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8篇优质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其预收款都是按照预计毛利润率(各地方规定的毛利率不一致)计算预收利润来预征企业所得税,同时预收阶段的预征土地增值税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然而由于竣工结算,成本结算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往往是在项目清盘后进行,难免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预缴土地增值税较少,项目结束后开始清算产生巨额的土地增值税,进而导致土增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亏损。此时如果房地产企业就开始注销,也将导致前期的企业所得税多交而产生亏损。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文)就给出一个解决方案。我们可以结合以下的税法条例来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尾盘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文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通过以上税务文件的政策规定,我们可知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结束,要注销时,要先做好这几项重点工作:1.内部税务检查,测算土地清算当年汇算清缴情况,如果出现亏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文规定执行,计算以往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最后计算累计应退企业所得税。若出现不能完全退税后,可将亏损结转至第二阶段,企业注销阶段,注销时要进行企业清算,在清算阶段进行弥补亏损;
2.土增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退税后,开始申请注销登记,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开始进行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清算;
3.清算前的汇算清缴与清算期间得企业所得税清算两个时间点不一致,基础也不一致。汇算清缴的基础条件时在持续经营的假设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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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号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统一编号原则,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其中,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
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帐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
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的顺序排列;
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二、季度预缴申报表及核定征收申报表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修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目前最新表单:《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2)目前最新填报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表单样式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最新: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样式;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架构说明
1.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2.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3.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二)有效文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目前最新:
(1)表单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2)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填报说明
(3)其他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2. 2023年3号公告修订填报说明,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1)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2)仅填报说明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三)必须报送的申报表
1.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两张: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但是,为全面搜集涉税信息,收集数据用于比对,有6张纳税调整项目表,只要有相应发生额,就必须勾选报送的申报表(发生即填报),无论其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3. 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四、其他申报表
(一)重组类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3.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①《特殊性处理报告表》
②《债务重组报告表》
③《股权收购报告表》
④《资产收购报告表》
⑤《企业合并报告表》
⑥《企业分立申报表》
(2)《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一览表》
(3)《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统计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4.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二)非居民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及填报说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及填报说明
3.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4.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5.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6.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7.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23年版)》及填报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关联业务往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填报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填报说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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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清算的程序
(1)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
(5)清偿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薪金、劳动保险费、法定补偿金等
③应缴未缴的各项税费
④尚未偿付的债务
(6)剩余财产分配
(7)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
二、清算的时限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
三、清算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要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同时确认所得或者损失。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在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
企业清算期间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不再适用。企业清算期间,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经营时期,取得的所得已经不是正常的产业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企业应就其清算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的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25%
因此,计算清算所得税需要处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相关税费、亏损弥补额。
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处理
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清算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是指清算前的留存收益与清算期间实现的税后留存收益(或损失)的和。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清偿企业债务
案例:
某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阶段,资产负债表记载: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 70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 300万元,实收资本2 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累计亏损400万元,其中未超过可以税前弥补期的是100万元。该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净值6 960万元,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 900万元,债务清理实际偿还3 000万元。
企业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300万元,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20万元。计算企业的清算所得税和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清算所得=6 960-5 900+(3 300-3 000)-80-20-100=1 160(万元)
清算所得税=1 160×25%=290(万元)。
可以向企业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财产=6 960-80-300-20-290-3 000=3 270(万元)
这个季度报税时才发现上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填错了怎么办?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季度或者是按月来预缴的,企业工作人员在报税的时候比较容易出现信息填写错误的问题,并且在之后很久才发现,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现哥为您解答如下.
这个季度报税时才发现上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填错了怎么办?
上季度企业所得税填错并且在这季度才发现意味着已经扣款了,需要到税局前台申请重报.
企业所得税季报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错误的处理方法有:
1、在申报期范围内报错的,且未清缴税款的.可以重新申报.
2、过了申报期,发现有误,且清缴税款的,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局前台申请重报.
从税务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必须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制度,这个自行申报的管理制度是由税务机关或是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对于自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来说,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申请以及上报,大多可以采用邮寄或是数据电文的方式来进行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管理.通过报送或是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等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上报工作.
除此以外,中国还实行定期定额进行缴纳税款的方式进行纳税,对于纳税的方式来说分别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申报的工作.
企业所得税什么时候申报?
企业所得税什么时间申报,其实就是指企业税款的缴纳时间,在税务总局的解释中,我们称它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应当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为小哥对'这个季度报税时才发现上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填错了怎么办'这一问题的解答,企业在报税时因为粗心大意而造成的信息填写错误很难避免,所以自然会有相应的解决方法,不必担心.但不可将错就错,发现错误应该及时处理,万一造成少缴漏缴就比较麻烦了.
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在终止经营活动前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那最后的清算所得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案是不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答: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25%
因此,计算清算所得税需要处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资产净值、相关税费、亏损弥补额。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应该怎么填?
所得税清算报表比较难填写,需要对整个公司的现有状况比较了解,有几个重点,就是看有没有处理固定资产、存货、等等,该交税的就申报交税。清算申报表的期间一般为你申报注销之日起到表填写完毕。
(一)资产处置损益。
本项目依据附表一填写,填写附表一时,要把握两个重点:
一是要正确确认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由于清算结束后,清算企业将不存在任何资产,应确认全部清算财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资产真正变卖的应填写交易价格,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应填写可变现价值。
二是应正确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账面价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其账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却保持不变,即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负债清偿损益。
本项目依据附表二填写。所谓“负债清偿损益”,即在偿还负债时,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也就是税法上所说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
本项目主要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清算前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计算扣除。
(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项目填写金额应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如前所述,本项目只能填写尚未抵免完的“购置国产设备”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长时间零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监控对象,而且还存在税收风险。那么零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填?
一、怎样判断公司是否可以零申报?
税局要求的零申报是:
1.企业纳税申报的本期数据和往期数据均为0。
2.一般只存在于未开展经营的企业,或是准备注销正在清算的企业。
二、零申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怎么填?
1.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没有收入,有费用吧,利润就为负数,也就是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所得税为0。
2.不管应纳税额是正数的情况,还是零和负数的情况,是仅就其计算结果而言的。并不代表应纳税额的形成过程,例如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摊销等情况。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非正数的情况,仍然就其经营资金的增减变化和运动过程进行静态和动态反映,通过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的形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程序之一。企业所得税的零申报,是针对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而言的,即纳税人当期(月份、季度或者年度)的应纳税额为“零”或者“零”以下的情况,也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而不是仅对“零”以上的数据办理纳税申报。在这里要把“纳税申报”程序和“税款缴纳”程序区别开来。“纳税申报”就是不管纳税人当期是否实现有|效的应纳税款(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应纳税额有可能是“零”或者负数),都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明确涉税法律责任。
三、企业长期“零申报”有什么后果?
1.罚款
有收入就应该纳税,一如既往地零申报,这叫偷税。是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还会被罚款。
2.影响纳入信用等级
1年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就不能评为a级了,如果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去享受税收优惠,那更是得不偿失,纳税信用将直接降为d级。
3.发票减量
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并且纳税人持有发票的,则发票就会被税务局降版降量,还要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核查。
零申报虽然可解一时之忧,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如果公司确实没有应税收入,建议慎重考虑是否要继续经营,不想再经营的公司一定要及时注销,避免涉税风险和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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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一个论题,首先围绕这个论题要明白有哪些问题,其次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企业清算这个论题的第1个问题就是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第2个问题是清算和正常经营的区别,清算期间怎样确定?第3个问题就是清算所得怎样计算,就包括一些税收优惠不能享受呀等等这些细节的规定,第4个问题就是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企业清算就是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他要“死”掉了,死前要把他的财产处理一下,该还账还账该卖卖,该交税交税,剩余的分给股东。清算之后,这个企业就没有任何财产了。所以企业注销前的清算是要做这个工作的。
一、哪些企业注销需要清算
1、《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因各种原因解散、破产均应进行清算,这种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公司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均不需要清算。税法规定公司因合并、分立而注销的可能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这两种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中合并、分立需要清算的情况有:
(1)企业合并均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但只有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2)企业分立仅新设分立存在企业注销的情况,在企业重组中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注销不需要所得税清算。
3、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综上,企业因终止经营而注销的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重组时因合并、分立而注销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必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因变更经营地点,只要不是迁移到境外,注销时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清算期间怎样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应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企业清算所得税。
所以一个企业要进入清算程序,要先对终止经营前的正常经营期间的所得税进行申报,然后进入清算期间。清算期间不需要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完成要对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再进行清算申报,之后才能注销。
注意:进入清算期,企业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清算所得怎样计算
企业进入清算后因为不再持续经营,要处理财产,债务要偿还,实物要变卖。应收款债权要收回。所以说实物资产要按市场价变卖,或者按照可变现价值分给股东(这个当然要交增值税)。实物资产的转让收入减去它的计税成本,那就是他的转让所得,应收款等债权要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作为损失并不是当然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按照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要偿还,不用偿还的要作为收入。但若是预计负债,则其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所以这个预计负债在清算期间实际支付时应调减应税所得。因为不再持续经营,所以原先资本化的支出,现在应全部在税前扣除。其实这就是财税[2009]60号规定的清算所得的计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清算费用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清算期间与清算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若在税法规定限度内的,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的广告费可以扣除吗?清算期间还正常经营吗?不能正常经营还还需要广告费吗?所以是不能扣除的。
所以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没有什么变化,除了因不再持续经营,不用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外,其他的如历史成本原则、相关性原则,损失要实际发生才能扣除等等都没变。
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持续经营时不能税前扣除,但清算时可以扣除。
清算期间如果企业有增值税留抵,可以申请退还吗?《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的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清算企业已不再正常经营,恐怕是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的,更谈不上a级或b级了。所以增值税留抵是不能申请退还的。若有增值税留抵应在进入清算期间之前申请退还。
未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作为“相关税费”,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清算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优惠、加计扣除等的优惠。
四、被清算企业的股东的涉税问题
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财产,分股东是法人还是个人而有不同。
若是法人股东分得的财产,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先扣除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的应得股息,这个股息符合免税规定的,免企业所得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是投资损失也可按资产损失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扣除。但要资料留存备查。注意被清算企业的亏损不能转到投资方弥补。
延伸问一下: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有可能由其他企业弥补吗?有一种情况,即在企业合并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在一定限额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
法人股东取得的实物资产,因清算企业已计算该实物资产的转让所得,故法人股东按其市场价做为其计税成本。
对于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的财产,是否也先按该个人应分得的利润确认其应得股息?若如此,则因个税无免税规定,应按20%的股息所得交个税,然后扣除股息后的部分与其投资的计税成本比较确定其所得或损失,若为所得,则再按财产所得以20%税率交个税,若为损失呢?有文章认为根据财税[2009]60号文的规定个人与法人股东的处理一样。如此则会存在个人先交20%的股息个税,然后投资损失又不能如法人企业一样在税前扣除。这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个人股东从清算企业分得财产的税务处理与法人股东分得财产是不同的,个人股东应扣除其投资成本后统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税。
来源:税屋,作者:刘宏伟。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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