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所得税
栏目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第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由于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提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因此,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

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一样,它们之间产生差异也是必然的。

粗线条地说,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认方面大体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的,权责发生制是根据货物劳务服务的提供进度来确认收入的

增值税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通常来说,开发票就需要缴税,收到钱就需要缴税,没收到钱但合同约定你收到钱就需要缴税,合同没约定没收到钱但提供完了货物劳务服务就需要缴税。

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增值税有许多提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并不完全按照是否据供货物劳务服务来确定,所以,在同一个纳税时点,增值税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就会不一致那是很正常的,我们看几个常见的不一致的情况。

(1)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比如有建造大型机械设备,需要花好几年时间,或者签了一个长达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但一次性先收取了三年服务费。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钱或者合同约定收到钱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是根据进度来确认收入的,收到钱,但当年肯定不能全部完工,不可能都确认收入,这个时候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会有差异。

(2)委托代销销售货物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如果企业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之前收到代销清单,增值税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一致的;如果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及以后,企业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必须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企业所得税则不需要确认。此时,两个税种的收入会有差异。

(3)先开发票后发商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但没有发出商品,并不满足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相关条件,在企业所得税处时不需要确认收入。

(4)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有两个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增值税是需要视同销售,在申报表上填写销售收入的,而由于这是企业内部行为,商品并没有脱离本企业的控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不确认收入的。这个时候显然两个税种的收入是不一致的。

(5)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资产的销售价格是10000元,净收入是500元,会计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的金额是5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是10000元,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是500元,两个税种确认的收入会不一致。

【第2篇】企业卖股票的收入交企业所得税吗

1.收到的财政补贴的增值税政策涉及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减

2.股票转让收入增所得税

2023年某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2023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8000万元,对应的成本为4800万元。(2)12月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新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5年计提折旧。(3)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700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100万元。(4)当年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其中含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已独立核算管理)、业务招待费80万元。(5)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8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500万元。(6)当年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7)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80万元。(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400万元(含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3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8万元。(9)当年发生营业外支出共计130万元,其中违约金5万元,税收滞纳金7万元,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15万元。(10)当年税金及附加科目共列支200万元

销售收入=8000+700=8700

会计利润=8000-4800+700-100-800-1800-200+150+180-130-200=1000

技术转让调整,技术转让500万免,超500万的部分减半

700-100=600

600-500)*0.5=5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5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00万

业务招待费

8700*0.005=43.5

80*0.6=48

80-43.5=36.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36.4

广宣费

8700*0.15=1305

1500-1305=19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95万

国债利息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

税收滞纳金,补缴高管个人所得税不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2

400*0.14=56

400*0.08=32

400*0.02=8

120-56=64

33-32=1

18-8=10

64+1+10-50=25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550+36.5-150+22+25-400+195=178.5

178.5*0.15=26.7+50*0.1=31.78

2023年某鲜奶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5000万元,自行核算的2023年度会计利润为5400万元,2023年5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如下事项:(1)市政府为支持乳制品行业发展,每户定额拨付财政资金300万元。企业2月份收到相关资金,将其全额计入其他收益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2)5月份将该a股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00万元,该股票为2023年1月份以260万元购买。(3)7月份将一台设备按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给100%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该设备原值800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200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500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4)6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支付的不含税价款为1600万元,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计提了累计折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企业采用最低折旧年限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5)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2200万元,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32万元。该鲜奶生产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母公司,母公司2023年为盈利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25%。(6)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4000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8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7)发生业务招待费400万元。(8)通过县级民政局进行公益性捐赠7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销售收入65000

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300

股票转让缴纳所得税,无需调增

1600*0.95/10*2/12=76

税法:1600*0.95/6*2/12=126.67

126.67-76=50.67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50.67

4000*0.14=560

4000*0.8=320

4000*0.02=80

600-560=40

400-320=8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20

65000*0.005=325

400*0.6=240

400-240=160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60

5400*0.12=648>600

捐赠全额扣除,无需调增

5400-300-50.67+120+160=5329.33

5329.33*0.25=1332.33

【第3篇】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填报

答复: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1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预缴享受。季度预缴时这样填报申报表:

关于分红年度所得税汇缴的填报

答复: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参考一: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抛砖引玉!点赞、关注、转发、交流!

【第5篇】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货款已收到,货物未发出,企业所得税跨年度收入如何确认呢?”近日有网友留言咨询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企业所得税跨年收入如何确认问题,我们已帮您梳理好,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一

问:2023年销售的货物有些已收取货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物尚未发出;有些货物已经发出,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货款尚未收到,我公司应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

答: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问题二

问:我公司给客户提供的是劳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尚未完成,我公司2023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问题三

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公司有些客户合同付款期没到就提前支付租金了,而有些客户合同规定的付款期到了,催了好几次也没有支付我公司租金,这些租金收入,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确认收入啊?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6篇】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一.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一)款项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账务处理

按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0万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注:若是分期使用

先做“递延收益”,再分期做“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问题

(1)增值税:不属于应税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简单理解:专款专用)

以上是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官方意见,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第7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8篇】企业所得税应计税收入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盈利是终极目标。投资者开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在最初阶段,肯定会赔钱的。对于处在这个阶段的公司来说,赚钱才是第一要务。

但是,当企业开始盈利以后,涉税问题就会上升到不得不重视的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税后利润,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只要实现了盈利,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时,必然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虽然看似是免费的,但是一样会消耗国家的费用支出。社会当中存在的企业越多,国家为了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需要花费更多的公共支出。

企业在没有实现盈利之前,虽然也需要缴纳税款,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就需要贡献自己的力量了。

毕竟,税收是国家收入来源的主要部分。而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当中,也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不等于年度汇缴清算时也需要缴纳税款!

对于企业来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基本的缴纳方式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缴清算。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白企业即使季度预缴了企业所得税,也不意味着企业必然需要在年度汇缴清算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季度预缴时,只是说明在这个季度,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方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并不是按照会计核算的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在季度预缴时需要缴纳税款,但是到了年度汇缴清算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这一点,我们还是需要做到心中有数的。预缴只是粗略计算,而汇算清缴才是精密计算!

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方式。即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财务处理不规范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核算的成本或收入不严谨。为了更好地征税,才不得不依靠核定征收来征税。

核定征收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定期定额征收、查验征收以及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况下,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是固定。当然,税务机关也会定期对个体户的情况进行核定的。

查验征收和查定征收的规定基本差不多。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他们也有账本,但是可以准确计算的金额只有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如果企业的收入可以准确核算,就通过查验征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的成本可以准确计算,就通过查定征收的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

2、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就是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根据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准确的计算会计期间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费用。这样企业根据自己计算的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汇缴清算。毕竟,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则计算出来的。

【第9篇】拆迁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有一公司面临拆迁,将会收入一大笔拆迁补偿款,但该公司近三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搬迁后将继续经营。请问:公司完成搬迁年度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拆迁所得与经营所得是否合并清算?拆迁所得是否可补偿最近三年的经营亏损?(注:我的疑惑是拆迁所得是否要进行单独清算?)

专家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来源:中税网

关于企业财税、会计学习、政策解读等更多更全的信息,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易嘉财税(id:yijia309)”,为大家及时更新。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分期收入

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解答:

对于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收付实现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对于适用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需要同时满足:1.定租赁期限跨年度;2.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注意:租金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处理,不是必须,在满足条件时企业也可以选择“收付实现制”处理。比如,企业有快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可弥补亏损等,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方按照租金支付日确认应税收入,就对出租方企业是有利的。

【第11篇】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不是,企业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不是指当前季度的发生额,而是指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具体来说,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以企业全年已经发生的“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计算出企业当前需要预缴的税额,然后减去企业当年已经预缴的税额。

举例说明: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知“营业收入”第一季度的发生额是40000,第二季度的发生额是500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申报表当中的“营业收入”需要填写的数值是90000(40000+50000=90000),而不是第二季度的发生额500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下面的“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是指这一季度的发生额吗?

其实只要我们知道了季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对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利润总额”的需要填报的金额就很简单了。

上面虎虎已经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营业收入”需要填写企业全年的累计发生额。既然“营业收入”是全年累计发生额,“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自然也是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一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0000,“利润总额”是10000;第二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2000,“利润总额”是175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第二季度填写申报表时,“营业成本”需要填写的数值=20000+22000=42000;“利润总额”需要填写的数值=10000+17500=275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

对于这一点可以明确的说不等于。也就是说,在所得税季报表里面,“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他们之间并没有逻辑关系。

具体来说,“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项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通过计算公式我们也能看出来,“营业收入”里面并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里面也不包括,企业的各项费用。

其实,季度申报表里面的各项数值,只是用于统计,并不要求报表当中的数据有上下之间的计算逻辑。

这些数据,只是为了便于国家进行经济数据的统计,而不是让企业自己看。毕竟,企业自己有更加齐全的财务报表。对于国家来说,只需要把关键数据统计起来即可。

而且这些数据,只是企业依据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统计的数据。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时,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13篇】境外收入企业所得税

专才网是企业单位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专注于知识产权申请、项目申报、资质办理、体系认证等服务,0元注册商标0元注册公司,为企业申请资金补助金额近10亿,为企业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的所得税优惠达6亿,可到:【专才网】,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

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申报需要遵循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的抵免限额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得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扣除法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盈亏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为了计算简便,企业的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单独计算补税,不工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其调整方法为:

1、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的,不退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2)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上述公式(1)中的联营企业适用税率为联营企业征税时实际使用的税率。公式(2)、(3)中的投资方适用税率和联营企业适用税率,均指按税法规定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包括享受免、减税因素),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分别适用15%和24%的税率,内地企业适用33%的税率。即计算分回利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联营企业实际征税时使用的税率,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联营方已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征税。

3、如果投资方企业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果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也不再补税。

4、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5、企业对外的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6、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7、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净资产或剩余财产=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清算费用--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

3、清算所得=净资产或剩余财产-累计未分配利润-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法定财产估价增溢+接受捐赠 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专才网是企业单位综合性一站式服务平台,专注于国际专利申请、知识产权申请、项目申报、资质办理、体系认证等服务,可到:【专才网】,进行查询评估与合作。

【第14篇】按收入核定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办法

1、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应纳税额=【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核定应纳税额

不适用上面所说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情形,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涉及到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间,和会计上的收入范围相比要宽的多,所以财务在实务工作中还应多注意税会差异。

误区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时,填写《收入明细表》就可以了

纠正:纳税人填写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后,如果还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就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果纳税人还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那么还需要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误区二: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相同

纠正: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是不同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应税劳务之后,为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如果是进口货物,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销售商品后想要确认收入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已经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出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将和商品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购货方;2、售出商品之后,企业不再保留商品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企业出售商品后获得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计算的;4、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可以可靠核算。

误区三: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纠正: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是不局限于上述两个原则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