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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4月16日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对个人取得的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国家赔偿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因此,国家赔偿金被视作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民事赔偿就要区分具体情况:
1、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纳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拆迁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破产安置补偿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青苗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解除购房合同给予补偿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取消了“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并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已明确将国税函〔2006〕86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因此,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第24条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虽大多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对劳动者的补偿,但究其根本也是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属结果,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两者存在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于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其事实上也类似于工资性质,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在具体实操中有不同理解。
8、个人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指纳税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情况,具体特殊工种、因病、因公致残等三种提前退休的情况。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9、个人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补偿金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11、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2、保险赔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获得保险赔款(领取保险给付金和理赔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以全额领取保险理赔款,其中包括:意外理赔金、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金、医疗保险金等。
个税自从2023年改革后,和之前的缴纳方式和缴纳比例就有了一下明显的不同,下面我们就来分析1.2万要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如果1.2万是工资薪资所得首先当月需要预缴,按月度税率表预缴
12000*20%-1410=990
如果1.2万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则需要预缴(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减800,超过4000扣除20%)
12000*0.8*0.2=1920
如果1.2万是稿酬所得(稿酬不超过4000减800,超过4000扣除20%后;并打7折)
12000*0.*0.7*0.2=1344元
工资薪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年末需要汇算清缴,如果当年度只有这一笔收入,则无需缴纳个税,并退税
如果1.2万是股利红利所得
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不满一月12000*0.2=2400
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满一月不满1年 12000*0.5*0.2=1200
个人持有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满1年的免个税
如果1.2万是租金(不超过4000减800,超过4000扣除20%,有修缮费用的每次可以扣除800,到扣完为止)
12000*0.8*0.1=960
如果1.2万是偶然所得
12000*0.2=2400
如果1.2万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2万如果是纯收入
12000*0.2=2400
如果1.2万是上年度的年终奖
可选择单独计算
12000/12=1000
12000*0.03=360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留言,小编看见后详细为您解答,希望此次回答能够解决您的疑虑。
想想也真是心塞,挣点钱容易吗?又是加班又是无休的,一不小心还被“高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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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大家一定被“年收入12万以上被定为高收入,或将成个税调节重点”的消息刷屏了吧?
网友们很是激动,特别是生活在北上广深的小伙伴们,怎么就一不小心被“高收入”了呢?!!!
小伙伴们纷纷讲起了自己的难处,开启吐槽模式:
▲3d科普:我为什么不觉得自己是高收入人群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微信id:xjbdxw)
有网友算了一笔账,年收入12万,也就是月收入1万,扣去社保和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到手的收入是7479元。
小编也来凑热闹算一笔账:
案例模特是北京的韦先生,一名爱奇艺工程师。
税前月薪:12000元
一、个人所得税约:1145元
二、吃
早饭8元、中饭20元、晚饭20元
每月缴税(8+20+20)÷1.06×6%×(1+7%+3%)×30=89.66元
三、穿
三个月大规模购物一次,每次1000元,平均每月333元。
每月缴税333÷1.17×17%×(1+7%+3%)=53.22元
四、用
电费100元、话费50元、网费100元、燃气费30元
每月缴税(100+50+100+30)÷1.11x11%×(1+7%+3%)=30.52元
五、房产:额……这个暂且略过。
注:这里参考中国税务报的税率,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城建税7% ,教育附加税3%,电信、水电增值税11%,服装增值税17%,与真实情况或有出入。
那么,韦先生总计每月在吃穿用方面共缴税173.4元,占工资总额的1.44%,如果算上个税,约占工资总额10.98%。超十分之一的占比,已经不低了吧?
再者说,有数据显示北京的平均租金达到71.24元/月/平方米,除去房租,还有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上网费,以及交际费等等……这怎么都算不上高收入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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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在北上广深下班高峰的地铁上,那些匆忙的年轻身影,或西装革履,或一身休闲运动装,但还是抵挡不住疲惫的眼神。他们是中国全面市场化的一代,在大城市或海外完成高等教育,毕业后在公共服务、外资和新兴技术行业做着体面的工作,拿着接近或刚过万的月薪,却仍然挣扎在城市基本的生存线上。
这是高收入者吗?真正的高收入者,难道不应该是像美剧中的“中产”一样,拥有高档住宅、私家车、宠物和丰富的运动和社交活动吗?
我拼命挣钱省着花,你却叫我“高收入者”,还要提我的税?难怪有那么多网友心塞到发朋友圈吐槽了。
不过,安啦小伙伴们!昨天,财政部方面已经对这则消息辟了谣,表示从来没有将“12万”跟“高收入”具体挂过勾,加税也是误读!
好吧,原来是虚惊一场,但是,问题来了……
谣言到底是咋传出来的?
小编研究发现,这个消息最初的来源是10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然而,这个意见里面并没说收入达到多少才算高收入者啊,广泛流传的12万是怎么来的?
小编为此查询了多份官方文件,发现提到“年收入12万”的文件有这么几份:
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提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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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的这份文件中,”12万元“和”高收入者“这两个词终于同时出现在一句话里了。2023年,到现在都有6年的时间了,新的《意见》又怎么可能使用6年前的水准来调整税收?可见消息不实。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解释,高收入的标准通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高收入的标准都不相同。经过十年,高收入标准肯定发生很大变化,年收入12万的群体肯定不只10%-15%。
原来提出的“年收入12万“是针对自行申报纳税进行的规定。当时的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对没有单位分管的个体户、演员等没有代扣代缴单位的,要自行申报;而12万在当时社会属于比较高的收入。二是鼓励更多人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加科学。
现在我们国家进行的个税改革,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自行申报可能是一个趋势。
其实,社会上流传的年收入12万是高收入要多征税是没有意义的命题,12万以上要自行申报是征收方法的问题,和调节收入差距没有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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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刘小川认为,以前年收入12万以上要交税,现在也要交,交的税率是一样的,除非个税改革同时税率也改革。
说白了,就是此前的某些媒体偷换了此次《意见》的两个概念:把“高收入者“替换为”年薪12万以上”,把“税收调节“替换为”加税。
那么,个税改革到底要咋改?
研究此次改革之前,先来了解下个税改革的历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方面比重占6.3%,比国际上一些国家差很远,相对比较低。
今后,主要是充分利用个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但不会达到欧美国家标准。“一方面要调节,同时也与国家实际情况相结合,合理调节。”
总体改革上,将降低中等收入者的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这是改革原则。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水平,会合理调整一些扣除项目。此外,个税改革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一些家庭扣除项,让扣除更加合理,惠及千家万户,让税制政策更加合理。
对于高收入者,未来将加大征收力度,会加强监管,把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联系起来,堵塞漏洞;同时根据发展变化完善政策,均衡劳动和资本所得税收政策。
将来,不同城市交税金额会不同吗?
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来说,年收入12万并不算多,可以根据这几个地方的社平工资来算一下。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而202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1269元,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
刘小川表示,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如果未来采用综合税制之后,将会根据情况来扣除,而不是全国统一一个扣除线,像3500元以下不扣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扣除标准是按照项目来扣,项目多少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
好了,总结全文,意思就是: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早在十年前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要加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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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借网友的话说一下小编对此次谣言事件的感受:
某些新闻张张嘴,小编我辟谣跑断腿……劝那些有意无意生出谣言的筒子们:
文/宓迪 盼 沙璐 编辑/魏喵喵 蔡蔡 ali 张一对儿
一则“谣言”道出个人所得税的真相
这几天,一则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在网络上被热议。因为这个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其中,这里的高收入者被解读为“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者”,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出来辟谣,说对“年收入12万”的人要加税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
有好事者考证认为,这完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进行的理解。在2006年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行申报的标准是12万,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提出,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举措。因为这个文件从来没有被明文废除,所以大家将“12万”理解为高收入者,并且要加强税收调节就没有错。
事情若是这样,讨论价值就不大。我觉得此“谣言”的最大价值,就是再次揭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真相。那就是,这则“谣言”之所以让一帮伪“高富帅”胆战心惊,焦虑不安,问题的根子在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是由工薪阶层在缴纳,从而形成了“富人少交税,穷人多交税”的纳税主体结构。
什么叫个税,顾名思义就是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税收调节,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个税的最大价值就是在于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都是“倒金字塔形”,处于收入最高端的人群承担最多的税收,而低收入者基本不交税。我国则是所谓的“橄榄形”,交税的大头是工薪阶层。财政部2023年的一个研究报告也指出,广大的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沦为了“工资税”,除了对工资进行累计征收,对其他的收入征收得很少。可是,对一些真正的高收入阶层而言,他们甚至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做到零。
当然,个税沦为工资税的根子在于我们的税制。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实行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一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计征,难以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二是没有按照个人实际负担进行抵扣,比如,对赡养老人的费用不抵扣,对房贷不抵扣。从而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个税改革的突破点关键在于通过重构中国的个税制度,彻底修正和扭转中国个税制度的根本性残缺,从而体现公平正义。富人多交税是对的,但如果多交税的是一些在都市过得特别不容易的“年收入12万”的被“高收入者”,这样的个税设计就有问题。为什么引发恐惧的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而是这些伪“高收入者”,原因就在于只有这些真正的纳税主体才对个税感同身受,他们很自觉地把自己算进高收入阶层并自觉纳税。
所以,我倒觉得要指责的不是大家不懂,不是一句“谣言”似乎就摆平了一切。这则“谣言”流行,恰恰是因为大家懂,恰恰是因为我们很多文件,不管多少年前制定的,只要没有被明文废除,都可以随时拿出来说事的。(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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