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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抽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抽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抽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第1篇】抽奖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一)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熟悉)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 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 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熟悉)

1.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 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熟悉)

情形

税务处理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 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

适用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个人取得该股份 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合理转让费用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 而获得的股息、红利

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熟悉)

1.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800 元为起征点: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 800 元(含 8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 元的,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熟悉)

按照“偶然所得”征税。

(六)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熟悉,客观题)

1.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 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如超市的会员卡积分换礼品、电讯 企业话费积分换礼品等)。

2.征收个税的情形——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 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 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例题 多选题】张某在足球世界杯期间参加下列活动所获得收益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4 年)a.参加某电商的秒杀活动,以 100 元购得原价 2 000 元的足球鞋一双b.为赴巴西看球,开通手机全球漫游套餐,获赠价值 1 500 元的手机一部c.参加某电台举办世界杯竞猜活动,获得价值 6 000 元的赴巴西机票一张d.作为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被邀请参加世界杯抽奖活动,抽得市价 2 500 元球衣一套【答案】cd【解析】选项 a,属于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获得商品(产品),不征个税;选项 b,属于企业在 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税。选项 cd,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税。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 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 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 计算问答题】陈某 2015 年 1 月通过招标方式支付 150 万元取得甲企业“打包”债权,其中:应收账款-a 公司 50 万,b 公司 80 万,c 公司 120 万,账面价值共计 250 万。2015 年 1 月陈某与 a 公司达成协议,收回 a 债务人 36 万元,收回债权过程中共发生相关费用 1 万元。要求:计算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答案】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150×50/250=30(万元) 陈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6-30-1)×20%=1(万元)

【第2篇】商场抽奖交个人所得税

岁末年终很多公司要做些促销、回馈活动了,抽奖是其中最吸引人的一种手段。个人中奖单位是否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税目代扣代缴?有消费门槛的抽奖就不需要交个税么?安慰奖也交个税么?奖品是否价值越高越好呢?

中彩票大额奖金按照“偶然所得”交个税,这个大家都能理解。那么在企业年会、订货会、招商会及促销活动中抽奖赠送给个人的奖品奖金是否也应当缴纳个税?按什么税目交呢?

首先我们要分为两类人,一类是“本单位员工”,另一类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

“本单位员工”在年会上抽奖获得的奖品奖金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并入取得奖品当月工资总额缴税,因为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奖金......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过如果企业员工以顾客身份参加促销活动抽得的奖品,例如商场员工购买商场促销商品参与抽奖获得了奖品/奖金,这个按什么税目算呢?我认为应当跟其他顾客一样适用“偶然所得”的税目,因为这与其任职受雇并无关系。但问题就是之后如何说服税务局相信?并且抽中自己员工很容易给人造成“有猫腻”的印象。与其产生异议不如提前预防,所以各单位在举办类似活动时应在规则上进行防范,例如规定员工本人不得参加(实在愿意参加活动让家人朋友来呗)等。

“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抽奖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这个税目认定基本没有异议。

不过有亲问到说“我们公司抽奖的奖券是消费者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或购买特定商品之后获得的,那么抽奖获得的奖品不是应当视为‘买赠’方式销售的赠品么,意味着中奖人已经付出了对价,奖品是其购买货物或服务的一部分,就像常见的“买一赠一”的活动,赠品也不交个税,那这类中奖就不应当再按照‘偶然所得’纳税了吧?”

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首先消费作为前提,获赠的“赠品”是“抽奖券”或者说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奖品本身。所以获得这个“奖券”可以不交个税,但奖品并不是消费行为的附赠,因此要单独看待,中奖是具有偶然性那就适用“偶然所得”。

其次,为了吸引消费,往往高级别的奖项与中奖人的消费金额是不对等的,购房抽一卷卫生纸的活动是没人参加的。所以将赠品硬性的与消费者付出的对价挂钩是牵强的,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既然说到价值,有些抽奖是有保底的“安慰奖”的,那么安慰奖是否可以视为“买赠”的赠品,不必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呢?

我认为是可以的。

因为安慰奖是满足抽奖条件的顾客“必然”获赠,商家在设置奖项时也会将安慰奖品的价值考虑到顾客消费对价之中,所以属于买赠无需单独作为“偶然所得”纳税。

至于在深入一层说“中高等奖项在计算所得时应减去‘纪念奖’的价值之后再缴税”的,我想说的是“理论归理论”,留着精力去跟税务局研究吧~

知道怎么交,那么剩下的就是在执行层面的“代扣代缴”了。

发钱的好办,直接扣税后给了就行。奖品为实物的那就要先收“税钱”再给东西了,注意不要让中奖者认为是骗子就好~

如果“不好意思”跟中奖者要税钱,税由公司自己出了,那么就要面临着替中奖者负担的个税部分无法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将奖品设置为实物+现金的形式,之后将现金部分扣下缴税等方法来保证“个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动动脑方法就还是有的。

结尾再补一个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所以在设置奖项时注意不要违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毛头鹰

【第3篇】抽奖中奖的个人所得税

相信朋友们在生活中都遇到过或听说过“中奖交税”一类的诈骗短信,多数人都会选择无视或删除垃圾短信或挂断诈骗电话。但也会有人贪图蝇头小利,上当受骗。下面小编就从税收政策角度来揭露骗局。

有奖发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体彩、福彩中奖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参加抽奖活动中奖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奖品,应按“偶然所得”项目,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无论通过何等方式中奖了,我们都要依法纳税,这是我们的义务,但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支付方应在支付消费者的奖金、奖品中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要求消费者先行缴纳。因此,让先交税后领奖的大家可以无视他们!

希望通过小编以上介绍能让更多的朋友了解中奖交税陷阱的真相,切勿轻信这类诈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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