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地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地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顾问、税务架构安排、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企业税务合规管理、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企业文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2023年修订)》(简称“《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统称“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① 出售股权;
② 公司回购股权;
③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 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⑥ 以股权抵偿债务;
⑦ 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是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之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各地税务局就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也在各地方文件中,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就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或共享机制。特别是,2023年以来不少地方税务机关纷纷发文要求,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明确要求个人股权转让要先完税才可以做工商变更。
一、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23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各地工商部门对此也有规定,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二、股权转让需关注的个税事项
1、 股权转让收入的公允性
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包括:
①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第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基于此,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③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注:1、初始取得,低于初始投资成本。2、继受取得,低于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⑤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注: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需有合理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①最主要的方法是“净资产核定法”,也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②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者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依据
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①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②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③无偿取得的股权,具备合理理由的,股权原值为合理费用加上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时支付的对价。(注:所谓的合理理由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④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为转增额加上合理的税费。已缴税的部分,可以作为成本扣除;未缴税的部分就不能作为成本扣除。
⑤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⑥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3、 纳税人变更或收回转让股权的情况
(1)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行为未完成、收入未实现的,应予退税。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避免简单粗暴的税务筹划
2023年3个失败股权筹划最新案例
1、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陕西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3年第003号送达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陕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3年第002号送达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西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3年第001号送达公告
以上三个自然人股权转让案例,均是通过低价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然后由该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后,转让给收购方,以除低税负。因以上3个案例信息不完整,我们仅是大概模糊计算,一切请以官方信息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的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原来股权转让,很多中介机构给客户做“税务筹划”方案时,先股东平价转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把溢价部分通过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受让方,把财产转让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再利用核定征收较低的应税所得率,以此来规避个人所得税。其税负会不合理地大大降低,引发严重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2023年第41号公告出台后,权益性投资独资合伙企业开始了各种“操作”,进行持股方式的改变,试图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重新享受“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但例如南京等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同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此前,大量中介机构打着“税务筹划”的旗号利用核定征收进行的筹划,大部分都是些不靠谱的方案。应该说,确实有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其中,但是这毕竟是极少的一部分。类似税筹不需要太多的专业能力,一般的税务师事务所反而做不来。税务师事务所能够发挥作用的还是一些重大的股权并购重组的业务组合,将核定征收推翻后,反而有利于某些专业技术层面的提升。企业主一定要学会辨认靠谱的涉税专业机构,如果谈税务筹划,只谈核定征收政策或者税收洼地,那专业能力真的要打个问号。目前市场很多中介机构推荐的个独核定方案跟原先买发票冲成本费用并没有本质改进。最终钱是中介机构赚了,税务风险是给企业埋下了。这类机构更多做的是渠道招商的职能,并没有专业能力的体现。
建议,如有企业已利用类似方案,建议迅速撤离。上车容易下车难,请咨询专业人士。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四、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转让方不须就股权转让价款向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发票,但需出具收据或收条的约定,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条款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刘贵良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23年第4辑,总第36辑)
综上,股权转让是税务检查的重点项目,随着税务机关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的重点监管和精准监管的进一步深化,相关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被投资企业需知悉各自法律义务并依法履行,否则均有可能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同时,自然人在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避免出现前述可能引发重点稽查的情形,合理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基于涉税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企业与个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制定税收筹划、设定交易模式、面临税务机关稽查时,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同时,建议聘请专业税务机构提供服务,维护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个人股权转让中易发争议的问题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分期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情况、限售股转让情况、含有对赌协议的股权转让情况等。
一、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应该在哪申报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由此可以看出,建安企业异地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应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申报缴纳。
二、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例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核算健全的企业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核算不健全的按照当地的核定征收比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是否还需要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所以,建安企业对于已经在异地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重复扣缴申报。
四、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已经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当中,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如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单独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视为企业为员工负担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建议企业尽量健全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议打印出来,发给员工看
公司全体员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
为了能够保证大家尽可能在1月领工资时就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公司需提前做一些安排,以下请各位知晓和操作参考:
个税专扣4种填报方式!三步走!
纳税人享受“专扣”政策只要走三步:对条件、报信息、留资料。
无论是单位扣除,还是自行申报扣除,都仅需填报专扣信息表相关信息即可。
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可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填表说明
1、子女教育
填报资料: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留存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佐证资料。
2、继续教育
填报资料: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填报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填报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3、住房贷款利息
填报资料: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4、住房租金
填报资料: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或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赡养老人
填报资料: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协议等资料
6、大病医疗
填报资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留存资料: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专扣”信息表有四种填报方式:
一、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
二、登录各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
三、填写电子信息表
四、填写纸质信息表
如何扣除?
一、纳税人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也可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推送给扣缴单位;
二、纳税人想个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国税总局:个税专扣信息表填写答疑
一、通用类
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23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23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10.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1.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12.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23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23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13.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答: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1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5.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答: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首页填写
1.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23年。
2.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3.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三、子女教育支出
1.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2.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3.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4. 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5.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6.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7.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8.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9.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0.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1.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四、继续教育支出
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答: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六、住房租金支出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七、赡养老人支出
1.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2.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3.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八、其他问题
1.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2.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答: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3.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答: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5.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答: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6.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答: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子女教育费10个专项答疑
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总局口径:个税专扣50问
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23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一)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二)安卓终端应用(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6、2023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0、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1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8、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0、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26、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8、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0、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37、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0、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41、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4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7、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8、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9、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0、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新个税扣缴系统来了!
打开你的个税系统,看看新个税扣缴客户端长么样子!
打开扣缴客户端软件提示升级:
重新启动后,会出现如下界面,请点击”下载升级”
下载完成,重新启动系统提示:
点击“马上迁移”,注意:仅迁移人员状态为【正常】的员工。
点击“确定”进入新的申报系统了。设置申报认证方式就可以了。点击“保存”。新的申报系统就出来啦!
退出重新启动,就会出2018(旧申报)和2019(新旧报)选择界面。
重要提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之前,一定要先进行员工信息采集。
看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样子吧!(大病医疗是由个人进行申报的,所以扣缴客户端不用采集相应的信息)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住房贷款利息
4、租房租金
5、赡养老人
情形一: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适用情形】
★ 适用情形:简易申报
我综合所得年收入额6万元以下,且 2023年度被扣缴过个人所得税,同时:
✓ 如果您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 6万元,采用简易申报更加简单哦!
✓ 没有从境外取得收入。
【操作步骤】
第① 步:准备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首 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进入系统后将看到 “简易申报须知” 提示 ,阅读后点击 “我已阅读并知晓” 进入简易申报界面,显示 “ 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 “已缴税额”等。
第② 步:确认信息
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第③ 步:提交申报
纳税人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第④ 步:申请退税
点击【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您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如需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确定】。
至此 ,您的整个申报流程就顺利完成了!您可随时通过手机app查看退税进度(路径:首页【我要查询】 —【申报查询】 —【已完成】)。
情形二:
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工薪族
【适用情形】
★ 适用情形:标准申报
我是一名上班族, 同时:
✓ 工资薪金所得年收入额超过 6万元;
✓ 没有任何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没有从境外取得收入。
【操作步骤】
第① 步:准备申报=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可从以下入口进年度汇算:首 页【常用业务】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 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方便您申报,推荐选择 【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您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数据)】,您阅读后, 点击 “我已阅读并知晓”, 开始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第② 步:确认信息
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第③ 步:填报数据
如您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 一步】。
第④ 步:计算税款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第⑤ 步:提交申报
对应补(退)税额确认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⑥ 步:退(补)税
➢ 如存在多预缴税款,可选择【申请退税】
点击【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 。如前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信息。您需 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 —【确定】。
➢ 如存在少预缴税款,则需要补税。
至此 ,您的整个申报流程就顺利完成了! 您可随时通过手机app查看退税进度(路径:首页【我要查询】 —【申报查询】 —【已完成】)。
情形三:
有工资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纳税人
【适用情形】
★ 适用情形 :标准申报
我收入来源比较多,同时:
✓ 我除了有工薪收入外,还有劳务报酬(或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加总)年收入额超过 6万元;
✓ 没有从境外取得收入。
【操作步骤】
第① 步:准备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 app ,可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首 页【常用业务】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 ,填报方式有【 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
为方便您申报,推荐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 填写】,税务 填写】,税务机关已按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申报数据,您只需确认即可。
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开始申报】后,系统 提示【标准申报须知(使用已申数据)】,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 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 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显示“个人基础信息”、 “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第②步:确认信息
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进行查看、确认。
第③步:填报数据
确认预填的收入和扣除信息无误,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④步:计算税款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第⑤步:提交申报
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⑥ 步:退(补)税
➢ 如存在多预缴税款,可选择【申请退税】。
点击【申请退税 】后,纳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 。如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如需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 —【确定】。
➢ 如存在少 预缴税款,则需要补税。
至此 ,您的整个申报流程就顺利完成了 ! 您可随时通过手机app查看退税进度(路径:首页【我要查询】 —【申报查询】 —【已完成】)。
情形四:
仅取得劳务报酬(或稿酬等)所得的纳税人
【适用情形】
★ 适用情形 :标准申报
我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同时:
✓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工资薪金收入
✓ 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
✓ 没有从境外取得收入。
【操作步骤】
第① 步:准备申报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从以下入口进年度汇算:首 页【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 首页【我要办税】 —“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进入申报界面后 ,填报方式有【 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任选其一点击【开始申报】,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开始年度汇算申报。界面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第②步:确认信息
确认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等。
第③步:填报数据
可以在申报界面填写劳务报酬(或者稿酬)收入。
第④步:计算税款
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您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
第⑤步:提交申报
确认结果后,点击【提交申报】即可。
第⑥步:退(补)税
➢ 如存在多预缴税款,可选择【申请退税】。
点击【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已添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带出已填银行卡信息。如需新增,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 —【确定】。
➢ 如存在少预缴税款, 则需要补税。
至此 ,您的整个申报流程就顺利完成了! 您可随时通过手机 app查看退税进度(路径:首页【我要查询】 —【申报查询】 —【已完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北上广深国地税
地方税零申报一般包括营业税零申报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零申报程序与一般纳税申报相同,但根据您的实际经营情况,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为零。营业税零申报是因为没有营业收入,应为零的营业收入,导致应缴营业税为零。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因为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或小于零,即收入等于或小于成本,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与企业相比,营业税零申报和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可能同时存在,或者企业所得税零申报不一定是零申报。实行营业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营业税不一定零申报。
地方税零申报流程如下:
1.双击桌面以显示地税局图标。
2.登录。登录分为ca用户登录和非ca用户登录。如果您是ca用户,需要插入智能税务终端,系统会自动弹出登录页面并自动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65,用户可以修改密码)输入对话框;如果您是非ca用户,则需要使用用户密码登录。在弹出的登录方式选择界面,输入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对于已使用原始电子邮件在线报告的用户,请使用原始纳税人代码和密码登录。
3.选择账号后,成功输入用户账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以下流程与单用户账号一致(智能税务终端密码与登录用户账号密码一致)。这里提到的智能税务终端密码是指智能税务终端登录时的密码)。
4.登陆后,在网站上申报。
5.登录地税官网填写申报表:对未在地税部门登记、不能在线填报分主表的税种,先填写并保存所有附表,再打开主表直接编辑或保存。
6.正式申报:申报单正式申报成功后,不允许填写和修改。未经正式申报或者未正式申报的,其所含税种按未申报处理。
7.增值税、营业税、附加税申报:进入系统〉纳税申报〉综合申报〉初始化〉如果有收款项目为空的记录,请重新点击';初始化';,直到已有记录的收款项目不为空。
8.对于需要申报的税种,请注意左边的勾号不能去掉,因为它会直接影响申报税率。不需要申报的税额,不需要填写。系统自动默认为零申报(如有增值税应纳税额,系统不扣除,仅用于计算附加税)。
9.按'缴税',此时会出现额外的税额>支票金额,如果金额错误,请单击'清空',再填一次。
10.单击'保存'以完成声明(单击已保存的'耐心等待结果'页面)>'税务结算'>系统的这一步骤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等待结果页的出现,查询按钮可以使用>'查询'>检查金额>'扣减'>'扣减超时'显示'扣减超时','不要立即申报扣减,如果不能再次成功扣减,则在24小时后再次查询'。
11.错误声明(零声明除外)必须无效,否则它将直接影响报告率的评估。无效声明的步骤如下:输入系统'>无效声明'>'无效声明'>'查询获取无效声明记录'>检查'声明详细信息',显示声明详细信息,确认要删除的声明信息>'无效声明'可使错误声明无效。
12.个人所得税预扣缴声明(包括零申报):输入'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个人所得税摘要申报单'>'初始化'>填写有关资料(零申报,税为0)>'保存'以填写申报(如已完成零申报,则为零申报,无须跟进操作)(点击保存耐心等待结果页)>'缴税'。>系统的这一步骤也很耗时,等待结果页出现时,可以使用查询按钮>'查询'>'扣减'>来完成税收扣减。
13.网上申报、扣除查询:网上申报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网上扣除查询,纳税人>'综合查询'>'扣除状态查询'>条目'交易日期'和'交易日期'>选择查询类型'查询'('扣减超时'和'扣减失败')表示扣减失败。'扣减成功'表示成功的扣减和减税)。
14.未处理预扣款:'扣减状态查询'结果,例如'扣减超时',银行帐户24小时确认:检查预扣缴记录'交易状态确认'>'税务结算'>'纳税'>'查询'>'扣缴'>完成扣减。 你在这里回答了关于如何报送地方税零申报的所有问题吗?
以上是壹洽通小编整理关于地方税零申报的过程。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关于地方税零申报的更多信息,你可以参考。
无数位会计都问过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为啥自己算的税款与电子税务局要申报的金额不一致呢?有些差异很大,为此我查阅大量资料,整理资料如下:
一、国地税合并前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计税依据
1、国地税合并前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那个时候个人所得税按定税收入计算缴纳,不会因为实际收入超过定额而发生变化。
2、国地税2023年合并后,2023年双定户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就存在两种情况:
⑴定税收入≥实际收入,按定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定税收入<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有两个及以上征收品目增值税时,每个征收品目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取大值合并计算。
二、计算公式
1、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后的核定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2、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2
3、超定额当季应纳税额=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数
三、实际案例计算
某建材厂2023年1季度定税收入30000元/月,征收品目为商业,应税所得率为10%;2-4季度商业的定税收入为29000元/月,有形动产租赁的定税收入为1000元/月,应税所得率为7%。
1季度商业实际收入为823878.92元,实际计税收入小计823878.92元;2季度商业实际收入为390132.25元,有形动产租赁实际收入为2991787.21元,实际计税收入小计681919.46元;3季度商业实际收入为671083.60元,有形动产租赁实际收入为0元,计税收入小计674083.60元;4季度商业实际收入为727551.65元,有形动产租赁实际收入为0元,实际计税收入小计730551.65元;全年计税收入2910433.63元。
(一)1季度超定额当季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后的核定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0×10%+823878.92×7%+30000×9×7%)×20%-10500
=9757.58元
2、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2
=(30000×12×7%×5%-0)/12
=105元
3、超定额当季应纳税额=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数
=9757.58-0-105×9
=8812.58元
(二)2季度超定额当季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1、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季的应税所得率+超定额当季后的核定所得额×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823878.92×10%+681919.46×7%+30000×6×7%)×20%-10500
=18044.45元
2、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超定额当季后的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2
=(30000×12×7%×5%-0)/12
=105元
3、超定额当季应纳税额=截止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超定额当季后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数
=18044.45-8812.58-0-105×6
=8601.87元
3-4季度依次类推,就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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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标准如下:
1、不交企业所得税,只交个人所得税(在地税交);
2、根据经营业务来征税:属于销售生产货物或者修理修配劳务的,要交增值税(国税交),税率是4%(工业)或6%(商业);属于其他的服务业要交营业税(地税),税率根据行业不同从3%到5%,个别行业像网吧是20%。
3、附加税种;
4、地税还征收一些小税种:印花税、房产税等。
信息化时代,个税查询方式也日益多样,银联钱包app、 支付宝、微信、各大地税官网、税局大厅......各种渠道应接不暇!但每个地区的查询途径和查询方式又不太一样。今天【人人都是财税专家】为各位朋友们总结一份专业实用的个税查询方式供大家参考。分享前不失b格地喊出我们的口号: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财税互动就这么简单!
(网络图片)
一、首先看我们的大帝都,北京。就是不一样,查询方式就是多!!!
地税官网
北京地税-我要办税-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自然人版)-个人纳税信息查询/打印
银联钱包app
北京地税-个税查询
支付宝
城市服务-北京地税-个税查询
微信
钱包-城市服务-税务-北京地税服务-个人所得税查询
北京地税公众号-办税服务-个税查询
二、广东、深圳、上海、浙江、江苏、重庆、海南
1、全国经济排头兵——广东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查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清单查验
微信广东地税-个税查询-微办税-个人办税-个税查询
2、有位老人画圈圈——深圳
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我要开通-身份证绑定后查询
微信公众号-深圳地税-自助办税-个人中心(绑定后查询)
3、别问我有没国地税——上海
上海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注册-查询
支付宝-城市服务-地税服务-税务大厅-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查询
微信公众号-上海税务—涉税查询—个人纳税信息
4、请叫我中国新硅谷——浙江
浙江政务服务网-身份证注册后查询
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需要先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
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个人所得税查询
5、我不当老大好多年——江苏
江苏省地税局-自然人登陆(支付宝/手机号/身份证号-个税查询)
支付宝-城市服务-个税查询
6、辣妹子辣,辣妹子啦——重庆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注册(获取登陆密码如下)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注册授信表(需下载)到地税厅办理注册
微信公众号-重庆地税-电子税务局-同上
7、在中国我只排第二,第一改天收拾他——海南
海南省地税网-个人所得税交费查询/app/微信公众号(首次都需要去办税大厅带上身份证+填写表格获取密码)
微信公众号-海南地税-我要办税-个人办税-个人缴税查询
app海南地税-办税服务-个人办税-个人所得税查询
三、悲剧,只能到官网查了
宁波
宁波财政税务局-地税频道-办税查询-个税查询打印
福建
自然人个税办税平台-注册信息(注册码需要到地税厅带身份证获取)
内蒙古
登陆个人网上办税平台-注册(注册码需要到地税厅带身份证获取)
厦门
厦门地税局网站-自然人涉税服务网-注册后-个人所得税业务
青岛
青岛地税网上办税厅-注册后登陆-纳税清单(不能下载)
四、更悲剧,只能带身份证到办税厅查询
列队,齐步走!一!二!三!四!一二三四!
安徽、河北、青海、山西、大连、江西
四川、辽宁、山东、吉林、河南、云南
湖北、陕西、湖南、广西、新疆。
五、就不让你查
贵州暂时无法查询,你就安静地当个纳税大户吧!
⭕问: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问:离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奖金及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一期文章为大家带来深圳二手房税费需要缴纳哪些费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这些税费。喜欢的朋友可以点赞+关注+收藏,欢迎留言讨论或私信我哦!
深圳二手房有哪些税费产生?
一、营业税(税率5.3%)
1、根据深圳房产新政,出售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
2、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3、出售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
4、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
1、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来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
2、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另:如果所售房产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楼或厂房等则不论证是否过5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这里解释下:什么是普通住宅,什么是非普通住宅(后文不再解释)
建筑面积144平以下,或总价不超过750万(豪宅线),反之则为非普通住宅。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卖价-原价)*20%)两种选其一缴纳
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在这里有两个条件①家庭唯一住宅②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注:如果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房产则不管什么情况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地税局在征税过程中对于营业税缴纳差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必须征收差额的20%
三、印花税(税率1%)
从2023年至今暂免征收、
四、契税(税率1%、1.5%、3%)
征收方法: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为90平(包含90平)以上144平以下的普道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若购买144平以上或者二套住宅,则需缴纳交易总额的3%
注:首次购买和普通住宅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优惠,契税的优惠是以个人计算的,只要是首次缴契税都可以享受优惠。若买方购买的房产是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
五、测绘费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2008年4月后新政策房改房测绘费标准:面积75平米以下收200元75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收300元,144平米以上收400元)
六、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住宅6元/平米x实际测绘面积,非住宅10元/平米x实际测绘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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