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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30 12:40:03 热度: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第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

考点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解释说明

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场所等;从事工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从事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机构;营业代理人。

考点2:征税对象

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空间: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 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

【第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载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

作者 李宜航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导言

2023年,国际环境日趋错综复杂、国内疫情反复冲击,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仍然较大。为助企纾难解困、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着力稳定市场主体、鼓励科技创新,保障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本文详细梳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并对其中的实施要点进行解析,以期对读者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对顺利完成汇算清缴有所助益。

税前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近年来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2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政策,加大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初期的税前扣除金额,减少初期应纳税额,有效缓解企有资金压力。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01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12号公告'),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即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下同),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不同,一次性扣除的比例分为两档:一是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全额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二是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第12号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一定标准的企业。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该判定标准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基础上大幅放宽,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界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有所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02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28号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可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该政策实施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享受范围。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二是设备、器具购进时点的判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系列围绕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陆续出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直接作用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2023年,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的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机险·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为了提振市场信心,激发经济活力,2023年第28号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外),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也就是2023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由于该政策的适用期限并不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因此2023年第28号公告同步明确了计算方法,规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加大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理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率进一步下降至5%。

(三)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基础研究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的动力源泉。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2023年第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资金的投入方和接收方分别做出了制度安排。

投入方方面(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接收方方面,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2023年第32号公告还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研究范围等进行了界定,规定了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需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基础研究资金管理等适用政策的形式要件。

(四)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广州南沙地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明确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一优惠的企业须同时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和实质性运营两个条件。其中,鼓励类产业企业,主要是指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应以《目录》中规定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为主营业务,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中限定: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判定条件适当放宽,对财税[2018]55号文件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该政策调整干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上述判定口径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将上述政策延期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放管服”改革

2023年,税务部门以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为基点,创新征管思路和服务举措,加大力度优化办税流程,推动税收政策落地落细,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除提高加计扣除比例之外,税务部门也出台政策便利纳税人更加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

该公告明确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同时,办理方式方面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做法,即“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尚未取得下一年度入库登记编号,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享受到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在10月预缴申报时,由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如符合,可以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政策,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根据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规定

为规范政策执行,便利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该公告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判断方法、预缴期限、多缴税款处理方面,基本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规定,保持了政策适用标准的稳定性。此外,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同时,删除了“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即明确定额核定征收企业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为更好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简化了办税流程。

2022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解析

作者 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导言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电报表,主要变化是增加了2023年新出台的优惠政策的填报行次。本文就2022版申报表主要变化予以归纳分析。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由原来的“加计扣除比例”修改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同时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机险的研发弗田台额 aoao l1.1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l1-l11)',用于填报2023年适用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下同)为7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其他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案例填报

例1:甲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x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1/4*100%=97.5(万元)。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具体填报见表1。

例2:乙公司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x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x3/4x75%+120x1/4x100%=97.5(万元)。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则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具体填报

见表2。

二、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2.1-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用于填报中小微企业2023年度新购置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2023年1月1日至今,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额度提高至500万元以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3:丙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6月购进一台设备并投入使用,不含税金额60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丙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600÷5x6/12=60(万元),税收上计算折旧金额为600x50%=300(万元),纳税调减300-60=240(万元)。丙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见表3。

三、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一)报表变化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第111行1.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第12.4行4.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用于填报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 相应政策

2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理解该政策关键点有四:一是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二是仅限于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三是设备、器具没有金额限制,无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一次性税前扣除;四是设备、器具没有研发限制,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均可加计扣除。

(三)案例填报

例4:丁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设备,不含税金额240万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则2023年度丁公司会计上计提折旧金额为240÷10x1/12=2(万元);税收上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240万元,纳税调减240-2=238(万元),同时加计扣除24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策不区分固定资产金额是500万元以上还是500万元以下,但填报申报表时需要区分。前者填报第11.1行,后者填报第12.4行。丁公司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4和表5。

四、基础研究-

(一)报表变化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增加第16.1行1.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1.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前者用于填报相关机构取得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后者用于填报企业出资给相关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100%加计扣除的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和基础研究应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

(三)案例填报

例5:戊公司于2023年向a高校出资100万元用于基础研究。对于戊公司来说,该100万元不仅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可以100%加计扣除;对于a高校来说,该100万元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戊公司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6。

a高校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见表7。

五、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一)报表变化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增加第15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其明细行次(15.1-15.2),用于填报原始权益人或项目公司执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二)相应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就基础设施reits给予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其规定,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填报

例6:己公司是原始权益人,2023年1月将持有的不动产划转给项目公司,该不动产计税基础1亿元,公允价值5亿元,己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2023年2月,己公司与基础设施reits项下的专项支持计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专项支持计划,作价10亿元。2023年4月,基础设施reits发行基金,己公司认购20%份额。2023年6月,己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10亿元。

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己公司划转不动产不确认所得,纳税调减4亿元;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己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账载金额为10-5=5(亿元),税收金额为(10-1)x(1-20%)=7.2(亿元),纳税调增7.2-5=2.2(亿元)。己公司填报《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见表8。

六、南沙先行启动区税收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新增的第244行(四)南沙先行启动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篇】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在企业类纳税人中占较大比重,实务中纳税人很关心作为查账征收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防范税收风险呢?下面结合日常税收风险管理发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和交流!

一、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准确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比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设计思路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结果。如果会计核算得出的利润违背了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就会出现问题。

二、各类原始凭证取得要真实、合法。无论是自制原始凭证还是外来原始凭证,均要真实合法。特别是大额支出,发票真伪和业务真实性要审核。

三、保管好各类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 要及时对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装订整理,采用会计软件的,数据要做好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四、留存好各类税收优惠、资产损失备案、备查资料。特别是资产损失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备案制改为留存备查制后, 这一点更不能忽视。

五、规范纳税申报,准确填报各税种各项涉税数据。申报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逻辑关系要合理。注意企业所得税税会差异事项的处理。会计核算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注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变化。根据政策变化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 总局于2023年1月8日下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对企 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加强管理。

一 、关联申报

(一)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 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计算。

2. —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 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 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 —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 常进行。

6. —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 —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 —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 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上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 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 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 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 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 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 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企 业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 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结构

1. 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 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 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 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 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 利润总额的比重。

3. 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 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 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 关联交易情况

1. 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 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 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 程的异同。

4.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 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 析表》。

(四) 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 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 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 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 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 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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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2023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申报表修订背景

2023年以来,财税部门相继发布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多个方面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决定对《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部分修订。

二、申报表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主要修订思路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修订《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9张表单。

(二)简并优化表单

在不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的基础上,对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4张表单相关项目进行优化、整合。

(三)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实际填报情况和反馈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3张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局部修订。

三、申报表具体修订情况

(一)大幅度修订的表单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集成基础信息,将原分布在附表中的基础信息整合到本表,方便纳税人填报;优化填报方式,调整和补充填报项目,增强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修改表单名称,将原《企业基础信息表》名称调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明确基础信息表的用途。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将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的规定,结合后续管理的需要,对表单行次进行了重新设计。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在表单中增加“前六年度”至“前十年度”行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填报需要;增加“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等列次,同时将原表单中的“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前四年度”等5列简并为“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和“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2列。

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等文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的规定,为降低本表填报难度,将“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项目,由原各6列精简为各1列,不再要求纳税人分年度填报明细情况。

(二)局部调整的表单

1.《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将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修订为“(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衔接,修订第44行“六、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收入准则纳税人的填报规则。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修订第2行第5列“股权激励税收金额”的填报规则,规定第2行第5列按第2行第2列金额填报;修订第5行第5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与第5行第7列“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表间关系,规定第5行第5列按本表第1行第5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后的金额,与第5行第2+4列金额的孰小值填报,第5行第7列按第5行第2+4-5列金额填报。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原表单中的第11行至第13行整合为1行,减少填报项目;将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名称修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使表述方式更为精准。

4.《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政策变化情况,调整了免税收入相关填报项目的内容和行次。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将原表单的“基本信息”相关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文件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规定,修订“委托研发”项目有关内容,将原行次内容细化为“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并调整表内计算关系。

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两项内容。

7.《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整合“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行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规定,将第20行项目名称修订为“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增加“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两项内容。

8.《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

9.《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将原表单“基本信息”的部分项目调整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调整“减免方式”“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项目的填报方式。

10.对以上相关表单的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三)仅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的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与《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规定衔接,修订“利润总额计算”部分的填报说明,明确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的纳税人相关项目的填报规则;规范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且按比例纳税)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根据附表的调整情况,对表间关系进行了相应调整。

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为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相关规定衔接,修订第9行“九、其他”的填报说明,明确执行新金融准则纳税人本行的填报规则。

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明确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的纳税人,不再填报第1列“国家(地区)”;将第14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填报规则修订为:填报表a108030第13列金额。

(四)对其他内容进行优化

1.封面

将“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订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除“法定代表人(签章)”等项目,与其他税种申报表保持一致。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对填报表单的选择方式进行优化,将原“选择填报情况”修订为“是否填报”,删除原“不填报”列;根据各表单名称调整情况对“表单名称”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调整。纳税人调整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按照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6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公布)开始施行,其中涉及一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实务中常见的创业主体形式。但从涉税管理的角度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涉税处理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纳税人应注意分清。

基本概念:属于两类不同的市场主体

从概念上看,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是两类不同的市场主体。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同时,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其中,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相同点: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张某登记设立甲个体工商户,提供建筑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注册成立乙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名下房屋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同点:具体政策适用范围有差异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难看出,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增值税方面,两者纳税身份也不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中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举例来说,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结合“个人”的定义来看,个体工商户属于这一政策的适用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属于。换句话说,个人独资企业出租住房,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操提示:重点把握政策适用“主语”

在具体实务处理中,建议相关主体仔细阅读政策,重点把握政策的“主语”,找准政策适用的关键。

举例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按照相应比例,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适用阶段性缓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意味着,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是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只有同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才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涉税处理:充分了解相同点,重点把握不同点,时间:2023年11月04日,版次:07,作者:王宝云,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本月的31日之前完成!所以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注意啦。下面是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和申报流程,财务人员在办理过程中还存在有问题的,希望下面的详细申报流程和申报表填写说明及填写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全流程

上述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流程的全部内容了。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重要的是填报37张申报表。有些会计对一些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不是十分清楚,今天就在下文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说明,照着填写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项目申报表填写说明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表格式(带公式)37张

37张申报表填写内容太多,不在这里展示了……

汇算清缴还有半个月的时间,财务人员要尽快办理了!

【第8篇】小规模纳税人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原标题:税务课堂 |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的金额限制等问题

税务课堂-联兴财税分号,周四准时上线,敬请期待

问答1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10万发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税务解答:

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每月开10万发票只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其中一环(收入),除了收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费用、调整税项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问答2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吗?单张票能开10万吗?

税务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有金额限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具体要看地区,每个地区税务环境不一样,最高开票限额也不一样。

适用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以下地区最高开票限额供参考: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为100万。

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六)项,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三条第(六)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为十万元。根据业务需要,也可适当提高代开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百万元。

【第9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下载2023

政策完善

•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

减轻负担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

· 采用报表编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

· 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会计学堂2018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实操版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的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将《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填报说明修改为“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月,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确保在纳税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计算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本次共修订5张表单及填报说明。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修订了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修订了填报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三、填报服务

税务机关将根据本次申报表的修订情况,进一步升级和优化税收征管系统,通过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等功能,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的精准性、提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便利性。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a201030,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四、实施时间

修订后的申报表将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说明: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

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扣除率

【第12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怎么纳税申报表

建议您使用谷歌( 3.0.1.6以上含本版本)、360安全浏览器的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ie8版本以上(不含ie8)浏览器登入电子税务局:

在申报列表中选择,先申报年度财务报表,再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否则系统有监控提示:

注意

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后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您最后提交时会进行利润表与年报主表的校验,务必请您填报准确,否则需重新填报。

财务报表填报时会有如下信息提示:

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首先会提示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相关项目的规则与注意事项:

如果您近三年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缴多缴未退税款情形的,而且存在不予退税的,会提示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今年汇算后如果有应纳税款可以进行抵税处理。

多缴税款可以在“服务提醒”模块里查看:

进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界面后,首先申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需要注意

申报界面中灰色底色项目是系统自动计算、带出或者是白名单控制的,如您单位带出项目值有问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进行金三系统数据的维护与修改。

我们的小微是自动判断和锁定为“是”,如果您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请您选择“否”。如果您是小微企业,同时又是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无需填报a107072表。

本表填报的内容会自动暂存,当点击“下一步”会存到金三系统。

同时进入到申报表表单填写界面:根据您的业务进行表单选择,其中部分表单是由《基础信息表》的填报内容控制的:

如: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选择后可以点击页面尾部的“下一步”按钮,继续填报;也可以 “上一步”按钮,回到《基础信息表》改动信息:

当您填报过后面表单具体内容后,数据保存后,当再次进行申报界面会提示您:

您选的表单在左上角“主附表树”列示:

您应该按申报表层级进行填报,填报后的数据可以暂存,注意暂存是保存表单所有的数据,不进行表间的数据校验;“保存”按钮不但是保存所有的数据,而且要进行表间的校验,表间校验必须通过才能保存成功。

所有申报数据保存成功后,点击右上角“申报”按钮,点击后系统先会校验利润表与主表相关数据:

通过校验后可以进行正常申报:

本环节您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也可以直接申报,建议您选用提示服务,减少您的涉税风险。按照总局统一工作部署该功能于3月中旬上线。

点击“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点击“申报”则是忽略扫描直接申报。

可以复制提示内容,进行相关提示内容的修改,可以忽略,再次点击“申报”。

点击申报后,提示您申报结果。

有了上图恭喜您申报成功了!

如果您有三年应退税款,会给您提示,请您在提示信息中选择进行操作:

如果选择放弃多缴抵应缴,并放弃申请退税,需要选择放弃理由: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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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导读:总机构可以在下面设立二级机构,也就是其的分支机构,总机构需要将分支机构的信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那么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报送材料:

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如何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报送材料:

预缴申报时, 分支机构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中汇总纳税与预缴税款的规定都在上文中整理出来了。相信大家看完本文已经对有关的内容都有所了解了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是还繁琐的。而且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出现差异巨大的两种情况。即企业根据会计规则计算的金额,以及根据税法计算的金额。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更正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整。

纳税“调增和调减”是什么意思?

纳税“调增和调减”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在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结果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增加或减少。纳税“调增和调减”产生的原因就是税会差异。

比如,一些会计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税法上面并不认可,所以就需要“调增”处理。而税法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会计上面没有确定的,就需要进行调减处理。

举例说明:

2023年虎说财税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共是150000,而工资薪金总额是1000000。

由于:1000000*14%=140000<150000。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150000的职工福利费就不能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40000。

需要“调增”的金额=150000-140000=10000。

这里的知识点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是先月度或季度预缴,然后在年度结束以后,再进行汇缴清算。

对于企业来说,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即可。毕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基本都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而企业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了。比方说,我们常见的调整项目有职工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广告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

这样经过调整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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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政府补助新准则采用净额法的处理技巧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可见,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案例:a公司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2023年12月初购置一批设备。当月底,a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该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该公司以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置设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2.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3. 收到政府补助后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根据相关税法,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规定的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023年末,a公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所得税会计处理。a公司应在取得当年将其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购买设备的计税基础应包含政府补助部分(即为5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该交易并非企业合并,同时,该交易发生时会计上只影响相关资产科目,对会计利润并无影响;税法上固定资产只有在以后计提折旧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交易发生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里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收到政府补助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1. 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时的处理。《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以净额法核算下,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2. 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时的处理。2023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净额法下会计上取得政府补助时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确认递延收益,以后年度也不会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因此,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实现。本例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额为35万元〔(400-50)÷10〕。计税基础500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45万元〔(500-50)÷10〕。2023年填报该表时,纳税调减10万元。10年后折旧期满,纳税调减额累计100万元,与收到政府补助年度在表a105020中纳税调增的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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