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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irs)周一(10月26日)公布了2023年报税季的最新税率,有60多项税收被更改,这些税率经调整后反应了实际的通胀情况。
依国税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仍是七个纳税级距,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虽然这些税率在2023年保持不变,但税率级距已指数化调整,与基本生活费的变化同步。国税局还提高了2023年的标准扣除额,对于单独申报的个人和已婚夫妇,扣除额上升到12,550美元,比2023年增加了150美元。
联合报税的已婚夫妇,扣除额升至25,100美元,增加了300美元。
房屋拥有人的标准扣除额则增加到18,800美元,比今年增加了150美元。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合格纳税人其2023年最高收入抵免额为6,728美元。填表时须提供其它类别的最高收入抵免额、收入门槛和扣减额比例递减(phase-out)的情况。根据《减税与就业法案》规定,2023年没有个人免税额(personal exemption),与2023年一样为0;2023年对列举抵扣项目(itemized deductions)没有限制,与2023年和2023年保持一致。此外,2023年医疗保健灵活开支账户的储蓄额仍为2,750美元,cafeteria plan的最高结转金额上调至550美元,交通附带福利的每月限额仍为270美元,停车费的每月限额也是如此。国税局表示,2021税年,在医疗储蓄账户中拥有自费保险的参保人,其年度自付额必须高于2,400美元,但不超过3,600美元。
自费保险的年度最高自费金额为4,800美元。有家庭保险的参保人,年度自付额的下限为4,800元,但不能超过7,150元。家庭保险的年度自付费用限额为8,750美元。国税局提到,在2023年期间去世者的被继承遗产,其基本免责金额为1,170万美元;收养子女的最高抵免额为14,440美元。
最后,联合申报者用于确定终身学习税收抵免的总收入金额为119,000美元。
外国收入免征额为108,700万美元。以下是2023年纳税级距及税率细节。
个人报税:-收入超过523,600美元,税率为37%。-收入超过209,425美元,税率为35%。-收入超过164,925美元,税率为32%。-收入超过86,375美元,税率为24%。-收入超过40,525美元,税率为22%。-收入超过9,950美元,税率为12%。-收入在9,950美元或以下,税率为10%。
夫妻联合报税:-收入超过628,300美元,税率为37%。-收入超过418,850美元,税率为35%。-收入超过329,850美元,税率为32%。-收入超过172,750美元,税率为24%。-收入超过81,050美元,税率为22%。-收入超过19,900美元,税率为12%。-收入在19,900美元或以下,税率为10%。
夫妻分开报税:-收入超过523,600美元,税率为37%。-收入超过209,425美元,税率为35%。-收入超过164,925美元,税率为32%。-收入超过86,375美元,税率为24%。-收入超过40,525美元,税率为22%。-收入超过9,950美元,税率为12%。-收入在9,950美元或以下,税率为10%。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有:
(1)成本、费用、税金、利息、租金
(2)按照规定计算的折旧费和摊销费
(3)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扣除的有:
除损失、捐赠以外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经营租赁租入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租出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承租人,经营租赁-出租人
【解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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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直都在助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今年上半年在之前的基础上,出台了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小微企业,所得税实行再减半征收,之前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在10%左右,减半征收后基本都在5%了。
不过需要注意,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额禁止行业,而且要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低于5000万等条件。
很多人不理解自己的企业到底能不能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注意一下。
1、企业属于工业行业,也是同样的标准,不在区分其他企业。
2、如果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那就不适用该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像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之类的企业,其实是不适用该政策的,因为这几个类型的企业,都是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不适用该政策。
4、企业所得税享受了核定征收的企业,也可以享受该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那么对于像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这些无法享受这项政策的企业,还有哪些合适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1、核定政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这类型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的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一般个税核定的税率在0.3%-1%左右,综合税率在1.5%左右。
2、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政策:对于一些不在该政策范围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有限公司的扶持政策,大部分的企业都可以享受,除几个特殊的行业外,比如大宗贸易,再生资源、石油等类型的企业。
该政策对企业的税收扶持:主要对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70%-90%的比例,根据地方持有的50%的增值税和40%的企业所得税为基础。当月纳税,次月就可获得地方的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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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企业老板都在抱怨自己公司税负重,交完企业所得税,再交完分红个税,综合税负达40%左右,到手的利润就所剩无几。那么公司税负重,应该如何筹划降低税负?
其实很多公司税负重,一是因为利润高,而造成税负重,二是因为公司存在利润虚高,而造成多缴税。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也就是根据公司账面利润计算,当公司应纳税额低于100万时,企业所得税率为2.5%,当公司应纳税额低于300万时,企业所得税率为5%,当公司应纳税额超过300万时,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刚说了企业所得税根据公司应纳税额计算,但是有的公司存在利润虚高,公司实际利润并没有账面上的利润那么多,那么公司就会多缴税。而造成公司利润虚高的原因,除了公司有一些隐形支出外,还有很多的费用支出没有发票,现在税务是只认发票,以前的白条收据,都不再能够入账做税前抵扣,公司费用支出没有发票做税前抵扣,那么支付出去的费用,依然会被认定为利润所得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公司利润高,利润虚高,面对综合40%的税率,公司应该怎么筹划降低税负?
在税收园区,例如重庆税收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个体工商户进行合理的业务分包,从而合理地取得成本发票。公司有了成本发票,就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有了成本发票抵扣,公司利润就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就降低了,而分红个税也是根据公司利润来计算,如果公司没有了利润,那么公司也就不存在分红个税。
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没有分红个税,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完清这三种税后,账户资金就可以直接提到法人的私人账户上,可以任由支配使用,资金从对公账户提到法人的私人账户,不会再缴纳个税。另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设立对公账户,可以直接使用法人的私人账户收款。
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个人经营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开票金额0.9%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年开票500万以内,开普票免征增值税,免征附加税,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开票500万,只需要缴纳4.5万的税。
公司税负重,税收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的业务筹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税负仅0.9%,即可解决2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20%的分红个税问题。个体工商户注册在税收园区,无需实地办公,注册也无需法人到场。
摘要:一般而言,税收征管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定额征收俗称“包税”。由于核定征收对于企业账簿要求较低,因此,许多初创期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偏向选择核定征收...
编者按:一般而言,税收征管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定额征收俗称“包税”。由于核定征收对于企业账簿要求较低,因此,许多初创期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偏向选择核定征收,并且不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呢?本期华税律师以企业所得税为切入点,将从税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角度为您解读。
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通常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不同的的行业确定一个幅度,由基层税务局对企业定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审核,一经确定年内不变。然而在实际征管中,由此引发的税企争议却也不断,近期华税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
一、最新案例
t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测绘、监理等。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2008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t公司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t公司办理核定征收的相关认定程序,t公司仍以核定征收方式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初,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认为t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要求其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t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清,无法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补缴;同时,企业在以往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对核定征收方式提出异议。
案例焦点:
1、2023年后,t公司在没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适用核定征收是否合法?
2、企业现有账簿资料能否作为查账征收的依据?
3、深入了解后得知,企业其实一直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以“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为由,获得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审核,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二、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
税收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利益分配的重大问题,有关征税的重大问题通常只有法律才能进行规定。2015修订的《立法法》专设条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没有会计账簿)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申报的税负明显偏低)
针对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除了再次明确上述6种法定核定征收的情形外,还补充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所谓“特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再次发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作出界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补充规定,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此外,《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以下条款还需要重点关注: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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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审核权限问题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目前税收立法及相关文件中,对于税收核定征收的审核权限并不明晰,税收征管法35条用的是“税务机关”,而在国税发〔2008〕30号文件中,表述为“主管税务机关”,那么在实际征管中,何为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口径如何把握呢?
上述法律文件没有予以明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的规定,可知:“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指指县级以上税务局。
那么,超越权限审核是否违法呢?企业是否要按照查账征收补税呢?是否违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四、核定征收后是否还要做账?
1、税法上的要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因此,建账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企业应该按照规定自己建账或者聘请第三方代为建账。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8〕30号文之所以规定了核定征收的情形,是因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部分企业账簿记载混乱,税务机关无法获取关于企业所得的真实信息,导致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同行业其他企业明显偏低,所以不得已采用核定征收。
2、收入核算要规范
目前,核定征收基本上都是按照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征收的,这就是说,企业虽然成本费用比较混乱,但收入核算较为准确,税务机关能够查清企业税收是否存在问题,所以要求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核算要规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与查账征收企业一样,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做账保证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报漏缴现象。
3、ipo、新三板需要
比如,针对新三板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而言,至少申报期最新一期应该采用查账征收。对于已经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可以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公司在补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对于此类情形,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账务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4、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
会计账户同商业合同、金融凭证等共同构成企业经营的信息流和证据链,实务中,部分核定征收的企业因为缺乏会计账簿,合同丢失,被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例比比皆是。特别是,国、地税整合、金税三期上线之后,从降低涉税风险、控制税负的角度出发,企业应尽早建立账簿,将查账征收的要求贯彻到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全部流程。
5、企业管理决策的需要
会计上,一般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是否做账更多指的是财务会计,而管理会计则是主要服务于企业管理需要,充分了解企业运营的情况,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否核定征收,都应该做好管理会计这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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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研 税东家
作者|林研
图|宁馨郁金香
在增值税低税率的使用中,在农产品的区分上,很多小伙伴总是感到不好把握,以笼统的概念来区分,初级未经加工的产品都归于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经过工业加工后的产品,不属于农产品,适用13%的税率。但细化时,有一些货物,从概念上理解同样都是加工后的产品,怎么有的属于农产品,而有的却不属于农产品呢?今天,税东家用思维导图进行梳理,我们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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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个人所得税高不高这个问题,不仅要看表面上的税率、级次、免征额(就是3500,一般说的“起征点”是不对的),还要看费用扣除的部分。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5000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5000)×3%—0=9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额所得额 税率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1.我国个税工资薪金部分采取7级超额累进计征方式,前几级的级距太密,边际税率增加太快,从3%到10%再到20%。这导致普通工薪阶层承担的税收负担较大。
2.我国个税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也就是工资薪金单独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经营收入单独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接个私活赚点劳务报酬按照20%计征,股票、利息、红利单独按照20%计征,而几乎每一种税目都有些减免抵扣,所以当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方式很多元时,他可以享受多项抵扣、分散开来的金额又不会特别高以至于在累进税率计算中列入高收入级次按高税率征收,而对比之下一个人如果收入来源主要甚至全部是工资薪金(大部分人其实都是这种情况),则会被课较高的税。
3.关于费用扣除,免征额3500就算是费用扣除了,但是这个扣除标准是不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差异的。一个人自己赚钱自己花,和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同样的工资收入所赡养、抚养的人数是不同的,经济负担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无法以家庭方式衡量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也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负担差异。而在其他发达国家对于费用扣除有很详细具体的标准。比如医疗支出、子女教育、残疾人特殊补助等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低收入者的家庭人均就业人口负担明显高于高收入者(这也是我们的生活常识),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种税制之下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更高一些。
综上,其实从税率上来说,中国的个税税率在国际上对比并不算高,但是因为税制上的一些不合理(税率级次、分类计征、个人申报、费用扣除),导致普通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重。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企业的所得税率都是法定的,所得税率愈高,净利润就愈少。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率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现行税制中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15%。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20%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5%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15%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5%
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8、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5%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0%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计算预提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先确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依靠计算公式进行详细的计算。当然,在计算的过程中,税率也需要是已知项目。
预提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预提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税率。实际计算时,支付企业直接使用支付金额乘以税率即可。
实际预提企业所得税时,相关企业需要在支付相关金额时,直接从所支付的金额中扣下需要预提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课税对象不仅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当课税对象是自然人时,预提的就不是企业所得税而是个人所得税了。
什么是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为预扣预缴的所得税。当然从本质上讲,预提所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部分。另外,预提所得税也是其他国家对于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惯用称呼。
预提所得税在实际征收时,不用实际获利企业进行缴纳,而是由支付企业在支付时直接扣下,然后再缴纳给税务机关。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非居民企业。当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益和机构、场所没有关系时,需要预提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非居民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有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当然,非居民企业注册所在国和中国有税收优惠协议的除外。
当然,我们也可以从企业注册方面考虑。外国企业在国内没有相关备案,也不熟悉国内的纳税流程。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他们获得收益之后需要纳税。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税收工作,当然需要有国内企业协助完成相关的纳税工作。
其实这里体现的就是源泉扣缴的本质。你从这个国家获得收益,就需要缴纳相关的税款。
预提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预提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10%。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对于这个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本来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他们从中国获得收入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
某公司从国外租赁了一批设备,这批设备属于一家非居民企业。这批设备的租金是886000。
公司支付设备租金时,需要按照10%的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
预提企业所得税=886000*10%=8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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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其他实质性所得。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 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及以后(不得超过12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特定规定的限制。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境内来源的所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被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除。2023年3月31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30 万新元,基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r&r 扣除额可被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参见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税收减免额(参见合并纳税)。
存货: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ecl 的减值准备。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4. 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元。
以下费用可在获得该资产的当年报销:
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发电机;
机器人;
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23年2月23日及以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知识产权(ip):截至2020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5年内摊销。然而,对于在2017纳税年度到2020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现可选择5 年、10年或15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经批准,若该知识产权在2006年2月17日以后(含2006年2月17日)获得,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搁置。经批准,经核准的传媒和数码娱乐(mde)公司截至2018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获得mde 主题(关于电影、电视节目、数码动画和游戏、或其他mde 主题)的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可获得为期2 年或更短期的分摊免税额。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 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见下)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100,000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相同贸易测试。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所有权在相关时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规定的合并引发的税务影响,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应地,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满足一定条件下,新加坡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25%(2023年4月1日前为5%),在五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40,000,000新元(2023年4月1日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200%的扣除额,上限为相关年度的相关投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00,000新元。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的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2018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中,头1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剩余700,000新元必须就其全额按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144,075新元。此外,根据新加坡2023年预算案计划,2018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15,000新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额外获得15,000新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终,该企业201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29,075新元。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其他
1. 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80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美国不在其中。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与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居民企业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税收减免】双重税收减免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框架下降低双重税负的方案。双重税收减免允许新加坡居民企业就同一笔应税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已支付的税款,在新加坡应交税款中抵免。双重税收减免适用于双重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下,境外税率较低的税款已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该所得缴纳税款的情况。
【单边税收抵免】从2009纳税年度开始,单边税收抵免适用于新加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且该境外国家(地区)尚未与新加坡建立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2. 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a: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b:税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国税收管辖区同一笔收入是应该纳税的;
c: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
3. 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规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4. 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5. 反避税条例
新加坡税法允许新加坡税务局对以减少、规避、改变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商,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因其紧密联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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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一系列原因的影响,我国的小规模企业受到了一系列的影响,一部分的企由于扛不住压力,都纷纷注销.
因此,国家对于这一情景,出台了许多针对小规模企业的扶持性政策。去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原本的3%下调至1%;从今年4月份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利润不超过500万的,开普票,免征增值税,开专票由原来的1%回调到3%。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不仅能够享受国家推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地方政府所推出的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种种税收优惠政策,能大大的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压力。
在山东,河南,重庆等地区都有税收洼地,这些税收洼地都是由地方政府所打造出来的税收优惠园区。在园区内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过核定后,核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75%。
例如:企业一个月销售额为200万,需要缴纳的税费
在园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不需要缴纳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200万×0.75%=1.5万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此,企业有200万的利润需要纳税,在园区的个体工商户就只需要缴纳1.5万的税。相比较于其他而言,这个能大大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园区内成立一家个体工商户,全程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具体又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额的方式。
之前,给大家介绍了三种核定征收方式。
今天我们就看看,什么是查账征收?
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简单的说,就是个体户自己规范建账,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总额以及成本、费用,然后以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这时,个体户基本就和企业一样了,只不过企业交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体户交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利润,适用税率见下表:
这种方式一般是比较大型的个体户自行选择的,因为这种方式亏损是不用缴税的,而且以后年度还可以弥补亏损,只要准确核算,如实申报,税收风险也较少。
好了,下期给大家讲个体户和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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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
纳税义务人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例:到中国大陆投资的许多外国企业,如果其设在中国的管理机构冠以“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等字样,一般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即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在英国、美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质重于形式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最关键标准 v尤其在控制时特别强调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控制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v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v判定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所得来源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类型:这里的机构与场所都包括神马?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商社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安装、装备;咨询、管理;检验、建筑工程。
营业代理人:单位或个人;经常代理;签订合同;存储交付。
非居民企业类型: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基本税率25%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2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财税〔2014〕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低税率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低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我国有数量巨大的个体工商户人群,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亿户 ,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那么这类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类型有哪些?以及它们分别又是如何计算的,下面我来解释和说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对于不具备设置账簿条件的,在一开始税务登记的时候可以申请定期定额方式,税务局会根据你的营业面积、人数、租金、路段等作为定税依据给你核定一个每月收入(比方说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和税率(比如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003),同时你可以向税务局申请简易申报。通过之后可以节省征纳双方的时间,降低纳税成本。对于这个核定的金额只在当年有用,第二年会重新核定你的每月收入。
有些个体工商户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的时候会申请查账征收,这个类型就和普通小规模企业一样,要进行正常的做账报税(按季度),要有建账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并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而是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核定征收通常是你设置了 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个时候税务局会给你核定,这是一种事后的核定,这是和定期定额方式最大的不同。
那么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什么不同?
1.定期定额征收:例如税局给你一个月核定的收入是3万,税率是0.003,按照季度报税要交30000*3*0.003=270元。而且这种情况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这是现在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采取的方式。
2.核定税率征收:例如税局给你核定的税率是10%,如果你是一个 季度收入是30万,就相当于你的利润是30*10%=3万,这3万就是你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就是30000*5%=1500元。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3.查账征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种方式要进行个人经营所得税季度的预缴和第二年的汇算清缴(在3月30日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一项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也就是说上面3种方式均可在计算结果上再乘以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下面举2个例子.
【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2】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个体工商户经营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不同的类型导致了这3种经营所得税计算和申报方式的不同,同时又要关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来综合考虑适合自己的方式。如果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和指正。
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合伙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仍然觉得有些茫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相比可能不那么直观,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类比较有代表性的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可能较为复杂一些,只要搞懂了律所合伙人的个税申报汇缴,对于其它的类型,比如说个体工商户,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的申报就没有任何障碍了。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组成人员其中包括律师合伙人以及聘用人员,对于聘用人员个税的申报其实与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员工实际是一样,走的是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律师合伙人则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现在假如有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份开业,员工有若干名,其中出资律师有2人,姑且称为甲和乙,这出资律师其实就是合伙人,其个税是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假如2人分配比例分别是甲40%、乙60%。此时,依照有关规定,律所按经营所得为2名合伙人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个税申报则依照工资薪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里要说明的是,对于出资合同或者投资协议上规定的比例与日常申报个人所得税通过计算填列的分配比例,两者并不完全一致,两者的依据,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利润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收利润,也是有差异的,在这一点上处理起来可能会比较绕,这也是合伙企业个税申报比较复杂的原因原因所在。
假如律所当年度会计利润40万。先来分析合伙人的收入构成,其中包括企业要按照计算出来会计利润的分别按40%和60%分成,同时,还包括合伙人与其他员工一样,日常还有拿一份工资收入以及一些业务提成。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时候,首先计算出律所税收利润,这里,律所会计利润40万,其中对于合伙人的工资以及拿的提成已经税前减除掉了,那在计算税收利润的时候,就要把这两块再加回去。假如加进去之后,税收利润就变成51.2万。
然后再计算出合伙人的分配比例,这里要说明的是,合伙企业的出资协议注明的分配比例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算的,但现在要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是将会计利润调整为税收利润,此时个税的申报表上填的分配比例就不能是合伙协议上注明的原分配比例,要重新做个计算,怎么计算呢?此时税收利润是51.2万,然后再计算甲与乙,分别要从这51.2万中间实际拿到了多少钱,用甲乙每个人实际拿到的钱,再除以律所税收利润,就是税收口径下的分配比例。可以看到,甲的收入构成有三部分,一是事务所的会计利润40万的基础上,分得40%,即是16万,第二部分则是甲取得的工资收入,第三部分是甲取得的办案提成。这样,计算出来甲合伙人总收入21.6万,按照同样方法,计算乙总收入是29.6万。
此时,甲和乙税收口径的分配比例就计算出来了,总的税收收入是51.2万。此时,甲按照出资协议上约定的40%分配比例,就变成了42.1875%,乙则变成了57.8125%。然后,预缴申报表,甲和乙则分别要填两张,每张申报表上合伙人的应税收入是多少?也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计税收入是多少?该怎么来计算呢?
此时,税法允许每个合伙人在法定税前扣除部分费用,这里可能会用到一项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文件是有时效性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案例中的律所是2023年9月份登记,从法律意义角度来讲,是不能再执行这个费用扣除标准了,目前来讲,各地的这个执行口径不一样。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呢,还是要咨询当地的税务局。
对于律所的律师来讲,还有一项费用是允许扣除的,这个政策还没有过期。仍然是这个公告内容规定的,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那么,案例中这个律所合伙人所允许扣除的,就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每个月3500生活费用,二是这两个合伙人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三是合伙人律师个人承担的业务培训费。因为案例中暂没有提到五险一金以及业务培训费,姑且不用考虑,那就只考虑他每人3500的生活费用法定扣除,总共4个月即是1.4万的法定扣除,就是预缴申报表中的费用扣除,即按照合伙投资者全部收入,然后减除法定扣除费用,最后计算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表,即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最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这样计算的结果,你会发现,如果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负其实一点都不比工资薪金计算出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低,原因在于什么呢?
主要是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其中最高一级35%的,而工资薪金最高的一级45%,但要关注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上工资薪金最高一级税率是月度的工薪超过八万的适用于45%,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一级则是按照年收入超过10万的适用35%,虽然看起来一个是最高35%,一个最高45%,但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是按月算的,一个是按年算,所以这样比较起来呢,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严格执行查账征收,它的税负是相当高的。
再重新回顾一下那六部的流程,第一步,在季度预缴的时候,首先将会计利润换成税收税收口径的利润,这个实际并不是复杂的纳税调整,调的是合伙人从企业在分配利润之前先拿走的工资以及业务提成部分;第二步重新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分配比例。第三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第四步减除费用,案例中减除费用得最多的就是每人每月三千五的那个费用扣除标准。如果我们的合伙人或者我们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在企业交五险一金的,个人负担的部分可以减除。第五步计算出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步则最终计算出应纳税额,这是预缴个税要分这么六步走。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要做年度的汇算清缴,这个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会算是一致的。主要是关注两者汇算时间上的差异,企业所得税得汇算是次年5月31号之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汇算则是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时间上比企业所得税汇算提前了,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则是要求在年度终了三十日内。然后是汇算税前调整的一些差异。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同样存在纳税调整,这个调整就包括工资薪金调整,业务招待费调整等等,基本上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缴差不多一致。政策依据?主要关注几个重要的政策文件,一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号),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明确了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的计算就是。这个出资人和合伙人的个税计算啊,其实也是依据个体工商户的那个计税办法来算的。还有两个文件,分别是《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就是对于具体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调整,进行的一种规范。总的来讲,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其中的税收利润的确认总体原则来讲非常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再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然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出来的余额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
合伙企业投资者分别依照经营所得申报缴税,对于其个人所得的归集则是以这个企业为单位的,这样实际操作起来,就显得有些绕,日常管理时就是先以企业为单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那套计算办法进行归集,然后再分摊到每一个出资者投资者的头上,以每个投资者为单位去进行单独的申报,这就是所谓生产经营所得税的个税申报。
以上案例如果发生在2023年及以后,则要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计算,但整个六步申报预缴法基本上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企业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这种有代表性的律所预缴申报方法以后,处理其他类似企业个税申报问题应该比较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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