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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所得税怎么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4 11:32:01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北京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北京个人所得税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北京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第1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京哥说户,带给你全方位的落户政策解读。关注我,落户不迷糊,上岸是坦途!

纳税指标,作为北京积分落户中的三大超车手段之一,争议一直不断。每年申报期间,对突击纳税的举报之声不绝于耳。

比如有的网友认为:三年纳税满足十万就可以加分,导致很多人突击找中介缴税加分,而目前的核查机制基本查不出问题,导致这个纳税加分政策间接变成了有钱人买分的本质,对于踏踏实实为北京作出贡献的普通民众非常不公平,扰乱了积分落户的正常秩序,希望政府部分严查突击纳税加分,取消此项目,让积分落户尽量做到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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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不论对错,只说政策。按照规定,只要满足每年纳够10w的个税,就满足相关的加分标准。操作这项加分的都是分数差不多够了,就差个几分需要冲刺一下。在没有其他加分途径的情况下,只有去操作纳税。

由于纳税加分只看申报的近3年,所以对于分数线差距比较大的,是没有必要关注这一项加分的。

本没有突击纳税一说,只要是合规合法申报,就没问题。偷税漏税肯定是违法的,但对于多纳税,在法律层面还是个空白,具体看政策会不会根据情况调整了。

名词解释

加分项: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以上的,加2分,最高6分。

减分项:申请人近5年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积分落户手册里对纳税指标的说明内容不是很多,但有一些坑却不得不注意:

01 纳税的时效性

并不是说在你社保范围内,有任意三年满足纳税加分标准就可以了。纳税加分只看你申报年的前3年,这3年之外的就算满足,也是不加分的。

比如我2023年申报,加分依据是2019、2020、2021这三年的纳税额,2023年就算是纳够了10个w,也是不能加分的。

02 一年纳税额为零

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是也有,申报的近3年,如果其中1年的纳税额为0,其他两年就算都够10万了,也是不加分的。

比如我2023年申报,2023年纳税10w,2023年因为疫情没工作所以没纳税,2023年重新找工作纳够10w,那今年申报是没有纳税加分的,这个强调的是纳税的连续性,需要3年连贯。就算2023年纳税1块钱,今年也是能加4分的。所以,以防万一千万不要0纳税。

03 入库时间为准

纳税加分以入库时间为准,根据当年1-12月份的入库总额进行计算加分。这要着重讲一下年终奖,当年的年终奖申报纳税,一般入库会在下一年,要是今年想加上分,可以和单位协商下,提前申报。

04 汇算清缴

每年的汇算清缴,也就是多退少补,如有补税肯定要补,但是如果想拿纳税加分的话,就不要去退税了。

当年退税虽然不影响去年的加分,因为纳税看的是入库时间,但是退税会影响当年的纳税额度。

比如我2023年退税1万,想今年加纳税分,需要纳够11万才行。退税相当于-1万,这个算数想必大家都明白!

后记

去年申报期,对突击纳税的行为人人喊打,但是结果出来后,有纳税加分上岸的人较2023年并没有增加很多。这个还是有一定门槛的,一直满足的人自不必说,这是应得的分数。如果你本身达不到,去谋求这个加分也没有那么容易。除非你自己是公司老板,年底给自己发笔奖金犒劳下自己,本身无可厚非!

【第2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查询

为了方便朋友们查询征信报告,我整理了北京房山区自助查询征信报告的地址,近期由于系统升级的原因,一些网点的机器可能不能正常使用。建议去之前提前私信我,我帮你确认银行网点机器是否可以正常自助打印(因为我们公司同事经常在各银行网点展业,有第一手消息)。避免跑空!!建议收藏!!!

另外征信自助查询机,部分网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报告都可以打,部分网点只能打个人征信报告。不确定的话,去打之前可以提前私信我,我来帮你确认一下。

个人征信报告的话,本人带着第二代身份证就可以了。企业征信报告的话,法人需要在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提前下载营业执照,不是法人过来打的话,需要法人提前在小程序上下载营业执照并授权。

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随时私信或留言。

【第3篇】北京个人所得税补交

今天听说北京地区恢复因疫情防控而中止的2023年退税服务,恢复正常了,立即第一时间进行了摸索操作,经过一番摸索,终于退税成功,返回了退税360元,虽然不多,但是也要感谢党和国家还有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劳务报酬是空的话,记得加上,不然信息不完整,统计的数目少,退的税就少了,此外还要及时将个税抵扣项以及附加扣除进行填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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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综合年度汇算

2.选择已申报数据填写

3.开始申报,然后可以看到是否补缴税款了哈哈,有退有补的,每人好像都不一样了

【第4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5篇】个人所得税北京

关注秦朔朋友圈

这是秦朔朋友圈的第2196篇原创首发文章

近期的个税改革在朋友圈刷屏了,本来以为个税改革跟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检索了数据才发现大错特错,个税纳税人的占比之低远超想象。

美团的王兴前不久说中国的本科毕业生只占全部人口的4%,很多人认为不可能这么低,但一查数据才发现,竟然是真的,比残疾人的占比6.21%还要低!

而缴纳个税的人数占比更低,目前缴纳个税的人数只有3000万人左右,只占总人口的2.16%!而今年10月份个税免征额(又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常见的“起征点”说法有误)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之后,个税纳税人的数量更是会大幅度减少。

2023年之前,个税免征额还在2000元时,个税征收的覆盖面约为9000万人;2023年,免征额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之后,覆盖面从9000万人骤减到2000多万人。这几年,随着收入水平的提升,个税覆盖面逐渐提升到3000多万人。

就是这3000多万人支撑起了我国的第三大税种,并在2023年贡献了11966亿元的税收,人均缴纳了近4万元。

纳税人如此之少,引发了一些人的不满。2023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一次论坛中表示,现在交个税的人很少,只有2800万人,占整个人口总数不到2%。这就说明个税已经相当边缘化了,如果再提高免征额,还有多少人能交税呢?如果说得直率一点,现在中国个税的发展已经明显不健康,甚至带点畸形特征了。

早在2023年的时候,贾康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应该扩大覆盖面,按“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低中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的原则,用5至10年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从目前占全国人口的3%提高到30%以上,从而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说到培养纳税意识,笔者想说贾康用错了工具,因为个税是单位代缴的,纳税人不得不缴的。真想培养纳税意识,只要将商品的价内税变更为价外税即可,让老百姓在购物的时候,知道自己买这瓶酒交了多少税,买这条烟交了多少税,加一箱油交了多少税。不是所有人都有工作、有工资,但是所有人都会有消费。这样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岂不是更有效率和效果?

虽然我国的gdp跃居全球第二,但人口众多,人均收入并不高,加之需要六个钱包的高房价的挤占效应,人均消费能力更低,这也是我国内需迟迟不振的根本原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与其培养纳税意识,不如培养消费能力。所以国务院时隔七年之后,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掀起了个税新一轮改革。

回顾个税的历次改革,我们发现大部分改革都是在免征额上做文章,所以本次改革增加的专项扣除项目,意义更加重大,标志着我国的个税正从个人缴纳制向家庭征收制过渡。

18年前的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初始法定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800元,当年的征收期只有三个月,所以只征收到16万元。

次年,1981年,个人所得税全面开征,但当时月收入能够达到800元的中国公民少之又少,要知道1981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48元,换算下来每月仅为70.67元,相当于现在把个税免征额定到75000元的水平一样。因此,1981年全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大部分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税既然开征了,就得想办法多征一点,否则都不够税务人员的人工成本。1986年9月,国务院给个税法打了一个补丁,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免征额从800元降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免征额并没有改变,形成了内外双轨的标准。

降低免征额的效果立竿见影,1986年全国个税收入高达5.52亿元,是1985年1.32亿元的4.2倍。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要求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税制简化的呼声越来越高。1993年10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才废除了我国个税内外双轨的标准,同时也将中国公民的个税免征额标准恢复到了800元。次年,全国个税收入从1993年的46.82亿元猛增到72.67亿元。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当年的个税收入达到了414.24亿元。

此外,与现在全国一刀切的政策不同的是,当时个人所得税除了有800元的免征额,还有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这个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例如:在1999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是200元,广州是426元,珠海是600元,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更是高达900元,到了2003年,北京的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调整到400元,这意味着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免征额由1999年的1000元提高到了1200元。2002年,北京的个税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101亿元,成为北京地税的第二大税种。

2005年8月,个税法第三次修订。这一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493元,平均月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因此个税免征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7年12月,个税法第四次修订。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23年6月,个税法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

个税免征额大幅提高的效果在实施的首年立竿见影,2023年全国个税收入5820亿元,首次负增长3.87%,跟2023年的22.5%和2023年的25.2%的增幅形成了鲜明对比。

但个税收入在2023年短暂回调之后,又继续一路狂奔,2023年达到了6531亿元,增速12.2%,2023年增速12.9%,2023年增速16.8%,2023年增速17.1%,并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了10089亿元,2023年继续突破万亿,达到11966亿元,同比增长18.6%。

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保持个位数增长的同时,个税收入持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并且在这7年时间里,房价物价大幅攀升,基本生活成本越来越高,个税改革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董明珠、曹德旺、蒋锡培等知名企业家也屡次建言大幅提高个税免征额,提高工薪阶层收入。

2023年8月,个税法终于迎来了第六次修订。免征额提高到每年6万元(从按月征收到按年征收,年底发年终奖的可能要多交税了),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免征额和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这是在过去18年免征额改革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不同城市生活成本的差异和不同家庭负担的差别通过专项扣除项目来体现,个税改革向税收公平迈进,使免征额真正体现“费用减除标准”的本意。

以月薪万元的个人为例,目前每月要缴纳个税345元,年缴纳4140元。如果按照免征额年收入6万元,平均月薪5000元来计算,则每月缴纳税款195元,年缴纳2340元。

也就是说,月薪万元的个人,每年减税1800元,如果再有一些专项扣除项目,减税会更多,不过笔者估计明年出台的专项抵扣有上限,月薪过万者难以做到零个税。

减多减少,减税总是好事。

网上在传虽然个税减了,但明年社保由税务局征收的话,大家到手的工资还是少了。对于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确实如此,但对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职工到手的工资反而多了。

不过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发布的数据,2023年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只有27%,明年的社保改革确实会突然增加大部分企业的负担,考虑到现在的经济环境,税和费强征管的同时,建议将社保费率尽量下调来对冲企业成本的上升,费基扩大了,费率还那么高干嘛。强征管是让企业间的竞争更加公平,降税费是让大部分企业都能活下去。与其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

个税税率降低了,社保费率还会远吗?拭目以待。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 图片 | 视觉中国 」

【第6篇】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查询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查询方式有以下几种:

最全面的官网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官网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手机app 查询(可以查询最近2年,如下图)

现场查询:查询个人所得税,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前往任一地税局进行查询,查询只需填写申请表,无需缴费。如需委托他人查询,应写委托书,并携带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7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标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这个备受关注的《办法》中规定,个税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贷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房租扣除标准最高涨25%,大病最高扣除限额涨了2万元,子女上技校也能享受扣除,一系列新确定的优惠将落地。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个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比照“三险一金”扣除模式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规定——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这个信息表什么样?

应该怎么填?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

表格样式和填表说明,

从明年1月1日起,这个表格

事关您能享受的税收扣除额度,

事关每一个人的最终收入,

一定要看仔细——

就是这个表格,明年开始几乎每个工薪族都需要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须知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

(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

三、各栏填写说明

(一)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三)表内各栏

1.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选择可扣除额度的分摊比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分摊扣除的,选“50%”,在对应框内打“√”。

2.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3.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4.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6.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7.扣缴义务人信息

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本栏。

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签字(章)栏次

“声明”栏:需由纳税人签字。

“扣缴义务人签章”栏: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由扣缴单位签章,办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接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日期。

“代理机构签章”栏: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盖代理机构印章,代理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专业机构代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代理机构签章。

“受理机关”栏:由受理机关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监制:王然

编辑:宋佳音

流程编辑:rb013

【第8篇】北京市个人所得税税率

北京房屋交易个税及合理费用详解

一,税目、税率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房产原值及合理费用怎样确定?

房产原值: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费用;

3,已购公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已购公房有住房协议上面体现原值,如果房本不满两年,购房协议满两年,提供购房协议可以按照满两年计算,但个税按照差额20%计算,如果原值低于每平米4000,则按照400来计算)

4,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等费用。

1,住房装修费用:根据出售住房网签价格10%扣除;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已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且地税系统无法查到购房原值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不能按1%核定征收,必须按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住房赠与其直系亲属或其直系亲属继承,不取得转让收入,且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房适合什么样的客户?需要多少费用?

(交大东路31号院,6/16层,73.70平米,二居室,715万,1998年建成。满五年不唯一,商品房房本,原值250万。)

适合低贷款或者全款客户。

网签价270,首套可贷款175万,税费2.7万。购房全部费用717.7万,贷满25年,商贷月供10435.28元;组合贷款,月供9127.45元。

【第9篇】北京的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发改委刚刚介绍,对比北京积分落户政策的试行版,此次修订主要对纳税指标进行了四方面调整:

一是为突出体现对落户人员的个人实际缴税额的评价和考量,精简了纳税指标对于“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加6分”的有关表述;

二是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是为进一步体现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个税缴纳由“近三年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近三年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

四是关于涉税违法行为,明确了“近5年”的期限,避免了“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曹政

编辑:杨萌

流程编辑:郭丹

【第10篇】北京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小豆社保:社保缴纳业务覆盖300+城市,手机自助缴纳,智能参保系统零失误操作,办理进度实时跟踪,心里有谱更放心~

想要在北京摇号买车,那就离不开个税,很多人不知道个税是什么?摇号条件是什么?摇号跟个税有什么关系?个税达不到起征点要怎么摇号?如果你有这些疑问一定要看下去,答案就在下文中!

什么是个税?

个税其实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简单来说,当我们的收入达到了国家征税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依法按照规定利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收入不仅仅只有工资收入,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摇号和个税有什么关系?

北京个税缴纳是和摇号政策直接挂钩的,根据北京市最新的摇号政策要求,外地户籍在北京参与摇号,可通过“工作居住证”或者“社保和个税”这两种方式申请。

北京个税起征点的多少?

北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也就是说缴纳社保后,个人工资低于或等于5000元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摇号的具体要求?

北京买车摇号是分两种情况的,分本地户籍者外地户籍者

本地人来说,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参与购车摇号:

1、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机动车;

2、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应该报废但是还没有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外地户籍者想要在北京参加购车摇号的话,要么需要持有工作居住证,要么则需要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一、工作居住证申请条件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俗称“北京绿卡”,拿到工作居住证的条件会比较高,因为有纳税要求,所以一般只有大企业的高薪或高职称人才才有资格申请。

二、社保和个税申请

非北京户籍人员参与购车摇号,需要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注意:

1、“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是指: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

2、“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3、如果今年申请过退税,缴税额度不大于零,则需要再次缴税才能满足摇号条件!

不难看出,外地人想要在北京摇号,相比工作居住证的方式,缴纳五年社保和个税显然是更容易达到的条件。所以小豆提醒所有朋友,想要在北京获得摇号资格,社保和个税千万不要断缴

个税达不到起征点怎么摇号?

从上面的摇号条件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工资如果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话,是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也就不会有5年的纳税证明,是无法在北京参与摇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朋友,想要在北京参与摇号,可以找人力资源机构单独申报个税,申报过后每年会有一次纳税记录。例如小豆企服app,申报基数不限,一年纳税一次,当月办理成功后,次月就可以在个税app中查到纳税记录,非常简单方便,同时为广大外地户籍者解决了北京摇号的难题。

【第11篇】北京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北京个人所得税查询系统

1.缴存人如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可以通过以下十一种方式查询:(1)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2)“北京公积金”app;(3)“北京通”app;(4)“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5)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6)支付宝app;(7)公积金用卡发卡银行自助查询机;(8)住房公积金柜台;(9)北京市政务服务网;(10)中国政务服务平台;(11)政务服务自助查询机。

2.如何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一步,用户注册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阅读登录提示页面内容,点击【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认证登录】,页面跳转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完成用户实名认证。

第二步,登录系统

已通过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的用户,点击可通过【注册用户登录】和【短信登录】两种登录方式,进入个人查询页面。

第三步,查询结果

点击【我的账户】可查询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信息、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

3.如何通过“北京通”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下载安装“北京通”app,根据北京通登录及身份认证指引,完成北京通的个人身份实名认证过程,实名认证后,进入主菜单,选择上面的公积金查询,点击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服务功能列表,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选择“贷款查询”,点击“贷款总账信息”可查询贷款信息或点击“还款明细”可查询贷款还款明细。

4.如何通过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微信搜索公众号“北京公积金”,点击“关注公众号”,进入北京公积金公众号首页,点击页面右下角“我的”,首次使用需点击“绑定与解绑”,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根据提示语进行注册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我的”,点击“账户查询”,页面显示“公积金查询”、“贷款查询”、“贷款申请进度查询”;点击“公积金查询”,可查询“个人总账信息”、“明细信息”和“对账单信息”;点击“贷款查询”,进入贷款查询页面,点击“贷款总账信息”可查询到贷款信息或点击“还款明细”可查询到贷款还款明细。

提示:再次登录时,点击“我的”,再点击“账户查询”即可。

5.如何通过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普通用户(未设置过公积金交易密码的用户)查询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听到“北京中心请按1”后按1,听到“个人业务请按1”后按1,听到“输入身份证号码并按#号键结束”,输入身份证号和#号,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请按2”后按2,语音提示过后听到“通过联名卡号查询请按3”后按3,按语音提示分别输入“输入联名卡账号”、“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4位阿拉伯数字+00),听到“认证成功”,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请按1”后按1,可查询到: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账户状态、当前余额、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所属管理部名称。系统播报信息为实时信息。

贷款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热线进入自助语音系统后,①听到“请输入身份证号码”后,输入身份证号码;②听到“个人贷款业务请按1”后,按“1”;③听到“通过电话委托系统账号查询请按1”或“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请按2”后,根据选择输入委托系统账号或身份证号码;④ 听到“请输入密码”后,输入电话委托系统密码;⑤选择“还款查询”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相应数字后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注册用户(设置过公积金交易密码的用户)查询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听到“北京中心请按1”后按1,听到“个人业务请按1”后按1,听到“输入身份证号码并按#号键结束”后,输入身份证号和#号,听到“输入交易密码并按#号键结束”后,按提示输入6位交易密码信息,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请按2”后按2 ,听到“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请按1”后按1,可查询到:个人公积金账号、当前账户状态、当前余额、单位缴存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额、个人缴存比例、所属管理部名称。系统播报信息为实时信息。

贷款信息查询:拨打010-12329热线进入自助语音系统后,①听到“输入身份证号后”,输入身份证号码;②听到“输入密码”后输入住房公积金交易密码;③听到“个人贷款业务请按1”后,按“1”;④选择“还款查询”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相应数字后查询贷款相关信息。

6.如何通过“北京公积金”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下载安装“北京公积金”app,点击“北京公积金”图标,进入首页,登录后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操作步骤如下:

点击页面上方“请登录”,进入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界面,根据提示语进行注册登录。登录成功后,点击左下角“首页”,进入首页页面,点击“公积金查询”,可查询个人“公积金总账信息”、“明细信息”和“对账单信息”;点击“贷款查询”,进入贷款查询页面,点击“贷款总账信息”可查询到“贷款信息”或点击“还款明细”可查询到“贷款还款明细”。

7.如何通过支付宝app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打开支付宝app,进入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进入页面后点击【使用服务】。

点击【同意协议并刷脸查询】(首次使用时需要确认),认证时将手机摄像头对准脸部,按“人脸识别”要求做相应的动作,认证通过。

认证通过后进入查询页面,显示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姓名、公积金账号。点击【查看账户信息】,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缴存信息等;点击【我的缴存】,可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点击【我的提取】,可查询个人公积金提取明细;点击【对账单查询】,可查询历年对账单信息。

贷款信息查询:打开支付宝app,进入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查询】。输入支付宝交易密码,点击【同意协议并刷脸查询】(首次使用时需要确认),认证时将手机摄像头对准脸部,按“人脸识别”要求做相应的动作,认证通过。认证通过后进入查询页面,显示本人公积金贷款信息。

8.如何通过公积金用卡发卡行自助查询设备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各发卡行自助查询设备及相应菜单不同,能否自助查询及查询方式可咨询各发卡银行。以交通银行联名卡为例:插入联名卡,输入银行卡交易密码,选择“生活服务”—“本地生活”—“公积金查询”,可查询公积金余额及公积金明细。

9.如何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情况?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查询,可查询到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个人结息对账单信息、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借款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所属的十个远郊管理部、贷款中心及受托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代办点查询贷款信息。

10.对所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有疑问怎么办?

可向单位经办人咨询核实,也可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通州管理部本部除外)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进行核实。

11.如何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gjj.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右侧【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中心)】,认真阅读登录提示后,点击【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您可选择“账号登录”或“短信登录”两种方式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登录成功后,点击页面左侧“我的账户”,点击“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进入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查询起止时间(查询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两年),选择业务明细类型和操作平台后,点击 “查询”,页面下方“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栏中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记录,点击“打印”按钮,完成自助打印。

第二种方式为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可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打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1)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2)受托人不是单位经办人的,受托人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网点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单。

12.缴存人工作发生变动,如何确认是在国管分中心还是在北京市建立的住房公积金?

(1)与单位经办人核实。

(2)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转人工服务进行查询。

13.住房公积金哪些事项可以由缴存人个人办理?

(1)缴存人变更个人信息。(2)缴存人将本人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或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转入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提取业务。

个人可办理的事项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持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委托授权书及相应材料,由受托人代为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

14.公积金国管转市管多久可以查询结果

职工在市管中心建立新的个人账户,同时在国管分中心存在唯一身份信息相同的封存账户,在单位为其办理增员时自动发起转入申请,国管分中心进行审批后,自动完成个人住房公积金数据及资金的转移,无需转移人办理任何手续。建议1个工作日后可以进行查询

15.如何查询自己的公积金是属于哪个公积金中心?

您可登录微信,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进行查询。

16.如何查询已申请提取事项?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系统,点击“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可以查询到已申请提取信息。

申请进度:显示为“待审核”表示柜台工作人员还有审核该提取事项;显示为“审核已通过”表示柜台已经审批通过,钱会打到提取人的公积金用卡内(1个工作日);显示为“审核未通过”,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打印回单:可点击“打印回单”按钮,补打回单。

17.北京购房如何查询“网签合同编号”和“网签查询密码”

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2023年以后提取申请人或提取申请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一般来说,网签合同编号就是购房合同编号。网签密码可通过“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房屋管理-查询服务”找回密码。

18.北京购房提取 “未查询到网签信息”是什么原因

有网签信息,建委网站能正常查询到购房信息,但是在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系统中输入网签信息后提示“未查询到网签信息”,请注意以下四点:

(1)数据更新时间,建议获得网签信息一个工作日后申请提取;

(2)核对购房人是否选择正确;

(3)网签合同编号需要大写。

(4)查看房屋类别选择是否正确,比如“存量住房、商品住房期房、商品住房现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房期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房现房”。

(5)其他办法:是否有网签可选择“否”,通过上传材料进行审核

【第13篇】北京个人所得税申报

小豆社保:社保缴纳业务覆盖300+城市,手机自助缴纳,智能参保系统零失误操作,办理进度实时跟踪,心里有谱更放心~

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外地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就是在北京摇号买车。而众所周知,外地人想要在北京买车有2种方法,一是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二是需要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相比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后者是更容易实现。那么如果工资没有达到缴税标准,个税申报为零,可以参加摇号吗?看完文章你就知道了!

说到个税,什么是个税呢?个税是我们口中常说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简单来说,只要我们的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的,就需要申报个税。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也就是说缴纳社保后,个人工资低于或等于5000元将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人对缴纳个税并不理解,感觉自己辛辛苦苦一个月,发工资的时候还要缴纳个税,相信很多人都不情愿。但是,缴纳个税还是有很多好处的!

(1)可以作为收入证明:通俗来说,个税交的越多,工资就越高,而工资收入高的话就会更有利于获取贷款。去银行贷款过得朋友都知道,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虽然不是硬性规定,但是可以作为个人收入证明的证明。

(2) 用作买房资质认定:想要其他城市买房,硬性条件之一就是纳税证明或是社保证明。就拿北京来说,在北京买房难度非常大,除了受房价影响,而北京买房政策也非常严格,要求购房者提供在北京连续5年的纳税证明或者连续5年的社保证明,由此可见缴纳个税的重要性。

(3)买车资质证明:北京不仅对买房政策严格,对摇号买车也有具体的要求。外地户籍人员想要在北京买车,不仅需要提供连续上交5年社保(不可断月,断月当年可补缴,不得补缴去年及以前的)的证明,还要提交连续缴税5年的证明(可断月,不可断年)。

回到文章开头的问题,工资没有达到缴税标准,个税申报为零,可以参加摇号吗?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不可以!因为工资如果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话,是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也就不会有5年的纳税证明,是无法在北京参与摇号的。

个税达不到北京起征点怎么摇号?

如果有这种情况的朋友,想要在北京参与摇号,可以通过小豆企服单独个税进行办理,申报基数不限,一年纳税一次,申报成功过后每年会有一次纳税记录。只需要填写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选择缴纳月份就能下单,当月办理成功后,次月就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查到纳税记录,办理流程简单方便。目前北京市2023年度个税办理只剩10月、11月份两个月的时间,想要缴纳个税的朋友赶快抓紧时间,在线办理申报个税~

【第14篇】北京代缴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在对a公司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列支了业务宣传品,并将业务宣传品全部赠送给本企业以外的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税款32余万元。

充分做好查前准备,了解企业业务流程

a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商品经纪业务的公司。检查人员接到检查任务后,通过内、外网获取该企业基本情况及涉税信息,下发检查通书和调账通知书,调取了该企业三年的电子账及部分涉税资料,同时上门实地了解该企业业务流程、财务核算流程、账务处理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检查组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检查方向正确,检查结果出人意料

根据检查方案和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按照惯例,检查组将检查重点放在营业税方面。但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十分规范,每一笔业务收入记的都很清晰。检查人员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通过逆查法,逐项核对企业收入明细,可是,营业税并未发现问题。检查人员随即改变检查方向,全面核查其他税种。但经过核实,房产税、印花税等也未发现问题,有些出乎检查人员意料。检查人员反问自己:“难道该企业真的不存在涉税问题吗?”

继续深挖,“柳暗花明又一村”

检查人员并没有放弃,这一次,他们把重点放在了费用列支上。通过再一次细致的筛查,张明终于发现一笔分录“业务管理费—变动费用-业务宣传费”十分可疑,找到对应的明细账写着:“培训部报销宣传品(青花瓷u盘)”。经过详细询问得知,这些u盘印有企业的logo,是企业送给客户的业务宣传品,且都赠送出去了。随后,张明他们便把企业三年的业务宣传费明细逐笔核对,除了青花瓷套装外,还有黑陶摆件、高尔夫球等外送给个人的礼品,企业也认为是公司的业务宣传品。

巩固证据,公开问题,向企业解读政策

检查人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固定证据,复印了证明材料,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会计讲解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的内容,“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且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企业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32余万元。

经过检查人员的讲解,会计认识到对属于礼品范围的业务宣传品没有作为礼品、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并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

供稿单位:北京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

【第15篇】北京市个人所得税标准

上篇介绍了在京买房需要交哪些税,本篇分享下在京卖方需要交哪些税。同样我们只讨论个人住宅,不讨论商用房。总体来说共涉及 5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一句话总结,卖出符合条件的房子,以上税均免征,这也是国家减税为民的体现。

一、增值税

2023年“营改增”后,出售房产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税率为5%。增值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三种,税率分别为7%(市街道),3%,2%,合计12%,现在减半征收,即3.5%,1.5%,1%,合计为6%,但税基与增值税税基不同,附加税的税基是增值税额,即增值税税基乘以增税税税率5%。附加税的计算也就等于增值税税基的0.3%(5%*6%)。增值税及附加税合计的税率为5.3%(5%+0.3%)。

税率说完了,下面说说税基。增值税的税基和契税一样,按成交价与指导价较高者计算,如果房屋持有满2年,较高者减去购房原值再除以系数1.05;如果持有不满2年,不再减去原值,直接以成交价与指导价较高者除以系数1.05。

什么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呢?当个人出售房产为普通住宅且持有满2年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公司出售房产没有免征增值税一说,所以购房者如果看上的房子是公司产权,建议慎重考虑。

举例如下:1.居民甲购房后着急用款,未满2年即以500万元卖出,增值税及附加税计算公式为5000000÷1.05×5.3%,约为252380元。

2.居民乙名下有两套房,持有均已满2年,且卖出时均被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现打算卖出。具体情况如下:他在10年前以300万元购买一处房产,现以600万元价格卖出,则税费为(6000000-3000000)÷1.05×5.3%,约为151428元;他在2年前以580万元购买另一处房产,现同样以600万元卖出,则税费等于(6000000-5800000)÷1.05×5.3%,约为10095元。

3.居民丙打算以500万元卖出2年前购置的房产,现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则不管原值多少,增值税及附加费为0元(免征)

可见政策不鼓励短期炒房投资套现类房屋交易。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就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税,工作获得收入、买彩票中奖获得奖金等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出售房产获得收入按理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是卖方持有房产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住宅。

个人所得税基准税率分为全额税率和差额税率,前者为1%,后者为20%。20%看着挺吓人的,其实不必,因为是对差额部分征收的税率,如果房价没涨或涨幅不大,基本上不用交多少税。

什么情况适用于全额税率呢,简单来说就是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的情况下就按全额税率计算。北京房屋权属复杂,对一些老房子(房龄在40年以上),没有原始购房发票、原购房合同或者原始契税票,在建委档案也查询不到原值,也无法从开发商那里调档,就认定为无法追溯到购房原值,这种情况按成交价的20%征收显然不合适,所以按全额税率1%征收。依据如下:“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个比例目前是1%。如果发票齐全能查询到原值,卖方可以在两种税率之间选择。

在出售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基时,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详细公式如下:

全额税率:

如果网签价大于最低指导价,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1%。

如果最低指导价大于网签价,个税=最低指导价÷1.05×1%。

差额税率:

如果网签价大于最低指导价,个税=(网签价-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原值-原契税-网签价格×10%-房贷利息)×20%。

如果最低指导价大于网签价,个税=(最低指导价÷1.05-本次增值税及附加税-原值-原契税-最低指导价×10%-房贷利息)×20%。

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基本上是有两套房的家庭出售其中一套的情况。如果家庭只有一套,一般会等满5年才出售。在家庭持有房产两套的情况中,不管待出售这套房产持有几年,因为不唯一,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要想理解这点也容易,一套住房是刚需,尽量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费;二套带有投资性质,卖出时个人所得税是无法减免的。北京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在2023年底前,以升级换房为目的,完成一卖一买,对其中卖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差额税率中看到,房贷利息可以抵扣个税,那如何办理呢?如果想利用房贷利息抵个税,一定要先还清贷款,之后在缴税时须备齐三大要件:借款合同、贷款还清确认书和贷款还款明细,这些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会提供,办理贷款结清时可以一并申请。

举例如下:1.居民甲在京有2套住房,现打算卖出其中一套,这套房产为上世纪90年代单位分房,原值已无法查询。该房屋被认定为普通住宅,故不涉及增值税(满2年普通住房即免征增值税),成交价格为500万元,则个税=5000000×1%=5万元。

2.居民乙只有一套住房,刚满4年(满2不满5),原先通过330购买,其中贷款200万元,贷款利息为398956元(按贷款25年、贷款利率5.2%,等额本息计算4年计息),房屋面积小于89平米,契税按1%征收,3.3万元,现市场价380万元,被认定为普通住宅,则个税=(3800000-3300000-33000-398956)*20%=13608元。

三、印花税

万五,目前免征。

四、土地增值税

免征。

两年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存在无法追溯到原值的情况吗?应该是不存在的,认定为非普通住宅的条件,约束了对原值的要求,可以查询到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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