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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情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第一条规定: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以下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特殊注意事项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的规定: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的优惠。
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这里的“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八、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能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23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23年至2023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23年至2023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23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因此,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九、问: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很多老板都听过“核定征收”这个词,核定征收是节税的方式之一,可以大大减少税收压力、解决公司利润分红上的问题。那么,企业核定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呢?接下来鼎瑞优企的小编就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企业核定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例:
1.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营业收入计算。
3.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五级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增值税目前可以享受1%征收率,附加税根据增值税而变化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6%之间,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
企业核定所得税的优势有哪些
(1)个独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企业个税核定征收;
(2)个人所得税税率可低至3.5%;
(3)分红不用再重复征收个税,可以直接提现,归投资人自由支配;
(4)可虚拟注册:实际办公地和注册地分离,可以异地办公。
如何享受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鼎瑞优企与全国100+税收优惠园区紧密合作,帮助企业申请核定征收,综合税负率可低至0.25%,节税力度高达90%。全程代办,法人无需到场,当月即享核定。
案例分析:深圳个体个独——享受核定征收
a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额400万,享受当地核定征收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5%计算个人经营所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附加税0.06%。
计算方式:
增值税:400万÷1.01×1%=3.96万
附加税:3.96万×6%=0.24万
所得税:400万÷1.01×5%*20%-1.05=2.91万
综合税额:7.11万
今年年初,上海突然宣布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再给予核定征收,不少企业慌了神。其实不必担心,除了上海还有其他的一些地方是可以继续注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的,但是政策在收紧是肯定的,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趁着还能核定,抓住一波时机。
企业所得税太高? 这样做税率低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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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企业都面临账面利润虚高,成本票缺失,所得税高的难题,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例如;服务行业,属于高利润行业,主要是人工成本,并且无法入账抵扣,导致利润虚高。建筑行业、贸易行业涉及很多材料采购,水泥 河沙等。招待费,居间费用等很多无法取得成本进项发票,并且人员流动率大,难以取得相应成本发票,导致建筑企业利润虚高,税负压力大。
那么这类企业税负压力大怎么解决?
一、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成本票缺失,企业所得税高的问题;
在地方优惠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
1. 低税率,个税核定为 0.5-1% ,综合税率2.5-3%
2. 税种简单,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3. 公转私简单,个体工商户还可不开对公账户,不担心银行转账额的问题,完税就可合理公转私。
4. 流程简单,只需提供法人资料和认证等,无需法人到场。
5. 额度大,每家一年可开票450万左右的增值税发票。
二、享受税收扶持政策解决进项不足,增值税高的问题;
在地方税收园区内,成立新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的形式,承接主体公司业务,新公司在园区内正常经营纳税,就可享受税收扶持。
1.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2.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3.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兑现到账。
4. 政策长期稳定,纳税越多,比例越高。
另外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时,还可在小编对接的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自然人代开政策,综合税率不超过3%,自然人一年累积额度可开500万内,出具个人完税凭证。只需提供业务合同、自然人信息即可。并且不再参与年底个人汇算清缴。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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