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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公司规定,在年底给员工结工资的时候,一般会有一项福利,名为13薪。那么13薪是什么意思?有些公司的福利是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那么13薪和年终奖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文中具体的了解一下,顺便来说说13薪什么时候发,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
一、13薪是什么意思
13薪是什么意思?13薪是指职工在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13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13薪。
例如:月薪3000元,当年底或者满12个月工期时,第十三个月发放工资时为:6000元。
若是年底发放13新的单位,按照13薪工资=月薪/12*工作月份的公式进行计算。
例如:月薪3000元,工作了3个月到年底,则年底发放工资为:本月工资3000+3000/12*3=3750元
13薪是公司对于员工的一项福利,也是一项吸引人才的措施。
二、13薪和年终奖的区别
13薪和年终奖的区别是很大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1、定义上
十三薪:是指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为年底双薪,指单位按照规定向员工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而且金额一般很高。
2、效果
十三薪能体现激励的公平性;年终奖能体现绩效考核的结果。
3、计算基数
年终奖在计算数额上,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对于“十三薪”的计算基数来说,若是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若是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年中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解除前劳动者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十三薪的计算基数。
三、13薪什么时候发
13薪什么时候发?一般情况下,13薪的发放没有具体的要求,它也不具有强制性。13薪是指企业根据公司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给予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度表现,按“自己的标准”发放,双方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
对于发放13薪的企业来说,发放时间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十三薪的本质是一种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不是法定的,属于非法定福利,发多少,甚至发不发,主要还是要看企业的效益,并且愿意和员工分享多少劳动果实。
我国居民个人在企事业等单位上班时,单位会按规定代为扣缴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将税后工资支付给我们。所以,看到这个话题大家可能不太关注,可是当你取得年终奖、在公司年会上抽中奖品、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经营所得等等,又该如何缴税呢,只有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和政策,才能不多交税款,又不担心违法,让装兜里的钱花的放心,用的安心。
在了解这些税务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白个人工资薪金如何缴税。我们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在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薪金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年工资收入在60000元以下(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不交个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由任职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税款,具体计算方法是每月累计预扣税额=(月收入-免税收入-费用5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税款。这里的专项扣除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但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其他扣除指按规定缴纳的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比如,小王在某国企上班,每月工资18500月,专项扣除23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月,没有其他扣除项目,那么小王2023年1月份累计应预扣预缴个税多少元呢?我们第一步先计算出小王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8500-5000-2300-2000=9200元,第二步计算小王1月应预缴税款=9200x3%=276元。通过举例,我相信大家应该清楚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接下来,就需要清楚公式中每个问题的具体内容。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个税按月预缴时适用的是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年度税率。第二,专项扣除的具体数额是根据每个人具体缴纳的三险一金来扣除的。第三,专项附加扣除的前五项是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继续教育中的学历(学位)教育每月400元,技能教育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每月1000元扣除,住房租金就要区分地域按不同地域经济水平、人口差异等因素按不同的标准扣除,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每月1500,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每月1100月,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每月800元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月2000元限额内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那么直接扣除每月2000元,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在2000元限额内分摊扣除,每个人最多不能超过1000元。大病医疗不能在预缴时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扣除限额是自费部分超过15000元到80000的部分予以扣除。
本期我们先介绍这么多,下期见。有不明白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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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联兴财税逛久了,月入过万似乎并不算什么钱,但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月入能达到1万元的单位始终是少数,甚至可以说,只要不是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月入1万元在国内其他城市都算高收入群体了,那么月入一万元需要缴税吗?税额又是多少?
需要缴税吗?
答案是显然,需要!按照2023年8月31日国家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每月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2023年1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只要你的收入超过5000元,就需要纳税,具体的税率如下:
举个例子:张三月收入7000元,剔除5000元免税额度之后,剩余2000元需要纳税,2000元<3000元,属于第一档,税率为3%,因此要纳的税额为:2000*3%=60元。
如果张三月入10000元,此时剔除5000元免税额度之后,还剩余5000元需要纳税,这超过的5000元中3000元属于第一档,税率为3%,2000元属于第二档,税率为10%,因此其要纳的税额为:3000*3%+2000*10%=90元+200元=290元。当然你可以使用速算扣除数的方式进行计算,计算方式为:5000*10%-210元=500-210元=290元,结果是一致的。
实际纳税额
当然了,现实中的纳税金额并不会如同上述计算得那么多,甚至有可能出现不用缴纳的情况,这是因为在我国,一些特殊费用事项可以扣除,比如五险一金,比如专项附加。
1、五险一金:公积金普及的单位可能比较少,但五险的单位还是相对较多,由于每个单位每个人缴纳的比例不一样,所以这个扣除金额出入较大,我们假设张三税前月入10000元,其每个月的五险一金缴纳额为2000元,那么这2000元是可以免税的,在计算张三纳税时,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仅为:10000-5000元(起征点)-2000(五险一金)=3000元,也就是说其实际需要纳税的金额仅3000元,税率为3%,所以实际税额为:3000*3%=90元,比上述的290元,节约了200元。
2、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也是2023年开始执行的,一共包括六个部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只要你在纳税年度内,在上述6个方面有支出,且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免纳。
仍然以上述的张三为例:假设目前张三存在三项专项扣除:分别说子女教育(每个月1000元)、父母赡养(每个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1000元),那么在月收入10000元的情况下,张三实际一分钱的税额都不需要缴纳,因为张三本身免税额度为5000元,再加上五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的3000元,那么张三实际:5000+2000+3000=10000元无需纳税,所以此时月入的10000元的张三是有可能出现零税的可能的。
总结
综上所述:月收入达到10000元,并不一定需要纳税,具体要看你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高低以及五险一金缴纳水平的高低,如果这两个够高,是有可能零税额缴纳的,但如果这两个偏低,你依然需要纳税,不过1万元最高缴税金额也不过就是290元而已。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应该保持一致吗?什么情况会造成两者的不一致,不一致合规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和个税申报的工资之间一般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主要是由于两者纳税时间上的差异以及两者具体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加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即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管是否实际支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这一点与会计成本费用计量一致,比如工资薪金的计提。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遵循权责发生制,某些成本费用还需要关注是否实际支付,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跨期工资薪金支出的情况,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工资薪金支出,汇算清缴之前实际支付的则可以税前扣除,若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汇算清缴时,则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比如年末计提的年终奖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没有支付的,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遵循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员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时,才具有纳税义务。以一般企业,当月工资次月发放为例,当月账面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员工才用缴纳个税的义务,所以发放工资由单位代扣个税(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为员工办理个税预扣缴申报。这就造成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及个税申报工资之间存在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差,比如企业2023年12月账面计提的工资,1月实际发放,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12月份计提的工资,而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为2023年1月,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当期1——12月)实际为个税申报当年2月——次年1月的工资。
具体内容差异
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及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为员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比如过年过节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账务上计入职工福利费(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年终加薪,奖金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不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集体福利免征个税)。
两者申报的工资中,大部分是一致的,但是需要注意企业为员工发放的可量化到个人的非货币性福利,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并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而是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税前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养老金制度又成了热点,国家为什么要推出这个制度,哪些人适合交,有什么好处,对今后可能产生什么影响等等,对于70后和80后来说尤为重要。
个人养老金制度其实在年初就放出信号了,只是前几天才正式推出了相关实施办法,就是除了社保养老之外,鼓励你再开一个专款专用的养老账户,每年呢,最多往里存12000块钱,这12000块钱呢,你不光是存进去就不管了,自己还得去选择理财方式,什么银行存款呢?商业养老保险呢,银行理财产品呢,公募基金,这些都是国家已经帮你筛选过的比较靠谱的相关金融单位和理财方式。
首先这个制度规定了,只有你目前已经在交城镇职工社保或者城乡居民社保的,才有资格买这个个人养老金啊。这个导向是绝对正确的,因为你要说性价比或者投入产出比,肯定是社保最高。
你看现在已经退休的那些老年人,每个月领几千块钱,老他们七八十年代上班的时候,一个月工资才几十块,可能也就交了几块钱的养老保险,现在能领几千,如果这么算,回报率太高了,因为这是国家统筹的,他们现在领的就是我们现在正在上班的人交的,跟这个个人养老金制度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同时呢,它规定了目前一年。往里存的上限呢,是12000块钱,也就是每个月1000块钱,可以一次性交,也可以每月交,很多人觉得这12000的封顶不痛不痒啊,我现在每月交1000,就算我退休后每个月能拿2000出来,那也没多少啊,为啥要封顶啊?因为它可以抵税啊,不封顶的话,一年少了那么多税收啊,上面哪吃得消啊。说到这个抵税呀,其实就是这个制度的核心吸引力。
假如说你年收入20万,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如果你。参加了这个个人养老保险,交了12000的最高额度,那么你的扣税基数就变成了188000,你就可以少扣2400块钱的税。也可以这么理解,就是你存到这个你个人养老账户的钱是12000,但实际里外里扣掉,只出了9600,如果你年收入超过100万,直接抵扣5000多,相反,如果你一个月工资还不到5000,连扣税的条件都没达到,教这个的意义就不大了,自己吃点儿喝点儿挺好,有些刚过了5000的,比如说六七千,税率是10%,那参加这个个人养老金可以抵扣1200块钱,那你自己判断要不要交。所以如果你是95后,现在规划有点早,如果你已经离退休没几年了,这个意义也不大。
有人会问了,既然存进去了,也得我自己去操作,而且收益和亏损都是自己承担,那我干嘛还要通过他呢?自己直接理财就好了呀,自己去买产品养老和参加这个个人养老保险的区别,咱们再展开逐条来说一下。
第一,你自己去买那些理财产品,或者去做任何投资是无法抵税的,当然如果你的个人理财意识和养老意识比较强,你可以记参加这个个人养老保险,也可以在每年12000的额度之外再去做其他的理财投资计划,二者并不冲突,就当这个是养老保坻,其他的可以根据你的投资喜好做一定的风险投资,去追求更大的回报。
第二,就是在这个制度框架内,你可以选择的机构和理财产品是国家已经筛选过一遍的,对很多没有金融理财知识的人来说,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各种理财产品,在这里面进行选择相对靠谱一些,不至于出现大涨大跌,甚至本金都没了的情况。
第三,强制储蓄,其实就是所有提前规划养老的核心,因为他牺牲了资本的流动性,钱呢只进不出,所以才能确保这个钱是专门用于你的养老的,否则就不能叫做养老了,你这钱能进能出,自由操作,那不就普通的理财了吗?
第四,培养意识。我觉得这才是上面推出这项制度的最大意义和最终目的。因为现在我们很多人没有理财意识,也没有养老意识,就算收入不低,要么吃光用光,要么就是全部去砸风险投资。
这就是我对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理解。
年底双薪是企业在农历年底给员工发放的奖金,奖金按照工资比例计算,又被称作“第13个月工资”。那么,年底双薪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年底双薪怎么算个人所得税?用所得的奖金除以十二, 得出的数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 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 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3000÷12=250(元),税率5%;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 10000-1600)×20%-375=1905(元);合计应纳税额:150 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虽然很多人将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混为一谈,但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年底双薪是要单独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底双薪作为企业在年底向全体员工发放的奖金,但是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是不会获得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所得的个税试行预扣预交和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首先先看预扣预交,我们每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财务给我们扣除的个税,实际上就是按照预扣预交计算出来的,这种预扣预交方法叫做累计预扣法。
个税、个税,人人都要懂的税
累计预扣法不是按每月工资多少来预扣的税,而是在当年截止本月已获得的累计收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去之前月份已缴纳的税额得到的差额作为当月应缴的税额,以此类推,下个月也按这种累计预扣法来进行计算扣税。
举个例子解释,比如张飞同志每个月在超市卖肉,超市按规定标准交三险一金(公积金12%、医疗保险2%、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2%),他没有其他优惠扣除项目,那么他一月份应该缴纳多少税呢?比如一月份税前收入1万,三险一金2220,基本减除费用5千。一月份缴纳税额是:1万-5千(基本减除费用)-2220(三险一金)=2780,这个2780对应的税率是3%,2780元·3%=83.4元,这就是他一月份的应缴纳税额;
比如二月份税前收入1.5万,二月份的三险一金是3330,基本减除费用5千。注意二月份就开始累计预扣了,二月份缴纳税额是:1万+1.5万(这是他的税前累计收入)-(5千+5千,基本减除费用也是累计的)-(2220+3330,三险一金费用也是累计的)=9450元,对应税率是3%,那么9450元·3%=283.5元。你以为就是二月份的缴税额了吗,不是。这个283.5是一月和二月累计的应缴纳税额。所以,二月份应纳税额是283.5元-83.4元=200.1元。三月、四月及以后…按照此计算方法以此类推。这是简化版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累计预扣的方式,现实生活中不同个人还有不同的优惠扣除项目,计算的时候需再减去。
下附不同工资所得对应的税率表,看完感觉自己是真穷,对应的是最低税率[笑哭]
工资税率表
其次,汇算清缴方式是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汇算清缴针对的是综合所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简单理解汇算清缴是总结性的,在预扣预缴的基础上多退少补。汇算清缴的计算是在四项所得基础之上计算全年应纳税额b与之前预扣预交阶段已缴纳税额a进行比较,多退少补,一般是在次年3-6月份进行。汇算清缴的计算很麻烦,大家有需要话我再说明,或者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为了方便大家自己计算,附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逻辑是:工资薪金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该减除的费用)·对应的所得税率。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税小黑板,税你
想想也真是心塞,挣点钱容易吗?又是加班又是无休的,一不小心还被“高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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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大家一定被“年收入12万以上被定为高收入,或将成个税调节重点”的消息刷屏了吧?
网友们很是激动,特别是生活在北上广深的小伙伴们,怎么就一不小心被“高收入”了呢?!!!
小伙伴们纷纷讲起了自己的难处,开启吐槽模式:
▲3d科普:我为什么不觉得自己是高收入人群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微信id:xjbdxw)
有网友算了一笔账,年收入12万,也就是月收入1万,扣去社保和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到手的收入是7479元。
小编也来凑热闹算一笔账:
案例模特是北京的韦先生,一名爱奇艺工程师。
税前月薪:12000元
一、个人所得税约:1145元
二、吃
早饭8元、中饭20元、晚饭20元
每月缴税(8+20+20)÷1.06×6%×(1+7%+3%)×30=89.66元
三、穿
三个月大规模购物一次,每次1000元,平均每月333元。
每月缴税333÷1.17×17%×(1+7%+3%)=53.22元
四、用
电费100元、话费50元、网费100元、燃气费30元
每月缴税(100+50+100+30)÷1.11x11%×(1+7%+3%)=30.52元
五、房产:额……这个暂且略过。
注:这里参考中国税务报的税率,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城建税7% ,教育附加税3%,电信、水电增值税11%,服装增值税17%,与真实情况或有出入。
那么,韦先生总计每月在吃穿用方面共缴税173.4元,占工资总额的1.44%,如果算上个税,约占工资总额10.98%。超十分之一的占比,已经不低了吧?
再者说,有数据显示北京的平均租金达到71.24元/月/平方米,除去房租,还有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上网费,以及交际费等等……这怎么都算不上高收入群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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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在北上广深下班高峰的地铁上,那些匆忙的年轻身影,或西装革履,或一身休闲运动装,但还是抵挡不住疲惫的眼神。他们是中国全面市场化的一代,在大城市或海外完成高等教育,毕业后在公共服务、外资和新兴技术行业做着体面的工作,拿着接近或刚过万的月薪,却仍然挣扎在城市基本的生存线上。
这是高收入者吗?真正的高收入者,难道不应该是像美剧中的“中产”一样,拥有高档住宅、私家车、宠物和丰富的运动和社交活动吗?
我拼命挣钱省着花,你却叫我“高收入者”,还要提我的税?难怪有那么多网友心塞到发朋友圈吐槽了。
不过,安啦小伙伴们!昨天,财政部方面已经对这则消息辟了谣,表示从来没有将“12万”跟“高收入”具体挂过勾,加税也是误读!
好吧,原来是虚惊一场,但是,问题来了……
谣言到底是咋传出来的?
小编研究发现,这个消息最初的来源是10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然而,这个意见里面并没说收入达到多少才算高收入者啊,广泛流传的12万是怎么来的?
小编为此查询了多份官方文件,发现提到“年收入12万”的文件有这么几份:
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提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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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的这份文件中,”12万元“和”高收入者“这两个词终于同时出现在一句话里了。2023年,到现在都有6年的时间了,新的《意见》又怎么可能使用6年前的水准来调整税收?可见消息不实。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解释,高收入的标准通常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高收入的标准都不相同。经过十年,高收入标准肯定发生很大变化,年收入12万的群体肯定不只10%-15%。
原来提出的“年收入12万“是针对自行申报纳税进行的规定。当时的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对没有单位分管的个体户、演员等没有代扣代缴单位的,要自行申报;而12万在当时社会属于比较高的收入。二是鼓励更多人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加科学。
现在我们国家进行的个税改革,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就是进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自行申报可能是一个趋势。
其实,社会上流传的年收入12万是高收入要多征税是没有意义的命题,12万以上要自行申报是征收方法的问题,和调节收入差距没有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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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刘小川认为,以前年收入12万以上要交税,现在也要交,交的税率是一样的,除非个税改革同时税率也改革。
说白了,就是此前的某些媒体偷换了此次《意见》的两个概念:把“高收入者“替换为”年薪12万以上”,把“税收调节“替换为”加税。
那么,个税改革到底要咋改?
研究此次改革之前,先来了解下个税改革的历史: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介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方面比重占6.3%,比国际上一些国家差很远,相对比较低。
今后,主要是充分利用个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但不会达到欧美国家标准。“一方面要调节,同时也与国家实际情况相结合,合理调节。”
总体改革上,将降低中等收入者的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这是改革原则。
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水平,会合理调整一些扣除项目。此外,个税改革未来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一些家庭扣除项,让扣除更加合理,惠及千家万户,让税制政策更加合理。
对于高收入者,未来将加大征收力度,会加强监管,把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联系起来,堵塞漏洞;同时根据发展变化完善政策,均衡劳动和资本所得税收政策。
将来,不同城市交税金额会不同吗?
对于北上广等大城市来说,年收入12万并不算多,可以根据这几个地方的社平工资来算一下。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而202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71269元,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
刘小川表示,各地生活成本不一样,如果未来采用综合税制之后,将会根据情况来扣除,而不是全国统一一个扣除线,像3500元以下不扣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扣除标准是按照项目来扣,项目多少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
好了,总结全文,意思就是:小伙伴们不要担心,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早在十年前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要加税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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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借网友的话说一下小编对此次谣言事件的感受:
某些新闻张张嘴,小编我辟谣跑断腿……劝那些有意无意生出谣言的筒子们:
文/宓迪 盼 沙璐 编辑/魏喵喵 蔡蔡 ali 张一对儿
一则“谣言”道出个人所得税的真相
这几天,一则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在网络上被热议。因为这个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其中,这里的高收入者被解读为“年收入12万以上的高收入者”,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出来辟谣,说对“年收入12万”的人要加税是误读,纯属谣言!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开始执行了,不是什么新鲜事,也不是任何加税的意思。
有好事者考证认为,这完全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进行的理解。在2006年出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行申报的标准是12万,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再次提出,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举措。因为这个文件从来没有被明文废除,所以大家将“12万”理解为高收入者,并且要加强税收调节就没有错。
事情若是这样,讨论价值就不大。我觉得此“谣言”的最大价值,就是再次揭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真相。那就是,这则“谣言”之所以让一帮伪“高富帅”胆战心惊,焦虑不安,问题的根子在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是由工薪阶层在缴纳,从而形成了“富人少交税,穷人多交税”的纳税主体结构。
什么叫个税,顾名思义就是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税收调节,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个税的最大价值就是在于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都是“倒金字塔形”,处于收入最高端的人群承担最多的税收,而低收入者基本不交税。我国则是所谓的“橄榄形”,交税的大头是工薪阶层。财政部2023年的一个研究报告也指出,广大的工薪阶层缴纳的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完全沦为了“工资税”,除了对工资进行累计征收,对其他的收入征收得很少。可是,对一些真正的高收入阶层而言,他们甚至可以把自己的工资做到零。
当然,个税沦为工资税的根子在于我们的税制。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的情况下,中国仍然实行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一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计征,难以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二是没有按照个人实际负担进行抵扣,比如,对赡养老人的费用不抵扣,对房贷不抵扣。从而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个税改革的突破点关键在于通过重构中国的个税制度,彻底修正和扭转中国个税制度的根本性残缺,从而体现公平正义。富人多交税是对的,但如果多交税的是一些在都市过得特别不容易的“年收入12万”的被“高收入者”,这样的个税设计就有问题。为什么引发恐惧的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而是这些伪“高收入者”,原因就在于只有这些真正的纳税主体才对个税感同身受,他们很自觉地把自己算进高收入阶层并自觉纳税。
所以,我倒觉得要指责的不是大家不懂,不是一句“谣言”似乎就摆平了一切。这则“谣言”流行,恰恰是因为大家懂,恰恰是因为我们很多文件,不管多少年前制定的,只要没有被明文废除,都可以随时拿出来说事的。(马光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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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每年扣1.2万(个人养老金个税扣除)
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自愿,自己交)(今年的汇缴就可以考虑了)
1...缴费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按每年1.2万限额(最高12000)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据实扣除(可以第二年汇缴时一次,也可以预扣预缴时每个月分次扣)
2...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比方买保险或理财),暂不征收个税
3...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退休后才能领,并且这个活动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参与),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3%税率计算缴纳个税(由原来的7.5%下降到3%),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薪所得”项目。
(多说几句:和年金类似。一次性领取,收益部分而不是本金,缴纳3%。退休后领取的超过本金部分不计入综合所得,但缴纳的税款又给包含进去,可以增加某些资格,也就是提高了收入证明的金额,以方便你走出国门)
4...缴纳方式: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个人以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除凭证
5...监督:人力资源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交换,商业银行对纳税情况.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6...试点: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完善,代表着养老保险三支柱的模式已经建立。养老保险第一支柱是社保养老金,第二支柱是单位个人缴纳的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以个人养老金代表的个人积累了。
人们对于个人养老金最关注的知识还是投资收益如何?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参加?
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收益会如何?
个人养老金,是可以投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保险、公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当然能够进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门槛,都是经过国家筛选的,安全性和保障性毋庸置疑。
其实我们普通人拥有的金融理财知识有限,在选择投资理财的时候往往会犯一定的错误。比如说我曾经轻信贵金属投资能够暴富,结果5万多元亏的只剩5千多。如果是用于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话,会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未来的退休时间,提供适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个人承担的风险会大大降低。
个人养老金产品市场真的也是一片蓝海。个人养老金每人每年的缴纳限额是1.2万元,7亿多劳动者中即使有5,000万人参加,按照一年缴纳6000元计算,这也是3,000亿元。未来积累会越来越多,所以会有更大的优惠。
按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收益来看,相应的收益率真的令人羡慕。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8.3%。近年来,累计财政性净拨入10,270.94亿元,累计投资收益额17,958.25亿元,这可比我们银行存款好的多。
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即使是11月份成立,有关的纳税额度也会归总到全年,人们也可以按照最高1.2万元的额度享受到税收优惠。
如果是说一个人年收入20万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达到了20%,如果今年参加1.2万元个人养老金的话,将少缴纳2400元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个人所得税暂免的。一般来说,我们投资基金的基金分红都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呢。
在领取环节,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是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递增税率。也就是说不论是领10万元,还是100万元,只需要按照3%的税率纳税,个人税负大大减少。
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呢?
个人养老金需要在人社部统一设立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开户,不过开户条件必须是现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参保人还应当到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和购买个人养老金销售机构发行的有关产品。
个人养老金可以分次、按月或者按年缴费,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每年不能超过1.2万元。
如果是本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可以提取个人养老金。当然,有关表述并不是强制提取。
如果个人觉得不需要的话,可以再在个人养老金账户里积累几年以获取更高的收益。个人养老金实际上是一种积累账户,提取时税率又一定,退休以后可以用来应急或者为家庭的长期目的使用(比如买车买房)。
总体来说,参加了个人养老金,收益肯定比单纯把钱存到银行或者自己费心八卦的找一些理财产品好得多。对于年轻人,是未来不可或缺的一份养老产品。
企业所得税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主要文件依据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下面一起来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总结1】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只要是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次年汇算清缴前,一定真实发放,否则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总结1】计提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总结2】
职工福利费认可扣除
=认可工资总额*14%,该比例内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纳税调增!
一、原则
1、薪资制定原则:以企业经营规模定编制,以流程定岗位,以岗位职等级定绩效比例,以业绩考评绩效;
2、符合法规原则:遵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员工福利,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建立与员工良好的劳资关系,降低或减少劳资纠纷;
3、保密原则:任何人员不得过问和泄露自己及其他员工的薪酬。
二、管理组织
1、常委会:审批公司年度整体薪酬规划的制度、方案及标准(包含公司组织架构确定、人员编制总数、薪酬和福利标准等);
2、人力资源事业部:编制或修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方案,依授权审批后组织实施;每年调研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提出公司薪酬调整建议;负责在公司政策及制度基础上组织制定、审定各分支机构薪酬管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指导实施;公司人力成本预算控制;监督和指导分支机构制度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核月度薪酬数据;严格执行公司总部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及授权管理制度,并对人工成本进行预算和控制;接受公司总部的监督考核。
三、薪酬模式及结构
1、模式
1.1年薪制
员工的年度绩效与工作业绩挂钩,进行年度指标考核;业绩及指标达成直接影响绩效的增减。
1.2提成制
1.2.1销售型岗位采用此模式;
1.2.2按项目确定佣金的岗位采用此模式;
1.3分红、期权等薪酬模式,另行规定;
2、结构
2.1工资结构
年薪制: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奖金(月度、季度)+福利补贴;
提成制:
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奖金+提成奖金+福利补贴;
2.2试用期薪资: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月度绩效)*80%;
2.3月度绩效奖金:员工转正后开始计发,不足月的按“月度绩效额/21.75(天)*转正后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4季度绩效奖金:员工转正后开始计发,自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足月的按“季度绩效奖金月平均额/21.75(天)*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试用期内离职员工,季度绩效不予发放;
2.5其它:指应计入工资总额项、本表未列明项,具体内容应批注说明;
2.6与考勤有关的核减参照公司《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2.7其它核减:指此前多发工资、绩效奖金核减、赔偿等可以在工资中扣减的;
2.8养老保险: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9失业保险: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0工伤保险: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1生育保险: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2住房公积金: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3补缴养老:补缴/补差中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4补缴失业:补缴/补差中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5补缴工伤:补缴/补差中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6补缴生育:补缴/补差中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7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补差中当月由个人支付的金额;
2.18应税工资:应发合计减社会保险个人扣减合计;
2.19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执行累进税率;
2.20实发工资:应税工资减个人所得税。
四、薪资核定及调整
1、核定原则
以岗定薪,职级薪级对应;
2、新入职薪资核定
2.1入职:对应职位,确定其薪酬范围,确定入级薪档;
2.2特别核准:为激励、吸引优秀人才及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根据能力和贡献进行评估,按照职等级表给予特殊政策和待遇;
3、薪资调整
3.1学习晋升:如员工利用闲暇时间自学考取更高一级的学历时(限本科考为研究生及以上),即可作为提升一个工资层级或作为晋升的依据;
3.2考核晋升:按公司绩效考核制度,符合工资晋升条件的;
3.3员工因公司需要,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导致薪酬增加或减少不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无需员工签字即生效;
3.4下列情况者,无资格参与薪酬调整:
3.4.1病假、事假、产假、个人申请脱产培训进修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4.2当年度受到公司口头或书面警告者;
3.4.3员工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绩效考核成绩出现b及以下的;
3.4.4薪酬调整实施日前离职者;
3.4.5公司认为无资格参与薪酬调整者。
五、薪资计发
1、周期:自然月;
2、流程:人力资源事业部每月25日后统计汇总上一个计薪月度考勤、社保、公积金情况,并制作上一个月度工资表,由财务计划部进行复核,审核完毕后报常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每月15日由财务计划部发放工资;(如遇周末、节假日发放日期顺延)
3、绩效奖金:转正员工执行绩效奖金;
3.1月度绩效——每月考核,在当月薪资发放时兑现,但鉴于部分考核结果的延后性,可以对月度考核结果在次月薪资中进行追溯;
3.2季度绩效——季度绩效于本季度结束后进行考核,下季度初计算并发放;
3.3考核细则: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离职结算:
4.1员工离职需完成工作交接或清理完成遗留事项、办结完相关离职手续后,,再发放离职当月工资;
4.2离职月份非整月出勤的,当月离职工资=月薪标准/21.75*(实际出勤天数);
4.3员工离职日期未到月度/季度绩效考核日期的,当月/季的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5、新入职计算:
非整月出勤的,当月入职工资=月薪标准/21.75*(实际出勤天数)。
六、薪酬管理
1、考勤:依据公司相关考勤制度执行;
2、薪酬政策制定:所有涉及员工薪资及福利的制度、规定、通知等,原则上均应由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发出,部分财务涉及文件,原则上也应抄送人力资源事业部;
3、薪酬政策决策:所有政策的决策权归于公司常委会及董事长;
4、薪酬政策调整:所有已发布政策的调整/修改的建议由人力资源事业部提出,并报常委会审批;
5、保密:公司执行背靠背的秘薪制,任何探听他人薪资数据、透露本人/他人薪资数据给他人的行为,均按严重违纪处理。
七、附则
1、年度探讨:公司每年度进行整体薪酬探讨,并依据公司整体发展要求,提出整体薪酬建议;
2、对所有涉及员工薪酬制度、计算、执行结果等事项,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均由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解释;
3、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同类制度均停止执行;
4、本规定公示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公司已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oa系统),员工在oa系统中所办理、执行的各类表单均等同于本人签字;
6、此文件由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解释。
2023年04月16日
作者:纪宏奎
作者单位: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对个人取得的赔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国家赔偿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因此,国家赔偿金被视作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民事赔偿就要区分具体情况:
1、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纳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拆迁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3、破产安置补偿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青苗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解除购房合同给予补偿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取消了“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并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已明确将国税函〔2006〕86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因此,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而解除合同,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7、个人离职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第24条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竞业限制补偿金虽大多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一定期限内的对劳动者的补偿,但究其根本也是因原“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属结果,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两者存在内在逻辑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于竞业限制期间按月支付,其事实上也类似于工资性质,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但在具体实操中有不同理解。
8、个人提前退休给予的补偿金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指纳税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就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情况,具体特殊工种、因病、因公致残等三种提前退休的情况。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9、个人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补偿金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11、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专利权被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2、保险赔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自然人获得保险赔款(领取保险给付金和理赔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可以全额领取保险理赔款,其中包括:意外理赔金、身故赔偿金、车损赔付金、医疗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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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新时代的来临,互联网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不再满足于单一的职业、身份所束缚,而是凭借着自身的专业知识、才华或资源,选择拥有多重职业的多元生活。
那么,当个人选择多重身份,且获得高收入的同时,如何区分个人薪金所得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呢?
首先,主要是看个人是否在一家固定单位任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然后,个人薪金所得是从所在的单位领取报酬,属于纯收入,除了规定扣除项之外,需要按照3%-45%的税率全额计税。
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在任职以外,个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所获得的报酬,成本也是由个人承担;所以计算所得的时候需要扣掉成本部分,再按照20%-40%的税率纳税,且还要交增值税(3%)和附加税。
比如个人在工作之余,以个人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获得100w的收入,那么需要缴纳的个税为:(100w-100w*20%)*40%-7000(速算扣除数)=31.3w,现行优惠期间,增值税(免)、附件税(免)。
那么,对于高收入的个人,希望合理、合规减轻个税负担,更好地对外开展业务,该如何是好呢?
利用自然人代开的优势:当个人独自对外承接业务,无资格自行开具发票,或者由对方按照20%-40%代扣代缴税费负担过重时;可以在国内部分区域的税务大厅代开,申请临时税务登记、享受较低个税优惠,直接由税局出票、并附个人完税证明(总税负不到2%)。
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还可以在承接业务之前,布局一家小规模的工作室,以公对公的名义对接业务。除了目前可以享受小规模免增值税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地方区域较低的个税优惠,税后利润可直接自由支配。(年开票额500w以内,仅需几w的税费即可。)
综上所述,100万的收入要交近40万的税费?如何区分个人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呢?希望以上分析,能给需要的朋友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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