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6.24
为了贯彻落实好新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将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荆州市江津西路421号所得税科(邮政编码:434000),并在信封注明“《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经市局研究,确定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转包转租个人经营者,以及虽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项目的其他个人(不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4%。适用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二)房地产业核定征收率为2.5%。适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娱乐业核定征收率为2%;
(四)除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娱乐业外,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统一为1%;
(五)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核定征收率。
三、上述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2号)的规定,在次年3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3日
一:取消核定征收,税筹不再?
2023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年末“放大招”,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1号公告),宣告在私募行业以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代全面终结。
公告一出,某博一片“哀鸿遍野“,不少以前所谓的“税筹专家”纷纷跳出来哭诉,更有甚者称之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局,税务筹划不存在了”,实在是匪夷所思。
二:解读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概念。
首先,什么是权益性投资?
百度百科上的概念是“权益性投资,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通俗地说就是你出了钱给企业,但这个钱是以投资的形式给的,不是借给企业的。钱投资出去了,肯定是期待有收益,那么权益性投资相应取得的就是权益性投资收益,有了收益那么就要涉及交税的事儿了。
另外,什么是核定征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第91号,下称“财税91号文”),其中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也就是,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存在上述情况(未建账、难查账、未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个人在该类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中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具体而言:
1.定额征收,指按照核定的某一特定纳税金额纳税;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指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大致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认为的,你家企业所在行业大概的利润水平),例如娱乐行业为20%~40%,假设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20%,那么经营所得(收入)为100万,默认的利润水平就是100*20%=20万。最后按照2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合理方式,主要指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核定。
举个例子:
某明星出席一场演出活动,取得出场费100万(暂不考虑其他收入)。
1、她如果直接以自然人身份领取这个报酬的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1-20%)×40%-0.7=31.3(万元)
税后收入为68.7万元。
2、但如果这位明星注册一家个人独资公司,并且享受了核定征收政策,核定所得率为1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0×10%×20%-1.05=0.95(万元)。
税后收入为99.05万元。
看出区别来了吗?这差别有点大呀!
2023年初上海市税务局发布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登记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取消对新设企业适用核定征收制度。年间,过往还可适用核定征收的地区,也纷纷表示,“政策用不了了”。足可见,在41号公告发布前,其实税务征管部门已经在收紧“核定征收”的口径,并不是“一夜变天”。
了解完知识背景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41号公告的内容,应该就比较清楚了。
三:解读41号公告
41号公告主要内容: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指:
1.适用的企业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如并未持有权益性投资,例如仅是经营麻辣烫摊位的个独企业,并不在公告所列范围;
2.对于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方式(对其个人投资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处的表述,“(对xx企业)使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粗看云里雾里,和税务征管规则的过往描述不尽一致,但深入了解规则来龙去脉,其实不存在太大争议。
3.“主动坦白”。投资性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权益性投资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情况。
4.旧人换新衣。过往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过往持有情况。如之前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将其调整为查账征收(隐含的意思可能是,既往不咎?)
三:核定征收还能不能用呢?小果总结一下
1
对过往已使用查账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不产生任何影响;
2
对过往使用核定征收的投资性个独、合伙企业而言,过往已按照核定征收已纳税的,应不会予以追缴(具体可能需征求地方税务机关意见)。过往尚未退出、未纳税的,应于2023年1月30日前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并改为查账征收;
3.
非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独、合伙企业,不受41号公告调整的影响。
4
对于适用查账征收的合伙企业个人投资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注意事项
41号公告因为采用的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这“一刀切”的模式,那么也就意味着,无论该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占比多少,金额大小,在所不论。例如,某合伙企业主营业务为麻辣烫,收入100万元/年。但老板同时拿该合伙企业炒股票,年收入可能2万/年(股神成长之路),那么该合伙企业恐怕也只能进行查账征收。(告诫小老板,不要一鱼多吃,一企多用……)
除了明确列明的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显而易见的权益性投资外,不知道大宗商品、艺术品、黄金、红酒等是否会被覆盖在内,可能需要等实际操作中再行确认。应该来讲,这类都不属于“权益性投资”,笔者认为应该不算在内。
大家都知道个体户有的是需要缴纳税款的,当它达到税务标准的时候那缴纳税款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也不是全是这样,也有的是免税的,那么对于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核定是怎么样的呢?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在实行查账征收时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综合额度,减少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额度,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2023年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纳税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纳税5%营业税
2、同时按纳税的城建税、营业税、增值税及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的优势:
1、个体工商户它的月度开票一般不超过15万,它的年度一般不超过150万,免除证增值税
2、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25%的结所得税和20%的分红税
3、个体工商户无需开对公账户并且省去了开公户的麻烦
4、开票范围比较广
想要了解更多的个体户,关注(财税小咖)
105人
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