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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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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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大伙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涉及到收入确认时间、原则等,而且范围也比会计上收入范围宽很多,因此税务和会计的差异也是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一个重点。
今天带大家认识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一文全了解
顺便安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季报必备哟,文末〇)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详解
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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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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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到这里就要全部结束了。下面安利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你会用得到,提前收好,到时不慌。看文末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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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税法中“劳务”,财税同行们肯定不陌生,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中有劳务,增值税中有“劳务”,企业所得税中也有“劳务”,甚至征管法实施细则中都有关于“劳务”的描述。这些关于“劳务”的规定,如果仔细揣摩研究的话,发现其实质上是有不同意义的,即此“劳务”非彼“劳务”。如果不能区分不同税法中“劳务”的真实含义,就不能正确理解政策,甚至误用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以下笔者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关于“劳务”的描述,就“劳务”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抛砖引玉,以飨读者,欢迎批评指正。
一、增值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对比两版《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现其对于劳务的规定没有变化,都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通过《暂行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看出,增值税中的“劳务”,范围比较窄,只有“加工、修理修配”才属于增值税中的“劳务”,即提到增值税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独此一家,别无分店。
那么,什么是“加工、修理修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这样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实际上,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中也是有劳务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废止)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期间(即营改增之前),两者都有关于劳务的规定,其中增值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劳务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同样营业税劳务也开始征收增值税,为了和原先的增值税劳务进行区分,原营业税劳务“改头换面”为“服务”,取消了“劳务”的称谓。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中的“服务”实际就是原营业税劳务。
因此,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中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即对“有形动产”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 的行为,才称之为“劳务”。
另外,从开票系统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来看,编码大类为“2”开头的为“劳务”,编码大类为“3”开头的为“服务”。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应正确选择编码大类,防止开票错误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提到“劳务”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多处提到“劳务”的概念,其中第十五条对“劳务收入”做了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实际上是参照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劳务”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上的“劳务”实际上约等于“增值税劳务”+“营业税劳务”,营改增后约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那么,这里为什么是“约等于”呢?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属于并列关系,即这里的劳务收入不包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但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对应是营改增后贷款服务和租赁服务,也属于增值税服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劳务”并不完全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但是差异较小,所以说是“约等于”。
由于营改增只是流转税领域的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没有相应的随之修改,因此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中的“劳务”可以近似理解为“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其范畴远远大于增值税“劳务”的范畴。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从列举的26项来看,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文件来看,基本上属于营改增服务,但是从其他劳务所得的兜底条款来看,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也应该属于劳务报酬。因此,个人所得税上的“劳务”也基本等于“增值税劳务”+“增值税服务”。
通过上述解析,可以看出:同样是“劳务”,增值税“劳务”的范畴和企业所得税“劳务”的范畴大不一样,即此“劳务”非彼“劳务”,你弄明白了吗?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基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涉及到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时间,和会计上的收入范围相比要宽的多,所以财务在实务工作中还应多注意税会差异。
误区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收入时,填写《收入明细表》就可以了
纠正:纳税人填写了《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之后,如果还有视同销售、不征税收入、特殊销售等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就需要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附表。
如果纳税人还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那么还需要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误区二: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相同
纠正: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是不同的。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或者应税劳务之后,为了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2、如果是进口货物,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销售商品后想要确认收入的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已经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出售商品的企业已经将和商品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了购货方;2、售出商品之后,企业不再保留商品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3、企业出售商品后获得的收入是可以可靠计算的;4、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成本,可以可靠核算。
误区三:仅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收入的确认
纠正: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是不局限于上述两个原则的。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标准进行了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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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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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5张表单修改,为了帮助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申报表,我们将推出系列微宣传,为大家归纳整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以及填报要点,敬请期待~
那就让我们进入本期的主题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申报表修订,主要是根据2023年度新出台一次性扣除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包括:
1、调整10.2、13.2、32.2行项目名称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的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2、新增11.1、12.4行次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器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填报11.1、12.4行次。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享受100%加计扣除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次“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3、新增12、12.1、12.2、12.3行次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填报。
(↑点击查看大图↑)
【政策规定】
1.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填报案例
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的申报要点是购置的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税收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
案例:a公司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购进一台生产用的设备,设备不含税单价84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年限10年(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相同),税务处理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2023年的税收折旧金额为840万元,纳税调减金额为833万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点击查看大图↑)
填报要点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第2列账载折旧应填报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折旧金额。第6列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按照“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在本案例中,该设备11月投入使用,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按税收一般规定即按照直线法计算2023年12月折旧额=840/10/12=7万元。
2.在本表第8-17行填报固定资产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后,需根据资产的分类在本表第2-7行进行填报。例如本案例中,在12.4行填报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情况后,还需在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进行填报。
3.因2023年度该设备已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以后年度该设备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折旧的,则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季度预缴申报不调整)。
同时因该企业为资格内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税2023年第28号公告规定,还需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100%加计扣除。
(↑点击查看大图↑)
三、其他注意事项
01、设备、器具的范围
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02、“新购进”的形式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03、购进时点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0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自行申报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小编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六、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八、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九、北京冬奥组委、残奥委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
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每一年5月30日之前收入总额包括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收收入特殊销售: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租金收入(有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财产收入(不区分有形/无形)
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产品分成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利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
不征税收入养老基金投资收入、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必须分清)不征税收入: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取得(征税)】【补充】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居民企业取得:非上市(免税)/上市,持股1年以上(免税)但1年以下(征税)
税前扣除项目(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附加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
三项经费(实发工资)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社会保险费四险一金(据实扣除)、补充养老和医疗分别工资总额5%(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差额中应由投资者负担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先扣以前年度后扣当年的(超出部分3年内结转扣除)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
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凡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未纳入票据记载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双限额)销售收入千分之五和发生额60%,二者孰低扣除筹建期间(实际发生额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销售收入15%(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宣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烟草企业一律不得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18%(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据实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5%
其他准予扣除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据实扣除):提取后改变用途(不得扣除)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据实扣除)
租赁费经营租赁:租赁期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据实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重点掌握】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国家惩罚)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四大项)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我们国家现在企业的组织类型还是很多,国家为了扶持一些小微企业的发展,会有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对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核对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在3%-30%之间。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制定属于自己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即使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在确定征收率以后,用开票金额乘以应税所得率,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税款即可。
例如:
甲企业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在2023年4月的开票收入是100000,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10%。
那么甲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可以计算出2023年应交的所得税=100000*10%*5%=500。
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
所得税在核定的时候,主要分为两种方式即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我们上面说的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主要就是根据企业的所在的行业,给企业核定一个适合的应税所得率。这样企业在获得收入以后,就可以乘以应税所得率,从而核算应交的税款。
而定额核定征收,就是不管企业一个月有多少的收入,交的税款都是一定的。这样企业就可以定期按照核定的税款,进行申报纳税即可。
核定征收主要应用的企业
现在国家对于核定征收的情况,管理的也是原来原严格。现在一般而言,核定征收主要应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很多时候没有实力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从而使他们的财务资料不齐全。国家为了解决他们的纳税问题,特地为他们设定了这样的征收政策。
有的地方为了吸取投资,也会设定一些可以核定征收的园区,从而吸引资金去自己的城市发展业务。不过,现在国家对于这方面,也是开始严查。虎虎在这里也是奉劝那些,想在这方面打歪主意的人,赶快悬崖勒马!
对于核定征收的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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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2种情形:
一、对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
1、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c、担保费比照对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2、转让财产所得
a、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c、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a、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
b、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
c、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d、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e、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f、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4、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a、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b、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5、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例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用的下列方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
a.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租金所得以租金收入减去房屋折旧为应纳税所得额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特许权摊销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 %)——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b、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核定的利润率按按行业有所不同
a、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15%-30% ;
b、从事管理服务的,30%-50%;
c、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不低于 15%。
5、其他规定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 合同总价款的 10% 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2:乙制药企业(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含增值税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
解: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例3:丙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2021 年度的经费支出额为 300 万元,核定利润率为 15%。
解:丙机构 2021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税额=300÷(1-15%)×15%×25%=1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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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于2023年发布,采取分时间段施行的方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已完成新收入准则的全面施行。在2023年初将开始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较大修订,将产生更多的纳税调整。
一、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仅从销售方角度,转移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保留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未考虑购买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二、 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原则
新收入准则将确认和计量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合同交易价格;第四步,将合同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之中;第五步,在履行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强调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也在其中体现。
三、 收入的调整
由于规定原则不同,企业所得税和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可能在是否确认、确认时间和确认金额上产生差异。(一) 是否确认新收入准则规定,应当认为合同满足“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条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客户财务状况恶化,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不确认收入,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条收入确认原则: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并没有与对价收回的相关条件,因不具备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条件,但达到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应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也就没有会计上确认损失的问题,那么企业所得税是否能确认损失,如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废止。该笔损失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不受会计处理的限制。按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留存相关事项说明、清算报告或法律文书予以税前扣除。案例1:甲医疗器械公司与乙餐饮公司于2023年4月1日签订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总价100万元,4月5日客户支付预付款10万元,5月5日发货至客户指定地点,5月10日前验收并支付尾款9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乙公司在4月5日如期支付预付款10万元,4月25日得知乙公司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蔓延,5月5日甲公司将口罩发出。5月10日乙公司确认验收,同时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付款能力,信用风险显著升高。会计上,4月5日甲公司未转移商品,5月5日乙餐饮公司未取得口罩控制权,5月10日乙餐饮公司财务状况,信用等级明显下降,不满足很可能收回条件,因此该合同不确认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应在5月5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023年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5行“六、其他”第3项“调增金额”100万元;同时调减口罩成本,假设金额为40万元,第4项“调减金额”40万元。新收入准则对应成本调整暂未明确,填表说明“六、其他”规定,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新收入准则调整不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而是单独在其他行列式,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包括成本调整。
会计上确认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上损失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不确认的收入,不一定达不到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要求,不能直接忽略和相抵。实务中企业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货物发出或合同规定收款日期前了解客户财务状况,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相关条款,从而降低坏账损失减少纳税风险。(二) 确认时间根据新收入准则,提供劳务交易可能是在某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也可能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2023年7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定制软件系统合同50万元。乙公司在甲公司履约的同时未取得并消耗甲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万元,后续进度款仅在验收时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无法在整个合同期间内都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预计第一阶段10月30日验收,支付25万元;第二阶段12月15日验收,支付尾款20万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已完工但尚未验收,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属于在某一时点内履行的履约义务,2023年确认收入5+25=3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且2023年已完工,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暂时性差异。《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第1项“合同金额”50万元、第2项“本年账载金额”30万元、第3项“累计账载金额”30万元、第4项“本年税收金额”50万元、第5项“累计税收金额”50万元。本案例纳税调增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成本应在与之相对应的扣除类项目调整。
2023年汇算清缴时应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对2023年已确认的税收金额调减,否则重复纳税。
(三) 确认金额可能产生确认金额差异的包括合同变更、可变对价及重大融资成分。1.合同变更根据新收入准则,有两种情形会计上的收入不按合同确定。(1)变更后合同价格不反映合同变更日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上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应当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一是原合同交易价格中尚未确认为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金额);二是合同变更中客户已承诺的对价金额。(2)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时,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会计收入重新计算,但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合同收款金额确认,如果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或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形成的税会差异应当予以调整。案例3:甲公司承诺向某客户销售120件产品,每件产品售价100元。该批产品彼此之间可明确区分,且将于未来6个月内陆续转让给该客户。甲公司将其中的60件产品转让给该客户后,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甲公司新增销售的30件产品售价为每件80元(假定该价格不能反映合同变更时该产品的单独售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会计上由于其售价不能反映该产品在合同变更时的单独售价,因此,该合同变更不能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剩余产品为90件,其对价为8,400元,即原合同下尚未确认收入的客户已承诺对价100×60=6,000元与合同变更部分的对价80×30=2,400元之和,新合同中的90件产品每件产品应确认的收入为8,400÷90=93.33元。假设本案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相同,原合同120件在2023年转让,变更后合同30件在2023年转让。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上已转让的60件商品与会计没有差异,原合同未转让的60件商品单价100元,与会计差异60*(100-93.33)=400.2元,2023年汇算清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纳税调增。
2.可变对价会计收入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是合同约定或以往惯例。此类估计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不能以此减少收入额。案例4:2x2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其分销商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售价为100元,合同总价为10万元,乙公司当日取得这些产品的控制权。乙公司通常在取得产品后的90天内将其对外售出,且乙公司在这些产品售出后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销售价格,但是基于甲公司过往的实务经验,为了维护与乙公司的客户关系,甲公司预计会向乙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便于乙公司能够以更加优惠的价格向最终客户销售这些产品,从而促进该产品的整体销量。因此,甲公司认为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甲公司已销售该产品及类似产品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观察的历史数据表明,甲公司以往销售此类产品时会给予客户大约20%的折扣。同时,根据当前市场信息分析,20%的降价幅度足以促进该产品的销量,从而提高其周转率。甲公司多年来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从未超过20%。会计上,甲公司按照期望值估计可变对价的金额,因为该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其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甲公司估计的交易价格为 100×(1-20%)×l,000= 80,000元。企业所得税上按合同中确定的价格确认收入100*1,000=100,000元,尚未实际发生的销售折扣估计金额调增企业所得税收入100,000-80,000=20,000元。《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第1项“账载金额”20,000元。
3.重大融资成分会计上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超过一年的,合同中可能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从而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影响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上只有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可能为融资,除此之外应按合同金额确认收入。提前付款在会计上的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无关,笔者认为不能税前扣除。案例5: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两年后交货。合同中有两种付款方式,在当年付款100万元,或两年后交货时付款112.36万元。假设提前付款具有重大融资成分,且客户选择提前支付。会计上收款当年确认12.36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第一年摊销财务费用100*0.06=6万元,第二年摊销财务费用106*0.06=6.36万元,两年后确认112.36万元销售收入,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先付款后发货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100万元,未实际发生财务费用12.36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一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万元调增财务费用。
第二年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1行“(九)其他”第1项“账载金额”123,600元调减收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项“账载金额”63,600元调增财务费用。
四、 结语
新收入准则注重专业判断估计,企业所得税则是客观事实。新收入准则中,很可能收回的前提、在某一时点还是在某一时段的把握、可变对价金额等,都存在不确定判断因素。税法遵循税收效率原则,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便于理解和使用。会计收入不等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分两种对会计收入进行调整。(一)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中销售货物多在发货或收款时确认,不同销售方式确认的时间点不同。比如分期收款在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定,预收款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等。(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中分类为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按完工进度调整。不同收入类型将直接影响收入确认。最后排除新收入准则中专业判断和估计的因素,调整至企业所得税法中客观事实。(一)合同变更中,新收入准则原合同和新增合同整体作为一份合同的情形,还原成两份合同。企业所得税按书面合同约定为准;(二)对客户财务状况信用风险增加,不具备很可能收回条件的部分进行调整。如符合税前扣除,同时填报资产损失;(三)可变对价、除售后回购外的重大融资调整为合同金额。一般来说,会计收入小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调整未计入的部分。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已调增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应调减,否则将导致多缴税。无论会计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有完备的合同台账作为依据。两者不可混淆,如果仅按会计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很可能导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表说明增加新收入准则产生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填写的内容,但至今未出明确细节解释。同时暂未看到关于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实务案例,此时讨论收入差异调整的必要性是什么?第一,税法尚未更新前差异客观存在,且可能长期存在,不排除各地税务部门监管力度不同而对此关注的可能性;第二,企业应看到自身业务特点,了解会计及税法规定并有针对性地运用信息化技术处理财务信息。税务总局新规出台前,本文仅作抛砖引玉,期待更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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