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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印尼企业来说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梦想。
10月7日新通过的印尼统一税法(the harmonized tax law, hpp)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2%,而非草案初稿中明确列出的20%。
此举出乎印尼商界预料。根据no.2/2020法律规定,为应对新冠疫情,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023年从原来的25%降至22%(已如期执行),并将在2023年降至20%。
印尼国会9个党派中有7个对20%的税率没有异议,只有民族觉醒党(pkb)和繁荣正义党(pks)反对削减至20%。
一些商业团体担心此举可能会损害印尼的营商环境,但分析师和政府认为影响不大。
印尼企业家协会(apindo)主席hariyadi sukamdani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未能降至20%将会损害印尼的竞争力,包括对外资的吸引力,因为这一税率高于其他国家。
他补充说,许多企业已经根据20%的税率预期制定了经营计划,例如缓解疫情导致的资金流压力,将节余的税费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等等。然而,这些计划统统被新税法打乱。
不同于商界的看法,经济和金融发展研究所(indef)执行主任tauhid ahmad认为,将企业所得税率降至20%将会加大政府财政整顿工作的难度。企业所得税是印尼税收收入的最大税种,进一步降低税率将为税收带来更大的负担,影响国家预算。
此外,税收只是影响印尼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得分的10个指标之一,因此不会显著影响印尼对外资的吸引力。
印尼投资部发言人tina telisa表示,政府意识到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实在印尼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竞争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过印尼仍有许多其他税收政策来吸引投资,例如免税期、免税额、投资抵减、免征进口税等等。
印尼税务局发言人neilmadrin noor表示,政府已经充分考虑到统一税法的种种利弊,但仍对进一步建议持开放态度。“未来还有机会修改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过这必须基于深入研究,同时关注经济动态。”
印尼工商会馆(kadin)税收常设委员会的siddhi widyaprathama表示,与税收相比,工商界更希望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疫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将极大地加快经济复苏的速度,这对企业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税收。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货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小额货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优惠概述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领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法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攻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优惠概述
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法规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11-202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23年铁路建设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持有2023年和2023年发行的中国轶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6】30号)第一条规定: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6-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资料来自税缘网)
在实际中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的,按照理论化的会计假想勾稽和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法国际通行的法理基础理想构成,理论上两者的比对勾稽关系应该是相等的。而现实中由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覆面一般小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覆面的,通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大于等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比较常见和正常的情况,除特殊原因外很少会出现一个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就要注意核对了。现实中,一方面,出现这种相对涞水比较反常的情况,有可能是企业核算出现了差错;一方面,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也会提取增值税年度累计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收入进行比对,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是税务机关一个重要的税务管理风险点,会要求企业做出应对和处理。总体来说核算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问题分析,存在一定的工作需求和应对风险。再这里分合理出现和理解失误两个方面加以简单分析和归纳。
一、就金融企业来看,在正常且核算无差错的前提下,出现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一般涉及以下方面状况:
(一)、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计入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计入收入的差异,产生的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异就出在这个价外费用上,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是: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核算,除了代政府和相应机构等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纳税人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要按规定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算收入是存在差异的,有相当一部分增值税价外费用,并不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二)、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个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在增值税法的规定中,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对应适用税率或对应的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是把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资产净值)和固定资产、不动产处置的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对应营业外支出,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不同,在现实中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
(三)、财政补贴核算,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相关的,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要计入增值税计数额。但在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计税中,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是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核算。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计税的情况。
(四)、增值税免税业务,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会计核算上,由于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现在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种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五)、收入确认原则不同,增值税计税收入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入差异,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就金融企业来看:现实中一般会遇到的是,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税法规定分期确认计入不同纳税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这样,预收租金跨年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计税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收入的情况。
二、至于为了少纳税款故意隐瞒、造假产生的差异,就我国金融企业现实状况来看,基本都是国有和省属集体(国有)企业,核算上故意错误的很少,但非主观故意,在政策解读和核算上失误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这种情况,还是存在的。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23号公告规定的规定理解有偏差,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其规定是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纳税人解读不准确直接抵减收入,将金融企业收入与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中的其他金融业务收入与其他金融业务支出按净额进行了填报,而金融企业逾期90天未收回的当期应收贷款贷款利息,增值税按规定在当期完税,即计入年度增值税计税收入中,由此产生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小于增值税计税收入情况,虽然不涉及税款,但形成成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会引发税务机关疑点下发核查,另一方面严格来说这也算是一种违法,有一定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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