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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到五千为什么征税”“凭自己本事赚的为什么要交税”这是关于一些网友的评论。
那天刷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视频,是关于交税的,视频的内容是某位没签约的小主播收入是不用交税的,到三月底收入800元提现之后他懵了,发现收入少了很多,打电话给客服询问缘由,客服告诉他因为签约的大主播逃税被查,现在不管大小主播签不签约都得交税,三月之后超过八百就得交税,不交属于违法行为,他一脸懵,因为按照平台规则和税法规定,主播收入平台扣掉一半再交税,到主播手里基本上只剩下四分之一的收入了,视频一发出,迅速引起热议,各种评论,我作为一个看官默默的没有说话,为什么能引起人们的热议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小主播属于低收入群体,税收和平台规则之后到主播手里太少,引起广大群众的共鸣。主播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发展迅猛,很多人收入不少,但是他们逃税漏税引起国家的注意,不管低收入主播还是高收入都一起整治。而这个小主播当月收入800元各种操作下来收入少得可怜,而现实中广大人民群众辛苦劳作收入不高,想到自己的境遇,就和主播产生了同样的不解情绪。
2:对税收法的未知。税收法对我们普通人还是很友好的,分梯级层次征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控制他们的收入,减少收入差距,达到控制贫富差距的目的。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分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这九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正常人的5000交税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主播收入归属于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两万的部分税率是20%,两万到五万的部分税率是30%,超过五万的部分,税率是40%,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都是这样,不仅仅针对主播这个行业。如果网友知道,肯定不会产生这么多不好的评论。
我们为什么要交税?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普通民众一年的税几十上百块不等,交税很多的是高收入人群,税收对普通民众很是友好,税收的作用很大,投入公共基础设施上面,例如:
1:疫情期间疫苗免费。
2:教育事业(九年义务教育书本费和学费不收取费用)
3: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例如群众需要受到伤害需要110和119的时候都是免费,没有到现场问多少钱救一次才会救你,警员和消防员的工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等等都需要费用的支出。
现在你了解为什么要纳税了吗?一定要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问:我们公司接到一个外国客户的订单,需要购买一批国内生产的食品,由于我们公司并未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我们想借用友商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这批食品,请问这么操作合规吗?
答:以上操作构成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因此,贵司如借用友商的名义使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口食品的,系违法行为,应受到海关的处罚。
典型案例:2023年02月08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xxxxx022016025215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d海关申报,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夏枯草等一批货物;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8:冻调味扇贝制品等一批货物。2023年02月11日经查验: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3商品项2数量发现异常,申报831千克 ,实际数量为530.40千克;商品项3数量发现异常,申报1988千克,实际为1075.5千克;商品项4数量发现异常,申报2199千克,实际为1286.56千克。
存在未申报货物,品名为上海酒饼,编 码为2106909090,数量为965千克;未申报货物,品名为甘草片,编码1211903600,数量为693千 克;该单总毛净重,总件数发现异常,实际总毛重为5334千克,总净重为4805.46千克,总件数为360件。报关单xxxxx0220160252158商品项1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250千克,实际为280千克 ;商品项3数量发现异常,申报为838.5千克,实际为1692千克。存在未申报货物,品名为九龙 吊片(鱿鱼干),编码为1605540000,数量为163千克;未申报货物,品名为大地鱼粉,编码为 0305599090,数量为501千克。该单总毛净重,总件数发现异常,实际总毛重为4116千克,总净重为3386千克,总件数为469件。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出口食品应当接受海关的严格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向d海关申报出口食品,经海关调查认定存在申报数量与实际不符,以及部分未申报九龙 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且有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酒饼、甘草片、九龙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综合上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d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2、没收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海酒饼、甘草片、九龙吊片(鱿鱼干)、大地鱼粉);3、责令办理海关手续(处罚后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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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在之前月份的收入可能并没有开票,但是最终还是需要开票的,既然开票了就会需要做帐报税,本文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上月做预计收入次月开票如何做分录。
上月做预计收入次月开票如何做分录?
未开票收入作分录
借:有关科目—有关细目
贷: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
次月开具发票时作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开票收入(金额红水)
贷:主营业务收入—种类
未开票收入怎么报税?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
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例如,a企业某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对此项收入开具发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过的1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有可能会发生比对异常。
个人取得境外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情形不同,其纳税方式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2、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个人,需自行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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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许可证可以免征印花税吗?
1、可以,只要持有权利许可证照,就有可能免征某些税务,但仍需要按要求申报相应的申报手续。具体的申报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收情况进行讨论。有些权利许可证照可以申请免税或减免税,而有些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税收。
2、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免征印花税的条件
有权利许可证可以免征印花税的条件
特定的知识产权许可证: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特定的知识产权许可证包括专利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许可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证等。如果是这些特定的知识产权许可证,则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待遇。
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如果权利许可证是为了创业创新、促进技术转移、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公益性目的而发放的,则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待遇。
有权利许可证可以免哪些税?
几种常见的权利许可证和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
专利许可证: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规,专利许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软件著作权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软件著作权许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商标使用许可证:商标使用许可税的征收标准为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但如果商标使用许可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可能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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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围绕这个政策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这几个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
第一,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第二,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四、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税率,不适用此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符合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符合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开票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影响范围甚广。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几乎囊括了所有行业,在所有税种中与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但是越复杂的政策,就越有筹划的空间,今天就来讲讲纳税人的身份该如何选择吧。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简单来说,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是指财务核算健全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看到这里,很多老板可能又要问了,既然增值税法主要是按照销售额来划分纳税人身份,那为什么不将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企业叫成“中规模纳税人”或者“大规模纳税人”呢?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税收情况,税收主体大多是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应税收入少,税收优惠多,一般构不成大量的财政收入。那些具有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是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主体,因此将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统一称作一般纳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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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说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到底有什么不同,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以下内容均是增值税法中的简单情形,由于篇幅有限,不考虑复杂情形和特殊业务)
税额计算方法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法在税收实践中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方法,即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必须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采购发票这类“专用”发票为抵扣依据,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准许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对其而言没有进行税额一说。注意了,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在实务中,很多老板咨询我的问题之一,今天也算是统一做了解释)。
举个例子,a是小规模纳税人,b是一般纳税人,他们10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均为人民币20万元,并且都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本月,a应纳增值税额=20 × 3%(征收率)=0.6万元,b应纳增值税额=20 × 13%(税率)-1.3=1.3万元。(只是个例子,并不代表所有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均小于一般纳税人,下面会继续进行阐述。)
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要比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办法下适用的税率要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办法下适用的税率现阶段有三档,分别是13%,9%和6%。应当注意的是,选择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率低,并不意味着税负低,这和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大小都有关系。
注:税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周期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周期是以月为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报或者按季度申报,在实践中,税务局在认定税种时,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都会选择按季申报,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销售收入少,享受的优惠政策多,财政收入对其的依赖并不高;二来按季度申报能减轻企业的纳税操作频率,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主要的不同点就是以上三点了。接下来就来讲讲在实务中如何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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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法和税务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对于增值税不同纳税身份的转换是有严格限制的: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金三征管系统下,一旦超过标准,税务机关会收到警示提醒)。即使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在修改500万应税标准前,是不允许一般转小规模的,但是提高了500万标准后,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可能达不到应税标准了,这时候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纳税人的,但是按照现行政策,转换日期只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例子的方式来说明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做何种转换。
乙公司作为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a,征收率为3%,则乙公司的应纳增值额税额=a × 3%。若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不含税进项额为b,则乙公司的增值率为c=(a-b)÷a,增值税为a×13%-b×13%即a×c×13%。
建立等式,a × 3%=a×c×13%,得出c=23.08%。
显而易见,当增值率为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相同,无需刻意选择;当增值率>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一般纳税人,这时应当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若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在年底前转换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低;当增值率<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这时显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更为“合算”,建议尽快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也可理解为销售业务的毛利率)
当然,以上的例子不具有全面性。正如前文所说,增值税不同税目所对应的税率不同,23.08%的数据仅适用于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形,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业。但是计算方法大同小异,大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当然,这一比例的计算是需要以长期数据的统计为基础的,仅仅因为某一期的增值率符合管理要求就去转换身份,那是绝对不理智的。
对于绝大多数初创企业来说,我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将纳税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业有要求除外),一般来说初创企业收入很低,业务来源很不稳定,没有固定的供应商,很难及时获取专用发票,财务制度不健全,转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会使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国家有很多相应的税务优惠和扶持政策来帮助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为了享受国家的红利,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
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做到降本增效,建议老板们应当将财税相关业务交给专业的财会人员去做,这样才能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效益,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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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共同富裕”一直都是财经热词,那么何为“共同富裕”呢?
小编查阅了官方的说明就是指全体人民通过辛勤劳动和相互帮助最终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也就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遍富裕。
那么,今天你富裕了吗?你目前的收入属于什么群体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根据《2023年全国时间利用调查公报》的标准,你是属于哪种群体吧?
低收入人群是指调查对象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群体
中等收入群体是指月收入在2000-5000元的群体
较高收入群体是指月收入在5000元到1万元的群体
高收入群体是指月收入在一万以上的群体
当然,如果按照这种划分标准,肯定不是人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高收入群体。
这是按照人均可分配收入比例来划分的。所以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划分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具体准确的标准。
什么是“可分配收入”?
通俗的理解,就是除去五险一金、所得税等费用后,所到手的可用于自由支配的钱。
鼓励高收入人群回报社会?
根据中央财经委十次会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合理调节高收入人群,鼓励高收入群体和企业更多的回报社会。
说实话,如果对于仅仅依靠工资兢兢业业维系家庭的劳动者,月收入超过一万元就被划分为高收入人群体的话很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高收入人群虽然有着高收入,但同时也面临着高额的税负率45%的个税。再加上不同区域,面对同一收入标准,会处于不同的收入水平。
好比在一线城市打拼的外地户籍的年轻人,月薪可能达到了2万-3万元,但是除去高额的所得税、五险一金、房租、日常生活费后,能支配的收入也就所剩无几了。更别说鼓励让他们回报社会了。
一般来说,网友们普遍认为的高收入群体是指在一线城市收入超过50万元,有房有车且拥有自己的企业收入在百万以上的群体,其他城市标准会按阶梯式下降。
实际上,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国家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在管理税收方面相对于其他企业主是更加的严苛。企业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避税。而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却需要缴纳最高可达45%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高达45%税率的个税,也能核定征收降至3%
高收入人群获取的收入来源和种类不一样,单单的工资收入最高45%的税率也是很难吃得消的,将近一半的收入就得用来交个税,那么高收入人群可以通过怎么样的税务筹划进行合理的节税呢?
应逐项抵扣
大部分人可以通过标准抵扣来减少应税收入,但是高收入人群,特别是高收入且花销大的,往往在一项项检点需要抵扣的条目后,发现逐项抵扣比标准抵扣更加的省税。
2.正确运用年终奖计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年终奖(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也可以合并计税;纳税人当然可以通过计算,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3.利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通过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自身业务模式,改变个人获取收益的名义,从而适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方式通过将工资、公司分红或其他的劳务报酬收益转化为个人独资或是个体户的经营性收入。从而享受地方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个税率仅需3%,即可完税提现。
小提示:目前在我国的西部大开发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都有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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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网上经常传,抵制某某快餐行业,因为我们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使其偷逃税款,高达多少金额。其实这种说法就是外行看热闹。不开票不意味着不纳税,收银系统会完整的记录收入流水,而且税务局也不是吃素的,传了那么久也没被处罚,说明这个传闻还是不靠谱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一、未开票收入是什么?
未开票收入就是没有开具发票的收入。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取得未开票收入是因为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的销售,开发票没有实际意义。例如餐饮业的一般纳税人,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不会索要发票。这时取得的收入就是未开票收入。
二、账务处理方法:
未开票收入直接按开票方式入账。相关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
1.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月销售货物取得开票不含税收入10万,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1万元(税率为16%)。该企业应填写1月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取得未开票收入的1月申报表填写如下:
2.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假设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未开票不含税收入为10万。由于企业1月份取得未开票收入,属于第一季度取得的收入,因此第一季度申报增值税时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因此,该企业第一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有人在报税通平台上问到:为什么工资6000元,但是个税为0元?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这样回复:
如果你是有固定工资薪金的,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每月除固定减除费用5000元外,你有各种扣除项目超过1000元,那么你不需要缴纳个税,自然个税为零。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你不是每月固定工资薪金,因为实行累计预扣预缴制,可能你的累计收入低于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各项扣除,也不用缴纳个税。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在平时采用累计预扣预缴,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还有人问到,港澳台人士可以注册个人所得税app吗?
对此,报税通个税专家回复:
港澳台人士和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手机个税app。如果人脸识别认证未能成功,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办税大厅领取注册码,通过注册码进行个人所得税app的注册。
2月1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北京市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的报告》。
报告公布2023年北京市级主要收入科目执行情况,2023年,北京市级税收收入2731.3亿元,下降6.2%。其中:增值税777.5亿元,下降21.9%,主要是按国家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企业所得税813.7亿元,增长4.0%,主要是计算机电子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经营逐步恢复,实现利润有所增长带动;个人所得税636.1亿元,增长5.8%,主要是居民收入保持平稳增长带动。市级非税收入419.6亿元,增长7.2%,主要是加强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按规定清理历史欠缴非税收入。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刘伟利
导读:对于开红字发票如何调整收入的问题,红字发票就是把之前销售冲回,再开具正确的发票,相关的账务处理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往下看看吧。
开红字发票如何调整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先填附表后填主表,附表一里销售收入以正数发票与负数发票的差额填入就可以了,主表数据和附表一数据相同。
一般纳税人开红字发票账务如何处理?
根据申请开红字发票通知书的通知单号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就是把之前销售冲回;最后再开正确的发票,并据以入帐做销售即可。
1、红字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开具正确的发票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月的税额为零,因为该销项税之前月份已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明确了,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专业术语所表达的意思。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这个收入指的是什么?
我们知道现在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而按计算综合所得的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税。
我们看公式其实看不到收入这个字眼,只有收入额。
实际上收入不等于收入额,我们一定要区分开。
收入是应发数,是100%的全额概念。
而收入额是不同的,具体综合所得的每一项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式都不同。
1、工资资薪金的收入=收入额
2、劳务报酬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3、特许权使用费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4、稿酬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二哥2023年每个月工资应发5000,全年60000,2023年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0000,2023年9月取得稿酬收入40000。
二哥2023年的收入=60000+40000+40000=140000。
二哥2023年的收入额
=60000+40000*(1-20%)+40000*(1-20%)*70%
=60000+32000+22400
=114400
所以,收入如果和收入额弄混了,对政策的把握就会错。这个案例中二哥全年收入就超12万了,而收入额就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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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同时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鲍老师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销售额不到45万元,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是否符合小微条件,符合条件,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征收率为2.5%,100到300万之间的按10%征收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超过300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肯定是适用25%(高新企业除外)征收率。
2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账处理。
【鲍老师解答】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做账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补贴收入
也就是说,需要视同为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如实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不让如此,诸如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3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由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因此成本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就可以如是税前列支。这个是税法和税局允许的吗?
【鲍老师解答】
日常发生的支出费用仍应依法取得合规票据,否则没法税前扣除,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按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票也必须取得其他合规票据,否则不能税前列支,这个和是否为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无关。
但是可以提醒大家,没有发票,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能税前列支;其他合规依据,诸如,合同、备忘录、协议、各种出入库单、业务发生证明……等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就算凭票报销,也不是说只有一张发票就可以万事大吉,很多时候光有一张发票也是不足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
4常见错误:
小规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45万以内部分免增值税,超过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鲍老师解答】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销售货物销售额已超过45万元的,不能45万以内部分免增值税,需全额计算缴纳销售货物的增值税。
5常见错误: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直是按1%征收么?
【鲍老师解答】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一个时间变化的,并不是一直都按1%的优惠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具体时间变化参考如下:
(1)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6常见错误:
我们不符合小微条件,或者季度营收超过45万,就不能享受免税了么?
【鲍老师解答】
如果超过,并且金额不是很大,可以通过筹划的方法,分开享受。具体方法可能有差别,但是作为基本原则如下:
1、会计在平时做账时或者纳税申报时,合理调整资产总额,使企业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2、如果一个公司人数或资产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以考虑拆分公司,多注册几个公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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