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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政策

概述

除了正常销售外,企业处理外购产品,常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这里收集整理了最常见的几种情况,与大家分享。

内容

一、外购产品后发给职工作为福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不视同销售,但是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发放给企业部门办公时

增值税: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行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不涉及视同销售。

相关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三、送给客户宣传推广

增值税:企业外购产品赠送给客户,用于宣传推广时,视同销售。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企业所得税: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四、分配股利

增值税: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总结

以上几种情形您是否了解?(中税答疑)

【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来源:大众网临沂

【第3篇】企业所得税相关减税政策

近年来,受大环境的影响,各企业都叫苦不迭;尤其是在这后疫情时代,大多中小微企业受到疫情反复的影响,更是不容乐观;如旅游业、餐饮、住宿、货物运输等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

很多企业处在生存与倒闭的边缘,老板也充满着疑虑与迷茫。

了解到企业的实际难题,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免税、减税、缓税政策,进一步支持各企业发展、纾解困难,渡过难关。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1.4.1-2022.12.31)。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2022截止日期暂未明确公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的部分,所得税率仅2.5%;超过100万不到300万的部分,所得税率仅10%。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还包含了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基础之上,还可以继续享受延缓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除了以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各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大幅减轻企业税务成本、经营成本压力,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

1、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政策;近两年随着核定征收的政策收紧,国内很多地方缩小了核定范围,甚至取消核定;目前只有一小部分地区还能够对于小规模个独、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如重庆区域还没有完全取消);享受个人经营所得税0.6%-1.2%的定额核定,加上增值税、附加税等综合税率2%左右。

2、一般纳税人奖励扶持政策;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区域性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扶持政策。(扶持比例:地方留存的40%-80%,扶持周期:当月纳税,次月返还。)

3、自然人代开政策;部分自由职业者,因业务需求,如果要开具大额的票,且个税负担重的情况;可以在税收园区的税局大厅做临时税务登记(无需到场,提供资料即可),享受个税0.5%-0.8%的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1.56%-1.86%左右。(每人每年额度5000w,行业基本不限)。

综上所述,2022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免税、减税、缓税政策,你都清楚了吗?希望以上的一些介绍,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4篇】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全攻略转

一、定义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几个文件的规定从根本上来看是一致的,本文说讨论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 搬迁行为由政府主导并发起,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

2、 搬迁行为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

3、 搬迁补偿由政府支付。

二、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的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1、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3、实际发生与搬迁有关的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时

借:有关费用类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因搬迁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理损失时首先按照准则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处理发生的净损失,应当将相同金额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以固定资产清理为例

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同金额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使用搬迁补偿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正常的资产购建处理,在相关资产提取折旧或者摊销时,同时按折旧额或者摊销额结转递延收益。以购建固定资产为例

购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提取折旧

借: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累计折旧

同时同金额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6、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转入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政策性搬迁的税务

印花税:

征收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

处置固定资产照章交纳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

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契税: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按照苏财农税〔1999〕28号执行“因兴建公益设施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可给予应纳税额50%的减税照顾;因其他建设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一律照章征税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

个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超过标准部分,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范畴,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发生的新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即采取分期折旧扣除,而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释:这条是新政策最大的变化。

2、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最长5年),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向税务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3、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4、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恢复生产50%以上)

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中断亏损弥补年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

【第5篇】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购置的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8号发布)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对于上述购入的“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的计价,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印发)第二十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规定原则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其支付的价款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购置在建工程用于继续开发产品出售的,其在建工程购置费记入“开发成本”科目。

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按照工程开发进度,尽可能地把购置的在建工程成本核算到具体成本明细中,如“接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此外,营改增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643号)等文件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和缴纳的契税等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6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2023年马上也要到年底了,年关将近,企业又会面临新的税收压力,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讲最重的就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若要减少以上几种的税收,有什么合理的办法可以解决吗?当然有的!

面对企业的增值税: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就想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款确定返还的比例,返还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就可以返还,缴纳的税款越多返还的比例就越高!

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将主体公司的业务转入到新注册的企业上,这样就可以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现在小规模纳税企业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的,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在园区的综合税率在1.75%,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在2.2%,也就是开具一百万左右发票只需要缴纳两万左右的税款。带有完税证明不会汇算清缴。

企业分红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在税收优惠园区代开发票综合税率1.85%-2.5%,综合税率都在百分之三以内,相比20%的分红税也是节约了不少的!

总结:依法纳税,合理节税,守法经营!!!如果您有税务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私信、留言,您也可以关注我,不定时的分享避税干货!

【第7篇】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8篇】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2023政策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月底就要结束了,小编今天来为大家梳理2023年度所得税政策的一些重大变化,千万别错过了这些减税红包哦~

一、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三、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更加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五、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注意:《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七、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八、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下调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九、部分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十、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本通知。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十一、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十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来源:厦门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9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一、哪些情形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哪些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1、 特殊行业主要是指:

1)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2)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主要是指: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管理方式不能随意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下怎样计算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否有幅度标准?

1、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2、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10篇】小微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单来说不超过 100 万部分按照 2.5%计算税额;100 万~ 300 万之间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 2.5%计算 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税所得为 80 万元,应纳税税款为 80×2.5%=2 万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100 万元以内的仍按照 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 120 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 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第一条。

【第11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受访者朱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本文转自3月3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以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贷款利息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在《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解读。

1.未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

朱青:“什么是首套房的贷款,那么税法也明确规定是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如果第一次没有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享受了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是仍然可以扣除的。但是一般只能有一套房能够享受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优惠利率的这个房子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

2.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

朱青:“公益捐赠呢实际上税前可以扣除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要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机构。比如像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这种公益型组织,纳税人直接的捐赠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一定的金额内扣除,不能捐了多少就扣多少。比如说税法要求捐赠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税前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如何惠及更多人群?

朱青:“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最近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也就是每个月1000,每个人一年12000。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呢,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总的来看,我们七项的范围从国际比较上来看,这个范围基本上都涵盖了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赡养家庭的基本上都包括了。那么现在还有一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从家庭申报角度来看,目前还欠缺的一项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个人所得税现在实际上是个人申报没有按家庭申报。除此之外,我们七大扣除,我个人觉得已经比较广泛了。”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政策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啦,最近税小福接到许多企业的咨询,大家针对弥补亏损提出了许多问题,今天整理了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般规定

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申报表的填写

案例分析:

2023年某企业发生亏损50万元,2023年盈利40万元,2023年亏损10万元,2023年盈利5万元,2023年亏损10万元,2023年盈利30万元。

该企业2023年的亏损额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最长可弥补至2023年的所得。首先先弥补2023年的所得40万元,弥补后还剩余10万元可弥补2023年所得5万元,弥补后仍剩余5万元,可弥补2023年所得。同理2023年、2023年亏损都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以后年度的所得。

网友

税小福,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时,申报表应该如何填写呢?

那么,我就以上述数据为例,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税小福

1

第二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各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报中第十九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

第5-8列中“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中“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指相对于本年的前n年度,如果本年为2023年,则前一年度、前二年度、前三年度、前四年度分别指2015、2014、2013、2023年。

【第5列】填写要求是若前四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

【第6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三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第7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二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12、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第8列】填写要求是若前一年度(2023年)盈利,则填它对2011、2012、2013、2023年的亏损弥补额(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3

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指本年(2023年)盈利时可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需要考虑以前年度弥补亏损后剩余的亏损才弥补(首先弥补最早年度)。

不允许弥补的情形

1.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

2.

核定征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应弥补而未弥补的亏损不能在核定征收年度进行弥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3.

境外亏损不得弥补境内盈利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4.

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合并分立前的亏损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5.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其他热点问题

1.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填报说明

税小福

2.

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吗?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税小福

3.

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税小福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哈喽,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来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或延续执行了某些政策。

为了方便小伙伴们及时学习掌握,小五将与大家息息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快来和小五一起学习吧~

以上便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的政策,您家企业享受到了哪些政策利好呢?如果您对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还有疑惑的,欢迎与小五一起探讨哦~

下期预告: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述

如果想了解更多税务知识,请持续关注“51账房”

【第15篇】关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政策

你可能会说,个人劳务费处理不就是要代扣代缴个税吗,有何难哉?先说说规范的做法,会计做账时应根据劳务性质将劳务费确认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应付个人的劳务费发放时企业应先扣除个税,然后将扣除个税后的部分发放给个人。规则是明确的,可实际操作起来远比这要复杂。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

用工企业(单位)需代扣代缴或预扣预缴劳务费个税,这点我相信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人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这意味着,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

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老板不愿“吃亏”,会计就该犯难了。劳务费如果不交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导致公司资产不实,形成潜亏。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

举例来说,a公司某项目经理承诺给某临时工劳务费6000元,经会计人员提醒,该项目经理才明白劳务费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为了避免争议,a公司财务部同意让该临时工拿到手的劳务费为6000元。(不考虑增值税与附加税因素)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一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7142.86

贷:银行存款 6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代缴个税 1142.86【7142.86×(1-20%)×20%】

如公司财务部依照上述思路二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借:营业外支出 960【6000×(1-20%)×20%】

贷:其他应付款 960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思路二处理,a公司替个人缴纳的个税做账时应记作“营业务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节税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采取第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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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袁国辉 指尖上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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