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减免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如何减免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如何有效减少个税缴纳负担呢?实际上也有一些比较靠谱的方法:
一、年终奖个税筹划
最常见工资个税筹划方式就是年终奖筹划了,2023年新个税法实施后,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采用两种计算方式:
方式一、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方式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月薪工资和年终奖情况进行测算,选择税负更低的方式。
二、将工资适当转化为福利
上述提到以发放职工福利的方式代替发工资“避税”有风险,但是也不是绝对的,
由于工资与职工福利的适用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而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此外大部分地区对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在一定标准下是不征收个税的。因此,可以利用这一点进行节税筹划。
例如:
1. 企业设立食堂安排给员工就餐,并制定一定的用餐标准,员工就餐不需要缴纳个税;
2. 企业给员工每月发放在免征个税标准以下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
三、充分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从企业员工个人角度而言,新个税法实施后,新增了六大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关注是否有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一是检查是否有应享未享的项目,例如房租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赡养父母支出;
二是检查是否已经按最优方式享受,例如夫妻二人工资水平一方为15000元/月;另一方为7000元/月,工资水平较低的一方扣除起征点和三险一金后基本不需要交税。
这种情况就可以让工资水平高的一方充分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或者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减少个税负担。
【收藏备用】个人所得税60项减免优惠政策名录
序号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减免性质代码
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2号
05011601
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1605
3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05011709
4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84号
05011801
5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05011802
6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1
10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2
11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05099901
12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05102904
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05129908
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5129999
15
三板市场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48号
16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
17
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18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19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2号
20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21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25号
22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26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27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28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29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30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31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3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33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34
工伤保险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35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36
横琴、香港、澳门居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3号
37
奖学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38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39
拆迁补偿款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40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5号
41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42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44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45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7号
46
青奥会、亚青会、东亚会税收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1号
47
亚沙会税收优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号
48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50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51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2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3
保险赔款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4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5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56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5135401
57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5135501
58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5135601
59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05135701
60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05139901
各位劳动者都知道,个税征收起点已经从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但是,个税征收改革的好处还不止于此,想必大家也都听说了新增专项扣除款的消息,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这些专项支出,可以免征个税!在劳动者的个人所得中,扣除起征点、再扣除这些项目的支出,然后才是应依法纳税的部分。很多人因此减免了税款支出。
大病医疗、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父母赡养、房屋还贷或租金等都列入了专项扣除,这些支出费用是报多少、用多少就真的可以在算个税时扣除多少吗?个税免征项目的计算没你想的这么简单,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具体的执行细则。
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
条件为子女年满3周岁至开始参加工作之前,额度为每个子女1000元,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部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两方来分别扣除500元,以达到双方免扣个税的目的。
2、继续教育
条件为本科及以下人员需要继续学习的,扣除限额为400元,但是同一学历扣除年限不得超过48个月,专业技术和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则是在取证当年专项附加扣除3600元。
3、住房贷款
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为首套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年限不得超过20年,每个月限额扣除1000元,可由夫妻一方扣除1000元,也可由双方一起各扣500元。
4、租房扣除
租房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则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额度在800~1500元不等。要求是在本地没有自住房而产生的租房费用。
5、大病医疗
这是一项年度限额扣除,每年限额80000元,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大病医疗均可用于专项附加扣除,扣除金额据实填报。
6、赡养老人
按照《个税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家里有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一个及以上)需要赡养,就可以有这项扣除,扣除限额为2000元。若为独生子女,则可以有2000元可扣除,若多个子女的,可协商各自扣除数额,但每一个子女的扣除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
以上6个专项附加扣除与劳动者息息相关,有些额度一经填报,年度内不得修改,比如说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额。因此,劳动者要注意核查自己的可免税扣除项目及对应的金额,免得多征了个税,亏大了。
来源:律师帮帮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这个需要根据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税费规定来,一般最多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相关的介绍和计算方法在下文中都有提及,欢迎大家来阅读,希望对你们理解有所帮助。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即50人)以上残疾人抚长掂短郾的淀痊丢花,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最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
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残疾证的发放流程是什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规定,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一个残疾证一年可以给企业减免多少税金?整体上来说,通过对上文内容的分析,我们都知道企业雇佣残疾人工作是可以减免所得税的,一般减免的税额和当地的税法规定有关,不过有个最高值,那就是每一个残疾证的最高抵扣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都可以来会计学堂网搜索。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10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3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第4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个人所得税又有优惠政策出台了,符合条件的2023年又能少交个税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两项个税的减免优惠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
简单来说,这个公告内容包括: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2023年继续执行。
这个优惠政策,在财税〔2018〕164号中规定的是2023年底到期,后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延续至2023年底,如今继续延续至2023年底。
具体优惠政策内容很简单,就是:居民个人取得符合相关条件和规定的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详细见下图所示:
2、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3号规定的免征个税优惠在2023年到期后,继续延续至2023年年底。具体免税的情形包括:
分析完了之后,大家可能会发现这两项关于个税的减免税优惠,其实基本上跟大多数普通打工人并没有太大关系。我们在这里顺便给大家说一下,2023年继续有效的,跟大多数打工人有关的个税优惠政策:
1、年终奖计税优惠2023年年底到期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也就是2023年大家仍可以享受年终奖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的政策优惠内容如下图所示: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到底该如何操作,如何享受,以及应该规避哪些雷区,我们之前做过详细的分析,详见:年终奖怎么发能少交个税?这样操作,工资到手立马多几千!
2、符合条件可以免办个税汇算清缴
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依法进行了预扣预缴,年综合收入不超12万且需要汇算补税的,或汇算需要补税不超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3、个税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基本涉及了打工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婴幼儿照护、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生病住院、买房租房、继续教育等等。其中现在的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已经执行了好几年了,大家应该已经熟悉了,我们下面重点说一下2023年出台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扣除。
简单来说,就是自2023年1月1日起,家里有3岁以下宝宝的,可以通过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少交一部分个税。具体扣除方式和标准如下图所示:
4、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明确了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你交个人养老金的时候,可以先通过扣除的方式少缴个税,等到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再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税。
具体来讲就是,在缴费的时候,每年的扣除限额是12000元,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时候,单独按3%交个税。
这个优惠政策,对于收入较高的群体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通过合理的操作,或可以少交一些个税,但是需承担投资可能损失的风险。
一、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一)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二)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三、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四、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二)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二)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二)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三)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一)政策内容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残保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 (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订本)第三十一条;
3.《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8〕31号);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5.《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来自:邹城助残志愿者协会
这33种情况都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附件是最新的所得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缴纳?这可能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毕竟,这都是关于我们的。
今天分享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3种情况及相应依据。还整理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财务工作中使用或者想要了解就可以收集。
01 个人所得税,免征
这33种情况通通不用再交个税了
02 附:个人所得税
最新税率表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下不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1
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减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
如何确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纳税年度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哪些个人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共9项。(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
如何确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办法》关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将落地。
如何申请呢?
第一步:
第二步:在“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选择相应的项目
第三步:确认并填写相关的信息
大家可以在app上进行申报办理,也可以填写表格。或者在网页端填写也可以哈。
在座的各位打工人,可能还有另一层身份,就是——纳税人。
年收入超过 6 万就要纳税,国家为了减轻我们的负担,针对个人所得税推出了 6 个「专项附加扣除」,简称个税抵扣,比如租房就可以抵扣。
我们一起往下看看:「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有啥,到底怎么申请。9
符合这六项,可以少交税多领工资
我们每月工资超过 5000 元的部分就需要交税,想要享受减税福利,就可以在交税前申请专项附加扣除。那有哪些情况可以减税呢?
6 项可申请的「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
这里也给大家做了详细整理:
需要注意:房贷减免这一项,如果是夫妻婚前各自购房,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人的一套房子扣除 100%,也可以各自抵扣 50%,但不可以两套房同时抵扣 100%。
而赡养老人这一项,如果家里有多位超过 60 岁的老人,赡养老人的抵扣是不能翻倍的。
下面我们来举个例子,看看它们能抵多少税:
生活在深圳的老王夫妇,刚付了第一套房的首付,剩下 25 年贷款要还;有个今年 8 岁的女儿,正在上二年级;夫妻两人都是独生子女,王先生父母已经 62 岁了。
根据老王的情况,分别可以申请:
子女教育:老王和妻子商量过,自己的工资较高,所以直接扣 100%,就是 1000 元/月。
住房贷款:因为是首次购房贷款,可以享受,同样在老王自己这边扣 1000 元/月。
赡养老人:老王作为独生子,父母都超过 60 岁了,每个月能抵扣 2000 元。
总体来看,每个月可以抵扣 4000 元,一年就抵扣了 4.8 万元。我们可以再简单计算下,老王交完五险一金后,每月到手工资 2.8 万,总共能少交多少税呢?
个税抵扣前:要交(2.8万×12-6万)× 20%-16920=38280块/年,其中 6 万块是个税的起征线;
个税抵扣后:要交(2.8万×12-6万-4.8万)× 20%-16920=28680块/年,每年能多拿 9600 元。
可以看到,进行个税抵扣后,老王每年可以多拿将近一万块钱的工资,还是挺多的。
如果是夫妻扣税,这里也有个小技巧:因为收入越高,扣税比例也会越大,所以当夫妻二人都能申请时,工资高的一方申请可能会更划算些。
那具体的申请需要怎么操作呢?我们接着往下。
不想工资到手变少,手把手教你如何操作
想要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也很简单。
首先,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在首页点击 “我要办税”,就能进入申报流程。
1、首次确认,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如果是首次填写,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后,可以分别看到 6 大专项附加扣除,选择自己符合条件的的,再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了。
需要注意:申报的扣除年度要选择 2022 年。
申报时,会需要我们提供一些相关资料,这里也整理了一份清单,供大家参考。
2、非首次确认,信息无变化
如果去年已经填写过了,今年信息也没有变化,就可以直接点击“一键带入”,自动填充之前的申报内容。
3、非首次确认,信息有变化
如果信息有变化,包括修改扣除比例、新增申报、作废申报等情况,都需要进行修改。在下面页面,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能看到往年的申报信息进行更改。
特别要注意时间的变化,比如租房的朋友,填写的租赁时间要覆盖 2022 年度,不然是没办法抵扣成功的。如果有换过房子,也要记得及时更新信息。
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就算重新申报后需要多交点税,也一定要如实填写。万一被查到错报漏报,将会收到行政处罚。
常见疑问答疑
这里也解答一个大家提得比较多的疑问。
q:房贷减免和租房减免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
不仅是单人不能同时申请,夫妻双方分别同时申请不同项也是不可以的。
因为租房减免中,一、二档城市租房分别可以抵扣 1500、1100 元/月,会比 1000 元/月的房贷减免的金额更高。
那如果你在一、二档城市租房生活,在别的城市买首套房,可以考虑优先申请住房租金抵扣。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给予我们的福利,最好在 12 月 31 日前就自行做好申报,千万不要错过了。毕竟打工人的每一分,都来之不易。
而除了年末的个税抵扣,一般来年的 3~6 月份还需要对上年度的个税进行汇总核对,看扣税情况是否准确并多退少补,大家也可以关注下。
如果今天的分享对你有用,就在文章底部点个“赞”吧,也欢迎转发给更多的亲朋好友。
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图片来源:北京日报
连日来,河南等地遭遇持续性强降雨天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家、社会对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税收方面,税法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小编梳理了相关的税法规定,供读者参考。
一、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部分省市的具体减免规定
1.河南省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
2.陕西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连续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的报告》(陕政字〔2020〕5号)
3.山西省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0〕3号)
4.福建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损失程度予以计算,自遭受自然灾害当年起,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 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23号)
5.四川省
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6.广东省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视其受灾程度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免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遭受的损失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其减免税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受灾当年度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8号)
三、减免办理
(广东省)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损失范围、损失发生期限、损失财物数量、受损金额等)、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政策解读》
(四川省)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山西省)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遭受损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或保险公估机构出具计算损失的文书)。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需将信息报送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可留存纳税人备查。
依据:《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温馨提示:具体减免税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请向当地税务局咨询。
图片来源:新华社
愈挫“豫”勇
河南 加油
河南“中”!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从法律上规定看,个人取得的收入,只要是纳入征税范围的就需要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不过,为了照顾个人的特殊情况,又规定了你可以依据法定情况去申请减少缴纳个税。
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3、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
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如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如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等等。
你要是符合上面的情形的,那么申请减少缴纳个税,具体的程序如下:
1、你需要注意下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1月1日到1月31日内。
如果你有工作单位的,那么,就由你单位在这个时间内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减征税款。如果你没有工作单位,或是你是个人工商生产户的,那么就要在这个时间内去你居住或者户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所办理。
2、你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所。
如果你本人有工作单位的,就由单位统一到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果你在当地没有工作单位,就要到你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
接下来,就由你自己逐项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内容,并持该《申请表》到所辖街道(或乡)及残联(或民政)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等,包括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所。
105人
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