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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告中经常看到,上市公司准备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每x股转x股,送x股的表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转增(送)股的情形。其实非上市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类似的行为。作为个人股东在收到公司转增(送)的股本时面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缴纳,财产原值时否调整以及是否有税收优惠等诸多问题。
本篇主要以非上市公司(包含股份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送)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为主进行税收政策的梳理,对涉及的税收优惠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争议或问题顺便做一下浅析。
01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沿袭
现行有效的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追溯到国税发【1997】198号文(以下简称198号文)。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98号文强调了企业主体是股份制企业,明确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派发(送)红股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区别。
随后,税务总局在1998年答复重庆市信用社转制为重庆市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时(国税函发【1998】289(以下简称289号文)),明确了198号文中的资本公积是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指出,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号文中“资本公积”没有细分规定,执行中存在争议。因此289号文具体区分了不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同的涉税义务。规定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围仅仅为股票发行收入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强调了“股份制企业”、“股票”和“发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后来某些税务机关否定有限公司以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理由就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制企业”,其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不是“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应当属于其他资本公积,因此不适用198号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同年,税务总局在对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答复(国税函【1998】333)中进一步阐释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的原理。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又进一步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可以得出,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溢价)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派利润进行转增(送)红股的行为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02转增(派)红股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规定
个人股东在取得应税的转(送)股时应当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的股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东个人为纳税人,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2.所得额、税目、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东个人取得企业转增(送)股本按照取得有价证券,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
3.扣缴义务时点确定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股东派发的红股时应当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那么如何确定派发红股的支付时间,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何时履行派发红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656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显而易见,656号文说的是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支付时点的规定,对于派发红股的支付时点或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是公告生效后还是股权登记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第二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可见派发红股的扣缴义务时间是“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而不是公告生效或股权登记日。
03转增(送)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不征税优惠
2023年5月税务总局解释称,某省几十个自然人股东以股权收购方式溢价收购某企业100%股权后,将该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原股东在股权转让之前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缴纳了所得税。对该企业以盈余积累转增个人股本行为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
考虑到上述转增股本的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是由原股东创造并拥有,原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事先转增股本,而是将其一并计入了股权交易价格中,新自然人股东为此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对其此次转增股本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有违税负公平原则。此外,为支持企业正常重组行为,考虑到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盈余积累与股权转让所得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税收政策方面,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前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利润分配应尽量保证税负平衡,不应由于原股东事先利润分配与新股东事后分配而产生较大税负差异。
为此,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例如:假设被收购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原股东为a个人占40%,原出资额为400万元,原股东b有限公司占60%,原出资额600万元,被收购前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净资产2100万元,a将4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甲,b将60%股份转让给新股东个人乙,甲、乙收购股权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万元(依公司法规定须留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共850万元向甲转增股本340万元,向乙转增510万元。
假如,甲以88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320万收购了b的股权,因企业原盈余积累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根据:“(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甲以800万元收购了a的股权,乙以1200万收购了b的股权,企业原盈余积累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中为1000万元,这部分为免税的盈余积累,100万元为应税的盈余积累。根据“(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新股东甲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340万元中应先转增4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30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甲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8万元;新股东乙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510万元中应先转增60万元应税的盈余积累,其余450万元为免税的盈余积累、则乙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2万元。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资本分期纳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财税[2015]116号)。
根据税务总局【2015】8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分期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均匀缴纳。同时,制定的分期缴纳计划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04转增(送)股本的税收争议或存在的问题
1.股份制企业——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从政策演变的历史看,股份制企业的表述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15日颁布实施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第三条“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以,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股份制企业,理应同样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不征税政策。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差异在于资本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这个问题应该用历史的眼光结合当时的背景来分析和看待,而不能仅仅因组织形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造成税负不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随着会计准则的修订,已不能用于转增股本
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历史沿革、修订中,资本公积除了资本溢价科目,还存在一个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原来包括诸如接受现金捐赠、关联交易差价、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损益外的其他权益变动、以权益结算形成的股份支付等等,但随着2023年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先在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已转为在营业外收入(支出)或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由于它们主要是由特定资产的计价变动而形成的,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一并处置,故而此类其他资本公积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这也是税法文件与会计准则相较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所致。
3.税务局的答复出现新动向,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是否征收个税要区别对待
受理号:24400000020210617141011934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涉及税费
内容:我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现我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形成)转增资本,股东是否涉及纳税,涉及哪些税种,何时履行纳税义务?
咨询人:陈小姐
咨询时间:2021-06-17 14:10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6-23 17:34
回复内容: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对企业股改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溢价部分转增股本的,区分两类情形:
一是股改前由该个人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时,该个人股东由于未实质获益,对其取得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股改前除上述投入资本形成资本溢价所涉及个人股东外,其他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视为先分配后投入,对个人股东取得分配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可以看出,以上答复中企业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有所扩大。
4.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不明确
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政策上的盲区。很多新三板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很大争议。有的税务局认为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23号公告存在的一些问题
(1)23号公告件仅仅是针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转增股本问题作出的规定,并未对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直接分配问题重新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是个人溢价收购股权后,公司直接分配累计盈余的话,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仍是要按20%征收个税。
(2)23号公告第二条“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的规定个人股东溢价收购股权后,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部分无论是否征税,均不能增加计税基础的问题,可能造成重复纳税。幸好税总【2014】67号对此做了修正,但遗憾的是本条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在将来的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争议。
(3)溢价收购后形成的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存在避税漏洞。比如,张三是a公司股东,a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盈余积累为零。李四以200万元收购张三手中a公司的股权。张三股权转让所得为200-100=100万元,股权增值额为100万元。
假设李四收购后a公司形成盈余积累100万元,李四欲将此100万元转增股本,按照相关规定此部分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如果李四在转增股本前将公司以200万元转让给王五,王五再进行转增。则李四股权转让所得没有增值,个人所得税为零,比转增少交20万元。王五转增股本时按照23号公告额规定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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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网友给我留言,感觉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些杂,看完后脑子有些晕,不知道该如何适用。
我说其实也并不复杂,只要搞清楚人员属性,适用的税目就迎刃而解了。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是出资律师,一类是雇员律师,一类是其他从业人员。
第一类:出资律师
对于出资律师,因为他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或者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按“经营所得“来计算缴纳的。
经营所得如何计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和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就可以了。
对于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三个要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曾经有一个特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这个政策是由期限限制的,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后续没有政策的延续文件,2023年之后经营所得计算时不能适用。
2、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
3、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全行业核定征收,有条件查账征收一定要查账征收,如果确实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时候要从高,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国税发[2002]123号)
第二类: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包括专职的律师和兼职的律师,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雇员律师和事务所采取收入分成的方式,取得的分成收入扣除一定比例的办案费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这个一定比例的办案费是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0%。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不超过分成收入的35%。该政策没有延续,2023年之后应该还执行30%。
雇员律师的办案费支出,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如果已经在律师事务所列支,个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就不能按上述比例扣减办案费了。
对于兼职的雇员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减除税法规定的各项费用,直接按收入确定适用税率扣缴个税。兼职律师工资薪金的各项扣除费用应该由原派出单位来扣除。
律师如果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类:其他从业人员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后勤管理等人员,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果是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人员,雇员律师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再聘请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这个扣缴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国税发[2000]149号)
最后举一个小例子:
张律师2023年1月从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取得了工资7000元,补贴1000元,专项扣除为800元,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业务分成收入25000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以个人名义聘请了兼职律师李四协助,支付李四报酬4000元。张律师为一家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当月取得法律顾问费10000元。当地分成收入的扣除比例是30%。请问张律师2023年1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2023年1月应纳税所得额=7000+1000+25000×(1-30%)+10000-5000-800-3000=26700元
律所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6700×3%=801元
这样归纳一下,对于律所从业人员该如何缴纳个税,是不是感觉清晰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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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烟台市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全域推进、全面提升之年。为进一步宣传推广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新做法、新成效,搭建经验交流、互学互促的平台,促进各地形成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烟台党建”微信公众号继续开设“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在行动”专栏,刊发各地推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情况,敬请关注、欢迎投稿。今天刊发第五十八期《50万!这家合作联社分红啦!》。
丽春五月,繁花似锦,正是水色山光如画时,人的心情也变得格外舒畅。5月24日,栖霞市庙后镇前罗坡村71岁的林尧香起了个大早,他要去村委大院领取“大红包”——来自丰卓合作联社的分红。
林尧香怀着激动的心情赶往现场,心里美滋滋地盘算着今年能拿到多少的分红,原本10分钟的路程今天5分钟就走完了。说是早,可当他来到村委大院时,这里已经聚集了很多人,不仅有本村的,还有来自其他村合作联社的社员,大院内一片欢声笑语,都在讨论着今天的分红。望着这热闹的景象,他心里越发的高兴。
2023年,为破解村基础薄弱、项目发展前景潜力不足的问题,栖霞市庙后镇立足优势、探索创新,采取“党组织+合作联社+公司”模式,联合25个村级党支部领办合作社成立丰卓果业联合社,在地势相对平坦的前罗坡村建设100亩高品质智慧化樱桃示范园,构建起“1+n”区域发展格局,实现了“一带多”“大带小”“强带弱”的共同发展目标。响应镇村号召,林尧香把自家土地拿出来加入合作社,成为了首批合作联社的社员。
今年是丰卓合作联社第一次分红,这让加入合作联社的社员们特别激动。在前罗坡村分红现场,64户以土地入股的社员依次在分红发放清单上填上名字、摁上手印后,就领到了属于自己的分红,他们笑得合不拢嘴,把钱攥在手里都捂热乎了。
此次分红仪式,发放资金50万元,惠及27个村、2200余户社员,切实将党支部领办合作社运营成果如期如数、“真金白银”、实实在在地分到社员手中,向百姓展示了合作联社的良好发展前景,更加坚定了百姓们踏踏实实跟党走的信心!
林尧香告诉小萱:“我已经70多岁了,干活也不如年轻时候得心应手,当初村里成立合作社,让我入股的时候,我就想着干不动了,扔那儿也就荒废了、可惜了,就这样加入了合作社,没想到今天能分到这么多钱,我真是太高兴了,由衷地感谢政府带领我们这些老百姓一起致富。”
建档立卡贫困户林跃文拿着刚领到手的分红,嘴角咧到了耳根:“今天合作社分红,我领到了1500元,心里特别高兴,这都得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合作社,让我的生活有了保障,过得越来越幸福......”
近年来,栖霞市把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作为集体增收、群众致富的有效途径,持续规范提质拓面,目前已有779个村领办合作社786个,领办村庄比例达81.7%,其中领办比例最高的镇已经达到92.92%。截至目前,增加集体收入1220万元,促进群众增收4653万元,为乡村振兴不断贡献栖霞力量。
来源:烟台党建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2023年你交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可以退了。
步骤一: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官方的)
步骤二: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在单位已经申报过相关扣除项可以略过。
步骤三:选择办税-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步骤四:系统会自动显示你的收入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可以退税金额。
步骤五:选择申报退税,绑定银行卡
然后就等着退税了,一般来说至少能退个几百块吧。
还等什么,赶紧去试试吧!
编者 | 徐慧娟
编辑 | 言小许
来源 | 有技财税
分享 | 有技财税
前 言
岁末年初,各单位大多集中在这个时间发放年终奖。关于年终奖,如果发放的好,能省下一大笔税金;如果发放的不好,税负就会相对来说比较高。今天就聊一聊年终奖这些事,看一看有什么税收陷阱,有什么可以规划的地方。本次课程主要从4个方面来讲解: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陷阱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选择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
第一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详解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范围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国税发【2005】9号)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现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发放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上面这句话来看,实际上无论这个奖金叫什么名目,只要是属于奖金的,都可以使用年终奖政策,但是这个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2.央企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国税发【2007】118号)。
这一条虽然它不是年终奖,但它是参照年终奖政策来使用的。
(二)年终奖的具体计算办法
根据过渡期政策文件《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年终奖,在2023年1月1号之前,计算方法有一定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来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纳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央企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执行;2023年1月1号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单独使用年终奖政策怎么计算税款呢?具体计算步骤:
第一步,找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找对应税率。
第二步,单独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纳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在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使用年终奖政策,还要考虑与当月工资薪金比较差额的问题,如果当月工资大于5000元,计算方法是基本上一样的,如果比5000小的话,要先减去差额,然后再乘以税率算税额。现在新个税法就不需要再比较大小了。
思考:如果年终奖是在2023年10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如何处理?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额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的,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思考:非居民个人能否使用全年一次性政策?非居民如果取得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按照2023年总局35号公告来处理。公告规定,境内收入按照境内工作期间来计算。
无住所的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得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计算方法为: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境内应税收入=境内收入×(境内工作天数)÷(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举例:a先生是无住所非居民个人,2023年取得境内工作期间全年奖金是50万,对应境内工作天数是73天。a先生应当缴纳多少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境内应税收入=50×73÷365=10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6)×20%-1410]×6=11540元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重点注意事项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不管你叫什么名目,都可以使用年终奖政策。但是一旦使用过一次以后,其他剩余的部分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23年12月31日之前,有选择权。自2023年1月1日后,没有选择权,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陷阱
通过下面两个例子来计算对比一下,如果你掉进年终奖的陷阱,那么员工发放的年终奖会少很多钱。
例1:老王2023年取得年终加薪36000元,除以12后,每月平均3000元,对照税率表得到,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纳个税为: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
税后实发年终奖=36000-1080=34920元
例2:年终奖金36001元,除以12后,每月平均3000.08元,对照税率表得到,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则应纳个税为: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1×10%-210=3390.1元
税后实发年终奖=36001-3390.1=32610.9元
年终奖金36000元时,其税后实发工资34920元;年终奖金36001元时,其税后实发工资32610.9元。年终奖多发1元,到手年终奖少拿2309.1元。
观察上面表格的临界点,我们会发现,在最高一档960,000那里,如果多发了一元钱,即发960,001元,那么你会多交88,000.45元的税!很多工薪阶层干一年也就8万多块钱!下面我们通过公式的推导,挖出年终奖发放的6个雷区。
到手奖金=奖金总额-个税
=奖金总额-(奖金总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奖金总额×(1-税率)+速算扣除数
雷区测算:
设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为:x
1.当x=36000时,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税后年终奖=34920元。
2.当x落在36000到144000之间时,除以12以后x将落在3000至120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10。
3.设二级距时到手奖金34920元,到手奖金公式:34920 =x*(1-10%)+210,则x=38566.67元。
结论:当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位于:36001——38566.67元之间,实际税后到手的奖金比实发36000元的时候还少,所以,应避免在此区间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
以此类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六个雷区如下:
第一个雷区:36001元——38566.67元
第二个雷区:140001元——160500元
第三个雷区:300001元——318333.33元
第四个雷区:420001元——447500元
第五个雷区:660001元——706538.46元
第六个雷区:960001元——1120000元 (多发1元,少得8.8万元)
此区间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比上一级距上的奖金发放到手的更少,所以,企业应避免在此区间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
最佳年终奖:36000元、140000元、300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
第三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的选择
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政策过渡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有权选择)
比较:”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应纳税额”和“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的大小。
1.“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小,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大,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3.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思考:
(1)员工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处理?
也能够适用年终奖除以12找税率这个计税方法。
(2)是否可以根据不同员工的工资特点,选择部分员工适用年终奖政策,部分员工适用并入综合所得?
是可以的,但是现实工作中做不到。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企业员工几万人甚至十几万人,财务人员不可能对每个职工的年终奖都进行测算,一般是发年终奖的时候,不管工资高低,都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
(3)如果选错了,能否反悔?
如果是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不能重新选择单独计税,因为国家鼓励并入综合所得。反之,可以反悔,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重新计算。
例:北京a公司财务部王某2023年2月份取得2023年年终奖36000,王某的工资收入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是每个月6000,当年没有其他工资、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李某是a公司市场部经理,2023年2月份取得2023年年终奖30万,2023年每月工资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是7000元。没有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两人均没有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a公司在发放年终奖时,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扣缴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方法一: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000×12+36000-60000=480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520=2280元
方法二:年终奖单独计税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60000)×3%=360元
王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12=3000,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
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60+1080=1440元
方法二比方法一少缴个人所得税:2280-1440=1440元,说明王某选择单独适用年终奖政策划算
(2)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方法一: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所得应纳税所得额:7000×12+300000-60000=3240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24000×25%-31920=49080元
方法二:年终奖单独计税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12-60000)×3%-0=720元
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12=25000,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0×20%-1410=58590元
合计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8590+720=59310元
方法二比方法一多缴个人所得税:59310-49080=10230元,说明李某选择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
李某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比单独计税税负更低,单位按单独计税方法扣缴税款后,可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由李某本人在年终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思考:有没有更优的其他选择呢?
第四部分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
例1:老王2023年工资薪金所得是8万,专项附加扣除合计是63,000。费用减除标准是6万,发放年终奖100000元。
解析:(1)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100000×10%-210=9790元,8万元综合所得不用纳税,合计应纳税9790元。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方法:100000+80000-123000=57000,应纳税额=57000×10%-2520=3180元。
(3)如果将10万元拆开,21000元作为年终奖金单独核算,应纳税额=21000×3%=630元;79000元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税:80000+79000-123000=36000,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合计应纳税=1080+630=1710元。
拆开发放比第一种情况节税8080元,比第二种情况节税1470元!
总结:拆分年终奖最合理的方式,就是使年终奖适用税率和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适用税率相同。
临界点: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正好处于临界点,选择两个年终奖发放数额均可。
例2:2023年王先生预计全年的收入(含年终奖)有50万,预计每月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是2000,预计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子女教育费每月1000,赡养老人每月2000(独生子女),房贷每月1000。则公司应该如何发放工资给王先生,以使其全年个税税负最低?
解析:预计的全年应税所得额: 500000-60000-6000×12=368000元
368000元在第二行(203100以上,672000以下)的区间内,因此,应将全部收入拆分为144000的年终奖,以及356000元(500000-144000)的工资进行发放,以使其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问题一:建筑业企业异地的工程项目是否必须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答:不需要。实务中,有些地方会为争夺税源,要求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在当地缴纳。
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 2%预缴企业所得税,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不应该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问题二:异地施工的工程,是否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如果不预缴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答:需要看工程额确定,多数都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但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工程额低于45万元不需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问题三:异地跨省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哪里申报?机构所在地还是异地施工地?
答:跨省施工的工程项目应该在项目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2023年洼地税收优惠政策:
1.个体户:
重庆渝中---个体户:额度(年35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6% ,普票总税负1.5%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43% ,普票总税负1.25%
四川成都---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32%, 普票总税负1.25%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05% ,普票总税负0.87%
天津滨海---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52% ,普票总税负1.34%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03% , 普票总税负0.85%
江苏沭阳---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4.4%, 普票总税负1.22%
商贸业:专票总税负4.14% , 普票总税负0.96%
河南鹤壁---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专票总税负3.93% ,普票总税负0.95%
重庆北碚---个体户:额度(年120万)
服务业普票总税负1%
江西抚州---个体户:额度(年500万)
服务业:专票总税负3.8%,普票总税负1.22%
2.自然人代开
深圳---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8%-2.3%,
陕西铜川---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 税负1.8%-2.2%
湖南郴州----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5%-1.8%
湖北十堰----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6%-1.8%
山东---自然人代开: 额度200万,总税负1.2%-1.5%
云南----自然人代开: 额度500万,总税负1.8%-2.2%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
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
答:进行个税改革的目的在于切实减轻广大纳税人的负担,还利于民,其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202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全面落实上述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客观要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一些问题,如分类征税方式下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的税负不尽平衡,基本减除费用多年来没有调整,费用扣除方式较为单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中低档税率级距较窄等,需要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予以解决。
三是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速较快,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有必要完善税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3.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答: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23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4.为什么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答: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需按其所得性质进行分类,按月或按次缴纳税款,没有就其全年所得综合征税,难以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可以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按征税模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等类型。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综合税制或分类税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5.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6.实行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减多少税?
答: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新税率表,大部分纳税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减税,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减税幅度更为明显。不同收入群体的减税情况具体如下:
7.此次税改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答: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8.过渡期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可以减多少税?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财政部、税务总局已经明确了过渡期期间应纳税款的计算规则,确保个体经营者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2023年汇算清缴时,需分段计算,前9个月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并适用原税法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后3个月适用5000元/月的新标准,并适用新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
举例说明:某个体户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2023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税改前全年应纳税额为55250元(200000×35%-14750),税改后全年应纳税额为48812.5元。税改后计算方法为:应纳前三季度税额=(200000×35%-14750)×9/12=41437.5元;应纳第四季度税额=(200000×20%-10500)×3/12=7375元;全年应纳税额=41437.5+7375=48812.5元。因此,20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改后比税改前纳税人减税6437.5元,降幅12%。
9.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多少,执行时间是何时?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施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为向百姓提前释放改革红利,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23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10.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11.2023年10月申报9月份工资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吗?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的工资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对于9月正常发放的工资,相应税款在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不适用5000元/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12.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了10月份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此,有部分单位可能会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各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上述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税务机关会实事求是地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为此,税务部门统一推广使用的扣缴客户端软件已提供了相应税款计算功能,依法提前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通过选择10月“税款所属期”适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但相应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需要提醒扣缴单位和纳税人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仍需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现行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扣缴申报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后续会进行核查纠正。
13.此次税改为什么要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为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个人生活和支出的差异性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精准减税。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社会对税前扣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有一定呼声。此次税制改革在考虑纳税人实际负担、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支出6项附加扣除,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体系。
第二,适当考虑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个性化支出,能进一步增强税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实现精准减税。
第三,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英、美、法、加、澳、日等国家,在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均有教育、医疗等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14.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答: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15.税务机关如何确保10月1日过渡期政策平稳实施?
答: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为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税务部门机关将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二是抓紧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按照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新税率表同步调整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三是抓紧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尤其是重点培训我们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四是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服务到位,征管到位。
16.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23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8月31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2.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2023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23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过渡期政策的案例说明
考虑到“案例说明”的方式,较为被老百姓接受理解,各省宣传材料中多有案例说明,为保持统一口径,经司领导同意,各省可参照以下案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9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应缴税款19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个人收入可免征税。
一、哪些个人收入可以免征税
1、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括: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方法
网上申报当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个税,同一个人应同时录入两条申报记录,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分别填列对应的“收入额”等项目进行申报。进行年终奖申报个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进行“年度奖金”申报时,必须填写“当月发放工资金额”,该数字是作为判断年度奖金计算的依据。如果实际当月有发放工资但在进行“年度奖金”申报的时候不填写或填写“正常月薪收入”为0的,则会导致年度奖金税额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
2、“年度奖金”申报仅计算年度奖金收入的税额,不包括正常月薪收入税额计算。如果当月申报的收入包括正常月薪收入和年度奖金的,则正常月薪收入应另行按“正常月薪收入”进行申报。
3、“年度奖金”申报中所填写的人员“当月发放工资金额”应和“正常月薪收入”申报中填写的金额一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1、工资、薪金所得
除工资、薪金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1、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按“其他所得”征税。
重庆日报 杨永芹
9月2日,来自重庆市税务局消息称,1-7月,重庆累计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522亿元,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来,为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国家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庆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该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其正向效应正加快显现。这主要体现在:营收增长,经济运行加快回暖;预期向好,增产扩能信心提升;服务民生,助企稳岗保障就业三方面。
今年1-7月,重庆累计开票销售收入保持正增长势头,特别是工业经济“稳增长”作用明显。前7个月,重庆工业企业累计开票销售收入同比增长7.2%。新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新兴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11.5%和13.4%。
同期,重庆累计购进金额同比增长2.2%。其中,设备设施保持较高增速,汽车制造业设施设备采购金额同比增长75.7%,专用设备增长65.9%,电气机械增长36.2%。
从稳就业来看,重庆77.1%的企业员工人数保持不变或有所扩大。从重庆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来看,今年4-7月,申报人数分别为805万人、805万人、817万人、814万人,显示全市就业人数基本保持稳定。
股权转让:“转让价3000万,需交个税580万”?用对方法节税478万
股权转让
网友问题: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没有办法合法合规节税?
吴老师的老板是有限公司,假设a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a投资了另外一家公司b,占比股份52%,a的股权要转让出来,问怎么解决个税?
股权转让难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公司股东常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自己股东的权益转让给别人,在转让的过程的中往往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对于股东来讲可能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这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股权转让如何节税,在不违背规定下股东如何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呢?
针对网友的难题,股权个税税收筹划方案:首先,要多设一个层级,将个人持股变成公司持股。所以需要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可以选在园区内成立一个或者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比如某工作室,某服务中心,某咨询中心等等,采用业务拆分或者剥离重组的方式,将某一部分的业务及纳税放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综合税率4.86%左右。
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案例解析:
某自然人持股,股权原值100万元,转让价3000万元,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00)*20%=2900*20%=580 (万元)通过优选方案筹划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01.5 (万元),节税478.5 (万元)节税比例高达82.5%
税收筹划
第二、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是正常缴纳20%的股权税,享受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只要转让人进行所有权的变更
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总结:合理节税的前提是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税收筹划,以上方式让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可以节税,降低税负压力!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对于企业及个人来说是有必要的。
一、律师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律师事务所这个主体本身无所得税,而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那么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投资者费用减除每年6万么?
答: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但是出资律师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每个纳税人都只能每年扣除一个6万,不能重复扣除。
三、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出资律师是否能够享受?
答:一般认为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例如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出资律师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四、提成律师的分层收入怎么交税?
答:提成律师的提成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提成律师可以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假设青岛某律所的王律师,2023年7月创收100万元,与律所约定按照80%提成,提成80万,律所不负担王律师的办案费用,那么王律师可以扣除的办理费为24万元。
五、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当如何交税?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第一: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5%—35%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出资律师不可以扣除自己的工资薪酬,但是可以扣除每年6万的费用减除;
第三:出资律师不能享受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
第四:分成律师,如果不在律所报销办案费用,则可以扣除30%的办案费用,其余的70%按照职工薪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法律顾问费不计入劳务报酬所得,并入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和丽姐一起学习财税法干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2023年度的个税退税已经进行了近半个月,不知道有多少比例的人已退税到账,反正我的2021退税申请在上周就执行完毕——1200元在3月8号当天到达了我的银行卡,算是迄今为止我收到过的最重量级的妇女节礼物了——感谢上海税务局,如此高效的政务效率,必须得点个赞。
在研究个税退税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了几个容易被忽略的华生的盲点。
在这里一并介绍给大家,希望对诸位的退税操作可以有一点点参考意义。
01、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怎么选?
小编这里不讲什么复杂的计算方式,毕竟要让咱们普通人一时半会儿搞清楚到底在什么临界点是单独计税划算还是合并计税划算,也是一件挺难的事儿。
咱们在退税的时候,只需要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都尝试一下,哪个交税少当然就选哪个。
另外有一点需要明白的是,其实单独计税是一个优惠政策,今年国务院又再次公布了优惠政策将延续至2023年底,这是一个有力地减轻大家伙儿个税负担的好政策。
所以,一直到2024年个税退税的时候,咱都可以自主选择那个更为划算的计税方式。
02、2019和2023年忘记退税,还可以再申请吗?
在做退税功课的时候,我突然发现,2023年我忘记添加房租的专项附加扣除了,也就是说,去年退税的时候,我少退了!而且,2023年的个税,我是完全忘记申请的状态。
那怎么办?毕竟前两年的退税早就结束了。
房租的抵扣额一年算下来有18000,如果换算成个税,至少也有大几百。这么大一笔钱(我穷,所以几百也是大钱),还是心有不甘啊!
于是我在个税app上咨询了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局的回答如下:
完全可以退!
前两年的退税如果你忘记申请了,现在仍然可以申请退税;
前两年的退税如果你觉得有误且需要更正的,可以选择更正申报。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03、很多证书都可以抵扣免税额
在研究退税时我的另一个重大发现是:原来基金、证券等从业资格证书都是可以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项添加的。
比如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就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的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还有很多证书也都可以抵扣免税额,比如教师资格、法考资格、注册会计师和监理师等等。
04、专项扣除需要我自己填写怎么办?
在申报2023年度退税的时候,我发现其中的专项扣除(三险一金)是需要自己手动填写的,不像2023年会自动带入数据。
手动填写很容易出错,而且,一时半会儿我竟然还不知道该去哪里找这些数据。
经过一番研究,三险可以在当地社保局官网查询,公积金可以在当地公积金官网查询。像上海的话,随申办app一键就可以搞定。
05、需要补税的,不补可以吗?
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当大家需要补税的时候,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怀疑自己填写有误,当确认没有填写错误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默默退出个税app,然后一键删除......
这里小编想说的是,删除无用。
退税属于责任,但补税妥妥的属于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也就是说,不办理补税的话,税务机关是有保留向您追究的权利的。千万不要为了贪一时的小便宜而坏了个人信用。
好了,今天的个税小科普就到这里,你还有什么关于退税的疑问吗?
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告诉小编哦,小编尽力为您解答~
增加个税扣除项
个税改革是这一轮财税改革的重头戏,但发力点并非在加税上,改革目标的定调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改革总的想法就是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主要是通过增加教育支出、住房支出等专项扣除来实现。”上述熟悉个税改革方案的人士表示。
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被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比如对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
利息、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所得,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属于所有权变动所得,可考虑仍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
这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对于综合所得,未来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这也是新一轮个税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关键环节。
上述熟悉个税改革方案的人士表示,现行工资薪金个税基本扣除额为5000元,这一标准是考虑了居民日常生活费用支出和赡养抚养系数综合计算得出,在这一标准下月收入四五千的工薪阶层基本不用缴纳个税。今后个税改革,扣除额标准在此前基础上,还会将家庭的支出因素考虑进去,使得扣除标准更加合理,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
“现在居民住房支出和教育支出金额较大,还有养老等其他支出,未来个税改革将增加一些家庭扣除项,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该人士称。
楼继伟在今年两会上也谈到了个税改革中的专项扣除:“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比如说基本生活的这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比如说抚养一个孩子,处于什么样的阶段,是义务教育阶段,还是高中、大学阶段,要给予扣除。当然我们现在是放开‘二孩’了,大城市和小城市的标准,真正的费用到底是多少,也不太一样。税法也不能说大城市就多点,小城市就少点,总是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有赡养老人,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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