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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创小艾 2023年7月21日
近几年,经济大环境不好,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利于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一项就是关于企一、政策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以下是相关问题及解答
1:如何判定我公司是小微企业,可以享受此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我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90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280万元,此次新政策对我公司有什么影响?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答: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的要求,按照新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进一步降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简便算法如下: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2.5万元(100×2.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9万元[(280-100)×5%],加在一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若按照原政策计算,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5万元[(100×2.5%)+(280-100)×10%]。因此,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多减免企业所得税9万元,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3: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答:按照税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电子申报即可
关于小微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今天就讲到这里,又不明白的,欢迎咨询!
一、在实务中经常存在的增值税免税业务
第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营业收入不足10万或季度不超过30万;
第二,符合条件营业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检测企业在在前三年免征增值税;
第三,出口货物实行零税负,而将其国内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进行退税,其实质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增值税免税业务,但考虑到退税率的不同,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不全为0,非本文讨论的重点;
第四,软件行业实际超过3%的增值税税负率的即征即退政策,并非全免税,也非本讨论的重点。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全年不含税销售收入95万元,企业产品的毛利率为25%,企业发生其他费用为18万元
第二,如果企业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相关的税费及净利润计算
1、应交的增值税为 95*3%=2.85万元
2、应交的附加税为 2.85*10%=0.285万元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95*25%-0.285-18=5.465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5.465*25%*20%=0.27325
5、企业的净利润 5.19万元<5.465-0.27325,保留两位小数点>
第三、企业如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税收及净利润计算
1、企业应交的增值税95*3%=2.85万元,计入了其他收益
2、企业因没有增值税可以交纳,故无附加税费交纳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25%+2.85-18=8.6万元
4、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 8.6*25*20%=0.43万元
5、企业的净利润为8.17万元< 8.6-0.43>
第四,应纳税所得额的比较,不免税为 5,465万元,免税为8.6万元,差异为3.315万元,它等于增值税2.85万元,与附加税费的0.285万元之和.
第五,企业净利润的较,不免税为5.19万元,免税为8.17万元,差异为2.98万元,它刚好等于免交增税及附加税的95%,由于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5%,其实质为最终影响净利润的净额为免交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与1减适用所得税之积.
三、营利性机构检测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及净利润
第一、研究企业基本情况
某营利性检测机构,取得了税务机关的检测项目的三年免税备案,已知该企业对外提供的某一类标本检测服务对外收费含税价每例,530元,企业生产标本的成本为在享受免税政策为含税价300元,其中生产材料113元,可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该企业为了检测标本,需一次性购置设备含税价2825万元,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知该企业本年已检测标本5万个,本年共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共650万元。为了研究的方便,假设企业无其他所得税调整事项。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五年,且不留净残值。第二、该企业为不进行免税
1、企业营业收入为 530/<1+6%>*50000=2500万元.
2、企业的标本单位销售成本为:
3、 300-113/<1+13>*13%-<2825-2825<1+13>/5/5万=274元
4、企业的销售成本为5万*0.0274=1370万元.
5、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5万*530/<1+13>*6%=150万元
6、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2825/<1+13>*13%+0.0113/<1+13>*13%*5万=325万+65万元=390万元,企业留的抵税额为240万元.
7、未来可少交240*10%的附加税费,也就是24万元,对企业利润的正影响为24万元
8、企业的不考虑销管财费用的利润总额为2500-1370+24=1154万元。
第三、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1、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325万元,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65万合计390万均不能抵扣,企业无附加税费交纳。
2、企业的对外销售收入为免税的,则其收入为5万*0.053=2650万元
3、企业的产品的销售成本为 5万*0.03=1500万元
4,企业不考虑销管财的利润总额为 2650-1500=1150万元
第四,比较分析,在不考虑未来留抵增值税因少交增值税而少交附加税对利润的正向作用时,不免税企业的利润总额为1130万元,与享受免税的利润总额1150万少20万,如果考虑到留抵税额未来对损益的正向作用,则享受免税策反而利润总额少4万元
第五、比较分析,看来免税政策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利润影响绝对是正向的。
四、研究结论
第一,从小规模的纳税人来说,享受免税政策绝对是利好,其新加的利润总额的就是企业少交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之和。
第二,而对一般纳税人的营性性医疗机构外,享受免税并不一定能有正向作用,主要取决于固定资产的购置总额中可以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及后续检测项目成本中成材料成本的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特别是如材料成本占检测成本的一半及以上时,不享受政策要好。
五、本研究对企业及财务人员的重要启示
第一,具体问题一定得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免税项目都要享有,一定得预算,从而拿出可行方案。‘
第二,在预算时,一定得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可以在5年以上的周期,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带来的利好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考虑较为合适。
第三,不能否认,因享受免税政策,企业的营业收入多了,核算出简单了,那业务招待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的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标准提高了,对企业也是个利好,另外,由于营业收入的增加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也好转了,有时这个企业也很重要,企业在作决策时也得一并考虑。
第四,在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时,一定不得将第一年的数据作为预算及决策的依据,除固定资产的影响外,还有因企业开工不足的影响。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作为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特殊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近期,很多小伙伴咨询起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知识点,本期小编精心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答: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5.对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7.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后续使用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9.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10.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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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问小知,高新技术和小微企业该如何选择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这个问题,小知想和大家仔细地聊一聊。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各自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533原则的企业。
533原则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原则。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从2023年开始,就有很多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这个时候就有不少老板在企业申报时有选择困难了,不知道是该选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还是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那么,到底该怎么选择最优的税收政策呢?可不可以将这两个政策同时叠加享受?
注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叠加享受!
有相关的文件政策规定这两者不能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就不能改变税收优惠的情形。
所以,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优惠税率,但是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
当“高新”遇上“小微”, 老板们该怎么选择呢?选择优惠是否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
同时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小微企业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正常情况下,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小微企业的优惠标准,那么选择小微企业优惠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更加划算。
但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前期预缴时已经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业的优惠,然而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却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标准的,
可以在当期申报时再次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率计算,按照当期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税款或者汇缴补税即可。
举个例子:
1季度预缴时a企业应该怎样申报?假设a公司2023年全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保持不变,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汇算清缴a公司又该怎样申报?
从税收优惠条件来分析,a公司很明显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
假设一
a公司选择高新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元。
假设二
a公司若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则2023年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25%* 20%+ 180* 50%* 20%=23万元。
显而易见,a公司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时,不管是预缴还是汇算清缴,企业选择小型微利优惠会更加有利!
有任何税务疑问、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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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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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个学员朋友问到:我们是车友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我们把相关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是给予了优惠政策,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公司参加了一个企业协会,缴纳会费,协会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这样可以吗?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收取协会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三种写法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面关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会产生利润,而是指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特征,我们认为应该“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赢利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上一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本篇文章小五跟大家分享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相关知识和免税收入项目。
一、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
“不征税收入”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不征税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税收优惠,不能给纳税人带来所得税税负的降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有: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有文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有办法: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有核算: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不征税收入支出的扣除规定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二、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属于企业的应纳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期小五将为大家介绍税前扣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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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3年12月29日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3年11月30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5〕116号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范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的范畴。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表明,只有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公告中明确了法人合伙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规定,限定了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公告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所称“满2年”,是指财税〔2015〕116号文件执行之日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24个月),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考虑到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会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有些则没有,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有些项目可能永远没有回报。如果限定其可抵扣的投资额仅能抵减从其对应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会造成法人合伙人的可抵扣投资额无法完全得到抵减,从而削弱该项优惠的政策效应。公告中同时明确了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如上例中,a企业应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五)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仍应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确定及合理分配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有关合伙制所得税问题,在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确立了“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也规定了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分配原则,为此,目前仍以此文件作为本公告的配套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据。 (六)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七)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八)公告明确有关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在2023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所属期间”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创投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创投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号、名称和主管税务机关。
3.“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实缴投资额合计”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新增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优惠条件的(本期新增满足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条件的)投资额,不是本期新增的对外投资额,也不包括本期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
4.“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本期按规定计算并亏损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5.“法人合伙人纳税人识别号”、“法人合伙人企业名称”和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税号、名称和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6.“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占全部实缴出资额比例”填写法人合伙人投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和其占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持有时间,填至月数。
7.“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ד出资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8.“本期可抵扣的投资额”填写“本期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额”×70%计算得到的金额。
9.“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
10.“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期应纳税所得额”ד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比例”计算得到的金额。
11.“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填写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满2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号和名称。
12.“投资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13.“投资持有时间”填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的累计时间,填至月份。
14.“投资年度职工人数”、“投资年度销售额”和“投资年度资产总额”均填写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当年期末的数据。
15.“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填写被投资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年度。
16.“是否已上市”、“上市日期”填写被投资企业是否已在公开证券市场上市和具体的上市日期,如未上市,则上市日期不需填写。
17. “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填写是否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填写“是”或“否”。
18.本表一式四份(可根据法人合伙人数量递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创投企业和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附件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落实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此进行了解读。1.此次推广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经过近半年的运行,相关政策在促进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也为相关政策的全国推广积累了经验。为此,为进一步发挥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2.此次推广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自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10月28日,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对有关政策做出明确。为解决政策掌握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11月16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就贯彻落实该项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通过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简化优惠手续、完善纳税申报软件、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4.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5、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所称未上市,是指未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6、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有什么规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同时,该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8、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9.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答:对于2023年10月1日前已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只要该实缴投资在2023年10月1日以后满2年以上,且其法人合伙人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满2年以上的,该法人合伙人可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例如,a企业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某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又于2023年10月2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至2023年10月2日该投资满2年,则a企业满足优惠政策条件。10. 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首先,对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其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其次,法人合伙人在年度汇算清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优惠政策时,应提交《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及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同时将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强调的是,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可参看税务总局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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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采取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企业已全部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会计准则”)。与原有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的基本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取得、确认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处理规则是在原收入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原则予以明确。在收入会计准则调整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规则没有随之进行动态调整,会使税会差异增多,进而增加企业的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因此,在兼顾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前提下,有必要继续按照“基本趋同、适当差异”的总体原则对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和税收管理风险。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收入会计准则建立了五步法模型,依次为: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辨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在主体履行义务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
与原收入会计准则相比,新收入会计准则的最大变化之处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有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合并,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收入,统一适用收入会计准则。在原收入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框架下,收入被划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建造合同收入等类型;收入类型不同,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同。一般来讲,销售商品收入以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作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因素,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而新收入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交易采用统一标准来确认收入(在一段期间内或某一时点)。二是将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调整为控制权转移。企业在销售一次性转移所有权的标准化商品时,新旧收入会计准则的确认时点一般差别不大。然而,在销售定制化商品时,其时点差异就得以体现。原收入会计准则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而在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在商品制造过程中就需要分时段确认收入。三是对特定交易的处理方式更为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对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等特定交易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税会差异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联系非常紧密,确定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的关键点之一是要厘清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之间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总体原则是“基本趋同、适当差异”。其中,“基本趋同”体现在: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时点需满足的条件来源于原收入会计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仅仅没有包括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条件。保留“适当差异”是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目的的不一致:前者是为了客观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因此需要遵从可靠性、谨慎性等原则;而后者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款计算简便,及时足额入库。在考虑税会差异时,不应简单地消除差异,而应在保证二者目的均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缩小差异范围,以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适当差异”的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一是简便性。税款征收效率是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确定税务处理规则时应统筹考虑税收征纳成本。对纳税人而言,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越趋同,调整事项越少、越简便,成本也就越低;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款计算方法越简单,越容易确认,成本越低。在大多数情形下,征纳双方的成本是同步变化的,因此,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尽量保持一致。但在少数情形下,由于会计处理较为复杂,涉及大量的计算与判断,在税务处理时需要合理地加以简化。比如,税务处理上不考虑跨年度事项的时间价值,将每年涉及的金额直接计入收入或成本。
二是确定性。确定性原则是为简便性和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服务的。出于谨慎性、可靠性等原则的考虑,会计处理需进行较多的判断和估计等。如根据以往的销售退回情况,在确认收入的时点同步确认预计负债。类似的判断和估计都是基于以往的经验计算得出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造成计算相对复杂、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等结果。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往往以合同注明的交易金额确认收入,对会计处理的估计、判断持相对审慎的态度。
三是及时足额入库。“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因此,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是税务处理需实现的主要目标。当企业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对滞后时,税务处理就需考虑及时足额入库原则,提前确认收入。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的收入,在会计处理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按预收款项处理,但在税务处理上则应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是税款支付能力。税款支付能力也是设计税务处理规则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考虑到企业在重组时可能没有获得足够的现金流,税款支付能力不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时点。就收入确认而言,纳税人税款支付能力是对税务部门及时足额入库原则的约束,使税务部门不能无限期地将收入确认时点提前。当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时,应考虑企业在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时点的税款支付能力。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为例,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实际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之日。
在税会差异的处理过程中,上述因素有时无法同时兼顾,需要抓住主要矛盾、灵活运用。
三、新收入会计准则下主要税会差异
在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五步法模型中,第一步、第三步和第五步与税收直接相关,也是税务处理需关注的环节,而第二步、第四步实际上是确定“蛋糕”大小后,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基于上述考量,下文税会差异分析主要集中于确认收入的范围、确认收入的金额和确认收入的时点这三步。
(一)确认收入的范围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按客户取得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合同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有支付条款、具有商业实质、对价很可能收回等五个条件。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有对价、对价能否收回、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均不太关注,而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事项,如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未规定受赠方的义务、没有对价)、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没有商业实质)等,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实现。也就是说,新收入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范围要小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范围。
(二)确认收入的金额
新收入会计准则按交易价格计量收入。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该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新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以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交易价格。可变对价包括退款、退货、积分、返利、业绩奖金、罚款、折扣、单价固定但数量不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确定的收入一般都是固定的,很少对其进行估算。比如,在最初确认收入时,并不考虑退款、退货、折扣、罚款等因素,而是在实际发生时再冲减或补充确认收入。在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也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与上述可变对价的处理规定一致,因此税会差异也是一致的。
对于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与客户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无须考虑现金价值,而是以实际支付的金额确认收入;相应地,会计处理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或支出也不予认可。
对于非现金对价,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对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确认交易价格。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对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这与会计处理规则基本一致,没有税会差异。此外,会计处理规则还规定,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这部分税会差异实际为可变对价的税会差异,在此部分不再赘述。
对于应付客户对价,会计处理时需按是否获取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能否对收到的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应付客户的对价金额是否超出其公允价值等因素确定是作为向供应商采购价款处理还是冲减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会将商品销售、提供劳务与向客户支付对价的行为看成两个独立的行为,前者按取得的款项确认收入,后者则视为购买商品或服务、或者支付费用等进行处理。
(三)确认收入的时点
1.一般规定
新旧收入会计准则最大的变化是统一了各类收入的确认时点,将确认时点由风险和报酬转移、完工百分比统一调整到控制权转移。在收入确认时点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收入会计准则趋同,因此,当准则发生变化时,必然会产生税会差异。
新收入会计准则将收入分为“时点确认”和“时段确认”两种方式。其中,时点确认大体对应着税务处理中的销售商品,时段确认大体对应着提供劳务或建造合同。在会计处理时,时段确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相对严格。部分提供劳务、建造合同不满足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需要将收入时点递延至控制权转移,部分销售商品合同按时点确认收入时,保管、验收等条款也可能会推后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相比税收上的处理,确认收入的时点会有所滞后。
2.特定交易
如前文所述,特定交易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承诺符合既定标准的质保)属于可变对价的范畴,与可变对价的处理一致,因此,此部分不再赘述。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则各不相同。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的情形,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作为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照合同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日期来确认收入。关于是否存在税会差异,还需根据合同作具体判断。
对于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确认时点,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企业预期能获得沉淀金额的,根据客户行使权利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二是企业并不能预期获得沉淀金额的,在客户行权可能性极低时确认;三是如果存在财产充公的法律法规,则不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对此无具体规定,部分企业可能在确认客户无法行使权利时,将对应的款项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与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无关,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收入。而税务处理上仅对会员费形式的初始费进行了规定,与原收入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只允许取得会籍,其他服务和商品需另行收费的,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在某些情形下,税务处理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可能早于新收入会计准则确定的时间。
四、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会差异处理的建议
上述税会差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时点方面;另一类是新旧收入会计准则均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收入的范围、金额方面。对于后者,由于已有较为成熟、自洽的处理方法,而新收入会计准则下这些差异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继续按照原方法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可变对价、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税务处理方法,是税务处理时约定俗成的做法,仅在少数条款中体现了总体原则,但缺少系统、明确的规定,建议以明确新收入会计准则下税务处理规定为契机,对上述事项的税务处理予以明确,以提高政策确定性。而对于前者,需要根据第二部分所提到的税会差异处理原则进行判断,再确定处理方法。
(一)一般规定
在上文所归纳总结的差异中,新收入会计准则下新产生的最主要的税会差异是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在原收入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是保持基本一致的,这也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趋同”的体现。而新收入会计准则实施后,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可继续按“基本趋同”的原则进行处理,即根据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收入确认时点也调整为按时点确认或按时段确认,以缩小税会差异。
在收入确认时点基本趋同的同时,也要关注到相比原收入会计准则,现收入会计准则可能推迟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该问题涉及“适当差异”的及时足额入库、税款支付能力等因素,可考虑保留适当差异。具体为:在与会计处理基本趋同的基础上,对于部分对税收收入影响较大的情况,税务处理上另行明确收入确认规则。另行确认税收规则有两种方式。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类收入已有明确规定的,可继续执行现有特殊性规定。比如,除上文提到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商品收入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本包括了大额收入的处理: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另行制定新规定。可考虑规定税务处理按会计确认收入、企业取得对价中孰早的时点确认收入实现。第一种方式的好处是不会增加新的税收规定,且针对大额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较少,便于企业接受并执行。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全面避免人为调整收入确认时点而推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但可能导致税会差异普遍存在,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抓住大额收入的“牛鼻子”,将税会差异产生的成本最小化。
综上,现有收入时点确认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普适性规定确保“基本趋同”、通过保留现有特殊性规定实现“适当差异”,既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又能保证税收职能得以较好地实现。
(二)特定交易
对于特定交易,税会规定、差异的实际情况均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授予知识产权,可考虑保留现有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相关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均有明确的确认收入的时点,且税务处理上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短期内难以调整;二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否会产生差异,还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方式,因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所增加的征纳双方成本尚在可控范围。
对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一是目前会计处理上分三种情况进行收入确认的方法不违反简便性、确定性、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税款支付能力等原则,无须产生税会差异;二是客户未行使权利的收入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所取得的收入,与税务处理上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其他收入的性质还不尽一致,且“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将其他收入的处理方式直接套用在日常生产经营收入上,恐产生税收漏洞。
对于无须退回的初始费的处理,建议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实现趋同。一是如果税务处理与原有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收入会计准则调整后,原则上税务处理规则可随之调整,继续保持一致。二是目前税务处理上实际仅对会员费有明确规定,范围偏窄;并且在实践中,对其他无须退回的初始费,如煤气入网费等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若明确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则有助于提高政策的确定性。
end
来源国际税收
《梅梅谈税》专注于园区招商!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政策 一站式 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服务行业越来越普遍,常见的现代服务,包含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居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但现代服务企业服务大都属于高利润、低成本,没什么成本进项,基本就是人工等成本,没有成本进项 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高等问题。
现代服务企业如何降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负重等问题呢?除了规范企业自身的发票管理制度,减少无票支出,还可利用国家普惠性政策;例如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普惠政策。还可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1. 针对企业缺少成本票 ,导致企业所得税高 ,在有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小规模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成立个独或个体户,以业务分包的方式,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 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 0.6-1% 综合税率1.6-2.8%。园区不同,税率不同。同时要有真实业务往来,三流一致。企业就无须再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25%和分红税20% 了 大大降低了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2. 针对企业缺进项,不能抵扣。导致企业增值税高,可在税收洼地成立新公司,或将主体公司迁至园区内,用园区内的企业承接业务,在园区内正常经营 纳税申报,但不需要改变企业的经营地和经营模式,只需将注册地更换到园区,就可享受园区的财政奖励扶持。园区将地方留存的70-90%奖励给企业 一级财政园区,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留存40% 。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奖励给企业。
例如 某服务企业今年缴纳了 200万的增值税 和 100万的企业所得税
园区就可奖励企业 增值税 200万*50%*80*=80万
所得税 100万*40%*80*=32万
某服务企业就可得到112万的税收返还。并且当月缴纳,次月就可到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流。依法纳税,但同时也要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 合理地节税。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让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并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处理方式。
此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如下:
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推动创业投资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制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一定要与增值税收入保持一致?不一致怎么办?金税四期下,小编教你一招应对,一起来看看吧~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
必须一致吗?
正常情况下是要保持一致的,但也有特殊情况。我们先来看一下两者收入的计算,然后为大家举例说明。
1、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申报表上1-12月份累计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三)免、抵、退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四)免税销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表上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常情况下,这两者的收入是要保持一致的,但由于税法上一些特殊的规定,也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举个例子:
梅松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20日向税台公司销售货物,并与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2023年1月10日,货物运抵税台公司,双方完成交货。
针对上述业务,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财务人员报税时,是否需要调整申报表?
答:不需要。分析如下: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2)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点为:
(3)在本案例中,梅松公司于2023年12月提前开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确认当月增值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由于货物交付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2023年12月,梅松公司尚未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税台公司,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梅松公司未将该笔业务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符合税法规定。
所以,梅松公司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导致产生差异符合税法规定,不需要人为调整一致,属于正常情形。
02
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
不一致的情况下有哪些?
一、因纳税时间不同造成不一致:4种情况
1、委托代销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就造成了两者收入的不一致。
2、租赁服务
3、预收款方式销售大件货物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差异较大,造成两者同一时间收入确认的金额也会较大。
4、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
二、因申报金额差异造成不一致:2种情况
1、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其他情况:因价外费用产生不一致
一般的价外费用,如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违约金、滞纳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03
两者收入不一致
如何向税务局说明?
只要是正常的业务,难免会出现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遇到税务局检查,不必惊慌,向税务局作情况说明即可。以下为大家提供一份模板:
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xxx市xxx区税务局:
我单位2023年1-12月2023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2023年12月20日对外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1130万元,当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于2023年1月10日运抵对方单位并进行签收。……(先进行简单的事情描述)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我单位2023年12月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说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相关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我单位2023年12月未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说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依据)
三、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1000万元。(进行差异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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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知道吗?企业通过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能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权益性投资的企业,在取得股息或红利之后,应以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企业免税收入的范围,其中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指出免税的投资收入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该收益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
3、在财税[2016]36号中,规定了“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从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通过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信用卡透支后产生的利息收入;
通过返售金融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
融资/融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通过融资性售后业务(包括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取得的利息收入。
以上所述的各项收入,以及以货币投资收取的利润(包括固定利润和保底利润),都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给出“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定义,合同中明确承诺的,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以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保本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收入,因此不计征增值税。
二、印心提醒
1、企业收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后,是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2、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企业取得免税投资收益后,无需前往税务局备案,但是需要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或者分配决议、公告);
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的复印件;
投资收益、应收股利按月汇总表或者科目明细账。
有这项收入的企业注意啦,记得及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哦!财税相关工作还有很多要注意的细节,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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