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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主要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下面一起来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1】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次年汇算清缴前,一定真实发放,否则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1】计提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职工福利费认可扣除
=认可工资总额*14%,该比例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纳税调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计提处理
登录“云端财务”,选择:业务处理-财务管理-财务期末业务处理,如下图:
计入“财务期末处理”,如下图。请选择记账期间,按序处理1-12项期末业务,再进行计提企业所得税。
注意:在期末业务处理中,系统会自动判断您公司是否需要有关期末事项的处理,并自动进行计算,操作者一般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13.计提企业所得税”,出现如下选项:
选择记账日期和需要处理的公司并确认,系统会自动计算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计提的事项,并明细列示。如下图:
点击清单图标
,可查看本月和本年业务明细,如下图:
选择明细行,点击“财务凭证”,可查看该业务的财务记账凭证。如下图:
点击“后续凭证”,可查看该凭证的关联凭证。
计提企业所得税的功能菜单包括:调整计税基础、计提所得税、保存计提结果和撤销计提数据,菜单在窗口左下角,如下图:
如需要,企业可根据所得税政策,调整所得税计税基础,这一般是指调整税会差异。选择要调整的项目,点击“调整”,出现如下调整窗口,手工更改计税基础值,然后确认。
完成计税基础调整后,单击“调整”,进入如下调整页面:
选择企业类:“小型微利企业”,如下图:
系统会根据前期损益和本期损益,自动计算减计后的计算基础,并计算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如下图:
确认计提处理,然后点击“保存”数据,系统会出现如下提示:
该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可以进行多次的,后一次的处理结果会覆盖前一次结果,不会出现重复问题;对于不正确的处理也可以撤销,恢复原状。
点击“确定”后,处理结果将提交云端服务器。正确保存数据后,将出现如下提示:
注意:每次操作完成后,请一定要保存数据,不然处理结果将被抛弃。
二、查询计提结果
重新进入计提界面,可以看到计提结果。如下图:
点击财务凭证列的图标,可查看企业所得税计提的财务凭证。如下图:
注:凭证打印功能在:业务查询—财务管理--财务业务查询--记账凭证明细表中。
三、预交企业所得税
登录金税系统中,根据计提结果,进行所得税预缴。
提示:由于本系统的期末业务处理是按月进行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每一季度三个月的计提结果,进行合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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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相关政府开始关注各个企业的税务管理问题,同时在不同阶段推出了各种政策来规范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保证企业健康长期发展。科学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防控对提高建筑企业经营活力、建筑企业市场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将简要介绍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出建筑企业在增值税管控过程当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增值税管控对于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来说,进行的建筑项目和经济活动较为频繁,同时合作伙伴的数量也较多,再加上“营改增”对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针对我国现在的增值税管理方式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相关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其可以保证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始终保证增值税管理方面的合法性,同时减少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风险,尤其是在国家提出“营改增”之后保证了建筑企业增长税管理的合法性,强化企业当中的财务管理,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了建筑企业的长期规范化发展。
2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风险与问题
2.1财务人员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需要面对环境差、压力大等一系列难题,所以建筑企业招聘财务人员的难度相较于其他企业会更高,许多专业能力强且具有丰富经验的财务人员往往不会优先选择建筑企业中的财务工作。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将会有所上升,当财务管理无法满足建筑企业的实际需求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风险便会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建筑领域的财务工作通常还会与新的纳税政策、企业战略、法律等具有极为紧密的联系,因此建筑企业对于财务人员的要求会更高,当财务人员无法吸收各种信息全新的政策法规时,就会导致增值税管理的效果受到更多影响。
2.2管理模式陈旧造成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经营注重效益最大化,注重整体建筑施工进度和整体建筑施工质量,因此,大部分建筑企业的工作重点都放在了建筑施工方面,而对于财务工作而言,很多企业认为这是后续的工作,并不重要,应先保证建筑项目的整体进度,所以导致财务管理出现了懈怠的不良现象。但是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而言,应与建筑企业项目同步,应涵盖所有的经营业务,只有这样才能针对建筑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来做好财务规划工作,实现对成本的有效控制,保证建筑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并未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将财务管理部门定性为凭据的审核人员、建筑企业中资金流向的统计者,因此,很难有效发挥财务管理者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作用,导致出现建筑工程资料超额购买的问题,这对有效规避建筑企业财务风险极为不利。
2.3核算方式造成的風险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将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税务结果,并影响到增税的风险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清包、老项目等建筑项目,都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税务计算方式,由于不同计算方式税率点存在差异,因此若没有开展科学的计算研究,就有可能导致企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2.4合同风险
建筑企业传统粗放的税务管理方式在当前阶段容易引发合同风险,在合同条款和条件的签订上,容易忽略与税收风险存在关联的重要因素,进而引发风险。例如,由于相关人员在专业程度上存在不足,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并无足够的了解和掌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按照业务类型来区分合同定价,为建筑企业在日后的核算带来较大难度,税收方面也会因此出现不必要的问题。通常而言,财务人员并未深入到合同的前端对经济业务作出计划,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建筑企业延迟缴税或提前预缴税款,使得资金被占用,或建筑企业无法得到进项税抵扣。
3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3.1建立内部财务审核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纳税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循的一项规定,国家针对此也设置了严格的审查制度。首先,为减少增值税管理引发的风险问题,建筑企业应从企业内部来进行优化,构建建筑企业内部审核管理部门,对建筑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并定期对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审查,以此保证财务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其次,应对现存的财务问题进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最后,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发挥其在成本管理中的作用,要求财务人员认真审核每一项资金往来内容,发现金额不符合的现象,坚决予以驳回,以此有效地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为避免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提供有利条件。
3.2使用先进的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常规的增值税管理时,使用的管理模式较为陈旧,所以需要基于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点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波及的资金支出项目进行管理,大力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减少建筑建设期间对于人力资源的过度依赖,以此控制企业成本风险,减少不合理的支出项目,逐步细化工程建设时的施工财务管理内容,从各个细节出发强化增值税管理有效性,确保工程建设期间的人工、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的资金支出得到妥善管理。
3.3科学选择核算方法
建筑企业在一些建筑项目中可选择的核算方法较多,对此应做好核算方法的比选,以此减少增值税风险问题的发生。财务管理者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储备,能够做好不同项目的业务类型区分,保证核算方法的科学。此外,销项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鉴于此,应做好票据管理。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出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为避免产生增值税抵扣不及时的现象,应尽早索要增值税发票,以此保证资金的应用价值。此外,在获得增值税发票时,应及时展开票据认证工作,以此保证销项税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抵扣。
3.4加强合同管理
在签订合同时,建筑企业应该明确各种重要事宜,例如合同业务类型等,另外还应该明确票务情况,以此来降低增值税风险。由于合同管理涉及内容较多,所以还应该选择足够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合同签订,并对所有合同内容进行细致划分,找出合同中的问题所在,这样能够减少由合同引发的风险问题。为了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建筑企业还可以针对合同中的各项风险点进行总结,以此来明确合同签订时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而降低风险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3.5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作为建筑企业特殊行业财务从业人员,至少要具备一个完整的项目工程周期财务管理经理,涉及建账、日常账务管理、业务结算、项目决算和审计等,只有充分地了解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才能更好地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其次,作为企业要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业务培训,例如“营改增”等,让财务人员能及时了解到最新的财务法规的发展动态,做到与时俱进;最后,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务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晋升机制,提升财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而增加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解决财务人员流失的问题。
总之,建筑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是建筑项目开展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对增值税风险进行分析,能够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财务管理质量。相信随着更多人了解到增值税管理的重要性,建筑企业的经营发展一定会变得更好。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
20%(实际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常用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可据实在税 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意:
1. 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注意:
1、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2、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申请方式及申报
1、新办企业当年一般鉴定为查账征收;
2、次年如需变更征收方式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税务局提出。
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同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查账征收vs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一定比查账征收划算吗?
不一定!
查账征收能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
而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同时也需要按时参加汇算清缴。
相比之下,核定征收并不一定比查账征收更划算,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2、哪一种征收方式更适合企业?
一般来说,如果本身是初创期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
但如果你是属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营改增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支出发票,相对来说,肯定核定征收简单又划算。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这是最考验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胜任经验的一次大作战,做好了,应该的!没做好?等着税局找你喝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表格多,数据多,关键是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填写规则复杂。
尤其是每年年初,工商年报、汇算清缴交织在一起,财务总是被安排得明明白白,脑子一团乱,除了加班还是加班……
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缴作为涉税监管的一个“关键而又重要的环节”,亟需企业重点关注,而风险的前置处理才是企业涉税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存在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存在政策变动可能,仅供参考):
查账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 企业年度内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如纳税人选择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建议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 * 号为必填项。
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后,输入密码(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
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
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问题
此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明确。关注财会研析,后续我们将及时跟进放送!
二、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三、报表填报时,几个易错点
下面,根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小加整理了一些易错点(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2. 一般情况下,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3.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6.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8.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来自网络
最近有跟听翅儿直播课的财会伙伴就能发现,翅儿在讲课时,老会提到小型微利企业,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现实情况是,企业所得税太高,筹划成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可以大大降低。
那很多伙伴就会很迫切了:到底可以降低到什么程度?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别着急哈!翅儿这就先带大家了解一下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演变过程:
大家可以看到,随着时间推进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从2023年开始到2023年,从三万到三百万这个幅度变化。
企业所得税政策从2023年开始到现在,已经出了这么多个文件,它的根源咱们还是要知道的,在企业所得税法里面都是有明确的。
在实施条例细则里面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即后面所有的政策演进,都是根据所得税法里面的条款在幅度上进行微调或者细化,比如说资产、人数的计算,以前从月然后从季。
然后呢,申报表填写规范也有一些微调,只是变化不多;备案与不备案;填人数或者不填人数;填资产或者不填资产。
然后在汇算里面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一开始的时候核定企业是不享受该政策的,后边慢慢的演进到核定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一样享受这个政策。
按照去年的政策来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实际税率2.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实际税率5%;大于300万,就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了,就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了。
比如,有小翅有限公司在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0*5%=12.5万;
但是如果有小翅有限公司在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01*25%=75.25万;
两者相差62.5万元,所以你说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香不香?!
按理说,咱们就这样享受优惠下去就可以了,but,国家的优惠政策到期了!
所以到了2023年,大家就特别关心那今年的政策是怎么样的?100万以内年应纳税所得额还能不能享受2.5%的优惠了?
当然翅儿要回答大家的是,最新政策还未出台,所以答案还未可知。
目前有一种声音是,部分地区电子税务局显示是5%,那到底是2.5%,还是5%还是怎样……
我们还是耐心等待官方声音,这个消息就算出来的再晚,肯定也会在我们做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出来的;
这里翅儿就要温馨提醒大家:对于网络上的各种说法,还是要有自己会辨别真假,而且自己也要具备分析的思维能力。
翅儿今天主要是和大家说了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的演进路径,同时对于大家最近比较关心的100万以内的实际税率做了回应。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翅儿还有话要说。
今天大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知道了是要满足335的原则,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政策,也享受优惠,直接就叫小微企业了。
那这些小微企业和咱们今天说的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口径标准一样吗?翅儿给大家总结了导图,大家直接看图:
另外关于这里的条件计算方法,在政策里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特别是年度中间开业的伙伴,需要格外注意一下哦!
好的,关于这块翅儿就先说到这里,还有其他的相关问题,也欢迎在下方留言,翅儿将尽可能一一回复大家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独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独资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次是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动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补偿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有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律师↓↓
房地产企业实行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也不同。房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涉及许多问题,相对复杂。律师对话第245期邀请到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兰银龙律师为我们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兰银龙律师的对话内容。
律师对话245期:兰银龙律师解答——什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预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的纳税筹划是怎样的?
兰银龙律师答:可以尝试将开发产品长期持有,通过出租取得稳定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可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统一核算所有开发产品成本,将分摊至企业自持产品的开发成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成本。
企业如果要对投资性房地产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是什么意思?
兰银龙律师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制度执行中存在怎样的难点?
兰银龙律师答: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但目前仍有部分规定不明朗、不清晰,导致政策执行过程有争议、执行结果有差异。这样既削减了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也给征纳税双方均带来较大困扰。主要疑点和难点问题有:
1、预缴方式能否采取除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之外的方式。
2、预缴期利润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预缴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4、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础。
5、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兰银龙律师曾代理过众多民商事重大复杂案件,特别对房地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企业法律顾问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及丰富办案经验。执业多年来,一直秉承以专业的执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困扰,可以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兰银龙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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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都听过“核定征收”这个词,核定征收是节税的方式之一,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压力、解决公司利润分红上的问题。那么,企业核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接下来鼎瑞优企的小编就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核定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五级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增值税目前可以享受1%征收率,附加税根据增值税而变化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6%之间,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
企业核定所得税的优势有哪些
(1)个独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企业个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低至3.5%;
(3)分红不用再重复征收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归投资人自由支配;
(4)可虚拟注册: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分离,可以异地办公。
如何享受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鼎瑞优企与全国100+税收优惠园区紧密合作,帮助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率可低至0.25%,节税力度高达90%。全程代办,法人无需到场,当月即享核定。
案例分析:深圳个体个独——享受核定征收
a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400万,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5%计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附加税0.06%。
计算方式: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
附加税:3.96万×6%=0.24万
所得税:400万÷1.01×5%*20%-1.05=2.91万
综合税额:7.11万
今年年初,上海突然宣布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给予核定征收,不少企业慌了神。其实不必担心,除了上海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注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的,但是政策在收紧是肯定的,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趁着还能核定,抓住一波时机。
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是不是和一般的企业是一样的?如果不一样那是以什么形式缴纳的?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
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怎么缴纳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税海涛声按语:
本篇主要汇集了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四个重要文件(对已经修改的条款予以更新注明),以便大家学习知晓和实务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对本文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删除第六条。删除前: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企业类型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对“应税收入额”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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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88号)修订本项,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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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有些纳税人反映,由于企业每一笔股票交易并不都是盈利的,对于亏损交易仍按收入全额核定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我们认为《公告》已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公告》第一条明确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不得事先核定征收,对这些企业而言,查账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实盈亏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映其实际税负;
其次,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而且应税所得率的适用按其主营业务确定,综合考虑,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不大;
另外,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鼓励企业建账建制,反映其真实盈亏和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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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6日
你对企业税务年报了解多少呢?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税务年报吧。
企业税务年报是什么?
税务年报,准确地说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又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规定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已预缴的月、季所得税额确定本年度的补、退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时间
每年的5月30日前,企业都要进行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企业的盈利情况决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涉及到所得税税款的问题。
企业税务年报申报内容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等,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等。
不报送的后果
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企业所得税年报税务局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会被处以罚款,同时涉及到税款的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企业未按期申报,又查无下落的,税务局会把企业列入非正常名单。
【例·综合题】(2023年考题节选)甲公司2023年年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万元,与之对应的预计负债贷方余额为2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无期初余额。甲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为9 52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且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2023年8月,甲公司向非关联企业捐赠现金500万元。
资料二:2023年9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保修费用300万元,同时冲减了预计负债年初贷方余额200万元,2023年年末,保修期结束,甲公司不再预提保修费。
资料三: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180万元。
【要求及答案】
(1)计算甲公司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202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9 520+500-200+180=10 000(万元)
2023年的应交所得税=10 000×25%=2 500(万元)
(2)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项分析说明甲公司每一交易或事项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如无影响的,也应明确指出无影响)。
资料一,属于非暂时性差异,对递延所得税无影响。
资料二,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少20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50万元。
资料三,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增加180,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5万元,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为-45万元。
(3)根据资料一至资料三,逐笔编制甲公司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分录(不涉及递延所得税的,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资料二:
借:所得税费用 50(200×25% )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资料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5(180×25% )
贷:所得税费用 45
(4)计算确定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
甲公司利润表中应列示的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2 500+50-45=2 505(万元)。
【知识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1)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确认的资产、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①免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购买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假定达到税法中规定的免税合并的条件,则计税时可以作为免税合并处理,即购买方对于交易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承继其原有计税基础。比较该项企业合并中取得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有关差异产生于企业合并,且该企业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确认的同时,将影响合并中商誉的确认。
【例·判断题】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形成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合并商誉在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应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合并报表认可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即在合并报表层面,子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一致的,所以对于购买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评估增值的部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判断题】(2023年考题)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确认的资产、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企业合并业务发生时,对于合并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合并形成的商誉或者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总结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形成通常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收入形式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也不尽相同,具体情形如下:
1.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下列具体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利息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做了进一步明确:
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产品分成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债务重组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1.可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入的实现。
12.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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