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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率表(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特许权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率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率表

【第1篇】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率表

税收与我们的实际到手收入息息相关,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究竟是怎么计算的,但是没有税法基础知识,听到那些长篇大论就很头疼。今天用一些形象化的表达来与大家浅谈个税计算。大家有税务税法问题可以关注私信免费咨询。

【故事背景】公元2023年,张飞是超市的员工,他的技能是杀猪剁肉,超市1月份月支付他1万元工资,2月份支付1万5千元工资,此后每月1万元工资,按规定比例缴纳三险一金;张飞闲暇时间给刘备的屠宰场帮工,3月完成一次屠宰任务,刘备支付他5000元的劳务报酬;张飞把自己的杀猪故事写成文章,投稿到诸葛亮的《别拿屠夫不当专家》杂志,4月获得一次性稿费5000元;张飞5月把自己的杀猪秘籍申请了专利,关羽想使用这项专利,于是支付张飞5000元特许权使用费。张飞不享受其他任何优惠。这个故事涉及个人综合所得的四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上期文章提到了稿费的个税计算,这次咱们来说特许权使用费的个税计算。

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四大项

知识点tips:特许权使用费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别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上次咱们说到,刘备提议让张飞著书立说把独门绝技写成文章从而获得了稿费。那么这次关羽提议说:三弟有此独门绝技?何不申请专利。张飞一拍脑袋瓜:二哥你说的对啊。关羽说:三弟获得专利后,某要用之,三弟勿要担心,市场上多少钱我出多少钱,亲兄弟明算账。

关羽使用张飞的专利,就需要给张飞特许权使用费5000元,那么张飞个人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缴纳多少税呢,该怎样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计算:

这种所得打八折优惠缴税,也就说5000元为特许权使用费额,而打八折之后就是4000元,这个被称为应纳税收入额。预扣预缴的税率也是固定20%,关羽支付5000元。

张飞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税=5000*80%*20%=800元。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所得的个税实行预扣预交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上面计算的是不同收入项预扣预交的部分,后面会专门出一期文章介绍汇算清缴,因为汇算清缴是汇算清缴的全年度的四项综合所得,无法分项拆分计算,请大家关注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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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特许权使用费企业税率

1、波兰:

①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适用的税率为10%。

②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且调整数额为特许权使用费的70%。

2、保加利亚:

①使用、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为特许权使用总额的7%。

②其他方面,为特许权使用总额的10%。

3、捷克、立陶宛、拉脱维亚、马其顿、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黑山适用)、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匈牙利均为10%

4、罗马尼亚为3%。

5、摩尔多瓦、乌克兰、白俄罗斯均为10%。

6、俄罗斯为5%。

【第3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4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转让给a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9000)×(1-20%)×20%=2400元;

转让给d公司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1-20%)×20%=1280元;

叶某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为自己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一项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特许权使用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对于个人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营业税,按5%征收营业税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是多少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14465-1.html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https://www.91kaiye.cn/article-10047-1.html

【第4篇】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税率

张方 纪宏奎 赵辉

特许权使用费指权利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非权利人收取的费用。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能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外,需要扣缴所得税。

支付对象为非居民企业的,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来源地。所以,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修改合同,或者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税前扣除的,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的规定,在计算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支付对象为外籍个人的,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许可各种特许权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时应以不含增值税收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同时,扣除项目中还应包括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因此,在为境外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从收入中扣除后,再按法定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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