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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7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第1篇】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有:

(1)成本、费用、税金、利息、租金

(2)按照规定计算的折旧费和摊销费

(3)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

(4)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扣除的有:

除损失、捐赠以外的其他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7)经营租赁租入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租出的设备折旧费。融资租赁-承租人,经营租赁-出租人

【解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第2篇】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税率

一、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的定性

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是指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我国税收制度适用于我国的居民和非居民。其中,居民主要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居所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非居民则指在我国境外没有住所或者居所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在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是指在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按照货物的增值额来计算的一种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款。关税则是指对进口和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

二、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如何缴税

1、增值税

在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中,涉及到增值税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和如何计算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一般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计算的基础是货物的增值额。具体来说,增值额是指销售额减去购进成本、费用和税金的金额。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先确定货物的销售额和购进成本、费用和税金的金额,然后计算出增值额,最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2、企业所得税

在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中,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货物买卖活动一般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是其在我国境内所得的收入和利润。具体来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所得的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和费用,然后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3、关税

在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中,涉及到关税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关税,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或者免税。因此,非居民企业进行的进口和出口货物买卖活动一般都需要缴纳关税。 对于进口货物,关税税率根据货物的类别和来源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海关根据货物的hs编码和申报价值来确定关税税率,并按照申报的货物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对于出口货物,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退税或者免税。具体来说,出口货物可以享受进项税额退税、出口货物退税或者出口加工区免税等优惠政策。

三、总结

在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中,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关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增值税计算的基础是货物的增值额,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础是其在我国境内所得的收入和利润,关税税率根据货物的类别和来源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非居民企业货物买卖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税务规划和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

【第3篇】居民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税率

纳税义务人

①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例:到中国大陆投资的许多外国企业,如果其设在中国的管理机构冠以“亚太区总部”、“亚洲区总部”等字样,一般都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即对企业具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在我国注册成立的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在英国、美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实质重于形式

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只是对该企业的一部分或并不关键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影响和控制,比如只是对在中国境内的某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管理,则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只有对企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际管理控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总体责任的管理控制机构,才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最关键标准 v尤其在控制时特别强调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控制

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v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v判定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有两个: 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所得来源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类型:这里的机构与场所都包括神马?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商社

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安装、装备;咨询、管理;检验、建筑工程。

营业代理人:单位或个人;经常代理;签订合同;存储交付。

非居民企业类型: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让等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基本税率25%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2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财税〔2014〕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低税率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4.低税率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法定税率为20%,但是目前减按10%征收。

【第4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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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01丨7号公告解决的问题

间接转让一直是跨国税制中一个热点话题,是指通过转让境外的空壳控股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行为。7号公告解决的是跨境交易中,非居民企业通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避税行为,例如:

境外c公司想购买中国x公司股权,可以由境外a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x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就转让所得,a公司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所得税,一般由扣缴义务人—c公司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但,如果方案改一下,改成由境外b公司将境外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由于a公司本身是个空壳公司,对于购买方c公司而言,通过a公司仍控制了中国x公司,效果一样,但整个过程实现了全程在境外交易,在中国就避免了纳税义务。通过转让境外空壳a公司而间接转让境内x公司的方式,实现了与直接转让中国x公司股权相同或相近的实质结果,这种避税行为就是7号公告想要解决的问题。

02丨三港原则:绿港、红港和灰港

是否征税的分析逻辑:

是否属于绿港

(第五条的上市公司条款、协定待遇条款,以及第六条的内部重组条款)

红港

(第四条的四大指标)

灰港

(第三条)

绿港是安全港,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红港是危险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产生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灰港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1 绿港

符合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包括:

·5-公开市场买入卖出;按照适用协定免税

·6-内部重组-80%控股(用乘法),税负不减(参考协定),100%股权支付

第五条提供了两个安全港:公开交易(买入aznd卖出),或税收协定。

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也就是说不适用于第7号公告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内部重组安全港:

1、内部重组条件——交易双方互相直接或间接控股,或者为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控股80%以上的;如果是不动产公司(50%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控股比例要求为100%;

2、税负不减条件——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这条要结合第五条来看,防止第五条被滥用。如香港和中国内地的税收安排规定,如果香港公司持有中国公司(主要资产为非房地产)股权比例低于25%,则股权转让不在中国征税,如果某境外公司控股境内企业的比例低于25%,一旦该企业从非税收协定地卖到香港,后续大陆将失去征税权

3、股权对价条件——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2 红港

红港是危险区域,相对还是比较谨慎的。尤其是准备回来上市企业,一旦进去了,就老实交税,免得将来各种亡羊补牢,甚至抱恨终身。

四、税务总局2023年第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对于非绿港情形,符合以下4点情形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直接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3 灰港

灰港是模糊地带,主要用来比拼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说服能力。

除了可以明确定义为绿港和红港的情形,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如下: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03丨7号公告

补齐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体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纳税调整:第一种叫“一般纳税调整”,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税会差异等事项而作的税务调整,是最常见的纳税调整;第二种纳税调整叫“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可见,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包括六项内容,即

1、转让定价,

2、预约定价安排,

3、成本分摊协议,

4、受控外国企业,

5、资本弱化,

6、一般反避税。

一般反避税措施就是除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的五项特别调整事项之外的,针对纳税人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的反避税措施,是特别纳税调整安排的兜底措施。

一般反避税规则主要由《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32号)规定,而7号公告就是一般反避税规则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方面的具体应用。因此,针对间接转让的反避税措施也必须在整个所得税反避税体系下去实施。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04丨如何认定间接转让股权

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法律规范

关于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我国在法规政策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2007年至2023年的探索阶段,《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方法,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则明确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安排的形式和实质、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安排实现的方式、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安排的税收结果,仅提出了认定原则及可考虑的几大要素。

在2023年至2023年的细化完善阶段,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明确间接转让股权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用于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并要求相关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经营、人员等,以供国税局进一步认定。

2023年至今,在情报获取渠道多样化、便利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支持下,国税局对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已趋于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从转让主体实质、客体价值及结果(避税是否唯一目的)多维度综合考虑交易的所有安排。

具体见7号文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2 司法认定

结合现有的数个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被转让股权的公司具有以下特质,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其股权转让“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公司注册在香港、bvi等低税率或零税率地区,注册资金较少;

2.公司制造、经销、管理等无实质经营业务,仅有对特定境内公司的股息分红,无其他对外投资;

3.公司无雇员或者少雇员,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少;

4.公司被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估值依据主要源于境内投资;

5.股权收购方披露了境外股权收购的真实目的及结果,与境内资产密切相关。

05丨典型案例解析

1 交易基本情况

2023年8月,中国台湾地区a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地区a公司”)及其下属英属维尔京群岛(bvi)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中国境内合肥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y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b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香港地区c公司(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香港地区c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合肥z公司(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z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架构见图1、图2。

图1股权转让前架构图

图2:股权转让后架构图

2 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为台湾a公司,b公司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是台湾地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实际经营。a公司是中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是一家笔记本电脑代工企业,主要经营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手机及各种电子零件的制造及销售业务。

2、受让方为合肥y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4.43亿元。其由北京e公司和合肥f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信息咨询业务,其实际控制人为合肥f公司,合肥市国资委100%控股合肥f公司。

3.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合肥z公司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成立于2023年,是香港地区c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65亿美元,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及配套零部件、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和生产。

4.中间层企业基本情况

香港地区c公司是根据中国香港地区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由香港地区x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3亿美元,主要从事投资控股及贸易相关业务。其下属台湾地区d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主要为集团提供技术支援服务。其中,香港地区x公司为中国香港地区上市公司。

3 和税务机关沟通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台湾地区a公司及其下属b公司因集团整体发展策略,决定于2023年转让香港地区c公司49%的股权,从而间接转让了合肥z公司100%股权。期间,转让方企业代表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涉税事宜,认为转让标的为中国香港地区公司股权,可不在中国缴纳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立即将上述情况纳入跟踪管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汇报相关情况。受让方合肥y公司作为政府投资方代表,也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和政策咨询。2023年8月,台湾地区a公司和b公司委托中国台湾地区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就该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再次沟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相关要求请企业提交资料,并就该案件进行审核分析。

4 审核结论和完税情况

根据7号公告第五条,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不符合“绿港规则”和“红港规则”,应该适用“灰港规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间接股权转让的整体安排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合肥z公司股权的交易,对转让所得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该项股权转让存在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了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初始投资签署的协议,包括香港地区c公司、b公司、台湾地区a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按照37号公告等相关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合同约定b公司向合肥y公司转让股份最终对价为25736.8万美元,按2023年8月31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为17.56亿元。

香港地区c公司资产中应归属于台湾地区d公司的部分为5490.14万美元,按49%持股比例计算,应调减2690.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84亿元。据此,确认转让收入为15.72亿元。

设立合肥z公司时,香港地区c公司共投入资本26500万美元,其中49%来源于b公司,因此b公司股权转让成本为26500万美元×49%=129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8.83亿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15.72亿元-8.83亿元=6.89亿元,按10%的税率计算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为6890万元。

【第5篇】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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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对居民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总分公司之间,以及预提所得税,直接抵免。

2、居民企业从其 直接控制(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或 间接控制(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母子公司之间,间接抵免。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限额抵免法。

1、抵免限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25 %

a、企业 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b、境内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可用 15%优惠税率。

c、抵免限额——以分国不分项为例:

2、 境外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关系:

a、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补差额

b、 境外已纳税额>限额的:不退差额,但可在以后 5 年内,用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1:甲企业 2021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 万元,适用 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在 a、b 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 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0 万元,a 国税率为 20%;在 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30 万元,b 国税率为 30%。(假定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扣限额)

解:

(1)境内所得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境外 a、b 两国的抵免限额

a 国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a 国已纳税额50×20%=10 万元,抵免 10 万元,补缴差额 2.5 万元)

b 国抵免限额=30×25%=7.5(万元)(b 国已纳税额 9 万元,抵免 7.5 万元,不退超限额)

(3)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250+2.5=252.5(万元)

3、【结合纳税申报表】(部分表)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应纳税额计算

28

应纳税额

250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7.5

31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52.5

例2:乙居民企业 2018 年度境内应纳所得额为 1000 万元,设立在甲国的分公司就其境

外所得在甲国已纳企业所得税 60 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

解:乙居民企业 2018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60÷30%=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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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非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应纳税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源自商业贸易或活动的所得;

源自投资的收益,如股息、利息和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源自财产的其他所得;

其他实质性所得。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新加坡不对资本利得征税。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税务局可能将涉及获得或处置房地产、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认定为贸易活动,从而对相应交易的收益课税。某项收益是否应被课税要考虑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形和有关事实。

3. 税前扣除

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费用的产生全部且仅仅为产生该所得而发生;

必须为收益性开支;

不能为新加坡税法中明令排除的款项。

为便利创业,企业取得的第一笔贸易收入当年的第一天,视为该企业已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开始经营活动前一会计年度及以后(不得超过12个月)的营运性开支亦可扣除。投资控股公司的费用扣除要受特定规定的限制。归为境外来源的所得的费用不可扣除,除非该所得在新加坡境内获得且为新加坡的课税对象。一般而言,境外亏损不能用于冲抵境内来源的所得。固定资产的账面折旧不可被扣除,但企业可获得法定比率的税收折旧(折旧免税额)。

双倍扣除:与经核准的商品交易会、贸易展览会、贸易访问团相关的费用,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日常费用,发展海外投资的费用,研发费用和经批准支付的、对外派遣本地雇员的工资可获得双倍扣除。2023年3月31日以后,将不再批准享受该优惠政策。

翻新和整修的扣除:为贸易、职业活动或经营活动服务的翻新和整修(r&r)费用可获得扣除,上限为每个三年期内30 万新元,基年为首次扣除的年度。未被使用的r&r 扣除额可被视作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参见亏损弥补)或作为集团的税收减免额(参见合并纳税)。

存货:贸易的存货价值一般被认定为成本与可变净现值间的较低者。成本的确认必须采用先入先出法,绝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准备金: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109)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存在违约风险,即使没有发生损失事件,企业也应确认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ecl”)或终身ecl 的减值准备。只有在损益表中确认的、与收入相关的信用受损的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减值准备在损益表中发生转回的,将视为应税项目征税。

4. 税收折旧

厂房和设备:出于贸易或经营目的而在获得厂房和设备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税收折旧。符合条件的厂房和设备的费用一般从扣除的当年起在三年内均等摊销或在一年内扣除,在一年内扣除的前提是该项目的成本不得超过5,000新元。此外,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相关资产的折旧免税额不得超过30,000新元,且各项资产的价值不得高于5,000新元。

以下费用可在获得该资产的当年报销:

计算机或其他规定的自动化设备;

发电机;

机器人;

指定的高效污染防治设备;

指定的工业降噪或化学危险品防治设备。

一般只有特定的运输工具(例如商用车和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登记且仅在新加坡境外使用的轿车)的相关费用才可获得相应的折旧免税额。

土地集约化免税额(lia):在满足特定条件下,2023年2月23日及以后建造或翻新符合条件的建筑,产生的符合规定的投资支出可获得25%的初始免税额及每年5%的免税额。lia 优惠的申请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知识产权(ip):截至2020 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为获得指定种类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投资支出可获得分摊免税额(wda),前提是该知识产权的法定及经济所有者为新加坡企业。免税额采用直线法计算,在5年内摊销。然而,对于在2017纳税年度到2020纳税年度的基准期内获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司现可选择5 年、10年或15年的摊销期限,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经批准,若该知识产权在2006年2月17日以后(含2006年2月17日)获得,且新加坡企业持有该知识产权的重要经济利益而境外母公司持有法定权利,则关于法定所有者的要求可被搁置。经批准,经核准的传媒和数码娱乐(mde)公司截至2018纳税年度最后一天,为获得mde 主题(关于电影、电视节目、数码动画和游戏、或其他mde 主题)的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支出可获得为期2 年或更短期的分摊免税额。

处置厂房、设备和工业建筑:销售符合条件的厂房、设备或工业建筑,如销售额超过税收账面价值,应税的折旧额取决于两者的差额(但不得超过已申报的折旧免税额)。

5. 亏损弥补

贸易损失可用于冲抵当年的任意应税所得。在满足股权测试(见下)的前提下,未使用的损失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超限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当年的其他应税所得或在满足股权测试和产生该折旧免税额的贸易持续进行(相同贸易测试)前提下无限期向后结转。在满足特定条件且符合相关管理程序的前提下,总额不超过100,000新元的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和损失(统称为“合格扣除额”)可向前结转一年。损失和折旧免税额的向前结转或向后结转均需满足股权测试,即同可比日期相比,至少50%的股东未发生变化。若发生损失的企业的股东为另一家企业,则应使用透视原则直至确定最终的股权受益人。折旧免税额向前结转与未使用的折旧免税额向后结转均需通过相同贸易测试。新加坡税务局有权批准企业所有权在相关时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依然使用其税收损失或折旧免税额,前提是该所有权的变动并非出于税收目的。经批准后,上述损失和折旧免税额可用于冲抵同类经营活动的利润。

6.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可适用相关税收框架,该框架旨在最小化符合规定的合并引发的税务影响,并使其与依据公司法进行处理的结果相一致。选定后,上述税收待遇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合并的企业及合并后的企业。根据税收框架,合并后的企业出于税收目的将被视作继续进行其合并前进行的经营活动(对应地,合并后的企业新开展的业务将不被视作已发生)。

获取企业股份的税收扣除:满足一定条件下,新加坡的企业及其现有的子公司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含头尾)因获得另一公司的普通股而发生的投资支出可申请税收扣除,扣除额为投资支出的25%(2023年4月1日前为5%),在五年内分摊。基于此目的,在一个纳税期内获得的(以获得日期为准)所有符合条件的股份的投资支出不得超过40,000,000新元(2023年4月1日前的投资支出限额不同)。获取股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特定交易费用可获得200%的扣除额,上限为相关年度的相关投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100,000新元。

应纳税额

一般而言,应税所得由基于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生成的财务报表中报告的账面利润按新加坡税法调整得到。应纳税额由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得。

若某企业的财务账目的记录使用新元以外的在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许可范围内的记账本位币,则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税务局提交以该货币结算的税额。

例如,在2018纳税年度,一家新加坡企业经前述纳税调整项目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新元。按照现行法规,该笔所得中,头1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75%的税收减免,10,001-300,000新元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税收减免,剩余700,000新元必须就其全额按17%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的应纳税额为144,075新元。此外,根据新加坡2023年预算案计划,2018纳税年度内,企业可获得4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不超过15,000新元,因此,该企业可以额外获得15,000新元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最终,该企业2018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29,075新元。

合并纳税

依据集团优惠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当年的未使用的损失、折旧免税额和捐赠额可转让给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企业。集团通常包括一个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及其所有在新加坡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若两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中一家拥有另一家75%以上的股份或均被同一第三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企业控股75%以上,则其属于同一集团。

其他

1. 境外税收抵免

新加坡与超过80个国家(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美国不在其中。根据新加坡的法规,境外税收抵免额为境外实际纳税额和该所得在新加坡的应纳税额中的较低者。境外税收抵免(ftc)采用分国分项的方式,满足相关条件下该居民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将税额合并。来自未与新加坡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的国家(地区)的所得也可获得与ftc 相似的单边税收抵免。

新加坡居民企业有两种方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双重税收减免】双重税收减免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提供了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框架下降低双重税负的方案。双重税收减免允许新加坡居民企业就同一笔应税收入在其他税收管辖区已支付的税款,在新加坡应交税款中抵免。双重税收减免适用于双重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下,境外税率较低的税款已支付,因而在新加坡仍需就该所得缴纳税款的情况。

【单边税收抵免】从2009纳税年度开始,单边税收抵免适用于新加坡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且该境外国家(地区)尚未与新加坡建立双边税收协定(税收安排)。

2. 申请境外所得抵免的条件

新加坡居民企业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才能申请境外所得抵免:

a:公司在相关年度内是一家新加坡税收居民企业;

b:税款已支付或者在外国税收管辖区同一笔收入是应该纳税的;

c:该笔收入为新加坡应税所得。

3. 境外投资损失

境外所得抵免法规不适用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居民企业。

4. 境外机构构成常设机构

当居民企业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并且境外所得来源于该常设机构时,该笔收入将在境外被征税。若该笔收入在新加坡也要征税,境外所得税抵免就可以被适用。

5. 反避税条例

新加坡税法允许新加坡税务局对以减少、规避、改变在新加坡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若一居民企业为一非居民企业的代理商,且二者间的交易价格因其紧密联系而高于市场价格,新加坡税务局可就非居民企业的利润向该居民企业征税。

【第7篇】非居民企业扣缴所得税税率

作者: 小晟

很多连锁服务业的财务伙伴,对账核账、出具报表、处理日常财税工作均游刃有余,但面对不同的法律主体形式时,所得税种类的区分及匹配往往有些困惑。尤其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这些都叫企业,却一会儿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会儿又适用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

有鉴于此,小晟特地整理了相关文档,只要记住以下3个要点,您就能对以上疑难问题做到清晰不困惑了。

01

第1个要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这两个“企业”的定义是不一样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中的“企业”,主要指我们日常理解中的“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基础税率25%;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中的“企业”,不是日常理解中的“公司”概念,而是“单独个人或很多个人的集合体”概念,本质上就是个体经营或群体性的个体经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因此,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它们是两码事儿,互不统属,不存在谁包括谁的问题。

02

第2个要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判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条有明确的行文描述,但总结下来,只要记住“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选一在中国即为居民企业。两条标准都不符合的,视为非居民企业。把它俩划分清楚后,问题又来了,居民企业在我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对其所有收入都要征税,企业所得税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非居民企业里面,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与20%的区分,如何判断呢?

03

第3个要点,部分非居民企业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也是用两个标准判定,即在中国“有无设立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注意,这里是“且”的关系,而不是第2条“或”的关系。只要非居民企业在国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二者都符合,那么来源于境外和境内的所得按25%缴纳所得税;反之,那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20%的企业所得税。

04

好了,今天普及的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区别与税率差异划分。记住3点就好。

居民&非居民企业,其实指“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独&合伙企业,叫企业却不交企业所得税,交个人所得税。

区分居民与非居民企业,记住“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中国,二选一即为前者。

区分非居民企业中的20%所得税税率情形,用在中国“有无设立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二合一标准判断;不满足的,境内所得适用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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