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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2 09:16:01 热度:4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1篇】202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个真能降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悔知道晚了!

很多企业在经营中的都面临着同一个难题就是企业所得税太高,要么是企业实际发生业务难以取得成本发票,导致企业账面利润虚高,还包含很多的隐性支出,招待费、居间费用等等,实际没多少利润,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企业税负,要么是企业本身毛利润很高,没有多少成本,此时很多老板就会通过不合规的方式取得成本发票,但这很容易造成虚开发票,我们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合理节税,但不能偷税漏税,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依据税收优惠政策制作合适的税务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金,把利益最大化,风险最低化。

有限公司扶持奖励政策

部分地区政府为了吸引企业到当地投资,给予企业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在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把税收落在当地,注册地址落在当地,就可以享受该政策,不用实地入驻,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具体奖励为: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依据留存的金额进行50-90%的不同比例返还,企业纳税越多,返还的比例越高,最高可节省40.5%,例如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1000万,奖励企业所得税360万,增值税450万,一共奖励810万。以营业外收入的方式入账,不用重复纳税。优质园区的政策稳定,当月纳税,次月当地财政就可以奖励给企业。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第2篇】农产品销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详见附件1)。

注意: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8〕81号

(三)回收再销售畜禽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四)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16〕64号

(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注意: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财税〔2012〕75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注意: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财税〔2011〕137号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包括猪、兔的饲养,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

6.林产品的采集;

7.远洋捕捞;——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8.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以上农、林、牧、渔业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详见附件2。

农业企业分类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指“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三)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

(四)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五)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六)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附件1: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附件2: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依据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8号公告)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①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麸皮、麦糠、麦仁。及各种专用粉。

②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③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④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⑤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①蔬菜初加工

a.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b.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c.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②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番茄)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③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玉米胚芽、小麦胚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冷却、过滤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又名甜叶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①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②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芦苇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③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蚕茧)、蛹、生丝(厂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①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②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c.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③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④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⑤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①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②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③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3.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第3篇】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

2023年4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4篇】涉农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税筹小七》为您解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税筹小七》。

【第5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

我国自2023年来全面营改增,增值税就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点是3%、6%、9%、11%、13%几档,然后就是企业所得税25%,除少部门企业可以享受到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的15%外,股东个税分红是2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今年是免税的,但是专票由1%恢复至3%征收。贸易公司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到缓缴税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征收,应税所得额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内按照5%征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属于小微企业。

除了这个可能比较优惠一些,其他的就没有太实在的优惠扶持了吧。那么企业要想长期在市场中更有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在自身产业服务上更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自身的成本,报价上需要更有优势,税收也是企业的一个重大成本支出,那么企业的税收应该如何来做呢?

税收洼地的返税退税优惠政策扶持;

税收洼地园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企业的奖励,针对企业的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有相应的扶持奖励,返还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优惠园区内节省三成以上。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园区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下,企业只是换个地方纳税,一年缴纳100万就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懂税猫》

【第6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会计分录

小微企业在符合条件下可以减免税款,计提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那么小微企业所得税的计提与减免如何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做?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小微企业所得税的计提与减免的会计分录

计提所得税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减免税

贷: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

企业计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季度末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

下个季度初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扣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小微企业办理流程

1、注册公司时,首先先核名,核名通过后进行下一步。

2、线上线下提交申请材料,线下提交需提前预约时间。

3、审核通过后,携带当时准予设立的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前往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4、到指定部门进行刻章备案。

5、携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或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前往银行开户。

6、前往地方国税局进行税务报到。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7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清单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来源:大众网临沂

【第8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本文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提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文件出处的整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关注我,后续还有有关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19514/content.html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842978/content.html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729/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379/content.html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4449/content.html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30886/content.html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6647/content.html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2569/content.html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1809/content.html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11824/content.html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157725/content.html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82609/content.html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5369/content.html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9888/content.html

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2223123/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6209774/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8353158/content.html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51117/content.html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4/content.html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244429/content.html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3973830/content.html

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368643/content.html

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50613/content.html

2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36789/content.html

2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160/content.html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5913862/content.html

2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3973827/content.html

2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4/content.html

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6/content.html

3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49025/content.html

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6078016/content.html

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506/content.html

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7275566/content.html

35.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2974/content.html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17275585/content.html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5916/content.html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33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19009/content.html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82989/content.html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454528/content.html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2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496649/content.html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2030/content.html

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5/content.html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1523636/content.html

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5548/content.html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6078025/content.html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2674375/content.html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1523130/content.html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4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8133467/content.html

50.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网址:

http://www.most.gov.cn/kjzc/gjkjzc/qyjsjb/201706/t20170629_133827.html

5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3496775/content.html

52.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41/content.html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978/content.html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3819/content.html

5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204143/content.html

5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63253/content.html

以上一共56条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文件,除了一个来源于中国科技部网站,其他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关注我,后续还会更新更多相关内容,谢谢支持。

【第9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据相关规定,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2.5%的税率进行缴纳,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值税的税率减按1%征收政策截止到2023年年底到期,具体是否延期依据国家相关通知为准。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人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标准,且从事的是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会依据上述三个标准来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则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2.5%的税率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再按照20%的税率进行缴纳,综合可得出按照2.5%的税率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而针对在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是减按50%的税率进行计算,再按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即综合可得按照10%的税率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2023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是极大的,且有望在2023年对其加强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而言是十分利好的。

【第10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

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您参加了吗?您是获得了退税还是无奈补税了呢?

就在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而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再次迎来明确的降费通知。

今天,小柳就和大家聊聊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推文较长,建议先关注小柳再收藏推文。我们每周会定期发布法律故事、法律解析等干货。

有任何与民事、刑事、经济、婚姻、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也可以找小柳咨询,帮您解决困难。

1、个人所得税再次减半

2023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区分征收方式,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

而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从2023年开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所得税就不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了。

但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公告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从2023年到2024年的这两年中,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那么您依旧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的个体户,则可以在明年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中申请退税。

2、小微企业税费再降

2023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第一条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而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率为5%。

可是当2023年结束以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因为政策到期的缘故,成为了一个“真空地带”,让不少企业办税人员感到迷茫。

直到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企业,都统一采用5%的税率计算税费。

3、个税年度汇算

从3月1日起,已开始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凡是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综合收入超过12万、已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不一致的朋友,都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参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而在参与年度汇算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教育、自己在参加继续教育、或有首套房住房贷款、或者无房且在租房、有赡养老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产生了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认真填写。

可以帮您减少个人所得税补税支出,或帮您获得个人所得税退税。而对于需要补税的朋友,一定注意,要在汇算时间以内补缴税款,不然会计算滞纳金的。

最后,有问题可以找小柳。凡是对法律法规不解,对税务筹划不懂,有任何与民事、刑事、经济、婚姻、企业有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讨论,也可以找小柳咨询,帮您解决困难。

【第11篇】企业所得税小微优惠政策2023

之前微头条里说到某企业按照税务局要求,对其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表进行自查,因为搞错了当年的小微企业标准,结果闹了一场虚惊,感叹十年来小微企业从鸡肋到香饽饽的变身,就汇总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更,权当“纪念”吧!

近十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变更

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因为之前对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比较窄,特别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看上图2023年始,开始执行所得减半的优惠,因为应纳税所得额仅仅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来说小微企业的优惠还是比较鸡肋。

假如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非小微企业需纳所得税额为3*25%=0.75万,小微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0%*20%=0.3万,相差仅0.45万元,且还要走审批程序,也比较麻烦,故很多企业并不重视。

随着政策的调整,到2023年度,假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万,非小微企业的所得税额为2.5万,而小微企业则为1万元,能少缴1.5万元,嗯!有点香。

2023年度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中的应纳税所得额项上限提高到20万,小微企业比非小微企业要少缴所得税3万元,比较香了。后来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又逐步提高到30万、50万、100万,直到2023年,除了将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300万外,还对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划分阶梯“税率”,即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彻底成了香饽饽。

特别是根据税总发[2014]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小微企业的认定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 ,保障了广大企业彻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度适用的政策多次变更,核对该年度时需要注意,另外职工人数、资产总额方面原来一直采用老标准,2023年才不分工业企业、其它企业,并设置了统一年标准。

【第12篇】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到底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最大限度用好政策?”

“企业申报需要避开哪些‘坑’,能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注意事项。”

……

近日,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两江软件园组织召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吸引30余家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加。

市软件行业协会供图

会上,企业代表就企业所关心的内容先后发问。

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一级调研员王蓓围绕我市“满天星”计划2023年行动方案及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享。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职员王井泉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讲解。市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流程、条件、材料到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讲解。

活动主办方表示,本次活动旨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2023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帮助新区及重庆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两江新区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理清了申报思路,也搞明白了一些前置条件,对我们帮助很大,避免了跑冤枉路。”参会企业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了政策内容,也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明确了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后期希望有更多机会参与政企互动交流。”

据悉,为帮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更好发展壮大,新区今年将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求,策划一系列的政策培训活动,并采用线上直播培训、线下对接辅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记者 陈昕)

【第13篇】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来源:财政部微信

【第14篇】小微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简单来说不超过 100 万部分按照 2.5%计算税额;100 万~ 300 万之间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自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 2.5%计算 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税所得为 80 万元,应纳税税款为 80×2.5%=2 万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计算税额,100 万元以内的仍按照 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 120 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 万元。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第一条。

【第15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报告

摘要

2023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横琴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了适用对象、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条件、监管模式、备查资料等具体要求,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旨在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2023年5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其中就企业享受合作区符合条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实质性运营的要求。随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于5月25日印发了《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要求细化政策落实措施。

为明确实质性运营具体事项,横琴五部门联合发布1号公告,让企业吃下“定心丸”,对企业于合作区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对扎根合作区发展有了更加稳定的预期,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我们聚焦上述最新配套政策,特别结合海南自贸港此前出台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具体要求的比较,向大家分享相关重要信息,同时也将持续跟进后续相关政策的最新动向。

关注要点

一、4类企业的实质性运营具体要求

针对于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不同适用对象,1号公告的第二、三和四条分别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

二、实质性运营的四个要素

对注册在合作区且在合作区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条件可以概括为“四个(要素)在”,即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人员在合作区、账务在合作区、财产在合作区,1号公告及其官方解读中均详细说明了这四个要素的具体含义。四个要素的关键要点详见如下整理,同时我们简要对比了与海南自贸港相应四个要素具体含义的区别。

另外,合作区与海南自贸港,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1.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2.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三、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要求

针对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要求,如监管模式、备查资料、限定征收方式等,1号公告第五、八、九条及其官方解读中均作了相应明确。在此,我们也简要对比了与海南自贸港的区别。

毕马威观察及建议

自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19号文、17号文出台后,市场主体对文件中“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投入了极大关注,期盼地方政府能尽快明确相关具体要求,以利企业合理统筹业务、人员、账务、财产等要素,为在合作区长期稳定发展做好铺排计划。本次发布的1号公告,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事项予以明确标准,为企业扎根合作区发展有了更加稳定的预期,增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吸引企业落户的竞争优势。我们简要总结了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实务中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该公告与19号文的开始执行时间存在差异,针对两份文件开始执行的时间差(即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如何判断此期间在合作区经营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生产经营”要素中“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要求,是否有进一步硬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生产经营”要素中“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的规定,实务实操时,若企业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如何进一步界定“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内,是否有具体界定标准或要求;

对于实质性运营的“人员”要素中“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的规定,如何界定“实际工作”的尺度,如累计居住天数等;

综合性集团若采用集团“资金池”形式管理下属公司的资金安排,应如何适配该政策的“财务决策”要素要求;

对于已入驻或计划入驻合作区的企业,我们建议应注意及考虑以下方面:

已入驻合作区企业

仔细对照本次公告中对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与本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匹配度情况,根据资料留存备查的相关要求,尽早着手准备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查缺补漏;

关注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实践情况(如主营业务、交易模式、符合条件收入占比等基本要素),以及对政策执行期追溯、征收管理等实操性问题的相关指引进行持续了解。

计划入驻合作企业

应结合实质性运营的具体要求条件、区内外税制差异,以及本企业实际业务布局和运营需要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企业入驻合作区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后,再对企业的业务布局以及业务模式进行合理筹划;

应充分考虑投资控股架构、业务架构运营模式、资金流动性、投融资便利性,结合合作区的相关财税补贴政策,合理安排公司业务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人力资源部署和储备工作。

1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质性运营的基本概念,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提出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合作区税务局等多部门将加强事中政策辅导和事后风险防控,是进一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也是助力实施合作区“三大工程”,推动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毕马威一直以来关注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政策的最新动态,乐于为有意向到合作区进行投资的公司提供相应协助工作。毕马威将继续追踪合作区相关政策及细则,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或特定情况而提供。虽然我们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阁下收取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或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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