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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9 17:09:01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劳务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第1篇】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兼职等所取得的收入,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纳税额不包括养老金部分。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这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要是属于基本养老金,比如自己的养老金每月超过了5000元,甚至达到了每月2万元,按照规定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等,不属于基本养老金的范畴,如果达到纳税额标准的,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是以年度来为单位计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为纳税额。除了6万元的费用以外,还要扣除专项费用、专项附加费用。专项费用扣除主要是指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个人养老金等扣除的费用;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支出。

退休人员由于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所以退休人员的返聘收入、兼职收入,这是不能进行专项费用扣除的,但是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比如子女的教育费用、继续教育费用,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的支出等。也就是自己返聘、兼职一年的总收入,减去6万元的费用,再扣除专项附加费用,就是应纳所得税额。

比如自己的返聘工资是每月5000元,每年的返聘收入就是6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0,这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如果返聘收入为每月1万元,全年的收入就是12万元,扣除6万元的费用以后,纳税额为6万元,假如自己的房贷是每月扣除1000元,赡养老人的费用为每月1000元,每年可以扣除24000元的专项附加费用,纳税额为36000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年收入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每年应缴纳所得税1080元。同样的年收入是12万元,如果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的,那么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超过36000元到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需要纳税6000元。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减少纳税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退休人员,如果被单位返聘或是聘请兼职的,只要达到了纳税额的要求,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或是劳务报酬时,一般都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月扣税。但有的要发年终奖,对于发了年终奖的,单位会按照按照年度所得来计算综合所得,达到扣税额的,一般都会扣税。

如果没有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如果单位多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或是重复计算了扣税金额的,办理汇算时可能就会退税;如果单位扣税少计算了纳税额的,办理年度汇算时,可能就要补税。

2023年的年度汇算一般是从2023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以前办理过年度汇算的个人,凡涉及到退税或是补税的,税务部门都会发短消息提醒。收到短消息的朋友,要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按照相关的提示进行操作。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即使养老金再高这也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务收入、兼职收入按照规定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除了不能享受专项扣除以外,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2篇】劳务派遣收入增值税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不可以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允许差额扣除的仅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在可以差额扣除的范围内。

参考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

【第3篇】什么收入上缴劳务费税

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劳务费也称为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较常见的劳务行为,比如设计、法律、咨询和影视等取得的所得。从增值税的角度,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4万元劳务费需要缴纳多少税?

一、个人取得劳务费需要缴纳的税金。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不同比例的预扣率。应该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较高,征税的起点较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分次预缴、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税方式。分次预缴时适用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预扣率)。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预扣率)-2000元(速算扣除数)。

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预扣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

那么,个人单次取得4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按照预扣预缴预扣率计算的应纳税额=40000元*(1-20%)*30%-2000元=7600元。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由费用支付的单位或个人履行预扣预缴的代扣义务,计算和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年终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统一按20%扣除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月为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企业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缴纳的税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其利得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分别为13%、9%、6%和零税率,其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分为3%和5%,其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

如果取得40000元劳务费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增值税=40000元/(1+3%)*3%=1165元。

需要强调的是,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且征收率为3%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另外,劳务所得40000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缴纳多少税额,还根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

总之,个人取得劳务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年度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劳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即并入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相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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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

【第4篇】劳务派遣差额收入确认

案 例: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23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今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

分 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务派遣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学校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本案中,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而非部分连带责任。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都应当独立对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无论是由哪方违法导致劳动者受损害。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只起诉一方,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在劳务派遣争议中,法院是有权利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告的。#p#分页标题#e#

在完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仲裁员或法官在审理此类劳动争议时,只审查派遣方和用工方是否给派遣员工造成了损害,是否应当依法对派遣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若成立,那么就会裁决或判决向派遣员工承担的具体责任内容。具体到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就应当裁决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裁决生效以后,派遣员工可以向派遣公司主张这两项经济赔偿,也可以向学校主张。在双方都不支付的情形下,派遣员工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何一家赔偿。若法院执行派遣公司赔偿,且派遣公司的钱不够,那么派遣员工还可以就差额申请强制执行学校支付。在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执行完毕的前提下,派遣公司和学校可以根据双方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以便向真正有责任的一方追偿。

——转载2023年7月14日《中国劳动保障报》

【第5篇】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

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第6篇】劳务收入增值税税率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发票分为普票和专票。那么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是专票吗?劳务发票税率是多少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研究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

一、劳务公司开具劳务发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另一种是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全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税。

二、劳务公司可以开专票吗?

如果你需要的是普通发票,劳务公司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如果你需要专用发票也是可以的,劳务公司同样可以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但是全额专票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不能再进行差额扣除。

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差额征税开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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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个人劳务报酬收入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归纳上述规定,制定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表一):

表一单位:元

级数含税级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20000元的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三、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前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1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劳务报酬所得-800;

1.2含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含税劳务报酬所得乘以(1-20%)。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注: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查对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巧磨春)个人提供劳务取得不含税劳务报酬(即税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有效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游笑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额分段以及应纳税额的加成规定,经过推算得出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对应的税率表(注意,这里是收入额,而非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表如下(表二):

表二单位:元

级数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1、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无

2、超过3360-21000元的部分20084

3、超过21000-49500元的部分30200076

4、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68

1、含税劳务报酬收入的换算

1.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1-20%)-200

1.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换算为含税劳务报酬收入公式如下: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注:公式中个数据请根据表二中对应的金额确认。

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1方式一,根据上述公式换算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按照表一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祥见上文。

2.2方式二,根据表二分步计算

2.2.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第孝耐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巧磨春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按表一对应数据计算)

2.2.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第一步,根据不含税收入额查表二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不含税收入额减速算扣除数)乘以(1减20%)/换算系数

第二步,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查表一中对应数据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以例释法:我们分别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计算个人提供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验证公式的正确性。

通过则查表二得知,税后所得8000元所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换算系数为84%;税后所得300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0%,孝耐速算扣除数为2000,换算系数为76%.

按照方式一计算

张三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8000-0)/0.84=9523.81元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9523.81减9523.81乘以20%等于7619.05

应纳税额等于7619.05乘以20%等于1523.81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9523.8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523.81

税后所得=9523.81-1523.81=8000元,与本例相符。

李四的纳税情况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不含税劳务收入额-速算扣除数)/换算系数

=(30000-2000)/0.76=36842.11元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6842.11减36842.11乘以20%=29473.69

应纳税额等于29473.69乘以30%减2000等于6842.11

验算一下:税前收入为36842.11,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842.11

税后所得=36842.11-6842.11=30000元,与本例相符。

按照方式二计算:

甲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不含税收入额减速算扣除数)乘以(1减20%)/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等于7619.05乘以20%等于1523.81

乙的纳税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不含税收入额减速算扣除数)乘以(1减20%)/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等于29473.69乘以30%减2000等于6842.11

与方式一计算出来的一致,证明两种方式均适用。

【第8篇】关联企业劳务收入指什么

单一主体的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去考量所谓混同用工或者连带责任。但是在实践活动中,以大型互联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为代表,企业主体可能存在人格混同,更可能出现混同用工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调用人员,但实践中须注意规范内部管理和用工,避免出现法人人格混同、劳动主体模糊、人员管理混乱等情形,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利用关联关系恶意规避用工责任,最终各关联企业会被认定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和常见形式

(一)混同用工的概念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有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

(二)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

在实践活动中,对于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高管混同。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或者同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了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是同一拨人等等;第二,企业业务混同,公司经营业务重叠,对外宣传时信息混同;第三,企业财务混同,使用共同账户,同一领导人签字作为用款依据或者公司之间资金往来支配已经无法区分;第四,员工是否同时或交替为企业提供劳动或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接受企业的用工管理。

公报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混同用工的常见形式

第一种常见形式为“一套人马、两套牌子”,即两家或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或具有亲属关系,或两家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财务等高度混同,劳动者难以区分自己属于哪家用工单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该种情形通常都会给与否定性评价。

第二种常见形式为“采用出租承包合同、经营合同等形式隐蔽用工”。往往主张已经将相应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相应业务外包给第三人,劳动者和自己不属于劳动关系。会与关联企业签订出租、承包合同,或者将该部分业务外包给与其存在业务、资源联系的公司,以隐蔽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纠纷的主要集中于商场、超市、酒店以及部分老国企等用人单位的各类销售人员、服务员、厨师等。

对承包经营的用工方式,涉及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常见形式为“利用总分公司、母子公司关系,交替用工”。实践中,集团公司通过统一调配,将员工在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频繁调动、交替用工。尤为常见的是,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社保等分布在不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集团公司在调动时甚至不履行书面的调动手续,也不会与员工就劳动关系进行解除处理,埋下隐患。

第四种常见形式为“逆向劳务派遣,转移用工”。逆向劳务派遣的转移用工可以说是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交替用工的变形,只不过将分公司、母公司变更为劳务派遣公司,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企业原有职工劳动关系、社保、工资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承继原劳动关系,职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不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最先与劳动者接触的是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第二,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先后次序;第三,是否针对用工单位现有职工。

二、混同用工状态下,用人单位主体的认定原则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则通常按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确认用人单位主体;但在劳动法领域,还有一些企业很难归入公司法中“关联关系”企业的范畴,如几个企业的控制人是亲属、同学、老乡、甚至只是熟人的关系,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上班地点在c公司。它们如此操作往往是为了逃避用工主体责任。

所以,法院在认定劳动者与哪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还是应从事实劳动关系角度作出判断,不能仅凭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而是从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构成了哪家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受哪家单位的管理等角度来判断。而就在混同用工状态下,多个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甚至多重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司法实践并未给出统一的认定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区别判断:

通常而言,法院在判决时,即使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也只认定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单一劳动关系。这种认定方式,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认定方式。

三、混同用工状态下,用工主体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混同用工状态下,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而,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仅包括公司法人,同样涵盖了分公司等非法人实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认为,混同用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自然应当包括劳动法项下的所有用人单位,即只要数个用人单位之间满足“人、财、物”混同且彼此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则可以适用连带责任。从我国《劳动合同法》倾向性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背景来看,将所有法律规定项下的用人单位纳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同样可以使得对于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周全。如若仅仅因为用人单位主体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法律责任认定上的区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有失公允的。

(二)混同用工状态下,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在认定关联企业是否应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有两种思路:其一是只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混同情况,从而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二是不仅审查用人单位主体的混同情况,同时审查各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只有当二者均存在混同时,才可以认定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混同用工,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认定思路,如若仅仅以用人单位主体混同来认定连带责任,则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连带责任承担的随意性。因而,用工行为的混同成为劳动法意义下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

【第9篇】劳务派遣差额开票主营业务收入

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及开票政策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增值税政策:财税[2016]47号文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税2023年第13号规定这,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二、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开票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可以按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23年第13号规定这,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外,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减按1%的征收率(湖北免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具专票,工资、福利和社保、公积金部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例如: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 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 万元,征收率5%。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会计分录: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380.9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7619.05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800000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8095.24

贷:主营业务成本38095.24

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9523.81

贷:银行存款9523.81

发票开具:发票分类编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一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二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元和一张普通发票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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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

1、劳务报酬按次计算,800以下免税,800-4000 扣除800后20%计算,4000以后扣除20%后再按照20%税率计算。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闪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11篇】个人劳务收入的税率

个人提供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全国范围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提供不动产转让和出租的征收率为5%。 【优惠】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温馨提示】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第12篇】兼职收入劳务报酬

上面的问题相信很多人也有过疑惑吧,这是因为劳务报酬跟工资薪金不一样,预扣预缴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当月实际到手工资也就不一样啦。

新的个人所得税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并入综合所得,一并适用综合税率表。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1 .劳务报酬是什么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 .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率

4. 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余额便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面为例计算如下:

预扣预缴税额=(3000-800)*0.2=440。所以当月到手工资就是2560元。

5 .劳务报酬”次”和”月”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政策依据:

1、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司壹闻

【第13篇】劳务派遣收入账务处理

一、全额结算、差额计税

(一)派遣方

1、收款、确认收入、计提税费(选择差额计税,但先全额按照5%计提增值税;因为收到款项与代发工资时间上肯定不完全一致,待支付工资才可以减除)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支付工资、社保费及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费及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费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3、结转工资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费及公积金

4、差额减除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注:差额计税方式下,工资及社保费、公积金等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派遣单位可以分别就工资及社保费、公积金等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就收取手续费部分开具专用发票;

也可以直接通过“差额征税”模块开具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仅为依照手续费计算部分。

(二)用工方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确认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二、全额结算、全额计税

(一)派遣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注:全额计税方式下,派遣单位可以依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工方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确认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注:全额结算方式下,用工方应当全额取得发票,按照劳务费用依法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用工成本,并不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差额结算(即用人单位自行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

(一)派遣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此时派遣单位只就实际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计提税费、开具发票。

(二)用工方

1、支付劳务派遣手续费

借: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确认成本费用)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支付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如果用工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则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依法进行税前扣除,并负有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

有跟多的想法疑问请关注留言,看到就会回复哒。

【第14篇】劳务捐赠不确认收入

一、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5篇】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我们需要缴纳哪些税收呢?是不是仅仅的个人所得税呢?当下社会压力十分巨大,很多人都会在外去承接一些业务来解决个人的收入压力,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是如何来申报税收的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个税和个税之间的申报表,税率都是不同的,个人上班的薪金所得税是3%-45%,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是5%-35%,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20%-40%,而我们的劳务报酬所得就是这个,而且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附加税,也就是不仅仅只是个人所得税,最后还有印花税,但是今年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都免税了,也包含了个人,也就是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在当地做临时税务登记报税,也就是按照正常的20%-40%计税,这样的话对于个人来讲是有很大的税收支出的,100万,有40万都需要纳税,也是一个重负啊,那么如何来筹划呢?

自然人代开优惠;

即个人在税收优惠园区内申请以核定征收纳税,个税是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核定之后税负大概是1%-3%,平均在1.5%完税,开票即纳税,纳税即出完税凭证,那么整个流程就完成了,整体的税负非常低,而且开票在三天昨天就完成了,咱们使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个人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交(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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