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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10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14:56:02 热度:8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利息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1篇】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

首先利息能税前扣除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取得利息发票且完税(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且已缴纳相关税费);

2、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

3、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4、国税函(2009)第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个人收到利息,需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的税种有:

1、增值税→截止2023年12月31日,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

2、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各地有相关的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利息收入-增值税-附加税)*20%

【第2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最近与友人讨论个有趣问题如下(做部分修改):如2023年新成立有多个自然人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且已全投入,2023年当年实现税后利润为100万元(未作分配),2023年度净利润(无纳税调整项)为-200万元,2023年初公司因某些原因注销清算,当时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2023年实现未分配利润是否能弥补2023年的亏损?

根据利润分配表中逻辑关系“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入”,就很清楚明白是自动抵销,且无需相关账务处理。

2、2023年注销清算时2023年实现未分配利润是否要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当由向个人股东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在支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因2023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一般公司规定,公司分配红利前应先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以无需分配红利。

综上所述,因无需分配红利,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税眼看世界”对此相关问题提醒如下:

是否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关键看是否有未分配利润分配,是否实际分配了股息红利。未分配利润是会计核算的未分配利润,不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使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元,有可能未分配利润是正数。这种情况注销时实际分配股息红利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分配利润累计为负数,实际没有任何股息红利分配,则不存在缴纳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公司清算有清算所得,超过股东投资部分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事后我针对这个题进行了以下拓展性思考:

1.对前期未分配利润形成大额正数的,是否考虑安排实际经营且前期投入比较高的项目,那就无需留存到税后形成未分配利润?这样是否对后期股权变更有好处呢?

2.对前期未分配利润形成大额正数的,是否可以考虑通过调整公司股权结构和章程取得合理效果呢?当然如果前期预先搭建好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后期的分红做好准备,是最佳的方式。

【第3篇】银行利息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息10%符合法律规定,这部分利息可以入帐吗?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需要缴纳税款吗?需要个人提供发票吗?

解答: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满足如下全部条件后才能税前扣除:

1.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利率水平需满足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提问中说到利率符合法律规定还不够,还必须要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税法所称的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凡是没有取得该证的企业都不属于金融企业,最常见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就不属于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3.如果关联方的借款还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债资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不存在股东投资未到位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个人需要提供税务局代开发票

向自然人支付利息,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第4篇】利息个人所得税

上篇文章介绍了赡养老人在个税app上的确认步骤,今天主要说的是房贷利息确认的详细步骤流程。在手机上还不会处理的小伙伴们,下面的图解流程要注意看喽!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房贷利息的确认详细步骤

1、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

在确认这项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是要判断自己是否符合标准。不然也是审核不过的。

2、住房贷款利息的申报条件

3、填写申报准备材料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贷日期、贷款期限(月数)。

4、具体的确认流程

第一步:注册登录,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选择对应的扣除年度。

第三步:确认材料完备,点击准备完毕,进行下一步填报。如图所示。

第四步:房贷信息填写。

第五步:根据贷款方式填写房贷信息。

第六步:填写配偶信息,选择扣除比例。

第七步,选择申报方式,提交即可。

注意事项。

【第5篇】个人借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不征增值税:在增值税方面强调有偿的概念,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所以无需交纳增值税。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由一个人没有取得收入,根据《人个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其关联方应纳税额,如没有正常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很显然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并没有人为的减少个人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故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围。

二、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的税务政策

第一、有关增值税

企业将款项无偿提供给个人。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有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从为服务对象除外。

第二、有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向款项借给股东、不用于经营且年会计年未仍未收回的,应视同分配利润交纳个个所得税。

2、企业将款项借给股东及其亲属,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及汽车等不动产的。也应比照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交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企业业务,不征税。

4、企业借款给员工用于消费或购置资产,如在会计年未未归还的,则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5、企业借款给除股东及其亲属外的其他非公司同工借款,如在会计年度未归还的,则应比照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交纳个税、适用的个税税率为20%。

第三、有关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同,才属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而企业向人个借款显然不在此内容内。

三、需要提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如是有偿的,则企业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满足有借款合同,且是书面的,利息不得超过同其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的基本前提。

2、有偿借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为约定的利息支付日。

【第6篇】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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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no.1 我单位收取社会集资,支付集资利息不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在代缴利息所得税时,我单位能否像金融机构一样向税务机关代缴纳5%的利息所得税? 回答 节税网123-小税:一、5%的利息个人所得税适用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利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第四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二、社会集资利息适用税率为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来源:节税网

【第7篇】个人所得税抵扣房贷利息

个税抵扣房贷利息要掌握好时间

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但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鉴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因此,对于贷款期限长于20年(240个月)的纳税人来讲,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掌握好扣除利息开始的时间,不一定就要从第一个月开始扣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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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10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虽然lpr维持不变,但多个城市的实际房贷利率已经迎来了“3”时代。

多项政策叠加下,已有城市房贷利率破4%

上月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联合发文,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新政明确,对于2023年6至8月份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同比均连续下降的城市,在2023年底前,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叠加之前lpr利率的几次下调,截至当前,国内已有80多个城市将首套房贷款利率降到4.1%的下限。而上月末的新政并没有规定利率下限,这给了各地银行进一步下调房贷利率的空间。

日前,某珠三角城市宣布,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将阶段性下调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按照现行的lpr,调整后,该城市的首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低至3.7%。

从下调的情况看,部分城市利率下限的基点为-40个基点,而有的城市则可以做到-60个基点。多地下调房贷利率,使得房贷利率从过去最低4.1%的水平直接下调至4%以下,这意味着房贷利率已经进入“3”时代。而根据易居研究院对于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数据统计,符合调整条件的城市共有23个。对于长三角多数城市来说,并不符合房贷利率进一步调整的条件。但是,购房者还是能享受到不少优惠。

其中之一是税收优惠。根据上月末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另一个方面是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根据监管部门通知,自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包括常州在内的多个城市纷纷跟进,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刚需受益面再次扩大。

常州房贷政策迎来宽松期,已有市民申请商贷转组合贷

就在去年,常州首套房贷利率一度达到5.85%,二套直接破“6”。而现在,常州首套房商贷利率最低降到4.1%,首套房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利率也下调到3.1%。同时,在首付比例上,去年常州首套房首付比例3成,二套房首付比例6成,现在,多家银行针对符合条件的客户,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已经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首付最低比例为20%,二次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记者进一步了解到,我市有些银行为留住存量房贷客户,主动与一些优质客户联系,可以调低原有的房贷利率。

目前,常州商贷转组合贷已经展开试点工作。根据政策,只有纯商业贷款才能转贷,转贷后利率均是按最新利率执行。这对于高利率的已购房群体来说,是重磅利好。常州首套房利率最高的时候基本接近6%,如果符合商转组合贷的条件,商贷也可以直接降到4.15%。

日前,市民孙小姐正在申请商贷转组合贷。孙小姐告诉记者:“我本身就是建行的房贷客户,最近咨询了公积金人工客服。本来以为之前的商贷需要全部还掉才能转组合贷,咨询后得知只需要还可转换为公积金贷款的部分,商贷部分由相关担保公司审核后直接转贷,不需要提前还贷。这极大降低了我的资金成本。”据悉,原房贷不在建行办理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申请商贷转组合贷。而根据我市公积金的最新政策,常州公积金贷款目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符合条件的人才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假设某单身市民可贷公积金额度为60万元,现有商贷90万元,那么根据试点的转贷政策,90万元中的60万元即可转成贷款利率3.1%的公积金贷款,剩余的30万元则可转成利率为4.15%的商业贷款,极大降低了房贷成本。

仍有客户考虑提前还贷,选择还款方式有讲究

今年以来,很多存量房贷客户纷纷提前还贷。我市某股份制银行房贷客户胡先生告诉记者:“之前的房贷是前两年买一手房时办理的,房贷期限比较长,有30年,但是房贷利率比较高,超过5%。这两年形势不明朗,所在单位遭遇降薪,每个月除去公积金还要还大几千块,资金压力紧张。所以今年一发年终奖就提前还贷了。”

不过,近期,很多银行关闭了网上银行提前还贷的渠道,需要客户前往柜面当面办理,或通过人工客服预约办理。有业内人士提醒,提前还房贷虽然可以早点摆脱房贷的压力,但是如果个人盲目提前还房贷,反而不划算。比如,个人的房贷已经还了一半的年限,这种情况下其实还掉的多为利息,剩下的多为本金,提前还贷意义不大。同时,提前还款可以选择还全部,也可以选择还部分;可以选择降低每月还款额度,也可以选择减少还款年限而每月还款额度不变。而在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会考虑购房者的还款能力。一般来说,月供不可超过贷款者月收入的50%,建议购房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切勿盲目决定,以避免给自己、给家庭造成过大的还贷压力。

【第9篇】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个人之间的借款,都涉及哪些税种,应如何进行正确的涉税处理?小编为你整理成下表,让你快速掌握。

公司与个人之间借款涉税汇总

上表中,个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果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企业所得税,一般为25%,小型微利企业等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优惠。

此外还存在一类特殊情况,即公司股东长期从公司借款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11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不仅要依法对公司计征增值税(即使是无偿的),同时还要对股东个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10篇】银行利息个人所得税

近日有条友提问:一亿存款,利息是否交税?

财政部的开卷答案是:不需要。

国务院在2008年10月发布通知,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所得利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过去国务院对是否缴纳利息税也做出多次调整。在2007年7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对第十四条做出以下修改: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2008年10月8日前存款利息还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10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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