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外籍人员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南方周末天气出奇的好,各大公园的花花草草争相妖娆。作为常年伏案作业的财税人,周末正带孩子在公园赏花锻炼,碰到了国税总局一天发布两条针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新政策!
两大新政涉及内容之广,让大部分从业者一时找不到方向。今日特为广大财税从业者及hr们针对2023年34号、35号文分别做重点解读及分析:
财政局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文划重点
政策援引: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23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劳达财税解读
1、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释义
根据2023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根据2023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住所的定义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 ,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住房。
住所和居所不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构成住所必须满足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的事实两个条件。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和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与户籍登记地不同,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延展思考:有房子就是有住所吗?
习惯性居住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外籍人士享受境外免税优惠的变化
1)居民个人时间从一年调整为183天;2)免税条件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年放宽到连续不满6年;3)在任一年度,有一次离境30天,就能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4)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5)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23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新规出台,对于外籍(含港澳台)个人,意味着2023年以前在大陆境内居住的年度,无论之前是否做过月子,将全部归零!
2023年以后,无住所个人2023年到2024年期间,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自2023年其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政策援引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劳达财税解读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局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文划重点
1、所得来源地
(一)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
境内工作期间按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 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二)数月奖金以及股权激励所得来源地
根据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乘以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确认。
(三)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
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 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四)稿酬所得来源地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无住所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一)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
(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满183天但连续不满六年
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一)关于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 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3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 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延展阅读:
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以前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3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分别按年度内每月工资薪金以及每次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合计数额计算。
(二)关于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称月度税率表)计算 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劳达财税解读
此政策出台,解决了争议已久的外籍非居民年终奖计算方式,对外籍非居民个人是重大利好。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一)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
1.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展思考:境外明星来华演出,收入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 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 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无住所非居民个人(连续未满六年)纳税政策政策总结
一、所得来源地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 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二、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税款计算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3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 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税收协定优惠
受雇所得: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立法40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主要针对外籍个人征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定义、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制度安排也都随之有了深刻变化。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与居民个人所得税共同构成个人所得税“一体两翼”的基本格局,是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体现。
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日开征个人所得税。40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从简陋粗疏到日趋规范,从分类税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从手工征收到信息化征管,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主要针对外籍个人征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定义、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征收管理等制度安排也都随之有了深刻变化。
对非居民个人的定义范围在变化,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精神不变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表述,只是将纳税人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但是在税法起草说明中明确指出“目前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大都对居民和非居民实行不同的征税范围。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居住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由此可见,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按照居住时间长短而将居民与非居民区别开来并赋予其不同纳税义务的通行做法,一方面针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外经贸交往逐步扩大、外籍人员来华日益频繁的实际情况,将纳税人划分为税收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另一方面本着减轻税负、便于往来的原则,在居住时间标准上从宽采用了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体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精神。“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实际上已经隐含了“非居民个人”的意味。
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纳税人定义调整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应当说,将“住所”概念引入纳税人定义,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中大多同时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的做法,同时考虑了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税收居民界定标准的因素,可以将因公或其他原因到境外工作的我方人员纳入征税范围,堵塞了征税漏洞,也符合国际惯例。这一调整带有明显的税制与时俱进、紧跟国际潮流的意图。
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鉴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税法第一次将纳税人明确表述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同时参考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等规则,将在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是否满一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可以说,在做出概念上的分类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更加明确,指向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有利于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畅通资本和人员流动,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在变化,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初心不变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较窄,仅列举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和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6项所得类型,税目数量有限。
1993年第一次修正后,应税所得类型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5项所得类型,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2023年第七次修正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非居民个人仍然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是税制建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税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征税范围是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相应扩大和调整,既是健全税收制度、优化税制体系的合理之策,也是堵塞征管漏洞、防范国际逃避税的必要之举,更是维护我国税法权威、彰显我国税收主权的重要保障。
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的计税方式在变化,但税制朝公平统一的方向推进不变
从税制原理上讲,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在纳税义务方面存在区别,但计税方式应是基本相同的,以体现税制公平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目计税方式经历了多次变化。透过这些变化,可以看出税制朝公平统一的方向推进始终不变。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1980年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收入减除费用为800元,当时这一标准相当于547美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汇率变动,到1993年按当时汇率换算,547美元相当于3170元人民币,已明显高于800元减除标准。因此,为了维持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原来的税负水平,并考虑汇率变动因素,1993年税法对外籍专家等人员增设了附加减除费用,并授权国务院适时作出调整,以利于对外开放和引进人才。1994年公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2005年修法时把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仍然是3200元。自2007年起历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时,都要同步调整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两项扣除总额保持在4800元。
但到2023年第七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时,由于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高,与国外生活水平差距快速缩小,附加减除费用已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改为按照居民个人年度减除费用6万元标准换算为非居民个人月度减除费用5000元,从而实现了内外纳税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公平一致,充分展现了力求税负公平统一的税制改革方向。
对非居民个人的征管方式在变化,但依法治税的原则不变
非居民个人收入来源多样、收入渠道多元,且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相交叉,其反避税等税收监管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难点。2023年个人所得税法专门增加了个人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还专门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
由此可见,尽管在加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还需要不断发力,但依法治税、依法监管、依法行政已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这有利于营造公平、法治、规范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0年弹指一挥间。笔者认为,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四梁八柱已然建立,下一步还需要结合我国实际,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问题推进建章立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建设更加完备健全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9月23日b3版
作者:孙岩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105人
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