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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当如何缴纳个税,一直是颇具争议的税务问题,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当然也有折衷观点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和退伙时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看似“有力”且直接,其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91号文”)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并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故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项目处理已无疑义,而对个人合伙人退伙而言(哪怕是因财产份额转让导致的退伙),由于工商流程上仅有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因此在税务上也应比照合伙企业清算处理。但是,这个问题真的如第一种观点的答案这般简单明了吗?其实不然。我们认为,税收规则的解读不应仅停留在单一条款的字面文义,还应结合所涉事项的民商法律关系、相关税收规则的历史演变、整体税收体系及税法原则等情况予以综合分析和解释,才能合理地确定相应的税务处理。
本文将从厘清法律含义入手,结合91号文的历史出台背景以及与后续税收规则的联系与影响,并从税收体系解释与税收中性原则等多个维度对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予以全面分析,以期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予以有逻辑地整体解读。
01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民商事法律关系是税收规则的建构基础,因此在探讨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这一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律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包含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型,其适用情形和处理结果主要如下表梳理所示:
综上所述,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合伙企业财产在清偿费用、税款与债务等款项后的剩余财产将直接向合伙人予以分配,在本质上系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有别于合伙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的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可能有观点直接将合伙企业清算完全等同于合伙人退伙,但其实这两者不尽相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退伙包含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含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两大类型,是除合伙企业清算之外合伙人可以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的特殊情形。从原因来看,实际上广义的合伙人退伙是包含直接退伙与因财产份额转让而退伙这两种情形的,前者通常会涉及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结算,而后者不会发生结算财产份额的效果。因此,在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在扣减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金额(如有)之后,退还退伙人其相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财产份额的退还方法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总而言之,合伙企业清算,在法律上是指合伙企业因解散或破产而启动的程序,在其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之后终结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是相关税务处理的法律基础。合伙人退伙则要复杂得多,其中,直接退伙情形与合伙企业清算在财产处置的结果上基本类似,即在一定程度上均实现了相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02
对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的法律分析
1. 税收规则解读并非止于91号文第十六条
关于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如文首所述,在实践中有不少观点正是根据该条规定而直接得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累进税率的结论。
但是,回顾91号文的出台背景即可发现,根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版《合伙企业法》,合伙人仅有个人合伙人这一种类型而且尚未诞生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法律形式,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也主要是来源于通过合伙企业开展的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例如餐饮等),具有“小本经营”的特点而与个体工商户相类似,因此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处理是有合理性的,这也是91号文的政策初衷。不过,在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受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及基金的青睐,也因此被广泛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当中,此时是否还可以不加区分一律按“经营所得”项目对个人合伙人征收个税,在实践中就成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其中之一的原因具体可见我们之前的文章《基金投资人的税率是20%还是35%——筹划之下的迷思》)。可以明确的是,在91号文出台之时,并没有考虑到合伙企业的后续各种变化,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和越来越普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基金份额)转让,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91号文可以直接适用。从另一个实例,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这个问题的立场和看法上,同样可以看出其对税收规则的历史适用性问题的态度。
因此,结合91号文的出台背景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已被广泛作为股权投资平台的现实情况,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而直接认定合伙企业清算时个人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似乎显得过于草率。而且,在91号文之后,相关税收规则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不对该“新法优于旧法”的影响以及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影响等加以考虑,势必会导致对相关税务处理认知的偏颇或片面。
2. 4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退出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进一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41号公告”),其第一条规定明确了个人终止投资等行为的税务处理:“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41号公告的条款文义,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款项,理应涵盖个人合伙人因合伙企业清算而被分配剩余财产(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况。在实践中,有观点因41号公告采用了“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而认为其仅适用于个人对公司终止投资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我们认为,前述观点对于41号公告的解读有失偏颇与狭隘,主要理由是: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被投资企业”理应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法律形式的企业。41号公告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特定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语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41号公告均未将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范畴之外。而且,41号公告中“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表述仅是对个人收回投资款项的举例列示,并非直接圈定在公司回购股权等情形,否则41号公告列举的其他款项名称以及兜底的“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将丧失意义。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实际上41号公告涵盖的范围是“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收回款项的一系列“终止”情形,可见41号公告旨在对个人终止投资或合作等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统一明确。在该种情况下,并无区分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必要,也不存在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合理理由。
因此,从41号公告的规定来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则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且这与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透明体、“先分后税”并以合伙人为纳税人的现行合伙税制也不矛盾。41号公告系就个人从合伙企业退出投资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的明确,如果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则应当优先适用于合伙企业清算(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打补丁”的方式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乃至合伙税制下并不少见,比如大家非常熟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将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处理,同样也是以“打补丁”的方式对91号文进行变更。
3. 合伙企业清算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比较与联系
考虑到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的最终效果都是实现相关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退出,从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法体系建制的角度,有必要考虑这三种退出方式个税处理的联系与区别。
(1)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
对于财产份额转让的个税处理,在我国现行税收规则与实践口径中已较为明确与统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且无其他特别规定或特殊考虑因素,在实践中征纳双方通常也一致认同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
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的个税处理,在税收规则做进一步明确之前,我们倾向于认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主要理由是:
同本文第二部分第2小节中的分析,合伙人直接退伙同样属于个人从被投资企业退出投资的情形,自然也应根据41号公告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
从交易解构的角度,合伙人直接退伙可以视为合伙企业从该退伙人回购、收回相应财产份额并支付转让对价,而且,虽然资金来源不同但本质上也和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并无区别,均不以合伙企业是否存续为前提,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且与财产份额转让的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广州、河南与新疆税局在其公开书面文件中也采用了这一观点,比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23年)〉的通知》在第四条中直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1]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若合伙人直接退伙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而非“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也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原合伙人向其他主体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结果表现为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在实践中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时通常也是按退伙与入伙进行处理的,而非如同股权转让的情况直接对公司股东予以变更登记。在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仅因实践情况导致前者的工商变更登记形式转变为后者,就会直接损害到税收中性。
(2)合伙企业清算个税处理与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人直接退伙的协调
基于相同的逻辑,在可明确财产份额转让与合伙人直接退伙均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的情况下,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处理是合理且有意义的。特别是,对于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而言,其实质结果较为相似,均是合伙人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并退出。从本质上看,如果允许合伙人直接退伙与合伙企业清算两者间存在税率差(即前者按“财产转让所得”的20%而后者按“经营所得”的35%所产生的税率差),就会产生特殊交易下的税收规避问题,以及对其中高税率交易产生抑制作用,根本原因是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结语
我们认为,个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中如何进行个税处理,并非简单依据91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就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税率。在91号文的规定背后,还有其出台时合伙制基金尚未普及的历史背景,以及后续41号公告等新税收规则的影响,均需予以全面考虑。从这个角度看,合伙人直接退伙其实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合伙企业清算也需要重点考虑这种个税处理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不囿于规则条文表面,而是进一步地从税收体系与税法原则的视角剖析其原理和影响,才能对税务处理予以更为中肯的税法评价。
来源叶永青肖颖白汝佳
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怎样选择更节税?
想开公司,但公司形式这么多,到底怎样选择才更节税?
下面小编就简单介绍一下个独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者的区别,助您决策。
一、个人独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都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于高收入者或是高利润企业而言无疑是很好的节税途径。
适用于小规模的工作室、咨询服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如xx部、xx工作室、xx中心等。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率低至3.16%。
二、有限责任公司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且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适用于长稳发展、且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
税收优惠园区对注册企业会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奖励;
1.企业所得税:按地方留存部分返还70%-85%;
2.增值税:按地方留存部分返还70%-85%;
3.纳税大户,一事一议,当月纳税,当月返还至企业账户。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名或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一名及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该种形式介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平台、风险投资基金。
这里特别强调一定要找到二十的税收优惠园区去注册合适的企业,才能达成以上所讲的节税效果。
案例分析:
以开票500万为例
企业应纳税额为: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1+1%)*0.9%=4.455万
增值税:500/(1+1%)*1%=4.95万
附加税:4.95*6%=0.297万
税负总额:4.455+4.95+0.297=9.702万
个人独资企业控制权灵活,可以由新设企业承接主体公司经营项目,且承接企业数量不限。拿工作室来说,夫妻两人一人一个,由此可分散家庭收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效果。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实务中,为了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有专家筹划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的持股平台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那么,有限合伙企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与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税收上有什么区别?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免增值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股票免征增值税。
但若自然人使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不仅要面对可能高达35%的个税,通常因为溢价,还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率为6%,并且几乎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再加上增值税附加等税负,溢价部分的税负率可能超过40%。
二、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不享有免税优惠。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新三板取得股息红利免税,但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新三板股票的不享有免税优惠。
根据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直接持有新三板的股票一年以上,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新三板股票一年以上,由于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四、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所得税,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答: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替代财税【2015】101号的最新文件为:《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78号)。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本来就是经营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五、目标公司转增资本时,自然人直接持股可以享受个税递延纳税优惠,而个人通过有限合伙间接持股时,无法取得税务局备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 财政部国税局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的公告》(财税(2015)116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目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合伙企业股东的资本(股本),合伙企业不享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分配比例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六、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员工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个人通过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不享有股权激励的政策。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综上,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个人代持股平台虽然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但从税收角度来看,并不是最佳选项。并且劣势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无形中“生”出来了;二是本来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但通过合伙企业就不能免了;三是本来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和新三板股票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通过合伙企业“洗”出了个5-35%的个人所得税;四是个人持股本来可以申请递延纳税也不行了。整来整去,千万别把钱给整没了。
作者:张国永,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有一个老板和两个朋友合伙做生意,三个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平均分配利润。2023年企业经营得还不错,实现了近300万利润,但三人考虑到为了扩大经营,2023年不分配利润。但这时财务总监告诉他们说,即使不分配利润,也要三个人先交税。这下老板都蒙了,想说合伙企业本身是不是纳税义务人?这种情况下要交税吗?
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所以合伙企业是一个人合企业,核心是人,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几个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共同经营实现的利润,合伙企业本身不交税,而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先把利润,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去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我们可以看出,同样利润,合伙企业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只有一道税要交,即个人所得税,且交税的名目是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去计算。
所以,如题,我们应该可以容易理解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有了利润,即使不分配,也要交税!《合伙企业法》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客 户
原投资人某基金b(有限合伙企业)几年前投了a公司50亿,获得了2%的股份,同时签了反稀释条款,由于经济形势不好,该企业第二次融资,低于原来的估值,所以a公司要现在给某基金公司2%的股份,某基金公司问,他们的这个2%股份是否视同赠予?要不要交税?
木兰英华
01.反稀释条款与对赌协议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对赌协议中价格补偿条款的一种,常见于私募投资领域,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目前ipo监管机构禁止违背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合理的对赌条款,对拟上市企业存在对赌协议的问题处理如下:
❶ 一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终止对赌条款,并由发行人及其股东作出承诺,即该补充协议为最终协议,且各方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❷ 如果申报前已经履行完毕对赌协议,则需要重点阐述履行对赌协议的过程合法合规,并且由发行人及其股东确认不存在其他可能引起发行人股权发生变更的协议或安排。
❸ 申报时中止对赌条款,对赌条款附条件恢复效力。如果拟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申报材料,则相关对赌条款效力中止;若发生撤回申请或未通过审核的情形,相关条款恢复效力;若标的公司取得证监会批文,则对赌条款永久失效。
02.本案例财税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要看其反稀释条款的具体规定,以收到的股份估值是否超过原协议约定的股份估值为限额。资管产品监管机构要求对赌条款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双方的利益,所以若出现了如果超过了原协议股权(票)估值,应该视同分红的纳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目前全国尚未有统一的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在业绩补偿款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也不尽相同,以下是本文观点:
❶ 基金公司收到股权补偿未超过2%原协议预定估值的情况不确认应税收入,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税务处理原则参考以下通知中关于反稀释条款约定业绩补偿款的处理意见,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专门作出了《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
❷ 基金公司收到2%股份超出投资协议和反稀释条款约定的估值部分应该视同送股分红。
送股,是一种分红,是当期利润的一种分配。分红分为红利和红股,对于分红个人需要交纳所得税(送股不同与转增股,虽然同样是上市公司送予股东的股份,与送红股不同的是,送股是利润分配所得,转增股则从资本公积金转成股本)。
应缴纳所得税,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这两种情况,依据查账征收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扣除项目参考财税依据相关法律。
►财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03.相关问题补充
目前对于私募投资基金中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扶持政策
按照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如果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有一个相关标准,具体大家可以看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1号,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关于私募基金公司税收问题,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纳税的时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可以参考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2号文的规定进行详细了解。
■ 思考
上述环节为什么无增值税纳税义务?
答案可参考个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系列文章: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合伙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仍然觉得有些茫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比可能不那么直观,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能较为复杂一些,只要搞懂了律所合伙人的个税申报汇缴,对于其它的类型,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申报就没有任何障碍了。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组成人员其中包括律师合伙人以及聘用人员,对于聘用人员个税的申报其实与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员工实际是一样,走的是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律师合伙人则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现在假如有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份开业,员工有若干名,其中出资律师有2人,姑且称为甲和乙,这出资律师其实就是合伙人,其个税是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假如2人分配比例分别是甲40%、乙60%。此时,依照有关规定,律所按经营所得为2名合伙人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个税申报则依照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出资合同或者投资协议上规定的比例与日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计算填列的分配比例,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两者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利润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收利润,也是有差异的,在这一点上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绕,这也是合伙企业个税申报比较复杂的原因原因所在。
假如律所当年度会计利润40万。先来分析合伙人的收入构成,其中包括企业要按照计算出来会计利润的分别按40%和60%分成,同时,还包括合伙人与其他员工一样,日常还有拿一份工资收入以及一些业务提成。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首先计算出律所税收利润,这里,律所会计利润40万,其中对于合伙人的工资以及拿的提成已经税前减除掉了,那在计算税收利润的时候,就要把这两块再加回去。假如加进去之后,税收利润就变成51.2万。
然后再计算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这里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协议注明的分配比例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算的,但现在要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利润,此时个税的申报表上填的分配比例就不能是合伙协议上注明的原分配比例,要重新做个计算,怎么计算呢?此时税收利润是51.2万,然后再计算甲与乙,分别要从这51.2万中间实际拿到了多少钱,用甲乙每个人实际拿到的钱,再除以律所税收利润,就是税收口径下的分配比例。可以看到,甲的收入构成有三部分,一是事务所的会计利润40万的基础上,分得40%,即是16万,第二部分则是甲取得的工资收入,第三部分是甲取得的办案提成。这样,计算出来甲合伙人总收入21.6万,按照同样方法,计算乙总收入是29.6万。
此时,甲和乙税收口径的分配比例就计算出来了,总的税收收入是51.2万。此时,甲按照出资协议上约定的40%分配比例,就变成了42.1875%,乙则变成了57.8125%。然后,预缴申报表,甲和乙则分别要填两张,每张申报表上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是多少?也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是多少?该怎么来计算呢?
此时,税法允许每个合伙人在法定税前扣除部分费用,这里可能会用到一项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文件是有时效性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例中的律所是2023年9月份登记,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是不能再执行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了,目前来讲,各地的这个执行口径不一样。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还是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对于律所的律师来讲,还有一项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这个政策还没有过期。仍然是这个公告内容规定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那么,案例中这个律所合伙人所允许扣除的,就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每个月3500生活费用,二是这两个合伙人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三是合伙人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因为案例中暂没有提到五险一金以及业务培训费,姑且不用考虑,那就只考虑他每人3500的生活费用法定扣除,总共4个月即是1.4万的法定扣除,就是预缴申报表中的费用扣除,即按照合伙投资者全部收入,然后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最后计算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表,即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最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计算的结果,你会发现,如果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其实一点都不比工资薪金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低,原因在于什么呢?
主要是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其中最高一级35%的,而工资薪金最高的一级45%,但要关注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工资薪金最高一级税率是月度的工薪超过八万的适用于45%,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一级则是按照年收入超过10万的适用35%,虽然看起来一个是最高35%,一个最高45%,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是按月算的,一个是按年算,所以这样比较起来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严格执行查账征收,它的税负是相当高的。
再重新回顾一下那六部的流程,第一步,在季度预缴的时候,首先将会计利润换成税收税收口径的利润,这个实际并不是复杂的纳税调整,调的是合伙人从企业在分配利润之前先拿走的工资以及业务提成部分;第二步重新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第三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第四步减除费用,案例中减除费用得最多的就是每人每月三千五的那个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我们的合伙人或者我们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企业交五险一金的,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减除。第五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步则最终计算出应纳税额,这是预缴个税要分这么六步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要做年度的汇算清缴,这个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会算是一致的。主要是关注两者汇算时间上的差异,企业所得税得汇算是次年5月31号之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则是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时间上比企业所得税汇算提前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是要求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然后是汇算税前调整的一些差异。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同样存在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就包括工资薪金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等等,基本上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缴差不多一致。政策依据?主要关注几个重要的政策文件,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明确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的计算就是。这个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税计算啊,其实也是依据个体工商户的那个计税办法来算的。还有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就是对于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调整,进行的一种规范。总的来讲,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其中的税收利润的确认总体原则来讲非常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再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然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来的余额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分别依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对于其个人所得的归集则是以这个企业为单位的,这样实际操作起来,就显得有些绕,日常管理时就是先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那套计算办法进行归集,然后再分摊到每一个出资者投资者的头上,以每个投资者为单位去进行单独的申报,这就是所谓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个税申报。
以上案例如果发生在2023年及以后,则要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计算,但整个六步申报预缴法基本上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这种有代表性的律所预缴申报方法以后,处理其他类似企业个税申报问题应该比较简单了。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合伙人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理论界和税务实务存在不同理解。由于两者之间的税率差异较大,稍有不慎,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本文尽量收集目前相关的政策及税务答复以供查询。
一、地方政策
(一)广州、新疆财产转让所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23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投资者退伙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比照前款规定计征“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金函〔2010〕87号)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疆政策适用范围为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
(二)生产经营所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2023年2月16日)第一条:“对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对股权投资收益并入合伙企业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小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23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12366
2023年有人在12666平台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咨询多地税务机关,以下是提问的问题及各地的答复。
问: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计税方式
地区
政策依据
生产经营所得
云南
财税〔2008〕159号
福建
财税〔2000〕91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产转让所得
天津
津地税所〔2008〕1号
青海
不是创投就是财产转让
根据是否创投企业确认
河南
列出条文,未给出具体计税方式
四川、湖南、大连、辽宁、内蒙古、河北、新疆、浙江
财税〔2019〕8号
国税发〔2011〕50号
财税〔2008〕159号
1问:丽姐,合伙企业取得了分红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什么税率交税?
答:合伙企业取分红收入,无论该分红收入是来源于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个人合伙人都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差别化股息政策适用的主体均是个人,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及新三板企业的股票取得的分红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
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三)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从投资成立的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文件享受优惠政策问题的意见
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问:丽姐,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个人合伙人按照什么税率来交税?
答:合伙企业取得了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的个人合伙人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法规
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给自然人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 '先分后税 '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项目,适用 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3问:丽姐,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益比较高,适用5%-35%的税率太高,有什么合理合法的税收政策可以利用么?
答: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收入较高,丽姐给出两个建议供参考:
第一个建议:
如果股权转让收益高的合伙企业是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2)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法律法规
财税〔2019〕8号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建议:
一、有限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未上市),其中几位合伙人要退伙,然后合伙人全部同意由外面的几位合伙人进来承接他们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这样的退伙,几位合伙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20%)来缴纳合伙企业份额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新合伙人承接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原合伙人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单独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收入,不能享受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差别化股息优惠政策;
第三:合伙企业除了分红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应当按照5%-35%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经过备案的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照单一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如果是合伙人个人直接转让合伙企业份额,而不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增值额的20%纳税。
在法治观念日渐加强的今天,依法纳税已经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企业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这种观念在广大企业和个人观念中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你知道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要怎么交税吗?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交的是什么税?
很多朋友会说,既然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那肯定是交企业所得税啦?这种想法就错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在形式上是企业,但它并不是企业法人。它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是以出资额来承担有限责任,而是以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上缴纳是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这点请记清楚哦。
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体量一般都相对较小,所以很多人以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享受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企业所得的征收对象,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实际上是无法享受到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要交多少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多少选择适用的税率,实行从最低的5%到最高35%的累进税率。根据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以看到,个人独资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只有20000元,采用第1级5%的税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20000*5%=1000元;如果是10万元的话,就要采用第3级20%的税率,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00000*20-10500=9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时,应当根据汇总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来选择适用的税率。如某人拥有两家个人独资企业,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和20万元,那么他总的应纳税所得就应当是35万元适用税率就是第4级的30%,而不能按照20%的税率分别计算两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可以通过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来降低适用的税款。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怎么算?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的计算和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也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完善,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一般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乘以企业应税收入来计算应税所得额。比如说某个人独资企业a,核定征收率为10%,18年度应税收入是30万,则a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10%=3万元。
而查账征收方式,则适用于财务制度完善,可以准确核算收入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而对于这些扣除项目税法都有一定的限额规定,超出限额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应当注意投资者的个人工资和投资者家属的生活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因为这部分费用支出实际上也是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基本义务,而弄明白怎么交税是基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怎么交税,现在你清楚了吗?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是成本,而且这样的税收负担不是专家,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是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然需要和我们计划其他成本一样,我们不需要混乱地缴纳重复的税收和优惠的税收负担。
有必要使用合伙企业税率表来减轻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的支付完全可以规划。
为什么企业的所得税可以规划?这是因为可以利用优惠政策和政府的减免政策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此时企业的所得税如何缴纳,如何减少利润,提高成本,减少所得税的问题也是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专业的编辑会给你详细的征兆。
了解合伙企业税率表,减轻税负,而不是逃税。
小编表示,做好企业工作不是逃税,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节税。因此,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过程更复杂,但它能给我们的企业带来更好的结果。这就是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收益率。如果你的企业不了解这些,你能做到吗?
究竟什么是工作,这是在法律的语序范围内合理地降低纳税所得税,这还是一种经济行为,企业可以说是双向选择,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情况,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在纳税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如何利用一些方法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还有就是实现税收零风险,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关键的基本点,想要逃税漏税就了,关键是要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各种合法的技巧、方法来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方面的支付。总而言之,税务筹划有很多方法,如果你不了解,可以咨询下这样的机构,合伙企业税率表看看他们是如何帮助自己实现,如何减少税收负担。
问题一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二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问题三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情况一:非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创投企业
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四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答:“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六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则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答: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问题七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八
我是一家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九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十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但是分不清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哪?
答:
区别一 责任承担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区别二 出资人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区别三 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区别四 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区别五 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参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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