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的个人所得税高不高这个问题,不仅要看表面上的税率、级次、免征额(就是3500,一般说的“起征点”是不对的),还要看费用扣除的部分。
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5000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8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5000)×3%—0=90(元)。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全月应纳税额所得额 税率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1.我国个税工资薪金部分采取7级超额累进计征方式,前几级的级距太密,边际税率增加太快,从3%到10%再到20%。这导致普通工薪阶层承担的税收负担较大。
2.我国个税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也就是工资薪金单独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经营收入单独按照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征,接个私活赚点劳务报酬按照20%计征,股票、利息、红利单独按照20%计征,而几乎每一种税目都有些减免抵扣,所以当一个人的收入来源方式很多元时,他可以享受多项抵扣、分散开来的金额又不会特别高以至于在累进税率计算中列入高收入级次按高税率征收,而对比之下一个人如果收入来源主要甚至全部是工资薪金(大部分人其实都是这种情况),则会被课较高的税。
3.关于费用扣除,免征额3500就算是费用扣除了,但是这个扣除标准是不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差异的。一个人自己赚钱自己花,和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同样的工资收入所赡养、抚养的人数是不同的,经济负担也是有很大差异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个人申报而非家庭申报,无法以家庭方式衡量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也并没有考虑到这种负担差异。而在其他发达国家对于费用扣除有很详细具体的标准。比如医疗支出、子女教育、残疾人特殊补助等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低收入者的家庭人均就业人口负担明显高于高收入者(这也是我们的生活常识),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这种税制之下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要更高一些。
综上,其实从税率上来说,中国的个税税率在国际上对比并不算高,但是因为税制上的一些不合理(税率级次、分类计征、个人申报、费用扣除),导致普通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重。
最近,因为个税附加扣除有住房租金的缘故,出租房房东要交什么税,就变成了人人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来扒一扒!
增值税
征收率:5%减按1.5%缴纳,也就是交1.5%的意思。
免税条件:月租金收入3万以下免征增值税,3万以上全额按1.5%征。
增值税附加税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5%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免税条件:第一点的增值税如果为0,本项也都为0.
房产税
征收率:个人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租金收入12%减按4%缴纳,也就是交4%的意思。
没有其他减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
核定预缴方式,应税收入额×3%;
查账方式,应纳税所得额×10%(已经减半征收优惠了,财产租赁原个税税率为20%)
印花税
税率:租赁合同千分之一
免税条件: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1.大城市1.5至30元;
2.中等城市1.2至24元;
3.小城市0.9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免税条件: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可以减免,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一般可免。
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方法/步骤
【例】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10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12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接上例】该个人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4.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一个子女的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例】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提醒】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5.居民个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都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
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如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即在取得收入的次月先由各单位分别代扣税款,个人通过相关渠道办理合并申报。
有好多小伙伴每个月有多处收入来源,分别都预扣预缴了个税,但是怎么收到消息说还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这不是重复缴税了吗?中公财经小编来为大家解释一下~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大家都很熟悉,所以我们主要讲讲兼职收入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常见的三项所得。
三项所得各指什么?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三项所得收入怎么核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项所得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会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您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认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步、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下表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例:除正常的工资薪金收入之外,2023年7月,居民张某因兼职从其他三家公司分别取得稿酬收入3500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5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2000元。那么,这三家公司在向张某支付款项时应各自计算的预扣预缴税额是多少?
稿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3500-800)*70%*20%=378元
特许权使用费用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5000*(1-20%)*20%=800元
劳务报酬收入应预扣预缴税额=22000*(1-20%)*20%=3520元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是怎么回事?
承接以上案例,张某取得的兼职收入虽然已经由支付方预扣预缴了个税,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还需将取得的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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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特殊规定
1.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同意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一般比原稿费低50%左右)。我们认为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稿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80〕财税外字第50号)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易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5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4.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
三、税款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时次的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二)预扣预缴/代扣代缴
1.居民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例:王老师和张老师合写了一本书,稿酬6000元。稿酬结算有两种方案:
1.稿酬统一结算给王老师,由王老师再分给老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80%×70%×20%=672元。探讨:王老师与出版社签约,领取稿酬后分配给张老师时需要代扣个税吗?
2.稿酬分别结算给王老师和张老师,每人3000元;王老师和张老师分别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70%×20%=308元,两人合计预扣预缴616元。
(2)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非居民
(1)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二)汇算清缴
1.居民
(1)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汇算时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3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非居民
非居民的稿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热点问答
1.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举例:2019 年 8 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 2.5 万元。2019 年 8 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 14000 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2.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 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6.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五、经典案例(根据财税智库文章修改)
冯某是一名大学教授,2023年度平均每月工资1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680元。
冯某利用业余时间授课,培训机构支付每月税前报酬30000元,共计12个月,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2400元;出版专业书籍,取得稿酬100000元(税前),出版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1200元。
假定陈某汇算时无其他可扣除项目。
【解析】
全年应税收入额=15000*12+30000*12*(1-20%)+100000*(1-20%)*70%=524000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24000-60000-2000*12-2000*12=416000元;
全年累计预缴税额=4680+62400+11200=78280元;
全年应纳税额=416000*25%-31920=72080元,小于已预缴税款,应退税;
应退税额=78280-72080=6200元。
因此,陈某需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汇算清缴退税6200元。填写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适用)
注1:“第6行费用合计: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减除20%费用的合计金额”。即,(360000+100000)×20%=92000元;
注2:“第7行免税收入合计:填写本年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合计金额。其中,税法规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对减计的30%部分,填入本行。”即,100000×(1-20%)×30%=2400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来源:小颖言税
一、金税四期是什么?到底有多强大?
我们常听到最多的是税局是“以票控税”的,但是现在“以数控税”的智慧税务监管时代正在来临!
1、“金三”和“金四”有什么区别?
金税三期的上线:是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与统一,通过互联网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打通了,是税局对税务系统以及业务流程的全面监控,实现以票控税。而以智慧税务为特征的金税四期是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构建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社, 科,工,民,司,商,统, 银行等机构的业务数据和“非税”信息直连),实现了更加全面的业务监控覆盖范围,全面升级,实现“以数治税”的转变。
2、“金税四期”为什么让企业如此忌惮
(1)金税四期,以正在推进的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为突破口,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税务、财务、业务的“三务”一体化深度融合。
(2)以前税务局监管企业,是由过去的“有税”后才关联、现在“涉税”即关联,发展到下步“未税”时就关联。
(3)数字化和智慧化升级使税收规则、算法、数据直接融入纳税人经营业务中,纳税人每一次交易活动都会在税务监管系统下留下一份“底账”,不但能及时发现已有的税收征管风险,还能提前揭示出税收征管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4)电子发票推行后,企业发生交易开具了发票,相应的发票信息同时进入交易双方的内部系统及“金四”系统;并对纳税单位进行“一户式”实时归集和分析,如果你有虚开发票等行为,金四系统会立即感知风险并自动预警。
这就是金税四期的一个基本逻辑。
总的来说:金税四期的到来就是企业数据信息更加透明,税务监管更加全面,税务稽查也会更加严格、更加精准、更加全面,最终实现以数控税。不再简单是税务体制完善,对于企业而言更是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私卡交易监控。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特别是个人卡交易,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从而真正实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碰壁”!一旦失信、你将寸步难行!
引入高净值人群反避税条款: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计入征信,海内外资产收支更透明。
三、金税四期对我们的要求是什么?
执行金税四期以后,我们纳税人一定要建立合规意思,不要心存侥幸,特别是收入比较高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以及自然人),要将不合规的地方尽快整改。同时,金税四期上线会使得税收更加公平,之前靠一些偷漏税行为取得成本竞争优势的企业,不及时整改,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3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注意啦!只剩下两天的时间了,还未申请的小伙伴们,请抓紧办理啦!
下面为大家贴心附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操作步骤!
1、线上申请入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登录扣缴端。
2、登录进入扣缴端界面
“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
3、点击【获取结报单】
等待系统自动查询出退付手续费信息后核对所属期、数据是否准确。
4.勾选单户核对清册
提醒:1.个税手续费按扣缴单位年度代扣代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其中实际入库税额需扣减代扣代缴更正申报退库数据。请注意勾选退库日期在上年度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2.证券机构请注意不要勾选征收品目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5.确认结报单
【结报单】界面是汇总界面。
注意:申请年度为2023年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6.核对无误后,申请退库
点击“申请退库”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提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醒
若您只办理了“结报期限”为2023年2月至12月的手续费退费,未办理“结报期限”为2023年1月的手续费退费,您单位办税人员(须实名认证)可携带身份证件、1月份未结报的清单、单位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答:付个人佣金: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库存现金
交佣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佣金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记入销售费用?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要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佣金在会计的处理上是计入营业费用(销售费用)。
符合上述规定的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有人在报税通平台上问到:为什么工资6000元,但是个税为0元?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如果你是有固定工资薪金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每月除固定减除费用5000元外,你有各种扣除项目超过1000元,那么你不需要缴纳个税,自然个税为零。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不是每月固定工资薪金,因为实行累计预扣预缴制,可能你的累计收入低于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各项扣除,也不用缴纳个税。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在平时采用累计预扣预缴,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还有人问到,港澳台人士可以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吗?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回复:
港澳台人士和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手机个税app。如果人脸识别认证未能成功,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通过注册码进行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
最近娱乐圈不太平静。吴亦凡、霍尊、张哲瀚、郑爽、赵薇……一个瓜接一个瓜,让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一脸懵,明天不知道又是哪一个……
国家这次整治是动真格了,对于劣迹艺人的态度是零容忍,一罚到底。
但最触动我的还是郑爽补税处罚事件。根据税务部门查明,明星郑爽在2019—2023年没有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00多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00多万元,最后给出的处罚是:2.99亿元!
看看郑爽这封致歉信吧,财务知识匮乏,对税收征管法律缺乏敬畏,最终自食其果。
这次娱乐圈大地震,和最近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无不再次向高收入群体传递一个信号:
“要继续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更多的回报社会。要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整顿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而加强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可不是今年刚刚开始的事情,其实,早在2023年就有动作了,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
202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2)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3)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2.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
(1)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2)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抓好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重点是加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份)的税源管理,完善征管链条。
(二)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
1.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2.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4.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加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管理,在其注销登记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有关税务事项。
三、继续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加强以非劳动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人群的征管
密切关注持有公司大量股权、取得大额投资收益以及从事房地产、矿产资源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活动的高收入人群,实行重点税源管理。
(二)做好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征管工作
1.深化高收入行业工薪所得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
2.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3.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通过明细申报数据等信息汇总比对,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管理。
(四)完善数额较大的劳务报酬所得征管
1.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重点加强数额较大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
2.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加强高收入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充实外籍个人管理档案,掌握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职位的薪酬标准,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充分利用税收情报交换和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审核等信息,加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
2.加强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所得的征管,抓好对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外籍个人报酬的监管,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强化税源管理基础
1.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通过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手段,加强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建立健全个人纳税档案。
2.推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
3.逐步建立健全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交叉稽核机制,完善高收入者税源管理措施。
4.国税局和地税局密切配合,健全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形成征管工作合力。
(二)建立协税护税机制
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工商、银行、证券、房管、外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
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改进纳税服务,深化纳税评估,加强专项检查,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一)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便捷化的申报纳税服务。了解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提高咨询回复质量和效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收入者进行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严格执行为纳税人收入和纳税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切实加强日常税源管理和评估
坚持开展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日常税源管理,充分利用相关信息,科学设定评估指标,创新评估方法,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应进行跟踪核查、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三)扎实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同时,结合本地征管实际,选取部分高收入者比较集中的行业,切实搞好专项检查。加强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违法线索,依法严厉查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并将其作为税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研究强化基础工作、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征管手段、搞好税法宣传的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但高收入群体也不必如坐针毡,调节高收入并不是简单的均贫富,多掌握些财税知识和税收政策,对合法的收入进行合理的税筹。更多还是强调应有依法纳税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对高收入群体征收相对较高的税收,是国家对高收入进行调节、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在这个问题上但凡存有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经济和法律代价。
郑爽事件,给每个人敲响警钟:在享受社会公共福利的同时,敬畏法律、敬畏道德、敬畏规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共识。
近年来,中国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而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和可投资资本总量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境外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由于税收配套政策相对滞后,高净值人群境外投资在税收抵免、饶让及监管上还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尚处于个案处理及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监管与服务制度,还有很多完善发展的空间。但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疫情的冲击,我国在征管领域尤其是高净值人群中,严格征管的趋势极为明显。近两年多的相关文件和公告,都在预示着税收调控环境逐渐趋紧。具体来说,目前在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中提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2023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高净值账户作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相关定义,但该办法依旧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确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二、我国税收制度不够优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或制度层面出台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具体标准,导致无法精准定位重点人群,给税务部门实施针对性、差异化征管带来较大困难。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仍有较多分类征收项目,不同所得项目税率差异明显,使得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利用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逃避税收成为可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制性不高。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仅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才需要自行申报。而税法未对纳税人强制自行申报作出明确规定。
和一般自然人相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所得来源和类型更为广泛新颖,还可能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比如,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以高净值人群常见的投资所得为例,现行税制中缺乏充分的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是高净值人群反映较多的一项政策问题。由于现行政策的滞后,很可能导致现有法规的适用障碍,或适用结果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带来争议风险。
三、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
收入根据不同来源可分为劳动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种类型。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许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可通过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导致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1)》的数据显示,2023年劳动性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16%,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的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仅为35.89%。
四、高收入群体从事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目前我国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远远小于纳税人所获得的收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会使得有的纳税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选择偷逃税。因此,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迫在眉睫。
五、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业务复杂、专业性强,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还难以匹配适应,税务评估和专项稽查效果不佳。现实中,一些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滥用核定征收、拆分收入等偷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从侧面说明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能力亟须提高。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
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性质。
同时,数字经济也突破传统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雇佣关系的灵活化也模糊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判定。同时由于数字经济涉税业务复杂,加之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的来源地与交易的发生地通常不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地,因此也难以划分税收管辖权。
六、部门协同、社会监管不够有力
一是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信息共享参与单位局限于政府部门,且各部门数据口径不一,数据整合质量不高,社区及拥有海量自然人关键数据的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还未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信用管理体系亟待完善。从税务部门看,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手段。从征信体系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尚未建成,纳税信用社会化应用范围较窄,特别是在跨部门联合运用上缺乏制度性安排,纳税信用的约束力还不强。
七、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税源分散且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与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
八、国际协同机制不完善
自然人的流动性比法人的流动性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更是如此。税务部门在面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跨境业务收入确认以及资产分布的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紧密协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除了通过直接移民转移资产的手段避税外,也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等方式避税。
虽然我国在2023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但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未加入crs,这些未加入crs的国家就成为我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税负。且目前crs规定的交换信息主要是金融资产信息,对自然人拥有的房产、收藏品等实物资产的信息交换没有强制规定,这无法完全满足跨国税收管理需要。
九、反避税手段不够成熟
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逐渐转向通过转换所得形式、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国际税收差异等方式进行避税。
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虽然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但是条款设置较为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反避税条款中有许多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刚性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执法规范。税务征管环境变化,风起浪涌,风险悄然而至,高净值人群该如何乘风破浪?关键词是合理规划!包括个人税务身份规划、家庭整体税负优化以及利用法律金融工具进行资产保全财富传承。
十、税务机关风险应对能力不够
1.手段受限。目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并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对逃漏税自然人的管控力度和惩戒措施十分有限。限制出境仅适用于重大税务案件,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对于失联纳税人,缺少有效监控手段,风险应对质量受到极大影响。例如,在应对个人股权转让风险任务时,如果受让方也是自然人,很难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实现对税款的追缴。
2.专业性不强。自然人税收业务覆盖各行各业,避税手段更趋专业化,现有税务人员对特定行业、特殊事项的经营特点和商业运行模式了解不够深入,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在应对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成效大打折扣。
3.惩戒力度不够。我国自然人信用制度仍处于建设阶段,信用评级尚不健全,对于失信自然人未给予足够的惩罚措施,失信成本较低,威慑作用不佳,风险应对效果不理想。
一、什么是零申报?
零报税是指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
长期零申报会受到的处罚是:税局会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查出你零申报的原因,然后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还要罚款。
二、小规模增值税零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申报缴税>界面找到<增值税>,点击报表后面的<填写申报表>。
2、进入到增值税申报表后,报表里的数据都填写零,有些地区的增值税申报表也可以不用填就空着。
3、增值税零申报也就是没有收入,所以报表里的数据都是零,把报表拉到最下方,对纳税人进行数字签名,或者输入纳税人密码,如果是在线申报,就不需要输入密码。
4、输入密码之后,检查日期和报表里的零数据,核对无误之后点击<提交>。
5、点击提交之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0申报就申报成功了。
三、企业所得税零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方式都是一样,也是登陆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入申报表之后,收入填零,如果有发生费用,填写相应的成本费用,再填写利润总额(如果成本费用也没有,就都填0),最后点击提交申报表,这样就申报成功了。
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申报
1、登录<电子申报管理系统>,点击主界面的增值税,不用填写数据,直接生成数据,点击<保存>--再点击<审核>。
2、最后点击<网上申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零申报就申报成功了。
五、长期零申报的3大后果:
1.企业将面临罚款处罚。
如果当期有收入无应纳税款办理零申报,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需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当期有收入有应纳税款办理零申报,则属于偷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现行《征管法》有关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无收入无应纳税款,但有进项税额,如果办理零申报,则当期进项税额不能再申报抵扣。
2.企业发票减量。
如企业有长期零报,而纳税人持有发票,则将被扣减发票,纳税人会定期到税务机关核实发票。
3.纳税人信用等级会受到影响。
企业如果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因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信用等级就不能评为a级。如果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去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信用将直接降为d级。
如果当期有收入及应纳税款却办理零申报,构成偷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纳税人,除判定为d级外,还会:
(一)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
(二)税务机关将会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六、不申报纳税的后果
1、企业将会有欠税信息,需缴纳罚款;
2、会出现经营异常信息;
3、企业法人、股东会被加入失信名单;
4、税务局会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申报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之一,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并要对不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该做好申报纳税工作。
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为例,出租方与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过程中,除了涉及增值税,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印花税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出租方还会涉及购销合同印花税,在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纳入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三、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到的价款-借款利息-相关税费
上述减项是计算“销项税额”时对销售额的“减项”。这种差额征收需要针对差额部分提供扣除凭证。扣除凭证一般是指发票、完税凭证或其他。
承租方取得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企业给员工提供的生活费补贴、租房补贴、差旅津贴、高温津贴……这些津贴补贴啥的到底要不要交税?可以免征个税吗?
一、补贴津贴免征个税
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不征个税范围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救济金、抚恤金、工伤补贴、剩余津贴等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在或者无居住,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津贴和补贴区别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补贴是一种福利性质的。
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侧重于生产性。
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侧重于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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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是跟自己业绩挂钩,当月销售的保险越多,其收入就会越多。有些保险营销员当月售卖的保险比较多,当月的佣金收入到了非常高的地步,保险公司会计不知道怎么样给他算个税,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如何缴个税?
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如何缴个税
保险营销员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如果业务员为保险公司员工,那么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个税。扣除个人工资、五险一金之后的部分缴纳个税。如果是保险代理人身份,按照收入的60%缴纳个税,也就是3600元需要缴纳个税。适用的税率按照个税表扣税。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税款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每月预扣时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 -附加税费-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看过本文介绍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如何缴个税后,在保险公司工作的财务在计算保险营销员个税的时候要能特别留意,不能将其与普通员工个税一样算,不然他们缴纳的个税就太多了,最终会找到会计头上要求算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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