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综合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税已经从单一税制,变成了混合税制!可以说,个税的改革从未停止过!
在混合税制的情况下,部分收入就会加总在一起进行计算个税,其他的收入则会分开进行个税。
个税综合所得都包括哪些类型的收入,计算税款的公式是什么?
个税综合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当然这四项收入只是在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需要合并在一起计算个税,预缴时不需要合并。
计算公式=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综合所得-60000-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公式里面的专项扣除指的就是职工自己承担的“三险一金”;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购房利息以及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主要是职工因为任职或者存在雇佣关系,而获得的收入。像职工给企业打工,企业发放的报酬就是我们最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了。
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也是包括两个部分,即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工资主要指的是一线工人用自己的劳动换取的报酬;而薪金主要是管理人员,或社会公职人员获得的收入。
当然,从全球各国的普遍做法来看,对于这两项收入并没有进行更加详细的区分。一般都是作为一个共同体一起计算的。
需要注意的是,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百分之百计入综合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指的是个人因为独立劳动而获得的收入。也可以理解为,个人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和接受服务的一方没有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
劳动报酬所得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像我们常见的录音、演出、会计、法律服务、代办服务、以及经济服务等劳务获得的收入。
其中,在进行年度汇缴清算的时候,劳动报酬的80%计入年度综合所得。这里需要和预缴的时候进行区别。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主要指,个人通过图书、报刊的发表或出版获得的收入。其实,稿酬所得是从劳务报酬里面分离出来的。
有能力出书,并发表文章的人毕竟是少数。同时按照实际情况来看,稿酬所得的适用范围还是挺小的。所以,才把这部分所得单独区别出来。
对于稿酬所得来说,在年度汇缴清算时不仅可以扣除20%的费用,还可以再减按70%。即稿酬所得实际计入综合所得只是全部所得的5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就是转让知识产权所得。常见的知识产权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
相对来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门槛还是很高的。当然,在自媒体时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已经变成了我们平常人获得收入的形式。
当然, 在我们计算综合所得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样可以扣除20%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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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涛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工作正在进行。笔者发现,在实操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政策细节仍存在模糊认识,出现申报错误。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汇算之前,先了解清楚相关规定,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申报操作,确保申报每条数据都要有依据。
风险点一:
交通费和通信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典型案例
自然人王某在h省某行政单位任职。2023年12月,王某工资薪金所得为9000元。其中,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分别为600元和100元。同时,王某当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000元。h省规定,公务用车和通信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500元和150元。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时,王某所在单位将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信补贴作为免税项目,全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确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2300-1000-5000-600-100=0,导致王某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错误。
■风险分析
根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案例中,由于王某交通补贴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500元标准,只能按500元扣除,超过部分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同时,其通信补贴未超过全省规定的每月150元标准,应按100元据实扣除。据此,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2300-1000-5000-500-100=100(元)。
王某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是个例。笔者在纳税辅导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随工资发放了交通费和通信费,误将其作为免税项目全额进行处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值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的是,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费和通信费,并非个人所得税免税范畴,只是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实施;没有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风险点二:
一次性补偿收入错按综合所得申报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李某2008年入职甲公司。2023年12月,李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388726元,而当地上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68956元;同时,李某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95439元,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为17309元,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2000元。
甲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一次性补偿金计入李某2023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95439+(388726-68956×3)-5000×12-17309-12000=18798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7988×20%-16920=20677.60(元)。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把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部分,一律并入其综合所得,造成多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即是如此。
本案例中,甲公司应首先确认李某的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5439-5000×12-17309-12000)×3%-0=183.90(元)。对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388726-68956×3=181858(元),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1858×20%-16920=19451.60(元)。李某当年应纳税额合计183.90+19451.60=19635.50(元)。
风险点三:
公益慈善捐赠只在预扣预缴时扣除
■典型案例
居民自然人张某于2023年入职乙公司,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2.6万元,每月“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金额38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4000元。除工资薪金外,张某无其他所得。2023年3月,张某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万元。捐赠当月,张某未扣除捐赠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其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39600×30%=11880(元)。
据此,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11880=2772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27720×3%-0=831.60(元)。在年度汇算时,张某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1880=146520(元),应纳税额=146520×20%-16920=12384(元)。
■风险分析
张某的这种做法,其实是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对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具体执行口径做了明确。其中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至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计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只在预扣预缴时计算扣除,忽略了可以在汇算时扣除的规定,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张某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捐赠支出。这种情况下,张某3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3=39600(元),3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39600×10%-2520=144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6000-3800-4000-5000)×12=158400(元),12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58400×20%-16920=14760(元)。2023年度汇算时,未扣除捐赠所得额为158400元,据此计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8400×30%=47520(元),捐赠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扣除。2023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158400-30000=128400(元),202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28400×10%-2520=10320(元)。
在不考虑货币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如果张某选择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可少缴税2064元(12384-1032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从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
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
根据公告,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谁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奖金计税方式如何选择?
中新财经提醒大家,国家已经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所以,今年在进行个税汇算的时候,针对年终奖还会有一道计税方式的选择题:单独计税或者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不同的计税方式会影响纳税金额。专家分析,对于那些全年工资相对少、年终奖相对多的人来说,可能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式更省税。
要想知道哪一个计税方法对自己更有利,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个税app上,两种计税方式都操作一下,但都先不要确认,比较一下哪种计税方式划算,就选择哪种。
年度汇算期间
又可享受哪些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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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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