挂在账上留有隐患。
借款合同
股东个人从企业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建议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率。
防止企业给个人打款时可能产生的金融管制,在年底借款仍未偿还时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股东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款项借出后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或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无偿借款
不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要看税务相关规定。
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
如符合相关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完成实缴,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涉税问题
企业将款项借给个人,收取利息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即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会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发生借款账务处理
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
银行存款年底所收利息,应当在财务费用中进行核算。
借款利率在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水平的情况下,应当对超过的部分作相应的纳税所得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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