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哪些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哪些收入不用交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这六项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2023年开始,以下六项个人收入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个人取得的收入,此前是按“其他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23年开始,不再纳入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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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企业因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收益,征企业所得税。
3、到期兑付
a、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金额(地方政府债券)×适用年利率
c、确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时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4、到期前转让
a、免税部分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c、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应在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b、纳税部分
a、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益(损失)——无需纳税调整:
b、转让收益=取得的价款- 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成本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例1:甲企业 2021 年投资收益中包含:
(1)转让国债取得 88 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 72 万元,发行期限 3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 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 700 天。
(2)购买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
解: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88-72)+100=116(万元)
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72×5%÷365×700=6.9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0+100×50%=56.9(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适合于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
3、对于股票(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以连续持有时间区分是否免税(不足 12 个月的纳税;满 12 个月免税)
例2:乙企业 2021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30 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年利率 6%)利息收入 90 万元。
解: 会计利润=……+130+90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30-90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等)
2、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3:丙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abc)。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c.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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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疫情的第三年了,疫情对全球经济影响很大。中国也亦是如此。中国因此也出台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重点恢复市场活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优惠力度最大,他们数量庞大,抗压能力弱,自我调节小,特别是对于那些个体工商户,有时间可能三个月租金水电等问题无法生存,更不用说其他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今年升级了优惠待遇,给予个体工商户双重豁免。
双免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
对于难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今年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税款,享受双重免税优惠,即免征增值税和个人营业所得税,季度30万,年度120万免税,不纳税,个人工资收入5000元起征,个体工商户120万免征。
个体工商户不仅可以享受上述优惠待遇,如果经营良好,超过金额,还可以享受每年500万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只有1%,所以对于个体工商户缴纳这1%,不需要缴纳其他税,税收负担压力相对较小。
个体户批准的双免费折扣可以解决很多麻烦。对于自己主公司的一些无票支出问题,可以解决无票支出问题。如果个人在外面做生意,需要开发票,也可以用这个来解决。可以合理合法地减轻个人与公司的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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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注意: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6)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 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 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3、财政性资金,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需区分征税与不征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已计入会计损益,做纳税调减。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a、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5 年内(60 个月)未发生支出、也未缴回的, 计入取得资金第 6 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例:甲企业 2021 年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500 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并从中支出 400 万元。
解:
会计做收入的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会计做支出的4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理由:符合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其形成的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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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有个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容易争议的地方就是不反映在土地转让价款中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也能扣除?
典型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增值税抵扣土地价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剔除,是否正确?.主管国税局的意见不正确。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各位财务工作者在申报企业增值税时,除了需要为已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外,还需要为未开票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预收的租金收入申报增值税。不同类型收入具体指什么?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视同销售收入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会被视同销售货物。除此之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也会被视同销售货物:
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赠送的货物,属于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向单位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
单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后,将其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单位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被单位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
单位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被单位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同一个纳税人名下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
预收款收入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各规定了两种预付款收入的情况: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以及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等,都会采取预收款的方式。
未开票收入
企业如果取得收入后迟迟没有收到发票,那么就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稽查查补收入
纳税人在连续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其中是包括了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的。因此,纳税人需要为这项收入申报纳税。
关于企业的这四种收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我们都知道企业员工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同身份、不同时段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有区别吗?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很多企业会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考虑人员需求,会采用多种用工方式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不论是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同样,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所区别,稍不注意可能会出错。下面俏霖计税聊一聊不同身份的员工,个税怎么缴才是正确的。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费用,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季节工:主要是在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用工期比较集中的企业在生产旺季时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少数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使用固定职工外,一般都是适宜于使用季节工,如榨糖、晒盐、制茶等。为了保证季节工有比较固定的来源,这类企业一般与附近街道组织或农村乡镇建立较固定的协作关系。生产旺季一到,需要大量工人;旺季过后,则不再需要大量用人。一般用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使用季节工的益处在于:适用企业生产的特点,合理使用劳动力,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窝工和浪费现象,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季节工是可以续约的,但是要甲方提出,季节工是三个月的期限。
临时工: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无试用期可以直接上岗入职,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根据《劳务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实习生: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五、返聘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23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延长退休人员
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人员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单纯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雇用员工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8、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中的利息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混合性投资业务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持有期间获得的投资回报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投资方投资回报为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支付的股息、红利不能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被投资方支付的利息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时的税务处理
债权性投资(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赎回价<投资成本,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方,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租金收入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某公司将设备租赁给他人使用,合同约定租期从2023年9月1日到2023年8月31日,每年不含税租金480万元,2023年8月15日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440万元。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所以2023年可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160万元。在增值税中,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增值税应确认的计税收入为1440万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别是: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小编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八、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九、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包括哪些?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罚款支出,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种滞纳金和罚款等。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营业外支出。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支出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外支出有哪些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因此:营业外支出下应设: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有哪些常用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可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所以支出项目可做二级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
1、固定资产盘亏;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4、债务重组损失;
5、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罚款支出;
9、捐赠支出;
10、非常损失;
11、赔偿金;
12、违约金等。
哪些营业外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6、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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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征 收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注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释: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补充说明
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醒大家一下喔,平时遇到的主要是前面两条,第三条作为一个兜底。
相关政策补充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免 税 收 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补充说明
财税﹝2009﹞122号,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从税法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不一样的,虽然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都是不用缴税的,但并不一样!不一样!
最大的区别就是在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就算折旧、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咱们来举个例子,
方便大家理解。
例子
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拨款100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的固定资产,假定该项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范围,但是该企业没有计入不征税收入,而是计入了免税收入,这样对税收有何影响?
✘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计入了免税收入,假定这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为10年,那么该企业对这项固定资产每年提取折旧100万元,这100万元在税前扣除,每年影响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10年就是25*10=250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
计入不征税收入,折旧不允许税前扣除。
记得咯,准确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要给企业留下税务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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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营业外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
首先跟你说一下,一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看你做账的会计科目,而是需要判断一下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当然没有增值税,比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10万元,这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要看看收款方向,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因为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注意:
也就是说,增值税应税行为仅包括政策明确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其他行为则不属于应税行为。
参考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肯定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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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库山东。
我们协会已获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不是从取得资格起所有收入都免税了呢?
您好,确实有很多纳税人都有这样的误解,但实际上,虽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不是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除此以外的收入都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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