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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甘肃网9月7日讯(兰州晨报记者 王钊)9月6日,记者从甘肃省地税局获悉,日前省地税局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零散纳税人(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就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零散纳税人个税由国税部门代征
今年7月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就“零散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达成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原在地税局申请代开营业税应税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零散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月入3万元以下征收率暂核定为0
《公告》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率征收(定期定额、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选择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对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行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0.8%;建筑业、房地产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2%;饮食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2%;娱乐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2%;其他行业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为1.5%。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
选择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的标准具体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按5%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饮食业按7%;娱乐业按20%;其他行业按10%。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公告》明确,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据了解,“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零散纳税人(个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
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公告》还明确,对于个人出租房屋、转让财产、拍卖财产取得的收入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适用以上规定内容,应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现在一些企业当中,有一种成本发票还是比较活跃的,那就是居间服务费,因为现在一些企业除了企业有实力外,很多的还是需要通过一个中间人作为桥梁,来达成双方之间的合作,在合作完成之后,会支付中间人一笔居间费用。
现在居间人一般都是作为个人,很少有企业出来当居间人的,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个人,那么这笔费用也会给企业带来困扰,那就是收款方不是企业,在提供成本发票上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个人是不具备开票资格的,而企业没有成本发票就很难做账,出现利润虚高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发票,而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现在个人代开发票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个人在当地税务大厅代开,需要拿着本人身份证和业务合同,然后申请代开,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纳,税率为20%-40%,一般大额居间费用都是需要按照40%来进行缴纳,税负压力是比较大的。
第二种:就是到有优惠政策的园区进行代开,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核定为个人经营所得,核定税率为0.95%-1.7%,不同的园区,需要缴纳的税费也是不一样的,而且按照个人经营所得进行缴纳,年底也不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出票就出示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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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周期:
1、季度申报:每逢 1月、4月、7月、10 月进行申报;
2、年度汇算申报:每年 1 月 1 日到 3 月 31 日申报;
二、申报税种:
1、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方式:
1、增值税
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或客户端申报
2、个人所得税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
四、申报步骤(一)增值税
1、百度搜索(河南电子税务局)
2、进(河南电子税务局)网页,或下载客户端安装
3、《我的信息》可以看到核定的税种信息及申报频次(月、季、次)
4、《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带*号的表全部填写——保存
5、《申报扣款》——网上申报——勾选——申报数据提交——提示申报成功方可
6、《实时扣款》——勾选——实时扣款《实时扣款》——必须提示——零申报不允许扣款方可
(二)个人所得税
1、百度搜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下载服务——下载安装
3、安装后进客户端——录入税号——密码——验证码——登录
4、进客户端——选经营所得——预缴纳税申报——选“樊慧丽”单击
5、数据填报界面——有数填数——没数直接保存
6、关闭数据界面——提交申报——提示成功方可
7、通过左侧查询统计——申报记录查询——右侧显示申报成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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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个人在企事业等单位上班时,单位会按规定代为扣缴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将税后工资支付给我们。所以,看到这个话题大家可能不太关注,可是当你取得年终奖、在公司年会上抽中奖品、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经营所得等等,又该如何缴税呢,只有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政策,才能不多交税款,又不担心违法,让装兜里的钱花的放心,用的安心。
在了解这些税务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白个人工资薪金如何缴税。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年工资收入在60000元以下(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不交个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由任职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税款,具体计算方法是每月累计预扣税额=(月收入-免税收入-费用5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税款。这里的专项扣除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但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其他扣除指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比如,小王在某国企上班,每月工资18500月,专项扣除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月,没有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小王2023年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税多少元呢?我们第一步先计算出小王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8500-5000-2300-2000=9200元,第二步计算小王1月应预缴税款=9200x3%=276元。通过举例,我相信大家应该清楚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接下来,就需要清楚公式中每个问题的具体内容。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个税按月预缴时适用的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年度税率。第二,专项扣除的具体数额是根据每个人具体缴纳的三险一金来扣除的。第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前五项是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中的学历(学位)教育每月400元,技能教育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扣除,住房租金就要区分地域按不同地域经济水平、人口差异等因素按不同的标准扣除,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每月1100月,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每月8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月2000元限额内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那么直接扣除每月2000元,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在2000元限额内分摊扣除,每个人最多不能超过1000元。大病医疗不能在预缴时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限额是自费部分超过15000元到80000的部分予以扣除。
本期我们先介绍这么多,下期见。有不明白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哦。
希望我分享的内容能帮助到你。
6月17日,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北交所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获得深交所同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前后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无变化。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企业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明显差异。笔者建议相关投资者关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的变化,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介绍
g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g公司股票正式在新三板公开转让。挂牌前g公司有四位股东,分别是高某、李某、黄某(未在公司任职且始终未增减股份)和钱某。其中,高某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7月,g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3年10月,g公司向北交所提交转板申请事项,同年11月15日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6月,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总股本为1亿股,不涉及新股发行,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6000万股,占转板后总股本的60%。转板前,g公司的股东为高某、李某、黄某、梁某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中,高某、李某的身份不变,挂牌后新增股东梁某为g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监管要求,g公司控股股东高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某和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承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g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以下称“转板前股份”),也不提议由g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含北交所上市公司,下同)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原始股,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同时,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g公司挂牌前已存在的股东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如果在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转让所持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g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取得公司股票的股东,转让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在内的公司所有股东,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可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起始时间为取得g公司股票之日。
深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含转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税收政策上全部界定为限售股,适用现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如果g公司从新三板摘牌或北交所退市,重新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高某、李某、黄某、梁某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的、g公司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对于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产生的股息红利,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产生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板前后股东个税差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办法,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转板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转板政策上对于从北交所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仅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监高在转板前持有的股票做出限售安排即可,其他股东在公司转板前持有的股份则为非限售流通股。
在我国,对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虽然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都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持股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本案例中,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东高某、李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板后转让所持股份(限售股)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转板前后并无差异。问题在于,对于部分股东来说,同一份股票在转板前后可能需要做不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比如,g公司股东黄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黄某的身份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转板后,其持有的转板前股份不受限售安排限制。如果黄某在g公司转板后转让这部分股票,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无须缴纳税款。相比之下,股东梁某是在g公司挂牌后转板前加入,其持有的股票并非原始股,因此,如果梁某在g公司转板前转让其持有股份,不需要就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板后,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持有的股份需要受限售安排限制,按沪深交易所适用的政策,梁某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板带来的个税差异怎么办?(作者:梁山)
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实务中因转板带来的涉税问题还有一些。
比如,北交所上市公司转至沪深交易所上市后,转板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孳生的送、转股如何界定?转板后,股东适用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转板后,限售股解禁流通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问题尚无法从现行税收政策中找到明确答案,使得征纳双方在计算税款时均存在一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尽早明确相关政策,以支持和引导资本有序健康发展。
短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税收政策上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或者,考虑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转板时持有的做出限售安排的股份,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转板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沪深交易所其他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从长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衡税制、堵塞漏洞”的原则,对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不再区分限售股与非限售流通股,统一按上市前和上市后发行的股份界定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个人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统一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富山,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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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验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记。
上海市并不是第一个印发相关通告的地区,实际上,自202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即 “先完税,后转股”,包括北京、深圳、广东、海南在内的20余个省市区都已先后印发类似文件,明确了“先完税,后转股”的要求(详见文末附录:各地已出台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文件汇总)。
为何规定“先完税,后转股”?
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该在股权发生转移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个人股东一般不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事项,税务机关如果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交换也很难掌握个人股权转让的交易情况。因此,政策规定之初,未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交易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征管漏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同时强调了,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但实践中,因为地方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并未强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提供完税凭证,导致很多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并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就完成了股权转让交易,税收流失情况严重。《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的施行,特别是上海等20余省市相继发布的通告,进一步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管理方法,从根源上堵塞了个人股权转让交易产生的漏税行为。
政策解读
1、“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结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先完税,后转股”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则上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两部门交互,完税将成为个人股转的必经程序
目前各地出台的规定中,多个地区文件明确提出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启“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在金税三期时代,多部门交互的机制已初步实现,相信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两个部门交互的信息将更加及时和完整,税务机关将能更加简便和高效地获取相关应税交易信息。可以看出,缴纳相关税费将会是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一道必经程序。
3、各地对“完税凭证”的要求各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中对“完税凭证”没有进行具体解释,各地对于“先完税”的要求也存在差异,部分地方要求提交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即可,包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其他相关材料;部分地方则要求提供完税凭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最近印发通告的上海则自行设计了 “先完税”需要提交的信息收集表格;部分地方甚至直接模糊处理,虽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分查验完税情况,但材料清单中并不包括完税凭证或其他证明已完税的相关资料。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计算税款
个人转让股权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
根据67号文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小节引用的条文如无特别说明,均引用自67号文)。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1)关于股权转让收入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需要注意,无论什么形式(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和什么名目(违约金、补偿金等)都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此外,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合理,虽然从公式上看,收入越低,个税越低,但是股权转让收入并不能随意约定,若被税务局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局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关于股权原值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可以看出,股权取得的方式不同,股权原值的认定方法不同。
(3)关于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的其他税费,由于“先完税,后转股”不适用于上市公司,不涉及增值税,所以这里的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印花税。
(4)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交易行为中买方(受让方)应当代扣代缴卖方(出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5)关于纳税地点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关于纳税时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需要注意,对于分期付款的股转交易,并非全部价款支付完成后才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付款节奏和比例分期纳税是不被允许的;此外,纳税义务的发生不以款项的支付为必要条件。如果满足上述规定中除(一)之外的其他条件,就算股权出让方尚未收到任何款项,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需要及时申报纳税。
2、印花税
股权转让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立据人按价款的万分之五贴花。考虑到股权转让业务的偶发性质,应当按次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观察
此次,上海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合通告虽然只是进行重申或强调,但可以看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税务领域应用逐渐深入,税务部门正慢慢打破与第三方之间的信息壁垒,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交互,将个人股转税务前置。
“先完税,后转股”从一开始的形同虚设,到逐渐落实至执行层面,这透露出了税务局重视个人股权转让税源,加强个人转让股权税收征管明确信号。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通常涉及标的金额较大,且涉税关系和场景复杂,为了提高个人股转的税收遵从度,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注意:
1、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合规申报,规避不必要的税务合规风险。
2、股权转让中较为关键的是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其中,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股转双方应当从商业实质出发,结合转让场景与定价方法,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3、及时审阅和评估历次可能存在不合规的股权转让节税的税务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免造成后期被税务局认定为偷逃税款等情况。
来源刘学 颜湘红
个人所得核定征收税率低至0.25%?是如何计算的?
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并且税率可低至0.25%。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税率又是如何计算的呢?快来和鼎瑞优企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个人所得税大致可分为两种:其一是大部分普通人都知道的,大致是以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主要形式呈现的;
另一种是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季度预缴、自行申报,且不需要汇算清缴,计征方式是对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知识。
先来看一下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的说就是收入减去合理的成本和费用。比如收入100,成本和费用是20,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80。
粗看下来,个人独资企业除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完全不占优势。但是,有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结果就不一样了。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针对不同的行业,税务局给出这样一个利润率:
以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为例,某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收入按照5%的核定利润率进行计算,再乘以5%的个人所得税,得出个人核定征收税率可低至0.25%。
个独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
核定征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6%之间,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不交分红税:
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
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我的退税于3月21日完成,退了三笔!
一笔是2023年去年的,还有两笔是2023年和2023年的。为什么我能退三笔呢?
其实,在过去2023年,2023年,我没有填贷款利息退税的!而且,如果你前两年的退税没有完善好资料已经汇算完成,那么2023年度也还是可以操作的!操作方法我会在下面详细写上。
因为前两年未申请“住房贷款利息”少操作了我的个税差了1200元,这点请大家一定要引起关注!我现在通过“更正”正在重新申请2023年,2023年退税。
我今年通过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预约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通过根据系统提示的一系列操作,按照流程来,在点击“下一步”之后,在页面左上角大家请选择“奖金计税方式选择”。然后就跳入下面的这个选择页面了。这个方式决定你税金的多少,差很多!“比较两种奖金缴税方式结果,一种是补缴4000;另外一种方式是退税1200元。果断选择第二种方式。
在今年汇算中,我新加入一项专项附件扣除填报:新填写了住房贷款利息。因为我一套房贷款已经快到期(2023年6月到期),借款数目不大(每月600左右),以前没有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本次汇算时临时加入申请,成功后再退税1200(每月多1000免税)。共计2400元。
现在重点说一下,往年已经完成汇算,个税已经到账,怎么办?现在还能不能新申请住房贷款利息退税?我实际操作了一番,实际是可行的。大家注意,个税到帐以后,还可以选择:更正。重新进行一次申报!
我选择个税“更正”,重新对2023年,2023年进行申报,又申报到每年1200元的退税。
步骤如下:
1点击:专项附件扣除填报
、
2点击:选择查询年度。我选择2023年
3点击:点住房贷款利息
4点击:服务,
5点击:申报查询
6点击:已完成
7点击:需要的年度。我点2023年,
8点击:更正(我已经完成,在此没有显示)。
9完成:
10 2023年按此步骤办理
2023年,2023年更正的个税,正在处理中。
所以提醒大家,在已经完成退税申报中,如果有些项目漏报了还能更正,说不定能多退不少钱呢。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无论是发工资还是股权分红,都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与个人经营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越多,税率就越高,最高一级的税率达到45%——即100万里要缴45万的税款,税负那是相当重。
本篇,华创君会介绍10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节税思路。如果你对个税避税方法没有头绪,可以朝着这些思路进行筹划。
01 利用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额,有很多税前可扣除的项目或金额。
例如,个人综合所得,每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可扣除数,合理节税。
另外,企业也可以利用政策优惠,帮助员工减轻税负。
例如,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支出,可计入员工工资收入所得,进行税前扣除。再如,企业为员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02 利用专项附加扣除
利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数,根据相关人员的个人收入进行灵活分担,将可抵扣的税额最大化。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一般来说,如果是多人约定分摊的话,工资更高的一方扣除越多项,节税越明显。
03 外籍人员利用优惠政策
非居民在华工作,需要有意识地控制在华居住时间的长短,以便符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且其收入由境外雇主支付的话,免缴个人所得税。
再如,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非居民,经备案后,其源于境外雇主支付的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话,连续年度重新起算。所以,长期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以每6年1次离境达31天,以便一直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04 利用职工福利
企业可以将员工的部分工资,转化为职工福利。
例如,员工取得工资后,需要支付交通、通信、餐饮、房租等费用。这种情况,员工不仅要交税,还得负担生活开支。
但如果这些费用由公司提供,并根据这些费用多少,减少应发给员工的工资。员工要交的个税相应地就减少了。同时,还可以为公司节省社保费的支出。
05 利用公益捐赠抵税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里要注意几点:一是要向有资格接受捐赠的组织进行捐赠;二是部分公益捐赠的扣除数是有限额的;三是要注意自己在当年度需不需要公益捐赠抵税。
06 利用年终奖与股票期权单独计税
员工或老板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票期权的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而是与个人综合所得分开计税。这就给了企业很大的筹划空间。
例如,某个员工的年度应纳税额为100万,那么根据超额累进税率,按45%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税额,税负较重。但是,如果企业可以给该名员工,以年终奖的方式发放部分工资,年终奖与工资分别计税,就可以降低税负。不过,2023年起,政策规定年终奖与工资一起计税。
07 劳务报酬的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然后按照预扣率表,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要降低税负的话,一方面,纳税人可降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的金额数,以适用更低的预扣率,降低税负;另一方面,纳税人可以将劳务过程的各项成本转移给被服务方,减少劳务报酬金额,降低税负。
如果个人频繁取得劳务报酬且金额较大的话,建议成立公司,将个人劳务所得变为公司所得,利用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08 个人经营所得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收的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一般企业都适用于查账征收。
但是,个体户或者个独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进货都没有票据,因此缺少进项成本。于是,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主导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的固定比例为应纳税额,再适用相应税率。
例如,某个体户年营收300万,核定其中5%为应纳税额,那么最后应缴税款为300万×5%×20%=3万。税率低至1%。
不过,近年来核定征收的政策正在收紧,纳税人一般是无法申请到的,需要类似华创企服这样的财税筹划公司,进行资源整合与操作。
09 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个人转让股权适用的税率是20%。而通过落地特殊园区的合伙企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可以降低税负。
例如,某人转让公司股权所得3000万,如果按照20%缴税的话,要交600万的税。但他在华创企服合作的产业园区注册合伙企业,以核定征收的方式,将个税税率降至3.5%,要缴税款为105万,节税495万。
10 股息的税收筹划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股息以后,应尽量延长持有股票的时间,以减轻上市公司股息的税收负担。
#合理避税#
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李实
中国经济现在处在一个下行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能够让大家对未来的经济增长充满信心,抱有更加乐观的态度,从而可以改变投资者和消费者集体行为,来提高投资水平和消费水平。
如何才能够提高人们对经济增长的信心?政府除了要出台一些应急的刺激性政策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出台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要推进一些深层次的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面要有实质性的举措。通过深化改革来提振社会民众的信心,来提升对未来社会的期盼,形成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我认为这是最重要的。
中国消费一直处在一个相对低迷的状态,也被学术界称为消费需求不足。这样一个长期的现象有不同的解释,主要的原因有四个:
第一,居民收入增长缓慢,以及整个国民收入当中居民的收入份额偏低,这会影响到消费需求。
第二,收入差距过大,或者说收入差距在不断地扩大,这样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平均消费水平。
第三,一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人,他们有购房的预期,再加上有些人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有还贷的压力,这必然会挤压其他方面的一些消费。
第四,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预期,即预防性储蓄所带来的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
这几种解释都是针对过去长期低迷状态的消费需求。现在我们受到经济不景气和失业增加的影响,很多人对个人未来的就业和收入产生了不良的预期和更多的不确定性,这又进一步加剧消费需求不足,引起了消费率的下降。所以我们还是要改变现有的宏观经济形势,能够让大家形成一个更加良好的预期。
01、对年轻人来说,只要有就业机会就要尽可能抓住
现在的失业率已经处在一个比较困难的时期,我判断下半年的就业形势会有所起色,但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七八月份是就业的困难时期,失业率还会进一步地上升,特别是年轻人的失业率会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一些大学包括职高毕业生的就业都会变得越来越艰难。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随着经济的逐步恢复,失业率会有所下降,这个下降可能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不幸遇到了这样一个就业困难的时期,就不能按照原有的思维来寻求就业机会和安排自己的生活。我认为对年轻人来说首先要有不同的预案,能就业最好,不管是什么就业岗位,只要有就业机会就要尽可能地抓住,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种就业都是一种历练,一种工作阅历,都会有所收获。因为在年轻的时候,工作阅历越多越丰富,对于后来的事业发展越有好处。还有一点,如果年轻人暂时找不到工作,也不用灰心丧气,可以在寻找工作期间充实自己,多读些书,上一些技能培训班、上网课,通过这些方式来为以后的工作做准备。
02、如何帮助低收入人群渡过眼前的困难?
我一直认为,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最大的难点可能就是怎么能够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发展能力,包括提高他们的财产积累,提高他们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我们要给低收入人群更多的发展机会,否则会影响将来实现共同富裕,所以提低尤为重要。
提低需要各种制度和政策创新,特别要给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加公平的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发展能力。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个方面,要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就业,让他们能够有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就是说整个社会要实现充分就业,实行就业优先的政策。为了让低收入人群具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我们在户籍制度改革上要实现一些重大的进展,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消除劳动力市场当中的就业歧视,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二个方面,要取消对于低收入人群教育机会的制约,要让城市当中的外来流动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子女能够实现择学自由,让他们能够享受城市的义务教育,享受城市公立教育。低技能的劳动力往往都是低收入人群,要给他们更多接受培训的机会,要建立劳动力的终身学习培训制度——不仅仅要给他们提供免费培训,同时因为参加培训就意味着他们有可能会丧失收入,所以要给他们一些培训补贴,包括误工补贴。
第三个方面,要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我们都知道,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他们也没有什么财产,所以他们很难获得财产性收入。通过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包括农村当中的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更多的财产收入。
第四个方面,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低收入人群获得同等水平、同等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实行无差别的基本公共服务。还要增加对低收入人群的人力资本投资,特别是教育投资,从而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基本教育投资的差别。从教育投资的角度来说,要从婴幼儿抓起,特别是农村一些落后地区的婴幼儿的喂养、学前教育,都应该把它列入到公共政策的范围之内,通过政府的一些干预和公共投资,提高儿童的早期发展能力。其中政府要为一些相对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一些营养补贴。还有对于儿童发展来说,需要政府提供免费体检和免费医疗政策,提高落后地区、农村地区的儿童健康水平。
为了促进农村教育发展,应该吸引更多优质的教师到农村从事教育工作。但是现在农村教师的待遇包括工资水平,没有吸引力。为了吸引更多的优质教师下乡,到落后地区从事教育工作,我们必须有更多的激励,要向义务教育教师提供一些特殊的补贴,特别是落后地区要提高激励的标准。
另外,针对低收入人群子女的教育问题,一方面,在学前教育方面,我们要使得一部分学前教育能够纳入到义务教育,所以我建议,把学前教育的最后一年纳入到义务教育,由政府出资,使得这一部分儿童都能够享受普遍的学前教育。另一方面,义务教育的年限要进一步扩展,由现在的九年扩展到十二年或者十三年,把高中教育纳入到义务教育的范围。
教育的普及,最后能够得益最多的可能是低收入人群。因为如果教育机会受制约,低收入人群往往很难抓住机会。还要提高人力资本、公共投资的效率,以及它的公平性,使得人人都能够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优质的医疗资源,提高人的发展能力。
最后一个方面,针对低收入人群当中的困难群体,我们要给他们更多的政策方面的支持,更多的社会救助,提高救助水平,包括农村的低保水平,应该使得更多的困难群体能够享受到低保待遇。
还要解决农村当中的老年人问题。现在农村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老年人在农村当中基本上都是低收入人群,再加上养老服务不到位,所以他们的生活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要大幅度地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待遇水平,同时要提高农村的社会养老服务质量,还有针对一些因病致贫的家庭,要提供更大力度的大病救助。
对城市当中的一些低收入人群,包括一些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可能是住房困难,因为现在他们就业,包括收入的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住房的问题是一个短板,所以政府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廉租房,政府的廉租房政策应该持续下去,应该使更多的城市当中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廉租房的好处,使廉租房的政策能够覆盖所有的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
03、如何解决年轻人租房的困难?
大城市的房屋租赁市场确实存在很多的问题,但说到底,租房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城市的租房市场当中存在供不应求的情况。由于市场存在的供不应求,一些租赁公司又掌握着一些租房资源,所以在租房需求增加、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这些租赁公司势必会形成在一个房屋租赁市场上的卖方市场。一旦有了卖方市场,租金就会不断上涨。同时这些租赁公司也会添加一些所谓附加条件,甚至是霸王条款,当然都是不合理的,从一个竞争市场的角度来说是不合理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解决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大家可以通过一些政府的法规来规范房屋租赁公司的一些合同条款,规范它们的运作方式,但是我认为这都不能在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怎么才能够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要考虑到租赁市场上供不应求的情况,怎么能够加大大城市房屋的供给,如果没有供给的增加,只是通过一些行政化的措施,很难消除租赁市场上出现的这些问题。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要想办法,一个要增加商品房的供给,要多盖楼。如果实在增加不了,那你要考虑把部分的产业转移出去,现在一些大城市发展产业都是大而全,发展产业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就业人口,肯定就会对住房需求带来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要不然就减少需求,但不是要通过行政化的办法把人赶跑,而是要通过一些市场机制,把一部分的产业转移到一些中小城市,这样可以减少对住房的需求。
从整体租赁市场来说,要平衡供求关系,但对于很多来大城市打工的年轻人来说,可能上述一些政策对他们能够起到的作用都是非常有限的,因为他们都是刚刚开始就业,工资不是很高,工作又不是很稳定,又没有经济上的积累,所以让他们购买商品房是不现实的。针对这些没有购房能力的年轻人,他们的短期需求就是一些廉租房,政府要增加廉租房的供应,解决这些外来打工年轻人的住房需求。
04、应该鼓励把空置的写字楼和商场转换成住房
一个城市当中不同建筑物功能的转换,把原来的写字楼和商场改换为住房,它是一个建筑物功能的转换,只要是技术上和工程上是可行的,而且市场有需求,经济上又是合算的,我认为就应该去做,这也是一种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应该受到鼓励而不是限制。
但是具体到空置的写字楼和商场,是改成公租房还是商品房,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酌情处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该有更加灵活的办法。首先,要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愿,不能因为住房短缺了,政府就采取行政化的手段,把一些办公楼、商场,改成住宅,更多的还是要利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这种转换。
另外,政策上应该更加有灵活现,不应该对这些包括商场、写字楼的功能的管制过于死板,过于僵化,应该有更多灵活性的政策来面对市场的一些变化和需求。
05、我国目前人口收入结构的分布是什么样的?
我国收入差距一直在一个高位水平上,一方面我们有大量的低收人群,另外也有一些高收入人群,包括现在中等收入人群的比重并不是很高,所以整个收入分布还没有形成一个所谓橄榄型的社会。
如果看一下不同收入组成人群的分布,根据我们最新测算,2023年中国收入分布的情况,低收人群还是一个主体性人群,也就是说大概三分之二是低收入人群,而且其中可能比较集中的收入分布,是月收入不足2000块钱的人群。
月收入不足2000块钱的人占到了全部人口的大概45%左右,其中月收入不足500块钱的人群大概有1亿人左右,月收入不足1000块钱的人群大概接近3亿人。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低收入人群。另外,又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低收入人群当中的低收入人群,所以,包括实现共同富裕,包括缩小收入差距,首先要考虑怎么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能他们成为中等收入人群,进入到富裕社会,这是最重要的。
06、个税起征点应该每年有所变动
虽然个人所得税在政府税收当中的比重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所得税覆盖的人群基本上都是工薪阶层。很多的高收入人群,他们的收入如果不是来自于工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可以有各种各样的办法来逃避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需要进一步的改革,要让个人所得税覆盖所有的高收入人群。同时,个人所得税不能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因为要考虑到家庭的负担以及家庭本身的周期性变化,这种变化对不同家庭来说是不一样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制度要进行改革。
现在大家关心的都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确实起征点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动态调整机制问题,起征点应该是每一年都有所变动。为什么呢?因为每一年的物价水平是不一样的,如果有了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起征点不变,那就意味着实际的起征点是在降低的。我们要考虑的不是说过几年要调一次起征点,而是要为起征点的调整设计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机制,要根据物价的变动,根据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周期的变化,每一年都对起征点做出一定的调整,有可能会高一些,也有可能会低一些,完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来进行调整。
我认为现在讨论更重要的不是要不要提高起征点,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这样一个机制,这样使得以后起征点调整就变成一个常规的动作,而不是过几年调一次这种方式,这是我的一个主要的看法。
07、 要脱离高考成绩和大学录取之间的必然联系
之所以产生“小镇做题家”这个现象背后的原因有很多,我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我们的教育制度存在问题,应试教育体制自然会催生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称为“小镇做题家”,应该说这是一个被异化的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学生都是来自于小镇或者小县城,由于受到所在地方环境和家庭条件的限制,他们与城市的孩子相比,如果只是像城市孩子那样付出同样的努力,他就没有高考分数上的优势,在考试当中就没有什么竞争优势,所以他必须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与城市的孩子竞争,才能在高考中取胜。
因为我们都知道城市里的教育资源要优越得多,城市里的教育质量要好得多,这样就逼得这些小镇、县城的考生不得不付出几倍的努力,这样才能在高考当中取胜,应该说是应试教育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
第二方面的原因是我们的高考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而且我们现在发现这种缺陷越来越明显。我们的高考过于集中,往往有一个部门来组织,一年考一次的高考制度,显然不能适合时代发展需要。因为大学的入学考试应该要多样化,可以有多种方式的考试。除了有官方组织的考试,也应该允许非官方组织的考试。重要的是要能考出学生的水平和能力,要有权威性。因此,我们要改变现在一年一考的招生考试的方式,可以实行一年多次考试,同时要允许一些非官方的考试。
第二要脱离高考成绩和大学录取之间的必然的联系,因为高考成绩只是大学录取的一个参考,不能起到百分之百的绝对作用,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上什么大学完全由分数决定,我想这方面的关联性要不断削弱,大学录取应该由大学说了算,要给大学更多的招生自主权。同时大学需要建立一套公平的入学录取制度。大学知道它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而且通过大学来招生,他们就能够识别出哪些学生只是靠应试教育能够得到高分的,哪些学生虽然考分不高,但是有一定的创新思维、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它就能够区分出来,但是现有的高考制度确实很难做到这一点。
最后我要表明,小镇做题家的考生,应该是不仅仅出自于小镇,城市当中也有,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对这些考生不能歧视,要尊重他们的选择。虽然这种选择是一个无奈的选择,也是他的自主选择,应该尊重。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从制度改革上想办法,包括怎么来改革我们的教育制度、改革我们的高考制度,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
问题是县城的孩子可能不能像城市的孩子有很多素质教育,大学录取不跟高考成绩完全挂钩,可能对于县城的孩子来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尽量让高考成绩与大学的录取脱钩。另一方面,对这些小地方的教育要增加更多的投资,提高他们的教育质量,让他们能够分享到更多的教育资源。
近日,市管和国管住房公积金都放宽了贷款的最高额度适用条件,那么具体的贷款额度计算?有没有计算器可以直接算出来呢?
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限制政策
这几天,市管公积金和国管公积金都发布了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限定的调整:
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80%。
二、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的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70%。
自此,无论申请市管还是国管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不管房屋面积多大,贷款最高额度都是120万元;贷款购买二套普通住房最高额度是80万元,非普通住房原则性不贷。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具体的贷款额度金额要同时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抵押物评估价值,且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且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
根据市管公积金中心发布的《贷款额度及年限确定原则》,北京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是:
1.计算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1204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
由于个人自行计算公积金贷款较为复杂,一般使用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器进行计算,或者个人直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点进行咨询。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器
在搜房网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器中输入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缴存比例,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缴存比例,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房屋性质,贷款申请年限,个人信用等级,即可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比例,就是应缴公积金的系数,是每月缴存的公积金金额与月工资的比值。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器的网址是http://fang.com/house/tools_grzfgjjdk.htm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是用家庭月收入扣除至少1204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之后,还要考虑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最低首付款和抵押物评估价值。
重组中自然人个税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各地
地区口径
大连税务
【大连税务】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2237b2904ae48899f2f1461d1de0dd6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关于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8c6f8c04db40c08afbaf9d3569384b
在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是否暂免个人所得税?希望提供政策依据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加强所得税征管。(二)个人所得税。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份被稀释涉及个税吗 留言时间:2020-09-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d08ce5bb0ed460cbd981ce045a19017
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
后因法人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增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企业分立重组上层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2be564e01b74b89811d931f3643eb5d
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自然人股东股权置换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65216d988e04dbe8cb8b89b64438369
现有公司乙(境内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股东为二个自然人(中国公民)a出资900万,认缴900万,合计1800万持股90%。b出资100万,认缴100万,合计200万持股10%。目前净资产5000万。
现拟成立公司甲(境内企业),股东仍然为乙公司二个自然人(中国公民)a持股90%和b持股10%,假设注册资本2000万,(为认缴出资没有实际缴纳)。
甲公司成立后作为母公司(集团公司),乙公司作为甲的全资子公司。
甲乙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结果甲公司股东变为:a出资900万,认缴900万,合计1800万持股90%。b出资100万,认缴100万,合计200万持股10%。
乙公司股东变为:甲公司出资1000万,认缴1000万,合计2000万。
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涉及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拜托拜托请赐教!谢谢谢谢!!
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及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行为,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
【安徽税务】同一自然人个人房产转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1e3409090a74ca7a79ae8bfe68616d4
个人将房产(非住宅)转给其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如果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您如符合以上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经联系纳税人,印花税缴纳问题需核实后告知。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原自然人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6-27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派生分立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0-03-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0a3cba0ff744d1d94160d78df4fe4db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参照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即主要看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注册资本增加就代表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立或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这两个情况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判断,企业可以带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关于企业吸收合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d79ab4fdc24f6aa1644f40e602e68f
母公司b公司持有子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母公司b的股东有自然人和机构。现希望c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b,使得原先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直接对c公司持股。
请问,该吸收合并过程中,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企业合并情况较为复杂,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厦门税务】同一自然人控制控股合并 留言时间:2020-04-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f64eef5d6fb4df98b48995d35f88eaf
自然人张三和李四分别持有a公司各50%股权、同时又分别持有b公司50%,现a公司拟对b公司进行控股合并,并100%股权支付。合并后:张三 和 李四 分别持有 50%a公司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请问:这个控股合并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张三和李四应交什么税?可否以“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公司”而低价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方面无特殊税务重组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厦门税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要如何缴交个税?留言时间:2019-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92cfed501a4cabab90577eee40970b
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请遵照执行。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产业园区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一个企业到了年底是财务最忙碌的时候,要处理各种各样的财务问题和税务问题,企业年末税收款,以及企业年末要支付巨额资金的时候企业会发现这么大的成本差距导致企业利润虚高,成本不足,让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很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加重。
一些企业会发现公司有很多的支出费用没有收到相应的成本发票,只身企业是不该有这么重的税务情况。造成这个的原因就是企业在平时不注重发票的索取和管理也没有税务策划的习惯。因此到了年底企业才发现成本缺口问题。这种无票支出不能记录为成本,反而还要成为企业利润的一部分,被迫缴纳企业所得税。
像很多企业一样,没有大额工程费和居间费等相应的成本发票也是企业苦恼的事情。为了减少企业的这种税收成本问题,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来解决,另外,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想到一些少量的设计费、工程费、佣金、服务费、材料费等。因为金额少,所以每天没有收到发票也是可以的,但时间长了,累计起来的将会是一大笔金额,甚至是高达几十上百万的金额。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
如果企业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方式来解决,只需提供业务合同和自然人身份信息、发票项目就可以了,流程非常简洁。一般来说,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票据的税务是比较高的,个税是根据劳务报酬来征收25%。
部分税收优惠园区可以自然人替开,税率低,开票金额基本没有限制,可以开票的项目很多,税率也低到0.5%,具体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园区有不同的税率,但通常税率都在0.5%-3%,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解决企业成本票不足的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壹点》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到公众号了解~
卖房同买房一样有很多流程,如果你手中有想要出手的房产,那么在卖房之前就要做好准备工作,不然中途出现什么问题的话,那处理起来很麻烦。这里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卖房子需要多少税金?卖房子手续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卖房子需要多少税金?
可能有些人觉得自己卖房子只需要收钱就可以,哪里还需要缴纳税金。其实不是的,卖房一样需要缴纳税金,只不过根据情况不同,有一些税金可能会由购房者承当。卖房人应缴纳的税金有:
1、契税。九十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九十至一百四十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由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由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由卖方承担。
4、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由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共同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80.00元由买方承担。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8、房屋过户费、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二、卖房子手续流程是什么?
我们在这里一定要注意,所卖的房屋一定要是产权清晰,不然有隐患存在,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定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进行买卖时,最好是双方本人到场,如果是委托人代为交易的话,如果没有达成委托方的交易,后续容易出现纠纷问题。
1、卖房咨询。这里可以委托亲朋好友,也可以委托中介公司。
2、房源登记。对需要售出的房屋进行登记,登记信息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信息和房屋产权证明,同时签订《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以及填写《房屋出售信息表》。
3、合同签订。领取购房者交付的购房定金50%后,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4、办理手续。带《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给买方办理过户。
5、交付房屋
看完这篇文章后,相信你以后如果有卖房的需求,那么对于卖房的流程的税金已经很清楚了。以上这些就是“卖房子需要多少税金?卖房子流程是什么?”的全部介绍了,希望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于近日已经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不知道大家都已经预约办理了吗?之了君知道还是有一部分朋友对于个税汇算清缴不是很了解,于是前来咨询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能找人代办吗?个税汇算清缴能补2023年的吗?别着急,之了君这就来为大家解答相关疑问!
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能找人代办吗?
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办理年度汇算有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自己办】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单位办】
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
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
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年度汇算期内(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纳税年度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请人办】
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2023年个税汇算清缴能补2023年的吗
可以。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3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3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3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也可以咨询相关税务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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