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款扣除限额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呢,分别按什么样的标准扣除呢,今天给大家汇总如下:
首先:我们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有哪些?方便大家学习与理解,大家可打开企业所得税汇算中《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目了然有哪些项目,我们就按此表上面的项目顺序给大家一一介绍。
(一)视同销售成本:是实际采购或生产加工的成本。
(二)职工薪酬: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实际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可再加计100%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如果企业是在开办期间,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为开办期间没有收入)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收入30%扣除;烟草企业的广告费一律不得扣除。
(五)捐赠支付: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注意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注意2: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六)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此处是指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
注意1: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注意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七)罚金、罚款和被 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九)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应付税款法怎么计算所得税费用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十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例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的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以调整计算后,据以确认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随着2023年底新个税法案的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的出台让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下面我们就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新政策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什么是综合所得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的四项所得需要合并计税,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且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20日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所得税预缴
居民每个月仍需就其所得预缴个人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一)个人薪资所得预缴
在计算个人薪资应纳税所得额时,新政策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案例】
甲企业员工陆某,2023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2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200元,作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00元,两个孩子教育专项扣除2000元。
2023年每月预扣预缴=(12000-5000-1200-2000-2000)×3%=54(元)
(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案例】
2023年5月,陆某到某大学讲座,取得一次性劳务报酬20000元;7月在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9月,转让一项个人专利取得收入20000元。
劳务报酬预缴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稿酬所得预缴税额=5000×(1-20%)×70%×20%=56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缴税额=20000×(1-20%)×20%=3200(元)
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60000元/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案例】
陆某2023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则2023年汇算清缴时,陆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6400×10% - 2520 = 3120(元)
(温馨提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54×12+3200+560+3200 = 7608(元)
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税额=3120-7608=-4488(元),陆某2023年可申请退税4488元。
以前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的情况很少,不得不说个人所得税改革真正惠及了人民,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扩大了内需,促进了消费。以上就是居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全部过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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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就要到了,放七天长假。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遇到节假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的,应该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不少单位平时会在每个月的5号前发工资,这就意味着,“十一”假期,有不少单位9月底就选择发放10月份的工资。
如果是9月底再发一次工资,那么9月相当于就实际发放了两次工资(月初一次、月末一次)。
当然你们单位如果是15号以后发工资,那不受影响。
先不说其它的,对于这种一个月发两次工资的情况,财务人首先想到的是个税如何扣?
二哥这里直接给大家说说理论上按照正儿八经的规定,个税应该怎么扣。
大家就掌握一个原则,不要去想其他的,就只盯着工资实际发放的时间,工资在那个月实际发放,个税就在哪个月扣下,然后次月15日之前申报。
比如你9月月初发放了工资,月底又发了一次工资,那么你在10月申报9月所属期个税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两次加在一起统一按照9月所属期来扣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下,10月可能就不会发放工资了,那么很简单,10月所属期的个税就应该是零申报。
其实关于这个个税什么时候扣的问题在实操中一直都有人没搞清楚,也正是因为这种概念性的东西没搞明白,所以在日常涉及补发工资,月度内发放多次工资时候个税其实就是迷迷糊糊的。
纳税人工资薪金主要有四个主要关键时间点,我们对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上面的问题。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税款所属期);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一、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二哥2023年8月份在该企业就业,通过当月的工作,应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则企业8月份应付给张某5000元薪水的所属时间就是2023年8月份。
8月公司会计就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记账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二、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
员工二哥9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8月份得工资;则二哥的工资薪金所得时间为9月。
而工资薪金支付的当月扣缴义务人应该代扣个税,所以,工资薪金所得时间就是税款所属期。比如9月实际发了8月的工资,那么这里税款所属期就是9月。
这一点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非常清楚的注明了。
三、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企业因为8月份没有支付二哥工资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应代扣其个税;
9月份支付二哥8月份工资,因此9月份应代扣其8月份工资薪金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上述案例中,企业8月份只有应发工资,没有实发工资,因此员工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企业应代扣的个税为零,所以在9月份申报时,个税申报为零;
说了这么多,其实还是回到文章开头的关键点,大家就认准实际发放期间,也就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期间,这个期间等于工资实际发放期间等于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时间等于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
现实中企业可能存在当月发放当月工资,也可能存在当月发放上月工资。
有时候还有特别不寻常的情况发生,比如补发工资,一个月补发前面n个月的工资,还有像国庆节这种,企业提前发放工资。
不管你怎么变,我计税个税就是按实际发放时间来。
其实这个区分各地税务局在答疑时候也经常提到的。
比如河北税务局这个答疑就非常清晰。
所以,10月工资9月发正儿八经该如何扣个税,现在清楚了嘛,那就是把9月发的两次工资合并一起在9月所属期预扣预缴个税。
但是说实话实操中,很多人不会这么做,包括如果是二哥,我虽然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我实际也不会这样做。
9月提前发了工资,也就是9月份发了两次工资,我还是会把后面这次默认为是10月发放的,然后在11月再申报成10月所属期的个税。简单的说就是9月初发放的,我还是按照9月所属期在10月申报,而9月末的我默认还是10月发的,是10月所属期的工资,11月申报。
纠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这个本身就是一个特殊情况,不是经常事项,而且9月发的第二次工资本身其实应该是10月发放的,只是因为节假日提前了而已。
另一方面就是不分开申报可能导致有些员工本身没有预扣个税,然后合并一起申报出现预扣个税情况(减除费用的影响),虽然个人所得税目前是累计预扣法,其实整体上对员工个人所得税不会有影响。但是先预扣出现多扣税的情况只能汇算才能退,也是个麻烦事。
而且还会导致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中途有一个月为0的情况发生。
更关键的时候,实操中0申报情况下,工资收入是0,保险、公积金的扣除项目填不进去,但是你如果把两个月的保险合并填到一个月又会超标,所以这个实操的阻碍也会成为你合并申报的问题。
综合所述,虽然道理大家都明白!
但是说实话,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大家不按照正儿八经的这个方法来做二哥觉得也并未没有太大问题。
转自:二哥税税念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更新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2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3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亏损,先调整当年的亏损,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
案例01:2023年1月18日,m公司发现应收a公司购货款600万元,因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4月根据a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只能抵扣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必要提醒各位老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确认要准确,才能准确确定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年度或亏损确认年度。
m公司应收a公司600万元货款,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已于2023年发生,但会计上在2023年才核销坏账,该项资产损失应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但由于m公司在2023年才发现该项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扣除期限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追补税前扣除,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已成为真正损失,亏大了。
案例02:m公司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18日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因b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12月根据b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资金拆借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损失不属于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按规定2023年度并未多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非常复杂,纳税人需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申报纳税,方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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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不及防,会计人继续教育的事儿大家还没弄明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又修订了,该新政策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大家不要担心,本着简化优化的原则,很多明细表都进行了删减,以后操作起来就更方便啦,解放你的小手,有木有很开心?
话不多说,赶紧跟着会圈儿君学起来吧!
本着简化优化的原则,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变化如下:
a200000 表只保留本年累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
优化报表结构
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完善填报内容
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
最后
该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按照新变化的申报表进行申报;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按照新变化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17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
案例:四川某建筑公司外出于深圳承接某建安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未按照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于是被项目地税局核定了2%的企业所得税(也成为“全税”),在机构地进行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这部分税款计入申报表第14行,造成税款无法抵减。
税局的核定有依据吗?为什么2%的预缴税款无法抵减,如何避免这种事情继续发生呢?
深圳核定有依据,政策已过期仍在执行
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二)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
非本市登记注册企业在我市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改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按项目经营收入的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提供《外管证》并办理了项目登记的,不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但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判断企业项目经营收入是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截止2023年9月1日到期,深圳市暂未发布延续性政策,部分区域也有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的情况。外市企业一旦被深圳市核定了这2%的企业所得税,将面临不能计入季度申报表14行“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的风险。
2023年季度申报表14行,何中费用颗以“减”
依据1:报表填表说明描述“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依据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因此可以在此栏次减除的费用为按照0.2%预分企业所得税,机构地税务机关不认可,确实导致了企业重复交税。
如何避免(挽回)企业的税金损失
1、未被核定2%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无权核定。
2、已核定了2%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带上这部分2%企业所得税完税证,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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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企业的修建项目并不是都在一个当地,有的修建项目会涉及到跨区域运营的问题.即便是跨区运营,咱们改交纳的税费肯定是需求交纳的,一般是采纳的预缴方式.那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关于修建企业来说,是能够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的.
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
能够终究靠电子税务局在项目所在地交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用户名、暗码及验证码,进入体系.点击【申报缴款】-【其他申报】,如需修正申报月份可点击【申报月份】挑选申报月份,挑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填写申报表'引导页面.如需从头挑选主管税务机关,请封闭当时提示框,在界面右上角【主管税务机关挑选】功能模块进行切换,点击承认即可.承认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无误后同,请挑选'修建服务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并提交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后,税务机关会对您提交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进行审阅,请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及时查询该事项处理进展,可能会呈现审阅不通过的状况,请及时留心.在【申报查询及打印】界面查询提交成果,关于'已提交未审阅'的申报状况,需等候税务机关复核今后,即当申报状况为'申报成功'时,表明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下一步可点击【清缴税款】交纳税款.关于申报状况为'审阅不通过'的,可点击'概况'检查详细信息,并按规则从头正确填写.清缴税款.请注意,当时登陆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本次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时,【清缴税款】模块才可带出相应的应税记载,选中需缴款的信息,点击当即缴款,并完结缴款.
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是怎样?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实践营收的0.2%,凭完税凭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施行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来往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依据季度或许月度实践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好像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核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这一问题的详细答复.修建企业是能登录电子税务局去预缴所得税的,详细的预缴操作过程,能够跟着上述所讲的流程来做相关操作.此外,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也能了解一番.
贝瑞云财务软件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要点都在这里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进行中,为方便大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诺成财税对申报表的填写事项进行了整理,有需要的纳税人请认真看!
首先纳税人要注意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先填写财务会计报表,注意申报表中的利润栏应与财务会计报表一致。四季度财务报表,与年报财务报表所属日期相重,所以四季度季报时不用必须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其他季度都需要。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目前最新的为“2023年版”,有3个附表。一般企业只填主表,有相关事项的才需要填写附表,下面是主表的简单填写说明。
填表注意事项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第1行)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第18行)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5行)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用按实际利润预缴法,小编重点讲解一下
第2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3行:“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第4行:利润总额应是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按照利润表填写即可。
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这要清楚。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季报时可以弥补亏损)(一季度申报时,需要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完毕才可以弥补亏损)
第9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打勾的规则
1、2023年度符合且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本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
2、2023年度不符合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或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2023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可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自行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或者“否”。
(三)小微企业如何填报附表3?
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需通过填写附表3即完成备案,无需另行完成备案操作。
企业在填写附表3时,第2行的计算规则为:主表第9行或第20行*(25%-50%*20%),即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本期数和累计金额应分别计算填写,同时填报第3行“减半征税”。
网上申报系统附表3中第2行、第3行的累计金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自动计算填列。
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0000
1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25000
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1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1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1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1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15000
案例2: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第三季度亏损150000元,则三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50000
-5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0
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0
三、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一)哪些人需要填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包括:
1、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重要行业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可适用该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只有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企业才要填这张表。即符合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填写附表2后即完成了相关的优惠备案,无需再完成其他备案手续。
提示:其他企业不要填。因为网报系统设置了监控条件,这张表不能补零通过,如果误填了,请直接点击“退出”即可,但是如果您已经保存过了,填写状态显示为“填写中”,那还需要在点击“退出”后删除该表。
(二)实务中应避免的错误
错误一:税会处理一致的情况下,税收折旧额等于正常折旧额。
提示: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且处理一致的情况下,“正常折旧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时估算的折旧额,而“税收折旧额”是指按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时计算的折旧额,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应该相等,除非二者都等于0。例如:某按月申报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2000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假设税会处理一致,均按缩短折旧年限法即按6年加速折旧,则每月税收折旧额为12000÷6÷12=166.67元,每月正常折旧额为12000÷10÷12=100元,每月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为166.67-100=66.67元。
错误二: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包括了固定资产以前年度的折旧额。
提示:该表是月(季)度申报表,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错误三:税收折旧额填列了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有折旧额。
提示:对于税收折旧额而言,不论是本期数还是累计数,您需要填列的只是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错误四: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填列0。
提示: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一次性扣除政策比较特殊,因为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从次月开始,而税收上一次性扣除是在购入当月扣除,因此,在购入当月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都按照首月折旧额填报。
错误五:一季度购买的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只在一季度申报,以后季度再没填过表。
提示:这种情况下,您在以后的每个季度都要填这张表。一季度申报时,在本期数和累计数里都要反映;本年度以后季度申报时,只需要在累计数里反映就可以了。另外,年报时也应就此业务填写相应报表进行备案。
四、跨省总分支机构季度申报
(一)总机构如何填报?
总机构的申报总机构主表填表方法前半部分与一般企业一样,先计算当季度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唯一区别在于最终缴纳时,以填写主表28-31行中的数据为准。即在计算填写第15行(或24行或26行)后,直接按比例填写第28-31行。
(二)分支机构如何填报?
分支机构直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3年版)》内容填写第30行、32行和33行。
是的,您没看错!
为了方便纳税人,优化服务,加快企业所得税退税速度,税务机关上线了企业所得税智能审核退税系统,动态采用“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对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实施分类审批标准。对动态信用等级为“高”“中”且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纳税人采用智能审核,最短可在几分钟内完成审批;对动态信用等级为“低”的纳税人,提请退税后,系统将推送人工审核。
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多缴退税呢?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如产生多缴税款,或者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未退税款,系统将自动弹出退税链接:
(二)点击“申请退税”,系统将根据退税类型自动跳转至无纸化汇算退税或者误收退税界面:
注意:如果选择“暂不办理”,系统将在每次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时,弹窗提醒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抵税申请,直至办理完退抵税为止。
(三)如存在欠缴税款,系统将提示退抵税费申请文书中“申请退抵税(费)方式”只能选择“先抵后退”:
如存在已办理缓缴尚未入库的税款时,则退抵税费申请文书中“申请退抵税(费)方式”必须选择“先抵后退”。
特别提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已办理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3年度汇算清缴需要退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退税。
举例:
某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补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25万元,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如果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2万元,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四)按系统要求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并上传附送资料后,点击“提交”,恭喜您!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
tips:
(一)如存在多税种退税,可单独提交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申请,触发智能审核,如合并所有税种提交退税申请,系统将接入人工审核。
(二)如存在多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多缴应退税款,且各年度合计应退金额大于1万元,但单笔应退金额小于1万元,单笔提交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申请触发智能审核,合并提交系统将接入人工审核。
(三)直接办理退抵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进行查询、申请。
如此方便快捷
退税申请提起来!
一、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1:
根据2023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一品税悦补充2:
事实上,手续费的返还不仅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范围还比较宽泛,具体如图所示。
1、代扣代缴税款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都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比如,你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这些都可以按时实际入库的比例申请手续费。
2.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张发票,备注了车船税1800元,这种发生在我们在保险机构购买车辆保险时候,保险机构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规定,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纳税人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这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返还。
3.委托代征印花税
这张发票含税价只有69870.90,备注上还列明了印花税29.7。怎么来的这个金额?
票面国内运输服务59468.31*万分之五=29.7,按照票面国内运输服务的不含税金额乘以印花税税目货运运输合同的税率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这个就是就是委托代征。铁路部门也可以就此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
总之,以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分情况。特殊情况下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账务处理:
计算应退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收到退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说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我们平时听的最多的其实就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直接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银行存款
五、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品税悦补充:
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
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之前都是用“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大同小异,没有实质区别,都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会2016 22号文新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
本文内容参考:厦门税务、二哥碎碎念,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于医药企业的涉税案件层出不穷,因医药企业普遍具有收入高、利润高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本文通过一起医药企业涉税案例,依据现有立法和司法裁判对税务机关相关认定进行初步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局定性为偷税
(一)某医美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无锡某医美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2,502,526.21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某医美公司偷税行为被处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对无锡苏亚2023年—202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应补税款(预计)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滞纳金4,883,476.79元,合计1,465万元。
(三)问题的提出:
结合全文,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二:
1.偷税行为已逾期五年,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带给纳税人的思考?
二、偷税已逾期五年,不宜给予行政处罚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可知,本案中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特殊情况下五年的追究时效。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断本案中某医美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过五年追究时效,首先要对违法行为的起算点进行判断,该医美公司是从2023年至2023年横跨四个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是从每一年独立起算,还是将四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从2023年起算,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这点在该公司公告中并未体现,即便本案中纳税人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类的纳税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最终导致的都是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四年的连续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违法行为从2023年起算,若至税务机关稽查时已逾期五年,原则上,不应再适用行政处罚。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无论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还是其他普通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在超过五年后被发现时不予行政处罚,很多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规定:
2023年8月10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向其管辖某煤炭公司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及:对此公司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的偷税行为因为超过五年期限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6月24日,楚江某材(证券代码:00***1)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11-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2023年3月12日起对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二稽罚[2022]17号,明确提及: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最后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6月,增值税实际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而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个别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认为是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这种理解是有误的,税务机关大都是认为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个别税务机关即便给予纳税人处罚也是对税收法律理解有误导致,相信随着对法律理解的不断加深,这种做法会被纠正。
三、本案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金额;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根据该公司公告中给出的信息粗略估算,在正常年份(365天),税款逾期1年的,滞纳金金额是滞纳税款的0.1825倍(365*万分之五),该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逾期的时间就已超过5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计算的滞纳金将会远超税款。
因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滞纳的时间过长,从纳税人角度,负担未免过重,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也背离立法初衷。
首先,滞纳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局出版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一书中,有明确的释义:“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根据滞纳金的核心要义可知,行政法学理论上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督促方法。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强制实施将来行为的手段。这种法理背景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其次,《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文件。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自然也要受其制约,其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没有制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要严格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针对滞纳金的规定,只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并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明示规定。此时,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要严格参照《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立法者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则——比例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这样就可能会形成“天价”滞纳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税款和滞纳金不成比例的情形,无疑对行为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的影响。因此,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个别税务机关将滞纳金金额超过欠缴税款额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当然不能违背。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在实践中,公检法及税务机关也越来越倾向于作出“对税收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的司法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明确提及: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中,明确提及: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中,明确提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23年8月、2023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
综前所述,随着公检法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越来越规范,对滞纳金以欠缴数额为上限的相关案例也会增加,但具体到个案中,对滞纳金数额的确定还要依据具体案情和税局依据,为避免逾期带来的困扰,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对欠缴的税款要及时上缴,对滞纳金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四、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注重经营管理,交易凭证留痕
事前: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事中:一、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二、对医药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账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的核查结果同步财务付款系统,有效拦截问题发票的付款;三、对于采购环节发票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录入系统进行自动化验证。
事后:医药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发票管理数字化系统,以实现发票风险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反馈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同时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重视税务稽查,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该了解税务稽查中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稽查程序与方法,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焦点,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稽查局要求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并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缴税款等,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其次,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医药企业,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
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交就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税,年终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抵减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季度)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以前季度已经预缴数=本季度实际应补缴数(二、三、四季度)
如何预缴--季度末,向税务机关做所得税申报,缴纳(自核自缴),年度终了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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