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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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稽查的重点关注就是企业的“公转私”,那什么是“公转私”?“公转私”就是企业对公账户里面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的过程。企业公账里面的钱是企业的钱,用于企业经营,如果想要将企业的钱提现用于个人支配,需要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公账户私户走账超过5万元、现金超过10万元都会被监控,现在的金税三期系统“以票控税”,企业的资金流转已经是非常透明的了,即将上线的金税四期是“以数控税” ,在大数据稽查下,企业不合规的纳税行为将变得更加无所遁形。
“公转私”监管越来越严,企业要想减税降费,就必须采用合规、合理的方式来进行税务优化,如何解决企业成本票缺失、利润虚高以及20%的分红个税问题,其实可以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来承接业务,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没有企业所得税,没有分红个税,在今年增值税普票免征的条件下,只需要缴纳园区核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山东、河南、重庆等园区税率0.3%-0.75%,其中贸易行业个税仅0.3%。
个体工商户没有“公转私”提现问题,因为个体户不需要缴纳双重所得税,在个人经营所得税完税后,企业账户的钱便可以转入个人账户自由支配,核定征收政策也是针对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帮助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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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税的税率是营业税按照工程的百分之三进行缴纳的。而城市建设维护水是按照营业税的税额城区为百分之七,郊区为百分之五,农村为百分之一进行收取。而教育 附加费则是按照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的,附加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一、正常情况下建安税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的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6、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建筑业营业税的概念
建筑业营业税简称建安税,是指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建筑劳务而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是营业税的一种。
大家都应该了解的是建安税其实就是建筑业营业税的简称,其次按照我国国内的环境建安税就是营业额征税税的一种流转税,其实也就是营业税的一种,再就是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可以去当地的税务厅进行查询,看最近有关税务的调整是什么,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上就是立迅财税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广州立迅工商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欢迎随时咨询,我们提供最专业的服务。180-263-805-87
1: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
① 含税级距:不超过1500元的;不含税级距:不超过1455元的;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
② 含税级距: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
③ 含税级距:超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
④ 含税级距:超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⑤ 含税级距:超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⑥ 含税级距:超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⑦ 含税级距:超8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57505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注:以上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税;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
① 含税级距:不超15000元的;不含税级距:不超1425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0元。
② 含税级距:超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
③ 含税级距:超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
④ 含税级距:超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元。
⑤ 含税级距:超100000的部分;不含税级距:超7975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注:以上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每次应纳所得额:
① 不超2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元。
② 超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
③ 超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注: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创业初期开公司,却不知道都需要交哪些税种,其实中国的税种很多,本篇文章先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老板们必须知道的,也是最重要的三大税种,以及注册公司后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免产生罚款。
一、增值税
开公司的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这里分为两类: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的在此期间,暂定预缴),开票的时候直接选免税。但是4月1日起,开专票的话,不能开1%了,只能开3%。4月1日起,适用免税规定的,不能开专票。如果非要开专票,则需要放弃免税优惠。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四种:13%、9%、6%、0%,一般都是开专票。6%适用于服务类,例如设计行业,生活服务行业;9%适用于交通运输类,例如建筑行业,农产品也适用;13%适用于销售类和生产加工制造业类;零税率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二、企业所得税
开公司盈利部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里分为两大类:
1.小微企业:满足以下三点的企业就是小微企业,①员工<300人;②年利润<300万元;③资产总额<500万元。税率按照年利润计算,年利润100万元以内按照2.5%税率交纳;年利润在100~300万元之间按照5%税率交纳,年利润超过300万元按照25%税率交纳。
2.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不仅所得税降低了,还能获得国家补贴,申请项目补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很多政策优惠。
三、个人所得税
1.发工资:企业代扣代缴员工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45%之间,要注意的是,每年每人的免征额是6万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后)。
2.股东分红:适用固定税率20%。
注意事项:
1、办理营业执照后30天内要完成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完成后税局会核定税种,每个企业根据自身核定的税种进行纳税申报。
3、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是每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否则逾期营业执照会纳入异常,解除异常需要罚款5000-10000元。
4、企业所得税年报是在每年5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逾期罚款。
5、重中之重:公私账户要分明!不能混用!许多老板在这点上栽了大跟头。
本篇为大家简单介绍到这里,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记得点赞和评论哟。关注我,第一时间获得精彩好文!
又到了一年一度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你打开个税app一看是不是吓一跳?补税好几万?
别怕,可能是你的“60000”免税额度被“挪用”了。
别慌,按如下操作,还有救!!
1、pc端登录 https://www.etax.chinatax.gov.cn/ ,用app扫描二维码登录
2、然后点“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
3、在申报信息查询中,点击“已完成”查看个人申报情况,是不是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一般就出在这里,在这个申报里占用了每个月5000元即一年60000元的免税额度,但是你的合伙企业可能没分配收益给你,纳税是“0”。而你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法使用60000元免税额度,实际在每月财务申报时是按照扣除免税额操作的,所以产生了补税!
4、如果你所在的合伙企业申报了“经营所得b表”,你需要在“我要办税”--“经营所得c表”中进行60000元额度的释放;然后登录个税app重新按指导操作即可。如果你所在的合伙企业未申报“经营所得b表”,你可以直接选择“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税款所属期2021-01至2021-12),点击“作废”即可,然后在“已作废”处查询。
5、确认作废成功后,重新登录个税app按指导进行汇算清缴,你发现“减除费用”项多了60000元。
6、是不是补税金额为0或者下降好几万呢?
7、是不是很开心?
作者|廖聪
2023年2月18日晚间,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发布《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图片源自网络
公告称,2023年3月,浩欧博实际控制人陈涛转让了一部分其通过苏州外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份给外部股权投资基金,并由苏州外润于2023年4月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7月下旬,苏州外润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按35%的税率尽快补交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个人合伙人为什么需要按照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在什么情况下能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会被要求补缴税款?
一、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需要按照什么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 个人合伙人通过不符合“创投企业”条件的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人合伙人通过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所称“创投企业”条件的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4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第4条第2款指出,合伙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 个人合伙人通过符合“创投企业”条件并且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通过符合《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所称“创投企业”条件的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并且该合伙企业采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2条第1款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仍然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所称“创投企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3. 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不能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此,特意提醒读者,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个人合伙人不能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是,202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该公告称,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权,适用查账征收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再适用核定征收。
二、合伙企业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会被要求补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仅规定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个人合伙人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并没有规定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股权所得再分配给个人合伙人时,个人合伙人比照该通知,单独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股权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下,个人合伙人理论上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苏州外润仅按照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陈涛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部门才会通知苏州外润按35%的税率尽快补充代扣代缴个人合伙人陈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款。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
1、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2、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5、电池、涂料消费税申报
6、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申报期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申报
1、月(季)度预缴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度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纳税申报期: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纳税申报期: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申报
纳税申报期: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房产税申报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耕地占用税
在获准占用耕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七、契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八、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九、资源税申报
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纳税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经核准可以按次纳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执行。
十、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十一、基金(费)申报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营业税或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十二、代扣代缴申报
1、扣缴义务人申报
2、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申报
3、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4、扣缴车船税申报
有关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示例:2023年10月9日,某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经营者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某建筑材料商店2023年3月办理税务开业登记,从事建筑材料销售业务。在其经营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既未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该建筑材料商店在纳税申报方面有何违法之处?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分析:该建筑材料商店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补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与建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如公司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建筑工人等,他们自建安企业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做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成功快车小编认为,如果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季节用工协议」等形式用工,甚至用工但未签订合同,只要企业与之存在事实的任职、受雇关系,此类人员应比照正式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2、如果建安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那么,建安公司在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劳务公司在向工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跨省异地施工的,如果项目地税务机关随工程进度附征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则劳务公司无需再做扣缴明细申报。
3、如果建安企业与工人之间存在非公司制的承包人(班组长),而且工人工资是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再由后者向工人支付,则需要注意:
(1)无论承包人是否办理了工商登记,他们所从事的都是经营活动,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安企业对「经营所得」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向工人支付工资时,应当代扣代缴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成功快车提醒:编造虚假工资表(如每人每月不超过3500或者5000元),或者不做扣缴申报,均存在涉税风险。
(3)建安企业应当与承包人签订班组用工协议,至少要明确两件事,一是工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二是承包人应当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向建安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4)根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建安企业对承包人的支出,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如果承包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建安企业应取得其自开或代开发票作为所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承包人为自然人,除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以外,也应向建安企业提供其代开的发票。
(5)建安企业在所得税前扣除时,除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之外,还要附班组用工协议、工程计量单据、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内查外调,查实k房产公司通过费用报销等手段,隐匿员工真实收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各项税费、罚款共计7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按照税收检查计划,不久前,税务机关对k公司实施税收核查。检查人员查看了企业的账簿、凭证,以了解企业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企业工资表显示,该企业对员工发放的月工资基本为3400元左右,且员工之间差异很小。这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按常理,不同职级员工工资应不相同,为何该企业差异不大?
在查阅企业“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明细账时,检查人员发现“摘要”有很多诸如“张某报销差旅费”“李某报销业务招待费”等标注信息。细查账目凭证时,发现有很多名目为餐费、加油费、住宿费、以及由超市开具的内容为“办公用品”的发票,每张发票金额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其中甚至还有几张名目为“玉器”的发票。
检查人员认为,这些凭证支出额度大、支出频率高且名目可疑,存在疑点。于是,检查人员选取其中8位报销人员,对其各月份报销费用进行统计,发现这些人员检查年度每月报销的费用基本均在1.3万元左右。根据以往对类似企业的核查经验,检查人员判断,从这些费用的特点来看,属员工个人支出的可能性较大,企业可能存在为少缴税款将其纳入经营费用的情况。
为证实判断,获得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对企业财务室和资料室进行了检查,但没有发现有价值的证据。正当检查人员准备就有关事项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时,却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很忙”,正坐在电脑前快速点击鼠标,似乎正急于处理什么事务。机敏的检查人员立即上前控制了电脑。随后,检查人员从电脑“回收站”中找到企业人员未及删除的信息:企业各年度工资表。该工资表内有企业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以及已通过发票报账的金额和剩余金额等信息。
为核实文档资料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企业相关员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经核实,企业隐秘文档中员工工资单的数额与员工银行账户的入账数额完全一致,员工每月实发的工资额均超过账簿中登记的工资数额。在证据面前,企业会计说出了实情:该企业根据员工的业绩和考核情况确定每月工资,工资的一部分由员工通过发票报销方式发放,其余部分则以工资单形式支付。这样一方面员工个人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通过费用税前列支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案件分析与点评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案例中k房产公司对于实际发放的工资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且几乎所有员工都采取同样的方式,申报基数也一样,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从而引发税务风险。企业不管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都应该合法合规,否则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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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独、合伙企业无法正确核算经营利润甚至是没有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难以采用正常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只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是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什么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收入和成本都属于可以准确计算的,收入额和成本都是确定的数值,完全可以查账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核定征收一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而实际上权益性投资的利润率远远超过10%,甚至是几倍、几十倍的收益,国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收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没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的。
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个会计必备的技能之一,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如何进行申报。
首先要下载安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客户端,需要注意的是只能下载企业注册地对应的客户端,比如你的企业是上海注册的,那只能下载上海版本的客户端,不能下载其他省份的,因为客户端的接口是对应到注册地的税务局。每台电脑只能安装一个客户端。
打开客户端,登录之后,就能看到主界面,功能栏在左边,如下图
第一、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添加,可以新增企业员工,如下图
第二,把需要新增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手机号码填写到相应的地方,人员状态要选正常,带*的字段为必填项目,填写好之后,保存。如下图
第三、人员全部添加好之后,点击报送,如下图
第四、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全部人员,把员工在app上填写的扣除信息同步到客户端,如下图
第五、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找到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如下图
第六、根据工资表填写员工的薪金,社会保险等,如下图
第七、如果工资员工较多,可以先下载模板,填写好之后导入,不需要一个一个填写,如下图
第八、填好之后,点击上方的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如下图
第九、保存之后,返回,点击上方2税款计算,重新计算,如下图
第十、点击上方3附表填写,如果公司有对应的附表事项,要填写,如果没有无需填写,如下图
第十一、确认无误之后,点击申报,如下图
最后,点击缴纳税款,如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报完之后发现了错误怎么办?没关系,在申报的地方点击撤销,修改数据之后,重新申报就行,在没有缴款之前都是可以修改的。
你学会了吗 欢迎关注小编,如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留言,小编会第一时间回复。
昨天有一位老板跟抱怨我讲,他说他这个会计特别没能力,企业要给员工承担工资个税,他跟我讲不得税前扣除是的真吗?这个有办法解决吗?
本次文章解决大家问题:
1,单位为员工承担的工资个税税前能否扣除?
如果不能,如何做可以扣除?
2,如何计算税前工资与税后工资?
首先我们来证实一下看看企业承担的个税能否税前扣除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1:a公司在2023年1月聘请了管理人员小王约定了实发(税后)工资为10000元/月,小王无专项扣除,无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企业为小王承担个税,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0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申报个税按10000元申报,缴纳个税150元:
借:管理费用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0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0
贷:银行存款150
则这管理费用里的150元个税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我们财务要如何做才能税前扣除呢?对员工好,对公司也要好,怎么做到呢?
我们继续给大家举例!
案例2:共享财税实务建议a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聘请了管理人员小王约定了实发(税后)工资为10000元/月,小王无专项扣除,无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然后我们计算出税前工资,计提工资的时候按税前工资计提,自然个税就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了!小王到手的没有任何变化,个税也可以税前扣除了!接下来给大家演示一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10000元是税后工资,我们要算出税前工资!税前工资为x;
则x-专项扣除-((x-扣除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
x-0-((x-5000)×3%-0)=10000
则x=10154.64元
首先我们要知道10000元是税后工资,我们要算出税前工资!税前工资为x;
则x-专项扣除-((x-扣除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
x-0-((x-5000)×3%-0)=10000
则x=10154.64元,可以验证一下!
个税=(10154.64-5000)*3%=154.64元
实发=10154.64-154.64=10000元!
即分录如下
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10154.64
贷:应付职工薪酬10154.64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申报个税按10154.64元申报,缴纳个税154.64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54.6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4.64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54.64
贷:银行存款154.64
则这154.64元个税顺利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比较案例1与案例2:
案例1中的处理150元个税税前扣除不了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是150*25%=37.5元
案例2中的处理154.64元的个税可以税前扣除,相比案例1案例2 多支出了4.64元,弥补了37.5元的损失,还是比较划算的!
其实越规范越节税!
有人就要问了,说,老师我们公司更大气,不仅仅公司承担了员工个税还让把社保个人部分也是公司承担了,这种情况下该怎么税前扣除解决呢?
案例3:a公司在2023年1月聘请了管理人员小王约定了实发(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个税部分后)工资为10000元/月,假如五险一金个人部分为2000元/月,单位部分是3000元无专项附加扣除,无其他扣除请问财务如何处理,她的社保个人部分与个税才可以税前扣除呢?
也是同样的办法计算出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和个税前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再做计提!
首先我们要知道10000元是税后工资,我们要算出税前工资!税前工资为x;
则x-专项扣除-((x-扣除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
x-2000-((x-2000-5000)×3%-0)=10000
则x=12154.64元,验证一下!
个税=(12154.64-2000-5000)*3%=154.64元
实发=12154.64-154.64-2000=1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社保
借:管理费用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3000
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3000
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社保部分2000
贷:银行存款5000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12154.64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154.64
发放工资以及计提社保个人部分与个税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12154.64
贷:应付职工薪酬—个人社保部分2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154.64
银行存款10000
有人就要问了,说,老师我只要1月的是不是每月都按这个数计提呢?
也不一定的!接下来给大家继续给大家演示上述案例!
接上案例,我给大家计算了一张表,大家看看
总结一下:
1,企业承担员工个税,要税前扣除,可以把员工的税前工资算出来,工资表与计提都按税前走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知道税后工资与扣除项要会倒算税前工资!
3,注意需要逐月计算计提工资,不是一次计算后期税后工资不变的!
引言:企业分为哪几类
创业之初,选择什么类型的企业会直接影响到日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负以及投资者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常见的企业类型分为以下两大类:
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除了上述两大企业类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负及法律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本文后续不再对个体工商户作专门讨论,其主要区别是: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最多8人,且不得对外转让,另外还会有一些专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文将针对不同种类企业的法律责任及所得税税负异同进行解读,帮助创业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
一、投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同类型企业的法律责任,适用下列法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一)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及例外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企业的股东,原则上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要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就无须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也存在特殊的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只有一个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在实践中股东较容易被认定为无限责任。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需要自证清白,即举证责任倒置。一旦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已经删除了该条)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举证时需要提供形式上的证据包括: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情形二:法人人格否认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公司股东如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这一特点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可能会被认定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又可以细分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
(二)非法人企业无限or有限责任
非法人企业的投资人存在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情形,法律依据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二、二者所得税税负分析
(一)法人企业(双重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所得税负。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分为(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①15%: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设在海南和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等;
②20%:小型微利企业。目前2023年执行的优惠政策为: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部分减按2.5%征收,100-300万部分减按5%征收;
③25%:其他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2、个人所得税税率
法人企业股东从企业取得个人所得,通常有2种方式:发放工资薪金和分配股息红利。
①工资薪金所得为3%-45%超额累进税率,股东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②股息红利所得为20%税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人企业的股东在没有实际取得工资薪金和股息红利的情况下,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法人企业(仅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非法人企业均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出资人仅需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如果是利用非法人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出资人从非法人企业领取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非法人企业如果给其投资者发放的工资薪金,最终需要并回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取得工资薪金时,无须按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重复缴纳个税的情形。
非法人企业只要当年有经营所得,其出资人即使没有实际取得分配,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二类企业的税负对比
目前有一些观点认为,法人企业因为存在双重所得税,所以税负高于非法人企业。那是否是双重税负就一定意味着高税负?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简单分析。
【案例】假设一家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在给投资人发放工资薪金之前有300万税前利润,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企业为查账征收,投资人在他处无工资薪金收入和经营所得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投资人分回全部利润,一共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情形一:该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全部300万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1,000,000-60,000)*35%-65,500=963,500元
情形二: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投资人一年领取工资薪金102万元(扣除6万后对应35%税率),剩余通过分红
工资薪金个税=(1,020,000-60,000)*35%-85,920=250,080元
企业所得税=(3,000,000-1,020,000)*25%=495,000元
股息个税=(3,000,000-1,020,000-495,000)*20%=297,000元
所得税合计=1,042,080元
情形三: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假设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其他同情形二
工资薪金个税=(1,020,000-60,000)*35%-85,920=250,080元
企业所得税=1,000,000*2.5%+(3,000,000-1,020,000-1,000,000)*5%=74,000元
股息个税=(3,000,000-1,020,000-74,000)*20%=381,200元
所得税合计=705,280元
小结:通过上例可以看出,法人企业双重所得税并不意味着税负成本一定比非法人企业高。并且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比经营所得多,例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研发加计扣除等,非法人企业均不能适用。因此,创业者在考虑企业税负成本时,建议提前做好测算。
三. 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法人企业又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为: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通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高;
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灵活性不如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列举几条: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
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同股同权
股权转让限制
对外转让须经半数以上同意,也可另行约定转让规则。
无限制
优先认购权
原股东对新增出资有优先认购权,但也可以另行约定。
无优先认购权
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最新规定:
a.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定“类别股”,不再同股同权;
b.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再需要半数以上同意,但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换汤不换药);
c.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转让受限的股份”,转让规则可以自行约定;
d.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优先认购权进行约定。
因此,初创企业更适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可以作更多灵活性的约定,另一方面可以维护创业团队的稳定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适合打算走资本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二)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由此可见,普通合伙人以无限责任为代价,换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而有限合伙人既然享受了有限责任这一好处,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论持有多少合伙企业的份额,都拥有合伙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无限放大控制权的特点,因此常被用来作为股权投资平台和员工持股平台。
股权激励: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全面了解有关法规,依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税法的优惠规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基于有关税法规定,分析如下问题:一、有关的税收法规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3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财税5号文)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1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是5号文和101号文。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税法的特点:一是复杂,针对一个问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几乎就是一个连环套,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既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二是多变,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法规,主要原因是税法多变,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多次变化。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有关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一)股票期权根据35号文,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根据27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二)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5号文件规定了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其个税征税方式,比照35号文与902号文的规定。1、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三)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四)有关概念1、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2、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3、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4、行权日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5号文及902号文,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包括授权时、行权时等环节。
(一)接受期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什么是另有规定,在下面介绍。
(二)员工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需要计算个税。
1、所得性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得计算方法
(1)股票期权应税所得计算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计算
按照461号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税所得计算
根据461号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员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实施后的164号文、42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35号文、5号文、116号文、101号文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到2023年怎么办?
估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四)员工再转让股票时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五)取得股息红利时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根据持股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征免规定。
(六)员工直接取得价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是另有规定?
根据902号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了专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在北交所挂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应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适用的激励类型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二)递延纳税的优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与常见的5年递延纳税相比,可以说是彻底的递延纳税。
(三)股权成本的确定
员工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主体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但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如何计算30%?
62号公告规定,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23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持有时间的规定,有助于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能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做了专门规定。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
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但享受优惠的被投资企业,限于居民企业,也就是投资到境外,不得享受优惠。
(二)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可选择彻底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也可选择彻底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可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号公告明确了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投资方查账征收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填写备案表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3、税局调整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11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个税做了规定。
(一)有关概念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相关技术人员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116号文规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质与税额计算
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可以5年递延
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能否享受后发的101号文件规定的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如果符合1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可以选择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四)企业破产,不再追征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对股权激励有一系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也有对应的值得重视的征税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缴税款。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62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条件不得递延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条件改变补缴税款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上市后处置股权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股东处置限售股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用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缴纳被允许递延缴纳的税款。
(五)不得重复递延纳税
纳税人用已经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不行。
101号文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也就是递延纳税只有一次,不得在递延的基础上,再次递延。
(六)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员工计算个税时,需要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
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由于股权激励有递延纳税等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共性的备案要求
总局在69号文中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要求
根据总局80号公告,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五)扣缴义务人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六)主管税局可核定补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8号公告明确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尽管是以上市公司为例,但18号公告明确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尽管18号公告按照行权时间,分别做出规定,但体现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征管非常苛刻,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税收问题,或者是增加税收负担,或者是被补税罚款,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搞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做到如下几条:
(一)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结合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法规。最起码要考虑如下税收问题:
持股的主体是员工本人还是持股平台?
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才能享受针对个人的优惠和顺利税前扣除?
持股平台是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
持股平台设几层?各层之间如何选择?
持股平台设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税收优惠的条件非常苛刻,在设计方案时,务必严格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为了落实方案,还应把方案变成包括公司、个人等有关当事各方的合同、协议,大家按照合同执行方案。
(三)依照税法及时办理备案
对税务局而言,征税是常态,减免税是个案,对减免税的管理比征税的管理更严格,为了享受股权激励的优惠,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四)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有执行时间,税收优惠也有监管时间。不但在设计方案,办理备案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更不能放松,税局关注的是后续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不但前功尽弃,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优惠,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规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有关账务处理上,体现出来。不然,影响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系数,因为税收离不开账务处理。
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基于复杂的税法体系,认真考虑纳税问题,请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才可能制定出最优的激励方案。
疑惑解答
请问:公司是股东的,股东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是否允许?存在风险吗?
风险一:若是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就会存在财产混同,从而有可能带来无限责任的法律风险。
风险二: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相当于股东拿走了分红,存在视同分红扣缴20%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风险三: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存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风险四: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个人在公司报销个人性费用,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权益,存在挪用资金等的法律风险。
风险五: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账务混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难以吸引外来的投资者。
风险六: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作为公司来讲,存在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否则存在因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而带来罚款的税务风险。
风险七:股东随意报销个人性费用,作为公司来讲,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增值税,但是存在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务风险。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的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考五: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参考六: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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