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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12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编者按:

近年来,有关于医药企业的涉税案件层出不穷,因医药企业普遍具有收入高、利润高的特点,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对象。本文通过一起医药企业涉税案例,依据现有立法和司法裁判对税务机关相关认定进行初步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例引入:某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局定性为偷税

(一)某医美公司少列收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

2023年至2023年期间,无锡某医美公司通过快钱支付系统和拉卡拉支付系统收取的部分营业款未入账,合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5,123,984.69元。其中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2,502,526.21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7,291,039.97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12,166,064.06元,2023年少申报营业收入3,164,354.46元。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二)某医美公司偷税行为被处一倍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拟于2023年8月26日之前对无锡苏亚2023年—2023年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无锡某医美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应补税款(预计)4,883,476.79元、罚款4,883,476.79元、滞纳金4,883,476.79元,合计1,465万元。

(三)问题的提出:

结合全文,本案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二:

1.偷税行为已逾期五年,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其行政处罚?

2.税务机关追缴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带给纳税人的思考?

二、偷税已逾期五年,不宜给予行政处罚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分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情况下,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特殊情况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之规定,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据此可知,本案中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特殊情况下五年的追究时效。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判断本案中某医美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已过五年追究时效,首先要对违法行为的起算点进行判断,该医美公司是从2023年至2023年横跨四个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其违法行为的起算点是从每一年独立起算,还是将四年偷逃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行为从2023年起算,取决于违法行为是否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这点在该公司公告中并未体现,即便本案中纳税人是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同类的纳税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违法行为最终导致的都是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四年的连续行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违法行为从2023年起算,若至税务机关稽查时已逾期五年,原则上,不应再适用行政处罚。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无论是没有追征期限的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还是其他普通的税收违法行为,都应当在超过五年后被发现时不予行政处罚,很多税务机关的做法也印证了这一规定:

2023年8月10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向其管辖某煤炭公司下发《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及:对此公司2005-2006年共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9,959,269.7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286,559.02元的偷税行为因为超过五年期限而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3年6月24日,楚江某材(证券代码:00***1)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披露: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11-2023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2023年3月12日起对楚江某材全资子公司某铜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才发现,已经超过5年,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税二稽罚[2022]17号,明确提及: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最后抵扣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6月,增值税实际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而某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已超出五年。故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个别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会把税款追征期限认为是税收违法行为的追罚期限,这种理解是有误的,税务机关大都是认为偷税行为超过五年被发现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个别税务机关即便给予纳税人处罚也是对税收法律理解有误导致,相信随着对法律理解的不断加深,这种做法会被纠正。

三、本案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

(一)从立法本意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按照纳税人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金额;加收滞纳金的起始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某医美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根据该公司公告中给出的信息粗略估算,在正常年份(365天),税款逾期1年的,滞纳金金额是滞纳税款的0.1825倍(365*万分之五),该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收入企业所得税逾期的时间就已超过5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计算的滞纳金将会远超税款。

因为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滞纳的时间过长,从纳税人角度,负担未免过重,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也背离立法初衷。

首先,滞纳金在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局出版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一书中,有明确的释义:“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根据滞纳金的核心要义可知,行政法学理论上滞纳金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督促方法。不是针对非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强制实施将来行为的手段。这种法理背景下,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超过金钱给付的数额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其次,《行政强制法》作为一般法,是规范所有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是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法律文件。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自然也要受其制约,其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没有制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要严格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针对滞纳金的规定,只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中,并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明示规定。此时,税务机关在执法时要严格参照《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立法者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再次,《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应当遵循行政法中的一般原则——比例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这样就可能会形成“天价”滞纳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税款和滞纳金不成比例的情形,无疑对行为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了过度的影响。因此,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个别税务机关将滞纳金金额超过欠缴税款额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税务机关作为我国执法部门,当然不能违背。

(二)从司法实践分析

在实践中,公检法及税务机关也越来越倾向于作出“对税收滞纳金以欠缴税款为上限”的司法处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终4926号中,明确提及:加收滞纳金系纳税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税的一种处罚举措,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建材公司管理人认定的滞纳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槐荫税务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确认超出本金的税款滞纳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持。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10行终64号中,明确提及:上述各项中的税费滞纳金从每笔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据实计算,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实际缴纳税费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茂税稽处[2021]18号中,明确提及:(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多报免抵税额而少缴的2023年8月、2023年10月增值税合计424,978.5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加收的滞纳金不超出少缴税款金额。

综前所述,随着公检法以及税务机关执法越来越规范,对滞纳金以欠缴数额为上限的相关案例也会增加,但具体到个案中,对滞纳金数额的确定还要依据具体案情和税局依据,为避免逾期带来的困扰,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对欠缴的税款要及时上缴,对滞纳金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四、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注重经营管理,交易凭证留痕

事前: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事中:一、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二、对医药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账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的核查结果同步财务付款系统,有效拦截问题发票的付款;三、对于采购环节发票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录入系统进行自动化验证。

事后:医药企业有必要建立一套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发票管理数字化系统,以实现发票风险信息的采集、分析、评估和反馈等环节的紧密衔接。

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同时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属于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资金往来书证、收发货确认单、运输单据、银行流水、收付款申请单、收付款记录,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发票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

(二)重视税务稽查,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应该了解税务稽查中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稽查程序与方法,研究分析自查提纲、掌握自查焦点,制定既符合自身利益又顺应稽查局要求的《税务自查应对方案》,并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开展自查。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补缴税款等,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其次,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医药企业,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

【第2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附表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要点都在这里了!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进行中,为方便大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诺成财税对申报表的填写事项进行了整理,有需要的纳税人请认真看!

首先纳税人要注意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应先填写财务会计报表,注意申报表中的利润栏应与财务会计报表一致。四季度财务报表,与年报财务报表所属日期相重,所以四季度季报时不用必须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其他季度都需要。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目前最新的为“2023年版”,有3个附表。一般企业只填主表,有相关事项的才需要填写附表,下面是主表的简单填写说明。

填表注意事项

一、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第1行)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第18行)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5行)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用按实际利润预缴法,小编重点讲解一下

第2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3行:“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第4行:利润总额应是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按照利润表填写即可。

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这要清楚。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季报时可以弥补亏损)(一季度申报时,需要汇算清缴年报申报完毕才可以弥补亏损)

第9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 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一)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打勾的规则

1、2023年度符合且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本季度预缴申报时,必须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

2、2023年度不符合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或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或2023年度新成立的企业,可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后,自行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勾选“是”或者“否”。

(三)小微企业如何填报附表3?

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只需通过填写附表3即完成备案,无需另行完成备案操作。

企业在填写附表3时,第2行的计算规则为:主表第9行或第20行*(25%-50%*20%),即主表第9行或第20行*15%。本期数和累计金额应分别计算填写,同时填报第3行“减半征税”。

网上申报系统附表3中第2行、第3行的累计金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自动计算填列。

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00000

10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25000

25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1500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1000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0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1500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1500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15000

案例2:案例1某企业2023年第三季度亏损150000元,则三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50000

-50000

10

税率(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9行×10行)

0

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请填附表3)

-15000

0

13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14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

0

16

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

17

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

0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是 □√

否 □

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合计(2行+4行+5行+6行)

-15000

0

2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000

0

3

其中:减半征税

-15000

0

三、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一)哪些人需要填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包括:

1、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重要行业小微企业研发与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可适用该条);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只有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企业才要填这张表。即符合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填写附表2后即完成了相关的优惠备案,无需再完成其他备案手续。

提示:其他企业不要填。因为网报系统设置了监控条件,这张表不能补零通过,如果误填了,请直接点击“退出”即可,但是如果您已经保存过了,填写状态显示为“填写中”,那还需要在点击“退出”后删除该表。

(二)实务中应避免的错误

错误一:税会处理一致的情况下,税收折旧额等于正常折旧额。

提示: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且处理一致的情况下,“正常折旧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时估算的折旧额,而“税收折旧额”是指按税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时计算的折旧额,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应该相等,除非二者都等于0。例如:某按月申报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2000元,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假设税会处理一致,均按缩短折旧年限法即按6年加速折旧,则每月税收折旧额为12000÷6÷12=166.67元,每月正常折旧额为12000÷10÷12=100元,每月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为166.67-100=66.67元。

错误二: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包括了固定资产以前年度的折旧额。

提示:该表是月(季)度申报表,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错误三:税收折旧额填列了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有折旧额。

提示:对于税收折旧额而言,不论是本期数还是累计数,您需要填列的只是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错误四: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填列0。

提示: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一次性扣除政策比较特殊,因为会计上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从次月开始,而税收上一次性扣除是在购入当月扣除,因此,在购入当月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都按照首月折旧额填报。

错误五:一季度购买的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只在一季度申报,以后季度再没填过表。

提示:这种情况下,您在以后的每个季度都要填这张表。一季度申报时,在本期数和累计数里都要反映;本年度以后季度申报时,只需要在累计数里反映就可以了。另外,年报时也应就此业务填写相应报表进行备案。

四、跨省总分支机构季度申报

(一)总机构如何填报?

总机构的申报总机构主表填表方法前半部分与一般企业一样,先计算当季度汇总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唯一区别在于最终缴纳时,以填写主表28-31行中的数据为准。即在计算填写第15行(或24行或26行)后,直接按比例填写第28-31行。

(二)分支机构如何填报?

分支机构直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3年版)》内容填写第30行、32行和33行。

【第3篇】预交税款时企业所得税

按季预交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就地预交就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税,年终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抵减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缴--指季度结束,就截止到本季度末的利润总额累计预缴所得税。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的企业是按截止到本季度末的营业收入累计预缴所得税。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一季度)

营业收入*所得率*所得税率=应预缴所得税额-以前季度已经预缴数=本季度实际应补缴数(二、三、四季度)

如何预缴--季度末,向税务机关做所得税申报,缴纳(自核自缴),年度终了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四行“利润总额”内。

但原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纳税义务的利润总额应包括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分析得知,原预缴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不仅限于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还应包括在预售期间发生的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

新的预缴申报表的填表说明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从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来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必然的勾稽关系,因此,对采用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利润总额应包含未计入开发成本的相关期间费用、税金附加、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同时在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当期时,还应从利润总额中减除将原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第4篇】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

是的,您没看错!

为了方便纳税人,优化服务,加快企业所得税退税速度,税务机关上线了企业所得税智能审核退税系统,动态采用“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对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实施分类审批标准。对动态信用等级为“高”“中”且企业所得税退税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纳税人采用智能审核,最短可在几分钟内完成审批;对动态信用等级为“低”的纳税人,提请退税后,系统将推送人工审核。

如何申请企业所得税多缴退税呢?

(一)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后,如产生多缴税款,或者近三年存在汇算清缴多缴未退税款,系统将自动弹出退税链接:

(二)点击“申请退税”,系统将根据退税类型自动跳转至无纸化汇算退税或者误收退税界面:

注意:如果选择“暂不办理”,系统将在每次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界面时,弹窗提醒存在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抵税申请,直至办理完退抵税为止。

(三)如存在欠缴税款,系统将提示退抵税费申请文书中“申请退抵税(费)方式”只能选择“先抵后退”:

如存在已办理缓缴尚未入库的税款时,则退抵税费申请文书中“申请退抵税(费)方式”必须选择“先抵后退”。

特别提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已办理2023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23年度汇算清缴需要退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退税。

举例:

某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申报税款属期为2023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应补企业所得税10万元,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其缓缴期再延长6个月可推迟至2023年10月缴纳入库。2023年4月,该企业完成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25万元,及时取得25万元的退税更有利于企业,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后,选择申请抵减缓缴的10万元预缴税款,并就剩余的15万元办理退税。如果汇算清缴应退企业所得税2万元,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四季度的10万元预缴税款更有利于企业,因此该企业可暂不办理退税业务,待2023年10月,先申请抵减2万元退税,再将剩余的2023年四季度缓缴税款8万元缴纳入库。

(四)按系统要求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并上传附送资料后,点击“提交”,恭喜您!您的退税申请已经提交成功。

tips:

(一)如存在多税种退税,可单独提交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申请,触发智能审核,如合并所有税种提交退税申请,系统将接入人工审核。

(二)如存在多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多缴应退税款,且各年度合计应退金额大于1万元,但单笔应退金额小于1万元,单笔提交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申请触发智能审核,合并提交系统将接入人工审核。

(三)直接办理退抵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进行查询、申请。

如此方便快捷

退税申请提起来!

【第5篇】返还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类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19〕11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

因此从税务机关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1:

根据2023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一品税悦补充2:

事实上,手续费的返还不仅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范围还比较宽泛,具体如图所示。

1、代扣代缴税款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都可以申请手续费返还。比如,你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这些都可以按时实际入库的比例申请手续费。

2.代收代缴车船税

这张发票,备注了车船税1800元,这种发生在我们在保险机构购买车辆保险时候,保险机构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规定,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纳税人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这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返还。

3.委托代征印花税

这张发票含税价只有69870.90,备注上还列明了印花税29.7。怎么来的这个金额?

票面国内运输服务59468.31*万分之五=29.7,按照票面国内运输服务的不含税金额乘以印花税税目货运运输合同的税率万分之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这个就是就是委托代征。铁路部门也可以就此向税务局申请手续费。

总之,以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简称“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计入本单位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享受减免税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分情况。特殊情况下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账务处理:

计算应退增值税:

借: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收到退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即征即退增值税

说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我们平时听的最多的其实就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增值税加计抵减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因此应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加计抵减平时做个备查台账就行,有了应交税款,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用加计抵减。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按10%或15%加计抵减部分,直接抵减的是应纳税额)

银行存款

五、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不涉及收入确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品税悦补充:

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分录: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品税悦补充:

根据财会2016 22号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之前都是用“其他应收款”进行核算,大同小异,没有实质区别,都是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会2016 22号文新增设了“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

本文内容参考:厦门税务、二哥碎碎念,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6篇】异地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下载

企税相关——

异地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相关解读——

建安企业异地施工:个税征管方式的五个变化

异地建筑安装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二选一

一、企业所得税

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二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

2、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二级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注: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总机构预缴税款:就地预缴税款。

总机构应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

3、既设直管跨地区项目部又设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

总机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只设二级分支机构”方法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总机构、项目部、各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四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总机构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除正常报送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

2、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3、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4、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5、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相关政策文件

1、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二企事业承包承租所得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因此,跨县(市、区)施工,也有可能涉及到被核定征收0.4%~2%的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经济越欠发达,被核定征收的可能性就越高。小编(微信号:13931190975,加我为好友,经常在朋友圈发干货)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

【第7篇】预缴税款由企业所得税

修建企业的修建项目并不是都在一个当地,有的修建项目会涉及到跨区域运营的问题.即便是跨区运营,咱们改交纳的税费肯定是需求交纳的,一般是采纳的预缴方式.那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关于修建企业来说,是能够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的.

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

能够终究靠电子税务局在项目所在地交纳.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用户名、暗码及验证码,进入体系.点击【申报缴款】-【其他申报】,如需修正申报月份可点击【申报月份】挑选申报月份,挑选【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填写申报表'引导页面.如需从头挑选主管税务机关,请封闭当时提示框,在界面右上角【主管税务机关挑选】功能模块进行切换,点击承认即可.承认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无误后同,请挑选'修建服务增值税预缴申报'.填写并提交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后,税务机关会对您提交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附送材料进行审阅,请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及时查询该事项处理进展,可能会呈现审阅不通过的状况,请及时留心.在【申报查询及打印】界面查询提交成果,关于'已提交未审阅'的申报状况,需等候税务机关复核今后,即当申报状况为'申报成功'时,表明增值税预缴申报成功.下一步可点击【清缴税款】交纳税款.关于申报状况为'审阅不通过'的,可点击'概况'检查详细信息,并按规则从头正确填写.清缴税款.请注意,当时登陆的主管税务机关与本次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时,【清缴税款】模块才可带出相应的应税记载,选中需缴款的信息,点击当即缴款,并完结缴款.

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是怎样?

1、异地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实践营收的0.2%,凭完税凭据: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施行项目法施工的,项目部应在月末,向所属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结转:

借:内部来往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季度或月度预缴

依据季度或许月度实践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扣减异地项目0.2%预缴税款之后,核定征收好像无法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一分录只能由总机构或许二级分支机构编制.

3、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税法核算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扣除已预缴税款):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以上收拾的材料内容,便是咱们关于'修建企业能否在电子税务局预缴所得税?'这一问题的详细答复.修建企业是能登录电子税务局去预缴所得税的,详细的预缴操作过程,能够跟着上述所讲的流程来做相关操作.此外,修建企业预缴所得税的管帐处理,也能了解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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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退税文件

一路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建筑企业,2021 年度汇算清缴计算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比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少 5000 多元,请问我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

一路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综上,你公司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应及时申请退税。

大家有不同的见解,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发表留言,喜欢的朋友也可以点点关注点点赞,每次的素材一路是经过深思熟虑,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谢谢!!!

【第9篇】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退税公告

有同学咨询: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

关于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实际资产损失未扣除形成的亏损,先调整当年的亏损,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二、实务案例

案例01:2023年1月18日,m公司发现应收a公司购货款600万元,因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4月根据a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销售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600万元,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只能抵扣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

这里有必要提醒各位老师,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年度确认要准确,才能准确确定多缴企业所得税款年度或亏损确认年度。

m公司应收a公司600万元货款,a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货款无法收回,资产损失已于2023年发生,但会计上在2023年才核销坏账,该项资产损失应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扣除。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但由于m公司在2023年才发现该项资产损失未税前扣除,追补确认扣除期限已经超过5年,不能再追补税前扣除,多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已成为真正损失,亏大了。

案例02:m公司系农产品深加工企业,2023年1月18日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因b公司已于2023年3月注销,公司于2023年12月根据b公司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资金拆借合同及付款凭证,全额核销坏账,但m公司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并未税前扣除该项资产损失多缴企业所得税200万元。问m公司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3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

解析:m公司发现应收b公司拆借资金800万元,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资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项损失不属于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按规定2023年度并未多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

资产损失追补税前扣除非常复杂,纳税人需准确把握相关政策,正确申报纳税,方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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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表

每个季度结束,会计朋友们就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每个季初,税哥也会和朋友们详细学习一遍所得税预缴申报。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当时主要是为了适应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以及税务系统“放管服”不断深化改革的需求,预缴申报精简了填报内容、全面落实了新政策、优化了申报体验。

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而从这个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6号又对其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是呢,虽然这个月起申报表有变化,但是总体变化不大。

大家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申报表。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这里强调一下,申报表格式都是全国统一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可能因为服务商不同,申报软件界面有所差异而已。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我们来说说几点重点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比如你7月申报第2季度,就是填写1-6月的数据。之前很多朋友搞不清楚,企业所得税还是累算,这里填写一定要注意,不要填错4-6月的数据了。

三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你们企业的这个选项申报表一般都是锁死的,不是随便能动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也就是,我们一般都是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你确实有困难的想要以其他方式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税务局许可了才行。具体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提交申请,如上图。

企业类型选择

如果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如果没有这种总分关系,就是都选一般企业。

附报信息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填写。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注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计算填报税款。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但是有一点,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你连财务报表都不做,填这个表完全就没依据。之前很多朋友问税哥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有,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直接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营业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一定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还有强调一个事情,一个年度直接不存在弥补亏损问题,比如第一季度亏损,第二季度盈利,不存在弥补的概念呢,本身所得税年度内就是累算,只有跨年才存在弥补问题。

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注意:本次申报表调整这里有重大变化,删除了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以前未完工的开发产品预缴的所得税不必须等到汇算清缴再抵减调整,这对房地产来说减少了其所得税的资金占用。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例:理个税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7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6=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6=3.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2.5=27.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注意:这里的26.25万是一个统计数据,是统计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金额。纳税人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一致的,纳税人不涉及纳税调整事项,但是涉及减免税核算事项,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填报本表。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财税〔2019〕13号号文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这里100万*20%=20万。

第二季度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有全额交税,扣除第一季度预缴的数。

这里的减免税额=300万*15%+5=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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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扣缴的税款

关于企业所得税,你了解多少?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其税目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率一致。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非居民企业为20%。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费用-以前年度亏损。

降低企业所得税,除了选择合适的行业比如高新技术行业以外,还可以选择合适地区进行税务筹划,结合税收优惠园区的优惠政策,安全合规的节省税金,我们先了解一下适合解决企业所得税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个独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后个税0.5-2.1%,增值税1%,附加税6%,综合税率在3%左右。注册与注销都相对方便快捷。

怎么做:把我们主体公司的一部分利润分包给园区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把税负压力转移到个独,让个独去进行纳税,个独中最重的赋税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但是已经申请核定了,所以总体的税负率很低,假如说我们分包450万的利润,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14.22万的税费,而我们正常情况下450万的税费首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还剩下337.5万,然后再缴纳20%的分红,到自己手中的资金也剩下270万左右的利润,也就是说450万我们需缴纳180万的税费。节省了165.78万。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锦鲤税税》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请到公众号锦鲤税税详细咨询。

【第12篇】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怎么计算所得税费用的?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十纳税调整增加额一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例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例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的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应根据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以调整计算后,据以确认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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